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的市场监管所设在老街东头,一间临街的房子,门口一块竖牌,屋里两张办公桌,一台打印机昼夜响。老街中段是另一间门面,卖散装干货,卷帘门只拉起一半,门口摆两只塑料筐,一只装干辣椒,一只装黄花菜。屋里堆着编织袋,木耳、香菇、八角、花椒,靠墙一排玻璃罐,罐口压着剪成方块的硬纸板。老板娘姓吴,四十来岁,一个人看店,丈夫在外面跑批发。上午十点,客人不多,她蹲在地上用簸箕分装花生米,围裙上沾了一层红衣。
进来三个人。两个穿深蓝制服,肩上有肩章,胸前有胸牌;第三个穿夹克,手里拎一只黑色公文包,站在门边没往里走。走在前面那个开口:我们是市场监管所的,看一下进货台账,还有上个月进的那两袋木耳的检验报告。
吴老板娘站起来,手上还沾着花生皮。台账在收银台下面的纸箱里,翻出来是一叠:购销单据、送货单、微信转账的截图打印件,纸边都卷了。木耳的检验报告只有一张,是上个月那批的,另一袋对不上。她把这叠纸摊在柜台上,说另一张可能在供货商那里,我打电话让他发过来。
穿夹克的掏手机,对着货架拍,对着那两袋木耳拍,对着摊开的单据拍。穿制服的从公文包里取出一张印好的表格,低头填了几行,递过来,说签个字。她没细看,接过来在末尾签了名,笔是对方递的。
三个人走了以后,她才想起几件事:这三个人到底是谁,进门有没有亮证;那个拿手机拍照的是不是所里的人;后屋那间泡发木耳的水池,他们没进去看,能不能进;刚才签的那张纸是什么,签了会怎么样。
结论:市场监管所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罚、查封、扣押;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是县局,所以不服要复议、要起诉,被申请人和被告都是县局,不是那个所。上门的人必须是两个以上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的,您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原文收在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 今天做什么:把所里上一次留下的任何一张纸找出来,看落款单位是谁、盖的是什么章、末尾写的复议机关和起诉期限是什么;看不懂就拍照存好,不要扔。
一、先弄清“所”是什么:章上盖的是县局的章
结论:市场监管所不是一个能自己负责的机关,它是县局伸到街上的一只手。这只手做的事,法律上算县局做的。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第三条把这句话写得很直: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翻成日常话就是,它没有自己的法律人格,不能独立承担后果。它开的罚单、下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贴的封条,落款单位写的是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的也是县局的印章,通常还带“行政处罚专用章”几个字。所的名字可能出现,但多半出现在“案件来源”“承办机构”或者办案人员的签名栏里。
这个区别不是文字游戏,它决定三件事。
第一件,钱和物归谁。罚款交到县局的账户,不是交到所里的账户,更不是交给个人。冻结、划拨、拍卖,也都要以县局的名义走。有人上门说“你把罚款交给我,我帮你销案”,这句话本身就说明程序有问题。
第二件,谁当被告。您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县局;去法院起诉,被告也是县局。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为,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它可以自己署名,否则一律由设立它的机关承担后果。很多人第一步就走偏:拿着决定书去告“某某市场监管所”,法院一看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时间、诉讼费、精力全搭进去,等换对了被告,起诉期限可能已经过了。
第三件,责任怎么追。所里的人办错了案,赔偿责任由县局承担,县局再去内部追责。这不是让您少一条路,而是让您把力气用在对的地方:向县局反映、向市局反映、走执法监督,都比揪着一个所吵更有效。
这里还要交代一个时间点。2026年11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施行,1992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同时废止。三十多年里,工商所一直是“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2018年机构改革把工商、质检、食药、价格监督、知识产权几支队伍并成市场监管局,所跟着换了牌子、换了职责,但“派出机构”这个性质,长期靠旧条例和编制文件撑着。新条例第一次用行政法规把这个性质、七项职责、人员保障、执法规范一次写清。您在文书上看到的“所”,法律地位就是这一条定的。
顺带说清一个容易混的词。行政处罚是一类行为的总称,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都在这类行为里面,具体的种类和顺序,行政处罚的种类里有一条一条的清单。搞清楚这个词的范围,您才知道对方递给您的那张纸,是不是一份处罚决定。
二、它管什么,管到哪为止
结论:条例给了它七项职责,核心词是“日常监管”。日常两个字意味着巡查、检查、抽样、责令改正、复查这些动作平时就在做,不必先有人举报,也不必先立案。但它只能在本县局的职责范围里做,越界的检查项目,您可以要求它拿出依据。
七项职责,用白话说一遍。
第一项,办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相关事项,在它所里办或者由它受理。开小店、办合作社,第一趟门多半就是进这个所。
第二项,管吃的、管药、管化妆品、管特种设备、管产品质量。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特种设备使用,产品质量,这几块的日常监督管理都归它。这一项是重头,一间小超市、一间药店、一台在用电梯、一批贴了标签的日用品,都在里面。
