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七点四十,老陈的三轮车刚在小区门口停稳,两个穿深蓝马甲的人就走过来,马甲背后印着“市容管理”。一个拔了车钥匙,另一个抱起两箱苹果往面包车上放,说这里不许摆摊,东西先扣了,明天带两百块钱到办公室领。老陈问他们是哪个单位的,对方说“我们是街道请的,专门管这一段”。老陈要执法证,对方把手一摆:“我们天天在这儿,还要什么证?”旁边卖煎饼的劝他别争,说上个月自己的推车就是这样被拉走的,钱交了,车也没见着。老陈后来问我:没有执法证执法有效吗?这个问题背后是三件事——来的人有没有资格,开的单子算不算数,被拿走的东西怎么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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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

执法资格看三样:执法人员本人有行政执法资格、现场不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缺一样就可以当场提出异议。协管员、临时工、第三方公司都不具备这个资格,只能劝阻、巡查、协助,不能独立开单、不能扣东西。单子算不算数要分情形看,主体不适格和关键程序缺失可以撤销,轻微瑕疵通常只确认违法;期限是听证五日、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

一、谁才算执法人员: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结论:只有同时满足“本人有行政执法资格”“现场不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这三个条件,一次执法才是合法的;缺一个,你就有权当场提出异议。

很多人以为,穿制服、戴袖标、开着印了字的车,就是执法人员。法律不看这些,看的是资格和证件。处罚权属于行政机关,不属于个人;机关要把它落到实处,必须由具备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并且这个人当场要能证明自己是谁。

两个人不是形式要求,是为了互相监督;只来一个人,或者来两个但只有一个拿得出证件,都不符合规定。强制措施更严,《行政强制法》直接写了“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证件上通常有姓名、照片、执法单位、证件编号和有效期。协管员拿出来的“工作证”“上岗证”“培训合格证”,都不是执法证件。你不用和他争,把正反面拍清楚,记下编号和单位,事后一个电话就能核实。证件证明这个人有资格,文书证明这次处罚有依据,两样都要看。不出示证件、不制作笔录的后果,站内另有一篇专门讲,可以对照:行政机关执法时不出示证件、不制作笔录,程序合法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顺便说一句名称。口头说的“执法证”,正式名称是“行政执法证件”;它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是一回事,后两者只是过程材料,不能代替证件出示。

二、协管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结论:协管员可以巡查、劝阻、维持秩序、帮着搬东西,但不能独立调查取证、不能开罚单、不能扣东西、不能收罚款。

协管员是行政机关或者街道聘用的辅助人员,签的是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没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审核。他的定位是“眼睛和手”,不是“嘴和笔”:发现情况、报告情况、劝一劝、搭把手可以;一旦要作出对老百姓不利的决定,就必须由有资格的执法人员来做。

可以做:在路段巡查,发现占道经营上前劝离;在人流密集处维持秩序;执法人员到场后帮忙搬运、清点、看管;对现场拍照、记录时间地点,作为线索交给执法人员。不能做:单独制作询问笔录或者检查笔录;单独填写、送达处罚决定书;单独决定扣押、单独把东西搬走;单独收罚款;以自己名义发通知、贴封条。

最容易混淆的是“贴单”。交通协管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性质是告知,不是处罚决定,最终处罚仍要由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并送达。这个做法不因为“贴的人是协管员”就无效。但单子上直接印好罚款金额、要求扫码付款、盖的是某某服务公司的章,就不再是告知,而是冒充处罚。

城管领域的边界更清楚。协管员可以劝离摊贩,可以在执法队员到场后协助,但不能自己决定“东西扣了”。一旦他动手搬东西,你面对的不是执法,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自力行为。正确的做法不是抢夺,而是站在原地录像、报警、要求民警到场确认身份。关于冲突的代价,站内有一篇写得很实在:阻碍城管执法被定妨害公务罪,能判缓刑吗? 一句话:无论对方有没有资格,动手都是你吃亏。

有的地方把协管员叫“执法辅助人员”“城管队员”“市容管理员”,名称不跟着标准走,只看两条:有没有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上署名盖章的是不是行政机关。两条不满足,就还是辅助人员。城管本身的职权边界,可对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能管哪些事,执法程序有什么要求?。

三、第三方公司扣东西、收罚款,是什么性质

结论:第三方公司没有执法权,它扣你的东西、收你的钱,不是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以罚款名义收钱不进财政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这几年不少地方把街面秩序“外包”给市容管理服务公司,公司再雇人上岗。边界很清楚:政府可以购买清扫保洁、绿化养护、信息采集、秩序维护这类辅助服务,但执法权不能买、不能包、不能转。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委托设了三道门: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必须书面委托,委托书要写明事项、权限、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必须是依法成立、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且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的组织。个人一律不得受委托。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容公司,三道门一道都过不去。

