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到第一百五十七条,二十五条,二千四百零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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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是监管的「工具箱」。

前面五章讲「应该怎么做」,这一章讲「你不这么做,我能对你做什么」。

先看一个数字对比:

词全书本章
应当13014
可以5413

全书的「应当」是「可以」的二点四倍;这一章几乎一比一。

原因很简单:这一章是授权条款——不是给保险公司设义务,是给监管机构授权力。「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可以责令」「可以限制」,全是「可以」。

而这一章里最长的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百三十九字,是全书最长。它在授权的同时,也写下了被检查人的一句护身符:「有权拒绝」。

一、这一章的基本形状

项数值
条数25
汉字2,405
条均96.20
最长第一百五十四条 539 字(全书最长)
最短第一百三十四条 36 字
「应当」14 次
「可以」13 次
「责令」9 次

二十五条可以分五组:

第一组,监管的边界(第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条):原则、目的、规章制定权。两条,一百零四字。

第二组,管产品(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条):条款费率的审批与备案。两条,二百五十四字。

第三组,管钱(第一百三十七至一百三十九条):偿付能力体系、十项限制措施、责令改正。三条,四百三十六字。

第四组,管不下去就上手(第一百四十至一百四十九条):整顿、接管、破产申请、撤销。十条,一千零八十七字。

第五组,管人(第一百五十至一百五十七条):股东、高管、谈话、限制出境、检查权、配合义务、监管者自律、信息共享。八条,五百二十四字。

第四组最重,占了全章四成五。因为「整顿、接管、撤销」是监管的终极手段,每一样都要写清程序。

二、第一百三十三条:三项原则,两个目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十八字,一句总纲:

监管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两个目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顺序:先秩序,后权益。和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一致——这部法首先是一部管理法。

三项原则里,「公开」最容易被忽略。它对应的是监管透明度:规章要公布、处罚要公示、审批要有理由。

三、第一百三十四条:三十六个字,一句授权

法条依据

三十六字,全段最短: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一句话,把「规章制定权」授出去了。

这一条是理解整部保险法的钥匙。前面几章反复出现「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那些「规定」的法律依据,就是这一条。

所以读保险法,光读这 185 条不够。条文背后还有一整套规章: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加起来比法条厚几十倍。

四、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条:条款费率的审批与备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一百六十六字,两类管理:

要审批的(事前批准):

  •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 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

要备案的(事后备查):

  • 其他险种

审批遵循两个原则: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

为什么这三类要审批?因为它们影响面大:交强险涉及所有车主,新寿险产品涉及长期资金,公众利益险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其他的(比如企业财产险、责任险)市场化程度高,备案即可。

第一百三十六条:条款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后一句是真正的重手:不是罚钱,是「停你上新产品的资格」。对一家靠新单生存的公司,这比罚款疼得多。

五、第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八条:偿付能力与十项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 (二)限制业务范围;
  •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百六十七字,十项措施,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1.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2. 限制业务范围
  3. 限制向股东分红
  4. 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5. 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6.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 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8. 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9. 限制商业性广告
  10.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十项是从轻到重排的:前六项是「限制」,第七项是「处置资产」,第八、第九项是「管人管宣传」,第十项最重——不许做新业务。

这套措施的逻辑很清楚:先掐住花钱的口子(分红、费用、薪酬、广告),再掐住收钱的口子(新业务),最后逼你补钱(增资、再保险)。

对投保人的意义:一旦某家公司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你能在监管公告里看到,也能从它停售新产品、限制分红的动作里察觉。

六、第一百三十九至一百四十三条:责令改正与整顿

第一百三十九条:未按规定提取或者结转责任准备金、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严重违反资金运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后一句是人事权:不只是让你改,还可以让你换人。

第一百四十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一百二十五字,讲「逾期不改正」的后果:监管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要载明四件事:公司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予以公告」四个字很重要——整顿不是秘密进行的,市场要知道。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注意用词:「监督」,不是「接管」。整顿期间,公司还在自己经营,只是有人盯着。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过程中,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后纠正了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批准结束整顿,并予以公告。

