医院能拒收传染病患者吗、发热门诊怎么设、紧急时能不能超说明书用药——搜这组问题的人分两类:一类是患者或家属,遇到医院说「我们这儿不收」,想知道这合不合法;一类是医院管理者,想知道发热门诊、预检分诊、转诊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 年 4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共 115 条,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章「医疗救治」只有六条——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条,但它是全法最贴近患者的一章。
前四章讲的是「怎么防、怎么控」,这一章讲的是「病了以后怎么办」。六条可以归成三组:救治网络怎么建(75—76 条)、医院该做什么(77—78 条)、药与心理怎么保障(79—80 条)。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救治网络是「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建设,指定具备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任务,并根据需要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第七十五条)。
- 综合救治体系由七类机构构成: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院前急救机构、临时性救治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血站(第七十六条)。
- 接诊是义务,不是选择: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并按规定填写、妥善保管病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发热门诊是法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发热门诊,加强标准化建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 预检分诊要落到「相对隔离的分诊点」:引导患者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不是简单量个体温(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 转诊要「一并转」: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应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能力的机构,转诊中采取必要防护(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 紧急时可以超说明书用药:因重大疫情医疗救治紧急需要,医师可以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诊疗方案,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用法进行救治(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紧急使用药物有专门程序: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国家建立健全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体系,建立由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院前急救机构、临时性救治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血站等构成的综合医疗救治体系,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加强重症患者医疗救治,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发热门诊,加强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充分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加强中西医结合,提高传染病诊断和救治能力。
- 国家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结合自身特色,加强传染病诊断和救治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 国家鼓励传染病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和创新,对防治传染病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 因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紧急需要,医师可以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诊疗方案,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药品用法进行救治。
-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需要提出紧急使用药物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国家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对传染病患者、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病亡者家属、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社会公众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等服务。
二、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救治网络的两层设计
这两条一个是「地方建网」,一个是「国家建体系」,层级不同。
(一)第七十五条:地方的三项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做三件事:
一是加强和完善「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常态与应急相结合」是个关键表述——平时能看普通传染病,战时能扩床扩员,不是两套人马。
二是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救治任务。「指定」二字意味着不是所有医院都承担这个任务,被指定的机构要有相应条件与能力(负压病房、隔离病区、防护物资、专业人员)。
三是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根据需要」说明不是每个县都必须有专科医院,但要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二)第七十六条:七类机构构成的体系
这一条列了七类机构:
| 机构类型要件 | 在体系中的角色 |
|---|---|
| 传染病专科医院 | 重症与复杂病例的主力 |
| 综合医院 | 常规诊疗与隔离病区 |
| 中医医院 | 中医药救治 |
| 院前急救机构 | 转运与现场急救 |
| 临时性救治场所 | 疫情暴发时的扩容(方舱一类)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筛查、轻症、随访 |
| 血站 | 血液保障 |
七类机构的共同点是分级分层:不是所有病人都往专科医院送,而是「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加强重症患者医疗救治」。