所以它扣你的秤、扣你的车、收你的“保证金”,法律上就是无权占有,你可以要求返还原物;东西坏了、丢了、被低价处理了,还可以要求赔偿。这里不需要先走行政复议,报警或者按民事纠纷起诉都行。很多当事人被“执法”两个字吓住,其实对方根本不是政府。

还有一种更严重的情形:公司人员以“罚款”名义收现金、让你扫个人收款码、不给票据。这种钱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会上缴财政,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以扣物相要挟逼你交钱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第一动作是报警,第二动作是保存收款码、聊天记录、现场录像。报警时说清三件事:对方不是执法人员、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以扣我财物为条件要我交钱。

即便公司是受街道或者执法局委托来做辅助事务,它自己作出的“处罚”仍然不成立。真走到复议或者诉讼,被申请人应当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公司。但“告谁”与“能不能罚”是两件事,告对了主体,不等于这次处罚就合法。委托执法的边界,可以再看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机关能委托给别的单位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四、这张单子到底算不算数

结论:分三种情况:正式执法人员作出、协管员只在旁边打下手,单子一般有效;协管员或者第三方独立开的,主体不适格,可以撤销;文书缺编号、缺公章、缺救济告知的,属于程序违法,能不能撤销要看是否实际影响了你的权利。

第一种,主体合格、程序基本完整。两个以上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场,出示了证件,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决定书有编号、有机关名称和印章、有执法人员签名、写明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期限。这种单子,你不服可以争事实和幅度,但不能说它“不算数”。

第二种,主体不适格。整场只有协管员或者公司人员,没有一名持证执法人员,决定书上署名盖章的却是执法局。作出决定的人没有资格,属于超越职权、主体违法,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可以撤销。要注意:撤销的是“这个决定”,不是“整件事”,机关换了有资格的人重新调查、重新作出,仍可能再罚一次,所以程序里要把事实争点一并说清。

第三种,主体合格但文书残缺。没有编号、公章、执法人员签名,没有告知救济途径,都属于程序问题,要分轻重:漏了告知救济途径,但你在期限内实际申请了复议,权利没受影响,通常只确认违法而不撤销;反过来,没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拒绝听取申辩、该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直接剥夺了你的防卫机会,撤销的可能性就大得多。

还要说清一个误解:没出示证件,不等于处罚自动无效。法律给你的是“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的权利;决定一旦作出,要让它消失还得走复议或者诉讼,把“未出示证件”作为程序违法的一条理由。

五、当场怎么应对:五步,不要乱

结论:记住一个顺序:先停手不争,再问身份要证件,同时开始录像,不动手、不签不明文书、不现金交钱。

第一步,停手,不争。不要继续摆、继续开、继续装货,也不要试图把已经被拿走的物品抢回来。争抢的瞬间,性质就从“不服处罚”变成了“肢体冲突”,后面所有道理都讲不清。

第二步,问三句话。“您是哪个单位的,姓名和执法证号是多少?”“请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这份文书是决定书、告知书还是清单?”语气放平,问完等他回答,回答也录下来。

第三步,录像。先录全景,把车牌、人数、马甲上的字录进去;再录证件正反面;再录文书内容;最后录物品被搬走的过程和车开走的方向。人站远一点,不要怼脸,不要挡路。公共场所记录执法过程一般不属于侵犯隐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别人身份证件信息的,不要往外传。

第四步,要清单。东西被拿走,一定当场要《查封、扣押清单》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写清物品名称、数量、特征。清单一式二份,你手上必须有一份。对方说“回头给你”,就回一句:“清单是当场交付的,我在这里等。”拿不到清单,至少逐件拍清楚,录一段口述:“现在是几点几分,我的电子秤一台、苹果两箱被这辆车拉走,车牌号是多少。”

第五步,签字只签“收到”。文书递过来,可以签收,但只写“收到”和自己的名字、日期,不要写“情况属实”“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理”“放弃陈述申辩”。对方要求必须写“同意”,你可以拒绝,并在文书上写明“本人仅签收,对内容有异议”。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这是法律要求的动作,不是他能拿来吓你的理由。