五条串起来是一条完整的程序链:责令改正(139)→ 逾期 → 组成整顿组(140)→ 监督经营(141)→ 业务限制(142)→ 结束整顿(143)。

七、第一百四十四至一百四十七条:接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一百零九字,两种情形可以接管:

  1. 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2.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

一句重要的话:「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这句话是给投保人的定心丸——公司被接管,你的保单还在,该赔的照赔。

法条依据

四十字,一条硬期限:接管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二年是个上限。为什么设上限?因为接管是临时措施,不能变成长期占有。二年之内必须有个结果:要么恢复正常(终止接管),要么走破产或者撤销。

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实施办法,由监管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接管与整顿的区别,一句话说清:

  • 整顿:公司还在自己管,有人监督
  • 接管:监管直接派人管,原管理层靠边

八、第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条:破产与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注意主语:是监管机构去申请,不是公司自己。这和第九十条不同——第九十条是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但要经监管同意;这一条是监管直接申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百零一字,两种情形撤销:

  1. 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 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后果: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撤销和破产的区别:撤销是行政强制,破产是司法程序。撤销之后还是要清算,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还是要走破产。

四种手段的对比

把这一章的四种强制手段放在一起看:

手段触发条件公司还在不在谁在管期限条文
责令改正未提准备金、未办再保险、违规运用资金在公司自己限期第一百三十九条
整顿逾期未改正在公司经营,整顿组监督载明于决定第一百四十条
接管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严重危及偿付能力在接管组直接管最长二年第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六条
撤销被吊销许可证,或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进入清算清算组依法清算第一百四十九条

四档强度递增,但都不是「关掉」——真正的关掉是破产清算,要走法院。

这张表也解释了为什么「接管」不等于「倒闭」:接管期间公司还在,业务还在,保单还有效,只是管理层换了人。

九、第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条:管到股东

第一百五十条:监管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这一条突破了「只监管持牌机构」的边界,把手伸到了股东层面。理由很实际:很多风险不在公司内部,在股东——股东把保险公司当提款机,监管必须能看到股东的钱从哪来、到哪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九十五字,三档措施,针对「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偿付能力」:

  1. 责令改正
  2. 改正前,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3.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股权

从「改」到「限制权利」到「赶出去」,三级递进。

「限制股东权利」包括什么?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都可以限。

穿透到股东,是这一章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变化。

传统的机构监管只看持牌主体:保险公司资本够不够、准备金提没提、业务范不范围内。但风险往往不在这些指标上,而在股权结构背后——股东把保险公司当融资平台,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把钱抽走,账面上看不出来,等到偿付能力出问题已经晚了。

所以第一百五十条给了监管一个「要材料」的权力: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在指定期限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这条权力的边界在哪?条文只写「有关信息和资料」,没写范围。实务里通常包括: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关联方、实际控制关系、重大投资。

不配合怎么办?条文没写罚则。但可以走第一百五十一条——「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直到「责令转让股权」。

十、第一百五十二条:监管谈话

四十七字: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这一条看着软,实际是常用的工具。谈话要记录,记录要签字,签字的记录可以作为后续处罚的证据。

十一、第一百五十三条:阻止出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一百二十四字,两种措施,针对「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直接负责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一个管人,一个管钱。

「阻止出境」是行政措施,由监管机构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禁止处分财产」要申请司法机关(法院)作出,因为涉及财产权限制。

这一条的适用前提很明确:整顿期间、接管期间、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不是平时随便就能用。

十二、第一百五十四条:全书最长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五百三十九字,全书最长的一条,三款。

第一款,七项措施:

  1. 对保险公司、代理人、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 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4.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5. 查阅、复制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6. 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7.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项权力,从「看」到「查」到「封」到「冻结」,一层比一层重。

第二款,两级批准:

  • 采取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经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 采取第六项(查银行账户)措施的,经国务院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查账户的门槛最高,要总局负责人批。因为银行账户涉及金融隐私,也是最敏感的一项。

