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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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解释:这是专门给律师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划的执业红线。但它有两个门槛要记牢:一是限于“刑事诉讼中”,二是主体限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同时,证据失实如果不属于有意伪造,就不算伪造证据。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本罪只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为包括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基本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供、出示、引用的证据失实但并非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本罪没有专门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没有官方量化标准。

量刑档次一览

情节门槛法定刑
基本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之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无官方量化标准,由司法实践把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意失实提供、出示、引用的证据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不属于伪造证据

主体限得很窄

本罪的主体被限得很窄,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换句话说,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里帮忙改证据,不落入本条;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的人,也不适用本条。法律之所以单独设这一条,是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处在一个特殊位置上,既方便接触证据和当事人,也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一旦越界,危害更直接。

证据失实不等于伪造证据

实务中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只要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属于伪造证据。证据是不是失实,和“有没有有意伪造”,是两回事。判断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没有伪造的故意,而不是事后看证据最终真不真实。

注意避坑

①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是所有律师,也不适用于民事、行政诉讼。 ②“情节严重”没有官方量化标准,不要引用来源不明的门槛。 ③不要把它和《立案追诉标准(二)》挂钩,那份文件只覆盖经济犯罪,不含本罪。

民事诉讼中帮当事人改证据,会构成这个罪吗?

本罪限于“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类似行为不落入本条,但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证人证言被法院认定失实,律师就一定犯罪吗?

不一定。提供、出示、引用的证据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关键看主观上有没有伪造的故意。

这个罪有专门司法解释吗?

没有。《立案追诉标准(二)》只覆盖经济犯罪,不含本罪,“情节严重”也没有官方量化标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一句话:本罪只打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无意造成的证据失实不属于伪造证据。相关情形还可参阅伪证罪与虚假诉讼罪。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