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不服,可以怎么办?法律给了明确通道。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不是「一锤定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在法庭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也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专门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要注意的是,这些救济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中处理鉴定的方式并不相同,本文只讲刑事诉讼这一部分。
先说结论
- 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要经过法庭质证,不是天然不可动摇的结论。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法庭对这些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 这套机制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不要和民事诉讼的鉴定救济混为一谈。
鉴定意见为什么可以「不服」
结论:鉴定意见只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同样要接受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对它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在庭审中提出并申请相应救济。
先说清定位。在刑事案件里,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出具的都是「鉴定意见」。它是一种证据,而不是案件的最终结论。意见由人作出,就可能存在方法、检材、程序、认识上的分歧。
正因为如此,法律设置了质证与救济通道。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是「不服气」那么简单,而是要走程序、提申请、拿材料,把疑问落到具体的点上,比如检材是否被污染、鉴定方法是否规范、鉴定人是否具备资质、结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等。
一条重要路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结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这是对原鉴定意见最直接的挑战方式。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这其中,「申请重新鉴定」和「申请勘验」是两项直接针对鉴定结论的救济。
申请重新鉴定,一般要说明理由,比如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方法不当、结论依据不足,或者出现了新的检材、新的情况。申请勘验,是针对与鉴定相关的现场、物证等重新进行查看核验。无论是哪种,提申请时都要尽量具体,不能只写一句「我不服」。
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结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是同一法条赋予的权利,目的是用新的证据来动摇或校正原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往往建立在一批材料之上。如果这些材料本身有疑问,或者存在原鉴定没有考虑到的证人和物证,就可以通过「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来补强或反驳。
举例来说:证明案发经过的目击证人、证明检材来源的经手人、能说明物证真实状态的原物,都可能成为影响鉴定意见的一环。把这些人、这些物补进来,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才会被真正放到放大镜下检验。
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
结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家辅助人」。
这是很实用的一条路。当事人或辩护人自己未必具备专业能力,讲不清鉴定意见的毛病,但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位出庭的人不代表任何一方,而是以专业身份,围绕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指出其中的疑点。
需要注意,这种出庭的人不是「再出一份鉴定」,而是就已有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帮助法庭看清专业问题。法律还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其出庭同样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
谁可以提、法庭怎么处理
结论: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这些申请,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把主体和程序理一遍:
提申请的人: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公诉人一方也可以申请。
处理方式:法庭对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也就是说,法庭不能置之不理,要么同意,要么作出不同意的决定。
实践提示:申请要讲时机。一般而言,应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时把理由、拟出庭人员的专业背景、需要证明的问题写清楚,能显著提高获得准许的可能。仅凭一句「我认为鉴定不对」,很难得到支持。
千万别和民事诉讼的救济搞混
结论: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救济走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路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鉴定、重新鉴定的处理另有规则,两者法域不同,不能互相套用。
这一点必须特别强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鉴定的启动、举证责任、质证方式、救济途径上都不一样。
在民事案件中,鉴定往往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争议,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则处理;而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公权力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形成的,救济方式就是本文讲的这套——申请新的证人、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以及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如果看错法域,把民事的程序套到刑事案件上,或者反过来,都会走弯路、耽误时机。遇到具体案件,先确认自己处在哪一类诉讼中,再选对应的路径。
法律依据
结论:与刑事案件鉴定意见救济直接相关的法条原文如下,请重点对照条文表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三点提醒:第一,对鉴定意见不服要落到「具体问题」上,说明理由并列明拟补充的证人、物证或出庭人员的专业背景,光喊「不服」没有用;第二,法庭对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予同意的决定,要评估是否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继续质证;第三,务必分清法域——本文讲的只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鉴定争议的处理另有其规则,别把两套程序混着用。案件涉及专业鉴定和重大争议的,建议尽早由辩护律师或有专门知识的人介入,抢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把材料和时间节点都安排好。
一句话总结
结论:对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在庭审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这些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这套救济只属于刑事诉讼,切勿与民事诉讼的鉴定规则混用。
延伸阅读
结论:想继续了解相邻问题,可参阅以下文章。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