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诉青岛某设备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标准集装箱干箱」不是行业通用词,双方各执一词——最高法院:非通用词汇的含义,回到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里找。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权利要求使用的非行业通用词汇的含义,应当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
规则确立:说明书对技术问题的记载和对技术方案的描述,赋予非通用词汇以确定含义——被诉产品与该含义不符即不落池。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非行业通用词汇并非术语或有明确定义时,应结合权利要求记载及说明书对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描述认定其含义。
说明书载明技术方案系利用现有干箱改装加装保温材料实现功能的,被诉产品采用一体成型、保温层与箱体外壁无固定件连接的方式,与该词汇含义下的技术方案不符,不落入保护范围。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词卡住整件案子
蓄能控温集装箱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里写着标准集装箱干箱——这不是行业通用词,字典里查不到,标准里也找不到。权利人说被告的产品用了干箱所以落池,被告说我的箱体和保温层一体成型、你的专利是改装加装,根本两码事。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都在同一个词上做工夫,结论一致:不落池。
词义认定回到文本内部
最高法院的方法很朴素:非通用词汇没有外部标准,含义只能从专利文件自身挖掘。第一步读背景技术:国际化物流对集装箱干箱和保温箱提出更高要求,保温箱的独立开发很难短期完成——透露出本专利的出发点是现成干箱不够用。第二步读发明内容: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现有集装箱干箱,增加保温材料、蓄能模块和固定件,实现蓄能保温功能——改装加装的路线写得明明白白。第三步对照被诉产品:一体成型,保温层与外壁之间没有固定件连接。改装路线与一体成型路线在技术手段上分道扬镳,标准集装箱干箱在这个专利语境里的含义随之确定——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A、B特征不落入权利要求一。权利要求六里保温层两面覆金属板的限定也被同理化解:专利里保温层与箱体是不同部件,被诉产品的外壁金属板不能视为保温层的组成部分。
对表:词义争议先回到说明书
给权利人:使用自造词或非通用词时,说明书必须给出足够清晰的界定——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的记载就是词义的锚;诉讼中主张宽泛解释而文本不支持,是徒劳的。给被诉侵权人:权利要求含模糊词汇时,从说明书挖掘词义的窄解释是不落池的利器;技术路线的差异(改装对一体成型)一旦被词义认定固定,等同都难救。给法院:非通用词汇的解释顺序是权利要求自身表述、说明书技术问题记载、发明内容描述,不引入专利文件之外的词典或行业惯例替代文本解读。
专利文件里没有一个词是白写的——当双方为一个词吵得不可开交时,答案一直躺在说明书自己写的那些句子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主张青岛某设备公司侵害ZL201310134988.*蓄能控温集装箱发明专利权。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使用的“标准集装箱干箱”一词并非行业通用词汇,双方当事人对该词的含义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行业通用词汇,应当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技术方案是利用聚氨酯板材制成工艺,利用现有集装箱干箱,将其改装从而具备蓄能保温功能。被诉侵权产品为一体成型,保温层与集装箱外壁为一体,其间并无固定件相连接。故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采用的集装箱体与保温板一体的方式即技术特征A、B,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7)鲁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驳回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鲁民终23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374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包括:一是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A、B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问题;二是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F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问题。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A、B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标准集装箱干箱”并非行业通用词汇,应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3]段记载“现代物流的国际化及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对其中使用的集装箱干箱及保温箱提出更高的技术及品质的要求……,对有保温及温度控制要求的保温箱在长途铁路运输中的Z开发很难独立在短期内完成”;发明内容[0004]段载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基于成熟的聚氨酯板材制成工艺,利用现有集装箱干箱,增加保温材料和蓄能模块和固定件,实现集装箱的蓄能保温功能”。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技术方案是利用聚氨酯板材制成工艺,利用现有集装箱干箱,将其改装从而具备蓄能保温功能。被诉侵权产品为一体成型,保温层与集装箱外壁为一体,其间并无固定件相连接。
故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采用的集装箱体与保温板一体的方式即技术特征A、B,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F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保温层两面覆有金属板”,说明书[0026]段记载:所述保温板2的两面覆有金属板,金属板具有非常好的机械及抗冲击能力,可以作为整个蓄能保温集装箱的内板。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再审主张“保温层靠集装箱箱体外的一面被集装箱外壁所覆,该集装箱外壁也是金属板”,由于涉案专利中保温层与箱体为不同部件,保温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集装箱外壁不应视为保温层的组成部分,该主张不能成立。专利权利要求使用的非行业通用词汇的含义,应当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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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7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1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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