「分类救治」这四个字是体系的核心。轻症在基层或临时场所,重症在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重症病房,中间还有转诊衔接。分类不清,就会出现「轻症挤占重症资源」的问题。
注意「临时性救治场所」被写进了法条。这意味着方舱一类临时设施不是应急中的临时安排,而是法定救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必须有相应的标准与规范,不能随意设置。
三、第七十七条:医院的四层义务
这一条三款,是患者最常援引、也是医院最容易被追责的条款。
(一)第一款:接诊义务与病历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个动作: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
「现场救援」这一项容易被忽略——它指的是在事发现场(比如集体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的急救处置,不只是在医院里等病人。
接诊是义务,不是选择。 这一款没有给医院留「不归我院管」的空间。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对应的正是这一款: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第一款幅度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注意「拒绝接受转诊」也被列为违法情形。也就是说,不只是首诊医院不能推,接收医院也不能挡。
病历义务同样是这一款的内容。「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有两层:格式与内容要合规(按病历书写规范);保管要到位(按病历管理规定保存期限保存)。病历在纠纷中是核心证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规则见 病历 词条与 医院不给复印病历,患者该怎么办?。病历的证明力与举证责任分配,见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 词条;具体取证清单可参考 医疗纠纷要准备哪些证据:从挂号记录到封存病历。
(二)第二款:发热门诊的法定化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发热门诊,加强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三层要求:
第一层,设置是义务。 「应当设置」——不是「可以设置」。哪些医疗机构必须设、设成什么标准,依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层,标准化建设。 这一表述意味着发热门诊不只是挂个牌子、隔个房间,而是有布局、流程、人员、设备的完整标准(三区两通道、独立检验、专用通道等)。
第三层,优化流程、提高能力。 这是持续改进的要求,不是一次性达标。
发热门诊在体系中的功能是「前哨」:把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从普通门诊分流出来,避免在候诊区造成传播。它同时也是第四十二条症状监测的重要数据源。
(三)第三款:预检分诊与转诊
这一款三层内容,逐层递进:
第一层:实行预检分诊制度。 这是制度性要求,不是临时安排。
第二层: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初诊。 注意「相对隔离」四个字——不是让患者在普通候诊区等着,而是要有物理上相对独立的区域。这一条在实务中是判断分诊是否合规的关键。
第三层:不具备救治能力的,转诊。 但转诊有三个要求:
一是「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病历跟着病人走,不是留在原医院。这一要求避免了接收医院重复检查、延误处置,也让责任链条清晰。
二是「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不能随便转,要转给真能治的。
三是「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一条既保护患者,也保护转运人员与公众。
三款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接诊链条:进门分诊 → 相对隔离初诊 → 能治则治 → 不能治则带病历转诊 → 全程防护。
四、第七十八条:中西医结合与研究支持
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充分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加强中西医结合,提高传染病诊断和救治能力。」
两个要点:
要点一,「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是外部标准。 医院的诊疗行为要以国家发布的诊断标准(比如某病的诊断指南)和治疗要求为依据,不是凭个人经验。这与第七十条检验检测按技术规范开展是同一逻辑。
要点二,中西医结合是法定要求。 条文用「应当」引导整句,中西医结合被写进了医疗机构的行为要求。这与第七十六条把中医医院列入救治体系相呼应。
第二款是鼓励性条款:国家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结合自身特色,加强诊断和救治研究。
五、第七十九条:三个层次的用药与器械安排
这一条三款,对应三种不同情形,是本文最需要细读的部分。
(一)第一款:优先审评审批
「国家鼓励传染病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和创新,对防治传染病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这一款是产业政策条款,指向药品与器械的上市通道。关键词是「急需」——不是所有传染病用药都优先,限于急需的。
(二)第二款: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定授权
「因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紧急需要,医师可以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诊疗方案,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药品用法进行救治。」
这一款解决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新发传染病的救治中,往往没有针对该病的获批药物,医生只能用已有药物治疗,而这类用法不在说明书里。
四个限定条件,缺一不可:
| 限定要件 | 内容 | 作用 |
|---|---|---|
| 情形限定 | 因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紧急需要 | 排除常规诊疗中的随意扩大 |
| 方案限定 |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诊疗方案 | 排除医师个人自行决定 |
| 范围与期限限定 | 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 | 排除无限期、全国范围的泛化 |
| 用法限定 | 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药品用法 | 限于「未明确」,不是「明确禁止」 |
四个限定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方案限定」。超说明书用药的合法性来源不是医师的个人判断,而是国家统一诊疗方案。医师按方案用药,风险由制度分担;医师自行决定超说明书用药,就要回到医师法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
