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能管哪些事,执法程序有什么要求?一句话概括:职权来自法律授权或者省级政府决定的划转,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程序上要过表明身份、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重大处罚告知听证等关口,强制拆除违建必须"公告、限期自拆、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三步走齐。很多人对城管执法的印象是"什么都管",也有人吃亏后不知道从哪找毛病。判断一次执法合法不合法,先看权限,再看程序,两条线都要查。
先说结论
① 职权来源:法律授权或者省级政府决定的权力划转,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实施行为无效。 ② 程序底线:表明身份、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听取陈述申辩,重大处罚告知听证权。 ③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限期自拆、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三步走齐才能拆。 ④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在期限内处理,延续保存、变相超期保存属于程序违法。 ⑤ 逾期不缴罚款的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身。
职权从哪里来:授权和划转都要有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 1 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管理的事项,多由多部法律法规的事项划转集中而来,如市容环境卫生、违法建设、占道经营等。判断它"能不能管",就看两点:事项是否已经划转给它,划转决定是否公布。越权实施——比如查处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作出划转范围之外的处罚——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撤销。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维权路径,可以参考被城管、公安等部门处罚不服,怎么维权?。
执法的基本程序要求
一次合法的执法活动至少包含这些环节: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重大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执法时不出示证件、不制作笔录是否影响程序合法性,可以参考行政机关执法时不出示证件、不制作笔录,程序合法吗?。当事人应注意保留现场照片、执法文书等材料。
强制拆除违建:三步走齐才能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是对强制拆除程序最硬性的要求:先公告,再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动手强拆。跳过公告、不给自拆期限、救济期内就拆除的,都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流程可参考房子被强拆前,行政机关必须走哪些程序。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应严格在期限内作出处理,延续登记保存和变相超期保存行为,甚至长时间未进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加处罚款:有上限,不是无限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 1、2 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可以加处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身的数额,这一规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因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而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既可以在处罚决定不履行后另行单独作出,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中附带作出,相关口径见下面的案例。
裁判规则因行政相对人不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加处罚款的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既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后另行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附带作出。
收到处罚决定后怎么办
- ① 核对作出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事项是否在其划转、授权范围内。
- ② 核对程序:有没有出示证件、告知事实理由、听取陈述申辩,重大处罚有没有告知听证权。
- ③ 注意期限:申请行政复议一般为六十日,提起行政诉讼一般为六个月,别拖过救济期。
- ④ 强拆类决定要盯紧"公告加限期自拆"程序,救济期内不认可"到期就拆"的说法。
常见问题
城管有没有权罚款?
经法律授权或者省级政府决定划转的事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实施相应处罚;划转范围之外的事项无权处罚。
违建是不是救济期一过就能拆?
强制拆除必须等公告、限期自拆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才能实施,救济期内拆除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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