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到第九十四条,二十八条,二千六百二十五字。
这是全书「应当」密度最高的一章:二十九次,每千字十一点零五。
而「保险金」只出现一次。
一部讲保险公司的法,几乎不提保险金,说明这一章关心的不是「怎么赔」,而是「怎么开、怎么改、怎么退」。
开一家保险公司要过几道关、改一个股东要谁批、经营不下去了保单怎么办——这三个问题,二十八条全回答了。
先看几组数字:
| 事项 | 数字 | 条文 |
|---|---|---|
| 注册资本最低 | 2 亿元,必须实缴 | 第六十九条 |
| 主要股东净资产 | 不低于 2 亿元 | 第六十八条 |
| 主要股东最近三年 |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第六十八条 |
| 监管审查设立申请 | 6 个月 | 第七十一条 |
| 完成筹建 | 1 年 | 第七十二条 |
| 开业申请审查 | 60 日 | 第七十三条 |
| 分支机构申请审查 | 60 日 | 第七十六条 |
| 取得许可证后不登记 | 6 个月失效 | 第七十八条 |
| 账簿保管(一年以下保单) | 不少于 5 年 | 第八十七条 |
| 账簿保管(一年以上保单) | 不少于 10 年 | 第八十七条 |
| 取消任职资格后不得任职 | 5 年 | 第八十二条 |
| 变更股东要批准的门槛 | 5% | 第八十四条 |
十二个数字,全在准入环节。这一章的写法,跟银行、证券的准入条款几乎是同一个模板——因为它管的是「金融机构」,不是一般公司。
一、第七、八十条:设立要批,批了还得等
六十三字,一句话: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句给了一个审查标准:「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这句话很少被引用,但它是审批权的边界——批不批,不看申请人够不够格,还要看「市场还需不需要多一家」。这是准入管制,不是行政许可的登记制。
二、第六十八、六十九条:七项条件,两个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百八十五字,七项条件:
-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项是最硬的:股东不光要有钱,还要连续三年干净。这一条把很多想进来的资本挡在门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九十六字,三个数字: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二亿元
- 监管机构可以调整,但不得低于二亿元
-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实缴」两个字是关键。一般公司可以认缴,保险公司不行——钱必须真金白银到账。
「货币」两个字也是关键。不能用设备、房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三、第七十至七十三条:六个月、一年、六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十三字,给监管设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书面说明理由」这一句,是申请人的救济起点——拿到不予批准的理由,才能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一年是个硬期限。筹建期内不能卖保险,卖了就是非法经营。
第七十三条:筹建完成后,具备第六十八条条件的,可以申请开业;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所以完整流程是:申请筹建(6 个月审查)→ 筹建(1 年)→ 申请开业(60 日审查)→ 领许可证 → 办营业执照。
从递材料到拿证,最快也要一年半。
把这条链上的每一步串起来,就是一张时间表:
| 步骤 | 期限 | 依据 |
|---|---|---|
| 递交筹建申请 | —— | 第七十条 |
| 监管审查筹建申请 | 自受理起 6 个月 | 第七十一条 |
| 完成筹建 | 自收到批准通知起 1 年 | 第七十二条 |
| 递交开业申请 | 筹建完成、具备条件后 | 第七十三条 |
| 监管审查开业申请 | 自受理起 60 日 | 第七十三条 |
| 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批准时颁发 | 第七十三条 |
| 办理工商登记 | 取得许可证起 6 个月内 | 第七十八条 |
七步走完,最快一年半,慢的两三年也常见。
三个期限的性质不一样:
- 六个月的筹建审查,是给监管的上限,超期不答复,申请人可以主张不作为
- 一年的筹建期,是给申请人的上限,超期未完成,批准可能失效
- 六十日的开业审查,同样是给监管的上限
注意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三条都写了「书面通知」「书面说明理由」。这两句话看着琐碎,实际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入口——没有书面理由,申请人连「不服什么」都说不清。
第七十七条还补了一个衔接: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许可证在前,营业执照在后。这个顺序和一般公司相反(一般公司先核名、再登记),因为金融业务是「先证后照」。
四、第七十四至七十八条:分支机构不是法人
六十字,两句:
- 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机构批准
-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句是实务里最有用的一句。
你在某市的分公司买的保险,出险后想起诉,被告写谁?写总公司,或者总公司加分公司。分公司可以当被告(民事诉讼法允许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但最终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判决执行不了分公司,可以执行总公司。
第七十六条:分支机构申请,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六十一字,一个容易忽略的失效规则: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许可证失效。
拿了证不办执照,证就作废。这是「证照分离」之前的衔接条款。
五、第七十九、八十条:出去和进来
第七十九条: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代表处只能做联络、调研、宣传,不能签单、不能收保费。这是监管的常规安排。
六、第八十一至八十三条:董监高的三道门槛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任职前」三个字:先核准,后上任。倒过来就是违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一百七十三字,两类禁止:
第一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等)。