要准备的材料
  • 先停手,不与任何人发生推搡、拉扯,哪怕对方先动手,也先退开再报警。
  • 问单位、问姓名、要执法证件,把证件正反面拍清楚,记下证号。
  • 全程录像,保留原始文件,不要只发微信、不要剪辑。
  • 索要扣押清单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必须拿到自己那一份。
  • 签收只写“收到”,不写“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理”“放弃申辩”。
  • 不交身份证原件,不扫任何个人收款码,不现场交现金。
  • 记下现场其他摊主、店员的联系方式,事后可能需要作证。

对方人多、态度强硬怎么办?把手机架在能拍到全景的位置继续录,然后打 110,说“有人在某地扣我的东西,对方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请民警到场”。民警到场后,把录像和对方身份说明一遍,请民警做接报记录,后面复议、诉讼都能用。

六、事后救济:申辩、听证、复议、诉讼

结论:期限从收到决定书那天起算:陈述申辩要在告知期限内提,听证是五日内,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主张的重点是主体资格和程序,不是一句“我没违法”。

先说陈述申辩。这是最容易被浪费掉的权利。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在机关指定期限(通常是收到后三日至七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分开写:哪句话不实、哪份证据对不上;要调取什么监控、看什么现场笔录;主体缺什么资格、程序缺哪一步。口头说一遍不算,要交书面材料并留凭证。

再说听证。属于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处罚,你要在被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可以自己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哪些情形要听证,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列了六项;流程见行政处罚听证怎么申请?

然后是复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机关没有告知复议权利和期限的,起算点往后推,最长不超过一年。复议不收费,还审查“适当性”,罚款明显过重也能争。期限怎么算,见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六十日是基本盘,没人告诉你可以复议最长算一年

最后是诉讼。直接起诉的六个月内提出;经过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告的是作出决定的机关。诉讼中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这是对你有利的结构;你要做的,是把“谁来的、有没有证、有没有告知、有没有让你申辩”用录像和文书固定住。起诉期限和可诉范围,见行政诉讼能告什么?正反两张清单加六个月起诉期限

程序违法什么情况下导致撤销,复议和诉讼各有一张清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占一条就可以撤销。但两部法都留了“不撤销”的口子:程序轻微违法、对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只确认违法。所以写申辩和复议申请时,不要只写“程序违法”,要写清这一步缺失导致你没提交哪份证据、没说上哪句话。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一)较大数额罚款;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还有一条路: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映。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监督职责,监督事项包括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程序是否合法。写一份说明,附录像和文书照片寄过去,成本很低。

七、东西被扣了,怎么要回来

结论:先看两样纸:一是清单,二是期限;没有清单、超过期限不作处理,就可以书面要求返还,复议时还能一并要求解除扣押、返还财产。

执法现场拿走东西,常见名义有两种,期限完全不同。第一种是先行登记保存,这是取证措施,不是扣押: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且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满没有决定就应当退回。很多“扣着不给”,用的就是这个名义,却把七天拖成了三个月。

第二种是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清单一式二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不超过三十日,延长要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期限届满属于应当解除的情形,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立即退还。

要回东西,按顺序走。第一步,书面申请。写一份《返还财物申请书》,写明扣押日期、经手单位、清单编号、物品名称数量、扣押期限、依据条文,要求几日内书面答复并办理返还。递交时要求盖章签收,或者用 EMS 寄送,面单写清“返还财物申请书”,保留回执。

第二步,逾期不还就往上走。复议时把“撤销处罚”和“返还财产”一起提。复议机关撤销罚款、没收财物,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同时责令返还财产、解除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诉讼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第三步,东西坏了、丢了、被低价处理了,单独算账。扣押期间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灭失的,可以要求赔偿;鲜活物品被拍卖、变卖的,退还所得价款,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规则见违法查扣财产的国家赔偿:查封扣押冻结与返还规则

期限和解除条件,另外两篇可以对着看:查封扣押能扣多久:三十日、延长与解除的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必须解除查封、扣押?。“没收不给单子”这种最常见的情形,处理思路见城管执法没收东西不给单子,怎么办?

注意避坑

三个动作不要做:不要在空白文书、空白清单上签字;不要签“同意销毁”“放弃返还”“自愿折价”这类字样;不要在没有拿到任何书面凭证的情况下接受“东西先放我们那儿,你回头来拿”的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在复议和诉讼里几乎等于没有,一张写着物品名称和数量的清单,比十句保证有用。

八、今天就能用的五句话和三件事

结论:当场说这五句,七天之内做完这三件,剩下的交给书面程序,不要靠吵。

五句话,语速放慢,一句一句说,手机全程录着:

第一句:“请问您是哪个单位的,姓名和行政执法证号是多少?”

