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服务费比电费贵好几倍,合不合法?南方日报(南方+)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连续报道并实测:广州白云天健创意园一处「循电充电」点位,电费 0.85 元/度,服务费按功率阶梯计价;一单充了 6 小时、实际用电 0.55 度、电费 0.47 元,服务费 2.47 元,是电费的五倍以上。佛山南海大沥一处「小猪胖胖」点位,基础电价 0.6 元/度,服务费 0.5 至 0.6 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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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组报道还提到另一件事:从扫码到通电要穿过十几道弹窗、跳转和套餐页,有网友反映点进弹窗广告后被扣了 99.9 元;小程序里「超级会员」「优惠套餐」「安心充」「电池健康」「小猪商城」等入口,几乎每个点进去都是推销。中工网 10 月 29 日发表评论跟进,腾讯新闻 10 月 30 日继续报道。

先把话说在前面:服务费比电费贵,本身不违法。 真正的问题在别处。

关键结论

三句话说清: ①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没有「不得超过电费几倍」的上限,别把「贵」直接等同于「违法」。 ② 违法点在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电费与服务费该分开标、在付款前看得清。 ③ 弹窗与误触扣费是另一条独立线索:《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弹窗广告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诱导点击+免密扣款,可主张退款与三倍赔偿。

一、价格本身:市场调节价,没有「几倍上限」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取的费用,通常分两块:电费和服务费。服务费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场地租金、设备折旧、运维成本自行确定。

这意味着:2.47 元的服务费收在 0.47 元的电费上,从价格水平看,不构成违法。法律不管「贵不贵」,管「说没说清」。

那说清的标准是什么?《价格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给的是知情权,第二十条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信息真实、全面,并且应当明码标价。近两年已有地方发文要求充电设施把电费与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地方规范性文件,具体文号以官方公布为准)。

所以判断一个充电点合不合规,看三件事:电费和服务费有没有分开写、单价和计费方式(按度还是按小时)有没有在付款前展示、有没有在标价之外再加「平台费」「管理费」。

报道实测的几个点位,问题恰恰集中在「扫码前看不清两块费用各是多少」这一点上。

二、服务费藏在小字里,什么情况算欺诈

「没看清」和「欺诈」之间,隔着一个「有没有故意让人看不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服务费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落到充电桩场景:把服务费单价塞进折叠区、用小字灰色字体、在计费规则里写「按功率阶梯」却不说明档位,这些做法都可能构成「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果连收费标准都要扫码付款后才看得到,那连明码标价的基本要求都没达到。

三、弹窗和误触扣费,是另一条线

第三个问题与价格无关,与界面有关。

《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把广告做成与「立即充电」同一视觉层级的按钮、把关闭标志缩成角落里一个浅灰小叉、或者在免密支付状态下点一下即扣款——这已经不是「广告烦人」,而是可投诉、可索赔的具体违法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报道中「被扣 99.9 元」来自网友反映,未见订单截图与平台回应,具体定性要看扣款页面怎么设计、有没有二次确认、有没有明确告知收费项目。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① 别把「服务费比电费贵」直接当违法,投诉要落到「没分开标、没醒目公示、标价之外收费、诱导点击」这些具体点上;② 每次充电前先截图计费页面,扣费后保存订单详情,这是投诉和起诉的基础证据;③ 关闭免密支付与自动续费,尤其是点过「会员」「套餐」之后,去支付设置里逐项检查。

跟着做
1

先截图再付款

把扫码页、计费规则页、支付确认页逐屏截图,重点拍电费单价、服务费单价、计费方式。

2

向平台要说法

在小程序内提交客服工单,要求书面说明收费构成;同时保存工单编号。

3

12315 与价格举报

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未明码标价、标价之外收费;涉及弹窗广告的,可一并反映。

4

金额小也能主张

服务费三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给的底线,不必因为「就几块钱」放弃。

服务费收得比电费贵五倍,能不能要求退?

单看价格高低,不能。要看收费前有没有分开、醒目地标明,有没有在标价之外加收;能证明「没标清」或「标价外收费」,才可以主张退还多收部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一句话:贵不贵由市场定,标没标清由法律管;看不清的收费,就有得争。 弹窗广告为什么必须一键关闭,见互联网弹窗广告为什么必须一键关闭;标价之外加价怎么认定,见标价之外加价、同一商品不同价,算不算价格欺诈;先涨后降的套路,见商场先涨价再打折,算价格欺诈吗。


作者:赵跃律师(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教你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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