第二类,本条另加两项:
- 因违法或违纪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董监高,自取消之日起未逾五年
- 因违法或违纪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自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两项都是五年。金融圈和专业人士的「禁业期」,比一般公司的规定更严。
第八十三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是公司法勤勉义务在保险法里的重述。
七、第八十四条:八项变更要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一)变更名称;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四)撤销分支机构;
-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 (六)修改公司章程;
-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百四十四字,八项:
- 变更名称
- 变更注册资本
- 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 撤销分支机构
-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 修改公司章程
-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项最值得注意:股东变更超过 5%,要批准。
这一条防的是「悄悄换老板」。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了,经营策略、风险偏好、甚至偿付能力都会变,所以必须报批。5% 这个线,是「重大股权变动」的门槛。
八项里,实务上最常触发的是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
第三项,变更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换个办公楼,也要报批。这一项看着繁琐,但它和「服务网点覆盖」的监管评价挂钩,所以不能只当形式。
第四项,撤销分支机构。 撤一个县里的支公司,意味着这个县的理赔、投诉、保全服务没了着落。监管要看撤了之后怎么承接。
第七项,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变更。 这一项是所有项里最敏感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决定经营风格:股东要短期回报,产品就偏理财;股东要长期经营,产品就偏保障。所以 5% 这条线,是「谁在控制这家公司」的警戒线。
其余五项相对程序化: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修改章程、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第八十四条写的是「应当经批准」,不是「应当报告」。报批和报告是两件事——报批是事前许可,没批就无效;报告是事后告知,报了就行。这一章里两者都有:第八十四条是报批,第八十八条聘请解聘中介机构是报告。
八、第八十五至八十八条:三份报告,一本账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两个制度,两个专业:精算管「钱够不够」,合规管「事对不对」。
第八十六条:应当按监管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必须如实记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一百一十字,两个期限:
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 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
-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注意起算点:不是从签单起算,是从合同终止之日起算。
为什么这么长?因为理赔争议可能在合同终止多年后才发生。一份二十年期的寿险,终止后再保十年,加起来三十年。
第八十八条: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解聘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解聘要说明理由」这一句很有分量。换审计师,尤其是「意见不合就换人」,监管要看理由。
三份报告对应三件事:
- 偿付能力报告:钱够不够赔。这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指标,监管规则里有一套完整的计量体系(偿二代),法条本身不写具体数字,只要求「如实报送」
- 财务会计报告:赚了还是亏了
- 精算报告:未来的赔付责任估得准不准
第八十六条那一句「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是这三份报告的共同底线。违反了,对应第一百七十条(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所以「报表好看一点」这件事,在保险公司是有刑事和行政双重风险的——严重的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九、第八十九条:人寿保险公司不得解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百零九字,这一段最重的一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监管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一句话:寿险公司不能自己关门。
为什么?因为寿险合同是长期的,二十年、三十年,甚至终身。公司一解散,几百万张保单就没了着落。所以法律直接堵死「主动解散」这条路——只能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监管强制)。
这条规定,是「保单不会变成废纸」的第一道保险。
十、第九十条:破产要经监管同意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监管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监管机构也可以自己申请。
注意「经监管机构同意」这五个字。一般公司破产,直接去法院;保险公司破产,先过监管这一关。
三个程序的区别,一句话说清:
- 重整: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目标是「救活」。债务重组、引入投资人、削减债务,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继续经营
- 和解:企业破产法第九章,目标是「谈成」。债务人和债权人谈一个折扣方案,谈成就按方案还
- 破产清算:目标是「卖掉分钱」。企业注销,财产按第九十一条的顺序分