第三款,执法程序与拒绝权:

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这一款是整部保险法里唯一一条明确写出「有权拒绝」的条文。

它的意义:执法不是「我说了算」。两个人、两个证(合法证件 + 通知书),缺一样,你可以不开门。

实务里这一款用得不多,但它是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如果监管取得的证据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获得的(一人执法、无通知书),该证据的合法性就存疑。

第七项措施有个前提:「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也就是说,申请法院冻结或者查封,不是任何一个检查人员能决定的,要「一把手」批。原因很实际:冻结财产的影响太大,一旦错误,损失难以弥补。

程序上分两步:

  1. 监管机构作出批准决定
  2. 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冻结或者查封

监管机构自己没有冻结权,只有申请权。这一点和公安、检察机关的查封扣押权不同——金融监管的权力边界,止于「申请」。

十三、第一百五十五至一百五十七条:配合、自律、共享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条义务,对应上一节的权力。配合包括:提供资料、接受询问、不阻碍检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

法条依据

六十一字,三条自律要求,针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 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前两条是纪律,第三条是保密义务。违反了按第一百七十三条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条跨部门协作条款。保险、银行、证券的风险是连通的,信息不共享,监管就有盲区。

十四、这一章的「可以」为什么这么多

回到开头那个数字:本章「可以」十三次,「应当」十四次,几乎一比一。

把十三个「可以」列出来,全是授权:

  • 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139)
  • 可以决定组成整顿组(140)
  • 可以责令停止部分业务(142)
  • 可以实行接管(144)
  • 可以延长接管期限(146)
  • 可以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148)
  • 可以限制股东权利(151)
  • 可以与董监高谈话(152)
  • 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153)
  • 可以采取七项检查措施(154)
  • 还有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十项「可以」

这些「可以」不是「随便」,是「裁量」。法条给的是工具箱,用哪一件、什么时候用,由监管判断。

裁量权的另一面是:用得不对,可以告。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诉讼法给的权利,保险法不用重复写。

所以这一章的读法,不是记「监管能做什么」,而是记「监管做这些事的时候,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 整顿要有「逾期不改正」的前提(140)
  • 接管要有「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等情形(144)
  • 接管最长二年(146)
  • 检查要二人以上、要出示证件(154)
  • 查银行账户要总局负责人批准(154)

条件不满足,措施就违法。

十五、对投保人的实际用处

这一章二十五条,看着离普通人很远。但有三处能直接用上:

第一,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公司被接管,你的保单不受影响,该赔照赔。

第二,第一百三十八条。 如果你买的公司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分红、限制薪酬、停止新业务,这些动作都会公告。看到这些信号,至少知道这家公司出了问题。

第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监管上门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不出示证件,你有权拒绝。这条不只对被检查的公司有效,对配合调查的个人也有效。

第四,去哪儿查一家公司的底。 这一章给了你一个现成的入口。保险公司要按季度在自己官网披露偿付能力报告,里面有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三项。这三项是监管判断一家公司「够不够结实」的基本口径,也是第一百三十八条那十项措施启动与否的依据。三项指标里任何一项掉到监管划定的线以下,公司就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停止新业务这些动作随之而来。这些信息不是内部消息,是公司自己定期公开的,谁都能下载。

同一道理,行政处罚也是公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各地监管局按月公布处罚信息,公司名、违法事实、依据条款、罚款金额都写清楚。你要是正在挑一家公司买长期险,花十分钟翻一翻它近三年有没有因为「欺骗投保人」「拒赔」被罚过,比听业务员讲十分钟管用。这一章二十五条读下来,最有用的其实不是哪一条能告谁,而是让你知道哪些东西本来就该让你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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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修订,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共二十五条二千四百零五字,条均九十六点二零;「可以」十三次、「应当」十四次,为全书唯一「可以」几乎追平「应当」的一章;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百三十九字,为全书最长的一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条号、期限与措施项数均逐项比对原文。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监管程序,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