这一点与医师法的超说明书用药规则要对照看:医师法规定的是「在无其他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超说明书用药,前提是有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取得患者知情同意、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是疫情期间的特别授权,条件更严(必须有国家统一方案),但路径更明确。
两条规则的对照分析见 没有更好治疗手段时能不能超说明书用药:医师法的用药规则细读。用药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见 输血、用药造成损害,能向医院和厂家索赔吗。
(三)第三款:紧急使用药物的程序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需要提出紧急使用药物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这一款比第二款更严格,因为它涉及的是尚未获批上市的药物。
四步程序:
一是前提:重大疫情,且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是所有疫情都够格)。 二是建议主体: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家卫健委)。 三是论证主体: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并同意。 四是范围与期限:仍受「一定范围和期限」限制。
注意程序是「建议 → 论证同意」,不是「批准上市」。紧急使用不等于获批,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仍在收集过程中。这也意味着用药后的不良反应监测、知情同意等配套要求同样重要。
六、第八十条:心理援助制度
「国家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对传染病患者、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病亡者家属、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社会公众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等服务。」
三层内容:
第一层,制度层面。 心理援助被确立为一项国家制度,不是临时性的志愿服务。
第二层,平时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培训和演练。这一句把「平时建队伍」写成了义务——疫情来了才临时找人,不符合条文。
第三层,战时服务。 疫情发生时,对五类重点人群+社会公众提供心理疏导与心理干预。
五类重点人群值得单列:传染病患者、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病亡者家属、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
其中「相关工作人员」最容易被忽略——一线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社区工作者长期高压工作,同样是被明确列出的重点人群。而「病亡者家属」则是哀伤最集中、也最容易被制度遗漏的群体。
七、六条对应的责任落点
| 责任主体要件 | 违反情形 | 后果 | 条文依据 |
|---|---|---|---|
| 医疗机构 | 发现疫情时未按规定对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执业,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至一年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
| 医疗机构 | 未按规定设置发热门诊、未实行预检分诊 | 可归入未按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医疗机构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记录 | 依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 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 未按传染病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测,或出具虚假报告 | 警告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暂停执业 |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
| 医疗机构及医师 | 违反国家统一诊疗方案超说明书用药,造成损害 | 依医师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一句提示:接诊义务的罚则比对患者个人的罚则重得多。 医疗机构拒绝接诊可罚至十万元并可能吊证;而患者拒不到院并不构成违法。这个不对称说明立法把「不能拒诊」作为医疗体系的底线。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接诊义务不等于「什么病都得收」。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明确,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转诊。「不能治」与「不愿收」是两件事:前者要求转诊并带病历,后者构成违法。
第二,转诊不是甩包袱。 转诊有三个前提:确无救治能力、转至有能力机构、患者与病历一并转、全程防护。缺一项,就可能是「推诿」而非「转诊」。
第三,发热门诊的设置范围依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法只说「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具体哪些机构必须设、按什么标准设,看部门规定。不是所有诊所、门诊部都要设发热门诊。
第四,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授权不是「随便用」。 四个限定同时满足才合法:紧急需要、国家统一诊疗方案、一定范围和期限、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医师个人判断不构成授权来源。
第五,超说明书用药不等于免责。 按方案用药可以降低过错认定的风险,但造成损害仍要按侵权责任规则处理。免责与否看是否符合方案、是否履行告知、是否有过错。
第六,紧急使用药物不等于获批上市。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用的是「紧急使用」,程序是建议加论证同意。药物的常规审批程序并未因此豁免。
第七,心理援助是政府义务,不是医院义务。 第八十条的义务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专业力量。医疗机构当然可以做,但法定责任在政府一侧。
第八,本文不涉及保障措施与医保支付。 医疗费用、医保补助、医疗救助在第六章(第八十一条起),属于下一篇的范围。
第九,时间效力。 本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的诊疗行为按当时有效的法律与诊疗规范评价;旧版条文可在 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修正) 查阅。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 年 4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准。发热门诊设置标准、预检分诊流程、病历管理要求依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超说明书用药与紧急使用药物的具体程序依国家统一诊疗方案与药品监管规定;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医疗损害责任规则认定。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