对保单持有人来说,重整最优(公司还在,合同继续),和解次之,清算是最后一道——清算走到第九十二条,寿险合同就要转让出去。
保险公司很少直接清算。原因很实际:一张寿险保单二三十年,清算组没法处理几十年的赔付责任,只能整体转让给另一家。
十一、第九十一条:清偿顺序,保险金排第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四)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百九十八字,全段最长,讲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 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欠缴的除第(一)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
四档,保险金排第二。
这个顺位非常关键:
- 在职工工资之后——劳动者优先
- 在税款之前——保单持有人优先于国家税收
- 在普通债权之前——保单持有人优先于普通供应商、债券持有人
对比一下普通公司破产:职工债权 → 社保和税款 → 普通债权。保险法把「保险金」插到了税款前面,单独作为第二顺位。
最后两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董监高的工资,按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后一句防的是「高管拿高薪把财产分光」。
十二、第九十二条:人寿保单必须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百七十字,全段第二长,是「保单不会变成废纸」的第二道保险: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监管机构指定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句话,三道保险:
- 必须转让(不是「可以」)
- 谈不拢就指定(不让它烂在手里)
- 转让要维护权益(不能借转让缩水)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说「买保险要看公司大小」这句话只对了一半——法律上,寿险保单不因公司破产而消失,会转到另一家公司继续有效。当然,转到哪家、服务好不好,是另一回事。
注意范围:只限人寿保险。健康险、意外险、财产险的保单,没有这个「必须转让」的保护,按普通债权处理(排在第二顺位)。
横向对比一下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第一百一十三条):
| 顺位 | 企业破产法 | 保险法 |
|---|---|---|
| 一 | 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 同左 |
| 二 |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 三 | 普通破产债权 | 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 四 | —— | 普通破产债权 |
差别就在第二顺位。企业破产法里,第二顺位是社保和税款;保险法把「保险金」单独插了进来,把税款挤到第三位。
这个排序说明立法者的判断:保单持有人的赔付请求权,优先于国家的税收。
再往下看一层:保险金排在职工工资之后,是因为工资涉及生存;排在税款之前,是因为保单持有人是「被动受害的普通人」,而税收是「国家的公课」。两相比较,前者更需要保护。
十三、第九十三、九十四条:注销与兜底
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业务活动,应当注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句兜底。保险法是特别法,公司法是一般法;保险法没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利润分配、增资减资程序),回到公司法。
十四、这一章为什么「应当」这么多
回到开头那个数字:二十九次「应当」,每千字十一点零五,全书最高。
拆开看,这些「应当」几乎全在程序上:
- 应当经批准(第六十七、七十四、七十九、八十、八十四条)
- 应当提交(第七十条)
- 应当审查(第七十一条)
- 应当聘用(第八十五条)
- 应当报送(第八十六条)
- 应当保管(第八十七条)
- 应当报告(第八十八条)
- 应当成立清算组(第八十九条)
一章二十八个条文,二十多个「应当」,讲的都是「你必须先做这一步,才能做下一步」。
这就是金融准入立法的写法:用程序控制风险。
而「保险金」只出现一次,出现在破产清偿顺序里——这一章唯一一次提到赔钱,是在讲「公司倒了,赔款还能不能拿到」。
十五、读这一章的两个用处
对普通投保人,这一章只有两条真正有用: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二条。
前者告诉你:寿险公司不能自己关门。 后者告诉你:就算被撤销、破产,你的寿险保单也会转到别的公司。
其余的准入、变更、报告条款,是给监管和从业者看的。
但如果你是企业的法务、或者在做保险相关的尽调,第八十四条(5% 股东变更要批)、第八十七条(账簿保管十年)、第九十一条(清偿顺位)这三条要记住——它们分别对应「实际控制人变了没」「历史业务查得到吗」「真出事了我的钱排第几」。
相关页面
- 保险法条文全文
- 保险法一百八十五条全法数字总览
- 保险公司:设立、变更、解散与破产
- 保险公司破产:保单会不会变成一张废纸
-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倒了,这钱从哪来
- 人寿保险五年:为什么时效比别的险种长
-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与责任
- 破产清偿顺序:保险金为什么排在税款前面
-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保险公司
- 公司法:保险公司的组织与治理
- 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与清算
- 金融机构准入与许可
- 破产与债务
- 金融消费纠纷
- 注册资本实缴: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能认缴
- 接管:保险公司出问题时监管怎么接手
- 破产重整:救活还是卖掉
- 经营许可:先证后照的顺序
- 董事责任保险:高管失误谁买单
-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修订,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六十七条至第九十四条,共二十八条二千六百二十五字,条均九十三点七五,「应当」二十九次,每千字十一点零五,为全书密度最高的一章。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条号、金额与期限均已比对原文。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监管规定,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