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的,通常是两类人:一类是准备投产的企业,想知道先拿哪张证、谁要去考试;另一类是已经因为包装或标签问题被责令整改的。这两件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里分别由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罚则落在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主要负责人是谁: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个人都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负责人。
- 谁要考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从业人员的门槛: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两张证:生产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化品的,还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试生产能不能卖: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可以销售(第三十条第二款)。
- 发证要公开:负责颁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颁发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条第三款)。
- 说明书与标签: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化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化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二者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新危险特性怎么办: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化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说明书和标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销售端的义务: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时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说明书,不得经营没有说明书或者标签的危化品,不得擅自更改说明书或者标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买方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化品时,有权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当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可以销售。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谁要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一处非常关键的界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这个括号的意义在于:企业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形式上的一种,法律的视线穿透到了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那些名义上不挂名但实际拍板的人,同样属于「主要负责人」,同样要经考核合格,同样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核的对象是两类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是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机关是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是三条: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两张许可证的关系
| 许可证要件 | 适用情形 | 依据 | 条文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 | 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三十条第一款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化品 | 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三十条第二款 |
| 试生产销售的前提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 | 第三十条第二款 |
| 发证公开义务 | 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 — | 第三十条第三款 |
实务上最容易出错的是试生产。第三十条第二款给的路径很清楚:试生产的危化品不是不能卖,但要满足两个前提——先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再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少一步,销售行为就没有合法依据。
四、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三个「相符」和两个「不得」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核心是相符,而且是三重相符:
一是内容相符——说明书要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标签要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不是抄一份通用模板就行。
二是形式合规——说明书和标签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是载体到位——说明书要提供,标签要粘贴、印刷或者拴挂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
第二款是动态义务: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化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说明书和标签。注意「立即公告」和「及时修订」是两个动作,只修订不公告、只公告不修订都不完整。
第五十七条从销售端再加一道:
| 义务要件 | 具体要求 | 条文依据 |
|---|---|---|
| 销售提供义务 | 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禁止经营要件 | 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禁止更改要件 | 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买方权利要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时有权索取说明书,了解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 |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五、罚则:无证、无说明书、擅自更改各走各的
无证生产(第一百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化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也就是说,本法不另设罚则,转致到专门的生产许可法规。
说明书与标签类违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项分别是:
第一项——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项——提供的说明书与危化品不相符,标签与包装内危化品不相符,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项——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说明书、标签。
经营端违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六项)——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没有说明书、标签的危化品,或者擅自更改说明书、标签的,同样按第一百零一条的档次处罚。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中文」是硬要求。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两次出现「中文」——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外文说明书、外文标签不合规,即便是进口产品,进口企业也要提供中文版本。
第二,进口企业与生产企业义务相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把进口企业与生产企业并列。进口危化品的,进口企业是说明书和标签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责任推给境外生产商。
第三,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括号明确「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只贴内包装、外包装件上没有标签的,不符合要求。
第四,持证不等于免责。 第三十条的许可证解决的是准入问题,取得许可证后仍要遵守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的生产储存安全要求,以及第三十九条的三年一次安全评价。
第五,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准用部分规定。 第五十二条明确:第三十四条(风险分级管控)、第三十五条(过程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自动控制系统)、第三十九条(三年安全评价)关于生产、储存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说明书与标签的国家标准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