第三项,管竞争、广告、价格、计量。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计量这几个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门口灯箱写了“全网最低价”,秤上的砝码少了两克,包装上印了“国家级”三个字,都落在这一项。
第四项,处理投诉举报。消费者投诉、群众举报,所里是第一道口。
第五项,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注意“协助”两个字,有些案子所里只能做前期核查、固定现场,决定权在县局的业务科室或者执法大队。
第六项,法治宣传。发单页、开培训、上门讲,这也是一项法定职责,不是额外的好意。
第七项,其他综合执法职责。这是个兜底项,不能反过来理解成“什么都能管”。
“日常监管”这四个字,份量比看上去重。它的意思是,所里的人可以按计划到您店里来,不需要先接到举报,也不需要先立一个案;可以看现场、看货、看台账、看设备;可以抽样送检;可以下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让您在限期内改掉;改完还会来复查。您平时见到的大多数执法动作,都发生在这一层,而不是在“罚款”那一层。很多人以为“没立案就是随便看看,可以不理”,恰恰相反,日常检查是它的常规工作,配合义务从这一刻就开始。
再看边界,三条,都是读者最用得上的。
第一条,不能自己发明检查项目。它的职责限定在县局的职责范围之内,县局不管的事,所也不能管。有人上门要查消防通道、查房屋租赁税、查排污口,这些不归市场监管,您可以客气地问一句“这项职责的依据是哪一条”,然后请对方把这件事转给该管的部门。不是在刁难人,是把事情送到对的地方去。
第二条,职责的确定和调整要公告。条例写明,所的具体职责怎么定、怎么调,由县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向社会公告。这一句很有用:当对方说“我们所有这个职责”的时候,您可以要求看一看公告,或者上网查一查县局公布的职责清单。公告里没有的,至少说明这项职责的授权来源需要解释。
第三条,执法要尽量减少影响。条例第六条要求所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接受社会监督。这一条没有罚则,违反了不会直接产生一份可撤销的决定,但它是说理的抓手。连续几天上门、要求全店停业配合清点、把整批货拉走放一个月不给结论,这些做法在投诉、申诉、复议里都可以拿这一条来讲,讲的是比例和必要。
七项职责和这一条,原文都在下面,您可以对着看。
-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领导和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相关事项;
- (二)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特种设备使用以及产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三)承担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计量等领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四)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经营主体等的合法权益;
-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六)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七)其他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责。
- 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职责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前款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向社会公告。
-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接受社会监督。
对照着读,第五条的七项,前三项是“管什么行业”,第四到第七项是“干什么活”。第五项里的“查处或者协助查处”,决定了有些案子它只能起步、不能收尾。这一层分工,直接影响您该找谁问进度:如果案子已经交到县局执法大队,问所里的人,他们也答不上来。
三、人上门时,法律要求他们做到哪几步
结论:四个人门槛,一个动作。人不能少于两个,两个人必须都有行政执法资格,进门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问过看过必须做笔录。这四件事缺一件,程序上就有瑕疵。
第一,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把两件事绑在一起:数量和质量。两个人,且这两个人都得有执法资格。穿制服的协管员、临时聘用的辅助人员、街道帮忙的网格员,可以搬东西、可以拍照、可以维持秩序,但不能单独问话,不能单独作出决定,不能凑成“两个人”里的一个。
第二,证件。同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主动”这两个字是关键。不是您问了才掏,是进门就该掏。所以“穿制服”不等于“出示了证件”。制服是标识,说明他属于哪支队伍;证件是资格,说明他本人有执法权。这两件事必须分开看。现实里常见的几种说法,您心里要有数:说“我们穿这身衣服还用出示吗”,不对;说“证件在车上,待会儿拿”,可以等,等他拿来再看;说“我们是联合检查,所里统一安排的”,联合检查也要各自亮证;说“这是我们所长的电话,你不信打给他”,电话不能代替证件。
有一个分寸要拿准。拒绝接受检查这个权利,只对着“不出示证件”这一种情形。对方一旦出示了,您再拒绝、再关门、再阻止搬样品,性质就变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所以正确的做法不是硬顶,是把“他出示了什么、什么时候出示的”记下来。真没出示,您可以说:请您先出示执法证件,我需要记下姓名和证号。这句话既守住了权利,也不构成阻挠。
