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当事人串供,会被追责吗?会,而且可能被追刑责。「串供」本身不是罪名,但律师帮当事人串供,可能落在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还有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三层判断
三层判断:
① 律师具体做了什么:转达同案人供述、教怎么回答、传递纸条口信、把案卷内容透露给证人,定性各不相同,核心看有无「违背事实」的故意。
② 在哪个程序:第三百零六条限于刑事诉讼;民事、仲裁中律师与当事人通谋造假,走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作为虚假诉讼共犯。
③ 有没有出罪空间: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提供、出示、引用的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解释法律、分析证据、提示诉讼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都是正常辩护,不是串供。
先分清是哪一类
| 律师的做法 | 定性 | 后果 |
|---|---|---|
| 转达同案人供述、授意改变供述 | 第三百零六条 | 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 第三百零六条 | 同上 |
|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 第三百零六条 | 同上 |
| 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 |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 三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 |
| 民事案件中与当事人通谋伪造证据 |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虚假诉讼共犯 | 按相应罪名 |
不构成犯罪但违规的,还有行业处罚: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具体条号以现行《律师法》为准)。
往下深一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保障「会见不被监听」,也限定了会见能做什么:了解情况、提供咨询;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核实有关证据。两条界线:
- 可以:解释罪名构成、说明量刑情节、告知诉讼权利、核实案卷证据矛盾、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不可以:把同案人的供述内容告诉当事人、教他「哪一句别承认」、传递家属写的条子或暗语、让证人「改个说法」;
把事情办成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不托律师「带话」 | 纸条、口信、「告诉他家里都好」都可能被认定为传递信息;关心走看守所正规渠道 | 实务要点 |
| 2 | 会见只谈案情与法律 | 谈事实经过、核对已有证据、了解程序节点,不谈同案人说了什么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 3 | 用足合法辩护手段 | 申请调取证据、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变更强制措施 |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
| 4 | 发现违规及时止损 | 向律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已涉刑事的,向办案机关反映并更换辩护人 | 实务要点 |
两件不要做:① 不要相信「我认识承办人,能帮你传话」的承诺,这既可能是诈骗,也可能把你拖进串供;② 不要在会见时让律师带走、带入任何物品,包括手机、纸条、药品。
「证人」比你想的宽:肖某泉案的三层论证
肖某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入库编号 2023-04-1-290-001,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个看似抠字眼、实则决定罪与非罪的问题:第三百零六条写的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被害人算不算这里的「证人」?鉴定人算不算?
法院的答案是:都算,理由有三层。其一,刑事诉讼法虽把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分列为不同证据种类,但那只是证据分类的技术处理,刑诉法在界定证人范围时并未把被害人排除在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其二,从危害性看,威胁、引诱被害人和鉴定人改变说法,与威胁引诱证人一样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法益同质,都应受刑罚。其三,从立法本意看,第三百零六条的目的就是惩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妨害作证行为以维护刑事诉讼秩序;若把被害人、鉴定人排除在外,等于给这类行为留了口子。
对一般读者的意义:别以为「我又没碰证人,只是找了被害人/找做鉴定的人打了招呼」就在安全区。只要是能让「知道案情的人」改变说法的行为,都可能落进本罪,对象是谁不影响定性。
「其他方法」能装下什么:董某甲案的三个扩张
董某甲、汤某某妨害作证案(入库编号 2023-05-1-291-00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作了三个关键扩张,每一个都和「串供」沾边:
一、「允诺他人帮忙脱罪」与暴力、威胁、贿买具有同质性,妨害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应当作为妨害作证罪中的「其他方法」评价。也就是说,不用打、不用吓、不直接给钱,只是拍胸脯说「你扛住了,我保证你没事、想办法捞你」——这一句话本身就够罪。
二、「证人」包括潜在证人:只要知晓案情,哪怕还没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公安还没找过他,也不影响其证人身份。阻止他作证或让他作伪证,照样本罪。
三、「他人」作广义理解:法条没有限制,包括所有诉讼参与人,同案犯也算。让同案的人按商量好的口径说,同样是「指使他人作伪证」。
这三条合并起来读,实务里常见的「找相关的人挨个打招呼、统一说法、给对方兜底承诺」整套动作,每一环都可能单独成罪。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做这套动作,走第三百零六条;普通人做,走第三百零七条——殊途同归,都在刑事责任的账上。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其理由在于:第一,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来分析,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分列为不同的证据种类,但是,这只是出于证据分类角度作的区分,刑事诉讼法在对证人的范围作出规定时并没有把被害人排除在证人范围以外,该法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成为证人。”因此,从广义上来讲,从被害人、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角度讲,也应属于证人范畴。第二,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分析,威胁、引诱被害人、鉴定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与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同样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追诉活动,从侵害法益的同质性来看,两种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第三,从立法本意来分析,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刑罚手段惩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妨害作证的行为,来规范刑事辩护制度,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不将威胁、引诱被害人、鉴定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纳入本罪的惩治范围,就会放纵实践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此类妨害作证的行为,不能全面有效地维护刑事诉讼秩序,这显然有违立法本意。而且,刑法用语有其特定含义,不能简单照搬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含义,应当放在特定法条中结合立法本意进行甄明。综上,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作广义的理解,被害人、鉴定人应当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裁判要旨1.“允诺他人帮忙脱罪”行为与暴力、威胁、贿买具有同质性,妨害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应当以妨害作证罪中的其他方法对该行为进行评价。2.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指知晓案情的人,即使该知晓案情的人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其属于“潜在证人”,不影响其所具有的“证人”身份,可以认定其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3.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由于法条对其没有作明确限制,对其可以作广义理解,包括所有诉讼参与人,同案犯可以认定为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
高频疑问
问:律师说「你就说记不清了」,算串供吗? 答:有风险。当事人本记得清楚,律师授意以「记不清」回避关键事实,属于授意作虚假陈述;确实记忆模糊、如实说明则不构成。区别在是否违背事实。
问:律师把同案人的笔录内容讲给当事人听,可以吗? 答:不可以。同案人供述属案卷材料,透露并据此调整说法是典型串供;即使出于好意,也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问:家属让律师带句话,会牵连谁? 答:可能牵连三方。律师可能构成第三百零六条,家属可能构成妨害作证,当事人可能失去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机会。一句「家里让你别乱说」,足以让案情变复杂。
问:律师被追责,当事人的案子会更糟吗? 答:通常会。原有供述可能被质疑需重新核实,辩护人更换、庭审延期,坦白与认罪认罚也可能受影响。发现苗头,越早更换、越早如实说明越好。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一句话带走
会见不被监听,保护的是「说话不被别人听」,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律师一旦开始传话、教口径,辩护就变成了犯罪。
想再深入的看这些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