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什么?有什么作用?证据交换是开庭前由法院组织的审理前准备程序,双方互相出示证据、明确争点,其最关键的效果是举证期限自证据交换之日届满,逾期提交的证据原则上可能不被采纳。

打官司时,有的当事人直到开庭当天才第一次见到对方的证据,被打个措手不及;也有的当事人以为"证据想什么时候交就什么时候交"。证据交换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设。本文讲清证据交换是什么、什么时候进行、庭前会议都做些什么,特别是它与举证期限的关系。举证期限的一般规则,可以参见什么是举证期限,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先说结论

证据交换是审理前准备的一种方式。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准备。庭前会议可以明确诉辩意见、处理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决定调查收集证据与委托鉴定、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最关键的一点是: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一、证据交换是什么,什么时候做

证据交换,通俗地说,就是开庭前法院让双方把手中的证据亮出来、交给对方看一看,同时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有争议的焦点,属于审理前准备的一个环节,目的是让庭审更有针对性,而不是到法庭上才"临时发现"关键证据。

从时间上看,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二、庭前会议都做些什么

证据交换常常与庭前会议结合在一起进行。庭前会议不是"走过场",它要解决一系列程序性事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处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以及反诉;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以及进行调解。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对于当事人来说,庭前会议是"提前布置战场"的机会:需要鉴定、勘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这一阶段提出。鉴定意见怎么申请、不服如何救济,可进一步参考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怎么申请,不服怎么救济?。

三、时间怎么定,最要紧的一条

证据交换的时间有两条确定途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而整部制度里最需要牢记的一点是: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这句话的分量很重——它意味着证据交换做完,原则上就进入了"举证截止"的状态,之后再想补充提交证据,就可能因逾期而被拒绝采纳。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第二款)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四、证据交换有什么作用

理解了这个制度,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能占到主动。证据交换的主要作用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提前暴露争点。双方证据一亮,哪些事实有争议一目了然,庭审可以直接聚焦真正的分歧。

第二,避免证据突袭。不再允许一方把关键证据藏到开庭当天才抛出,让对方有充分时间准备质证。

第三,提高庭审效率。争议焦点提前归纳,举证质证更有条理。

第四,促成调解。双方看过彼此的证据底牌,往往能对胜负形成更现实的判断,为调解创造条件。

要准备的材料
  • 参加证据交换前,建议逐项准备:
  • 按争议焦点把证据分类整理,制作证据清单并说明证明目的;
  • 准备好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核对方式,便于当场核对;
  • 需要鉴定、勘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提前提出;
  • 记录对方的证据和质证意见,为庭审做准备;
  • 注意举证期限,在证据交换前把所有证据准备齐。
注意避坑

特别提醒:不要把证据交换当成"可以先交一部分、后面再慢慢补"的环节。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交证据存在不被采纳的风险;同时应当如实提交,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妨碍对方举证。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