第三,笔录。同一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这件事的书面版本,日后复议、诉讼,它就是最主要的证据。所以您要盯三件事:这份笔录是不是这两个人做的,中间有没有换人;记录的内容和您说的对不对得上;签之前有没有让您从头到尾看一遍。签名不是仪式,是对内容的确认。
第四,全过程记录。现在的执法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全过程做文字或者音像记录,并归档保存。您在店里看到有人举着执法记录仪,是正常动作,不必紧张,也不必去抢。
把这几条串起来,就是一套可以照做的动作:先数几个人,再看证件,再看笔录是不是这两个人做的,最后看笔录写完让不让您看内容。四步走完,您对这场检查的性质、合法性、后续风险,心里就有底了。
四、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两张单子
结论:能做的七件事,件件有边界;不能做的六件事,件件都有明文。最需要分清的是“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前者是保证据,七天之内要给交代;后者是强制措施,要另外的情形、另外的文书、另外的期限。
先说能做的。
一是现场检查。进经营场所,看货、看环境、看设备、看台账。食品安全领域的检查权写得很具体: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情形时查封、扣押。这四项权力是并列的,不是可以随意扩张的通行证,每一项都要有对应的对象和理由。
二是询问。问进货渠道、问销量、问价格、问谁在负责。问话要落在笔录上,问完让您看。
三是抽样取证。抽多少、怎么封、谁签字,都有程序。有一件事要记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并支付费用,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以有人来抽样,让您自己掏钱送检,这个钱不该您出;抽走的样品,该按市价买。
四是先行登记保存。这一项后面单独讲,因为它最容易被用错。
五是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它是要求您把不合规的状态改回来。所以它不进“处罚种类”那张清单,也不适用处罚的听证程序,但它有期限、有复查、有后续。限期不改,往往就是下一步重罚的理由。这一层关系,行政处罚的种类里讲得比较清楚,可以对照着看责令改正为什么不在这张单子上。
六是当场处罚,也就是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卡得很死: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并且是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决定书。超过这个额度,就不能当场罚,得走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您在店里被当场开单,先看金额和对象,看是不是落在这一档里。
七是告知听证。拟作出的处罚如果属于较重的那几类,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告知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几类是: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听证由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这句话很重要:有人跟您说“要听证先交听证费”,那是编的。
再说不能做的,六条。
第一,不能一个人上门执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常规检查必须两人以上。
第二,不能不出证就检查。不出示,您有权拒绝。
第三,不能把先行登记保存当成扣押,长期占着不给处理决定。这是小商户最容易吃亏的地方,下面细讲。
第四,不能以停水、停电、停业相要挟,逼您接受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不是谈判筹码。行政强制法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有明文禁止;对经营场所采取这类措施,同样要有法定依据和正式文书,不是哪个执法人员现场就能决定的。听到“你不签我就让人来断你的电”,这句话本身就该被记下来。
第五,不能把罚款和考核挂钩。法律明确,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这一条是给执法者立的规矩,也是给您的一个判断标准:如果一个案子从头到尾都在谈钱、谈指标、谈“交了就没事”,那它多半不只是在办案。
第六,不能超期不作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十天不是让您干等的期限,是给机关的期限。拖过这个期限还没有结论,您可以书面催一次,把催告的记录留下。
现在讲那对最容易混的概念: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
先行登记保存,是收集证据时用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做法是清点、登记、就地保存或者指定地点保存,开一份清单,双方签字;期限是七日,七日内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七日里,当事人不得销毁、不得转移证据。它的本质是“先把证据固定住”,不是“把东西没收”。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它要有法定的情形,要有专门的决定书,要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期限一般三十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它的本质是“暂时限制您对财物的支配”。
