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条二千六百二十五字:每千字十一个「应当」,一次「保险金」
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六十七条至第九十四条,二十八条二千六百二十五字,条均九十三点七五。「应当」二十九次,每千字十一点零五,是全书密度最高的一章;而「保险金」只出现一次、「被保险人」一次、「受益人」一次,全在破产清偿与合同转让两处——这一章不谈赔钱,只谈准入、变更和退出。数字极密:注册资本最低二亿元且须实缴,审查六个月、筹建一年、开业六十日,许可证取得后六个月不登记即失效,账簿保管五年与十年,任职资格取消后五年内不得任职,变更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要批准。第八十九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除分立、合并或撤销外不得解散;第九十一条破产清偿把保险金排在职工工资之后、税款之前;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