第二句:“请出示您的行政执法证件,我需要拍一下证件正面。”

第三句:“请把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给我一份,清单是一式二份的。”

第四句:“这份文书我签收,但我只写收到,内容我不认可,我会依法陈述申辩。”

第五句:“如果您没有执法证件,请让有证件的执法人员到场,我现在打 110 请民警来确认身份。”

这五句话不是要把对方问住,而是固定三个事实:来的人是谁、有没有证、拿走了什么。后面走复议、诉讼还是投诉,靠的都是这三样。

七天之内三件事。第一件,把证据归拢:录像原始文件导出到电脑,按“日期加地点”命名;文书、清单拍照;现场其他摊主、店员的电话记下来;被扣物品的购买凭证、进货单找出来;影响经营的,把停业天数和流水整理一份。怎么成体系,按告行政机关(民告官):要收集哪些证据?逐项对。

第二件,把话写成书面。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在期限内交上去。三段:事实(时间、地点、在场人员、有没有出示证件);问题(主体没有资格、未出示证件、未告知权利、未交付清单,一条一段);请求(撤销决定、返还财物、赔偿损失)。末尾附证据目录,递交要签收,邮寄要留回执。

第三件,把期限排出来。在手机日历上标四个日子:告知书收到日加五日(听证截止)、决定书收到日加六十日(复议截止)、加六个月(诉讼截止)、清单上的扣押期限届满日。最先到的是听证,最容易被忘掉的也是听证。

材料清单:执法证件照片或者证号、处罚决定书或者告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录像原始文件、进货凭证、经营流水或者停业证明、书面申辩材料和邮寄回执、报警接报记录。

常见问题

结论:下面这些问题,答案都指向同一件事:先看人有没有资格,再看纸有没有瑕疵,最后看期限有没有过。

协管员贴的罚单,要不要交?

先看单子的性质。写的是“告知单”“通知书”,只是通知你去接受处理,最终处罚还没作出,按上面写的时间去处理,到场后要求见有资格的执法人员、看证据。如果单子上直接写了罚款金额、要求扫码付款、盖章的是公司或者“市容管理办公室”,这就不是合法的处罚决定,不要付,拍照留存,向执法局或者司法局反映。

来了两个人,但只有一个能出示执法证件,这次执法有效吗?

不符合规定。法律要求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不得少于两人,两个人都应当是执法人员。一个持证、另一个是协管员,实质上是“一名执法人员带一名辅助人员”,可以当场提出异议,要求补齐人员;已经作出的决定,可以把这作为程序问题提出来。

对方没出示证件,处罚还有效吗?

不自动无效,但你有两个动作可以做。当场,你可以拒绝接受这次调查或者检查;事后,在复议或者诉讼中把“未出示证件”作为程序违法的一条理由,同时说明它怎么影响了你的申辩——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也就无法判断他有没有权限管这件事。

第三方公司扣了我的东西,该找谁要?

直接找公司要,同时报警。它没有执法权,扣东西属于无权占有,可以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以罚款名义收钱不给票据的,报警时说明对方不是执法人员、以扣物为条件要钱。不要因为对方说“我们是执法的”就去走行政复议,那会把简单的事拖长。

当场不签字,会不会被加重处罚?

不会。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拒绝签收也有对应程序: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这反而留下了“当事人有异议”的记录。真正不利的是签了“无异议”“自愿放弃申辩”,事后再翻难度大很多。

拍视频会不会被说成阻碍执法?

正常拍摄不会。站在不影响通行的位置,不抢设备、不推搡、不堵车门,只是记录。容易出问题的是三种:贴脸拍摄并伴随辱骂、挡住车辆不让走、伸手去夺执法记录仪,都可能被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

罚款让我扫个人微信,能给吗?

不能。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的,你有权拒绝缴纳。扫个人码、开白条收据都不符合规定。确实要缴,按决定书写的银行或者财政非税渠道缴,保留凭证。

事情过去三个多月了,还能复议吗?

一般不能,六十日的期限已经过了。有两种例外可以争:机关没有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期限的,从你知道这些权利时起算,最长一年;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期限顺延。超过期限又不符合例外,可以向执法监督机构反映。

延伸阅读

结论:先把“谁有资格”这件事看透,再处理“东西怎么要回来”,两条线不要混。

程序链条见行政处罚的程序链条:亮证、告知、陈述申辩,缺一步决定就可能被撤销,告知怎么用见处罚前的告知程序:陈述申辩权怎么用才不浪费;整体维权路径见被城管、公安等部门处罚不服,怎么维权?,复议与诉讼怎么选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选哪个?。概念上先分清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救济;问答在常见问题,案例在权威案例,分类在行政纠纷;标签: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法条原文核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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