两者一对比,差别在手上有几张纸。先行登记保存给您的是一份登记保存清单,七天之内必须有个说法:要么解除,要么转为别的措施,要么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给您的是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上面写着期限、存放地点、保管责任,到期必须解除或者依法处理。
现实里最常见的错法,是拿一张“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把货拉走,一个月没有下文,您去问,对方说“还在调查”。这时候您可以做三件事:书面要求对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把清单、日期、经办人记清楚;向县局或者市局反映超期未处理。因为七日这个期限是硬的,过期不给结论,程序上站不住。
五、当场五步,事后五步
结论:当场要做的五件事,核心是“留下证据、看懂内容、不盲签”;事后要做的五件事,核心是“按期、书面、留痕”。这两组动作做扎实,后面无论走复议还是诉讼,您手里都有东西。
当场五步。
第一步,看证件,记姓名和证号。几个人进门,谁有证,证上写的单位是不是这个所,有效期过没过,都记下来。抄在纸上,或者请对方念一遍您复述。这一步花两分钟,后面省很多事。
第二步,问清这次是什么性质。是日常检查,是抽样,还是已经立案调查。三种性质,您的处境不一样:日常检查以现场为主,抽样要有抽样单,立案调查意味着后面可能出处罚决定,问话会更细,笔录会更正式。可以直接问一句:这次是检查还是已经立案了。对方答什么,记什么。
第三步,录音录像。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对自己参与的执法过程录音录像,一般不构成妨碍执行公务。这条边界要拿准:可以录过程,不要剪辑,不要加字幕配乐发到网上,不要拍与本案无关的顾客、顾客的身份证件、隔壁店铺。有人明确制止,先停下,把“某时某分,执法人员要求停止录像”这句话记在纸上,这本身就是记录。
第四步,签字前把每一页看完。这是全篇最要紧的一句。看什么:看时间、地点、在场人、看数字、看货品名称和数量、看您说过的话有没有被写成另一个意思。不同意的,不要只签名,要在签名处上方写一行:以上笔录我看过,第几页第几项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什么,理由是什么。写完再签,签完要求复印一份或者拍照。空白页不签,没看过的页不签,别人代签的不认。
第五步,收到任何文书都要一份。不管是责令改正通知书、抽样单、登记保存清单、当场处罚决定书,还是调查询问笔录,都要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拿到手先看末尾:救济途径写在哪一段,复议机关是谁,期限多少天,起诉的法院是哪个。这一段话,是您后面所有动作的路线图。
事后五步。
第一步,归档。找一个文件夹,按日期排,每一份文书标上收到的时间和交付人。手机里建一个相册,专门存现场照片和文书照片。听上去琐碎,真到了写复议申请书那天,能省掉一整天的翻找。
第二步,整改并留痕。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按上面写的项目和期限改完,拍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把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补齐。改完可以主动送一份整改说明过去,请对方签收。这一份签收,日后就是“及时改正”的证据,很多能从轻、能不罚的情节,都靠它。
第三步,陈述申辩。收到告知书,上面写着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也写着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个权利不是求情,是程序权利: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对您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而且不得因为您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所以申辩要书面写,写清三件事:哪些事实不认可,理由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这一项权利的具体用法,陈述申辩权里有更细的说明,这里只强调期限:告知书上写几天,就几天内交,交的时候要签收凭证。
第四步,要求听证。属于听证范围的,在被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不收费,可以自己参加,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听证会上要说的是事实、证据、依据、裁量,不是态度好不好。听证的价值在于,它会把案卷里的东西摊开来讲一遍,很多在书面审查里看不见的问题,会在那一次对话里露出来。听证怎么准备,行政处罚听证里有完整流程。
第五步,复议或者诉讼。不服处罚决定,两条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先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法定的复议前置情形除外,市场监管领域的处罚一般不属于前置,您可以自己选。两条路的衔接、材料、受理机关,行政复议里讲得比较全。
这里必须补一句最实用的:先交罚款,和认罚,是两件事。交了钱,不影响您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反过来,不交钱也不影响决定生效。行政处罚不因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拖着不交,可能按日加处罚款,加处的部分不超过罚款本数,还可能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理性的做法是:该提的救济照提,同时看经济情况,要么先缴,要么书面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经机关批准后按批的期限交。千万不要因为“交了就等于认了”这个误会,把自己拖进加处罚款里。
六、不服找谁:所与局的关系,收在救济上
结论:处罚决定书上署名和盖章的是县局,所以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县局,复议机关一般是本级人民政府,也就是县政府;诉讼的被告也是县局。如果只是对态度、程序有意见,处罚本身没毛病,走的是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督,不是复议诉讼。
把这条链路走一遍。
文书到手,先看三处。第一处,首部的“当事人”,是您本人或者您的店,主体对不对。第二处,尾部的署名和印章,是不是县局,有没有“行政处罚专用章”。第三处,末尾的救济条款,写着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期限多少日、向哪个法院起诉、期限多少月。这三处看清楚了,后面写什么材料都不会跑偏。
复议这一头,被申请人是县局。按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所以通常向县政府申请。有些地方因为体制安排不同,文书上会写市局,遇到这种写法,就按文书上写的递,不要自己改。申请书要写清:您的身份、被申请人、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清单,附上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诉讼这一头,被告是县局。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体看文书上的告知。
最后给一句判断,请记牢:先看文书上盖谁的章,再决定告谁。这一步错了,法院会驳回,而且往往是在您等了几个月之后才驳回。盖的是县局的章,被告就是县局;盖的是市局分局的章,被告就是市局。所的名字写在哪儿都不影响这个判断。
本篇涉及的程序条文,原文列在下面,您可以对着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一)较大数额罚款;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下面几个问题,是这类现场最常被问到的。
进门的是两个人,但其中一个穿便装、也没掏证,说自己是所里的内勤,这算不算两个人执法?
不算。第四十二条要求的是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内勤、协管员、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做辅助工作,不能凑人数,也不能单独问话。您可以请对方出示证件,两人都出示了再开始;只出示一个,另一个的资格就没有证明。
他们要看后屋的泡发水池和库房,我能说不方便吗?
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检查,包括库房、加工间、清洗区,属于现场检查的常规范围,拒绝可能构成阻挠。您可以做的是:要求对方说明查什么,全程跟着,同步录音录像,不让无关人员单独留在屋里。经营场所和您自己的住所是两回事,住所不能随手翻,这一点可以明确。
东西被先行登记保存拿走了,七天了还没消息,怎么办?
先书面要求对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把清单、日期、经办人写进去,递交时留签收凭证或者用可查询的邮寄方式。七日是硬期限,过期不给结论,程序上有问题。同时向县局反映,必要时请上级机关介入。物品如果在保存期间损坏、丢失,责任在保存方。
罚款我已经交了,还能复议吗?
能。缴纳罚款是履行,不是放弃救济。申请复议的期限从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算,交钱这个动作不会让期限重新起算,也不会让期限作废。想稳妥一点,交款时备注“保留复议和诉讼权利”,把缴款凭证和决定书放在一起。
所里的人说,不签字就按阻碍执法处理,我该签吗?
该看的内容看完再签,不同意的写明异议再签,这两件事和“拒不签字”不是一回事。签字是确认送达和阅看,不是认可全部内容。真正要避免的是空白页签名和没看内容就签。如果对方以“不签就按阻碍执法”施压,把这句话记下来,时间、人员、原话都记,这本身就是反映程序问题的材料。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店里近两年的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按月份装进一个文件夹,缺哪几张列一张清单,今天就打电话让供货商补齐,补的过程留聊天记录。
- 在收银台抽屉里放一张纸,写上当地市场监管所和县局的地址、电话,以及“进门先看执法证件、记姓名和证号”这行字,遇事照着做。
- 把上一次收到的任何一份执法文书找出来,拍照存档,看清落款的单位、盖的章、末尾写的复议机关和期限,看不懂的地方记下来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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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依据2026年11月7日前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整理,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也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各省对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裁量基准的规定不同,具体办理前应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复议机关核对现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