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企业财产有抵押的,就该这块财产优先受偿:别除权一条讲透
所有债权人在破产里都打折,唯独抵押权人例外——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条就是「别除权」的条文出处:债走债的路、物走物的路,担保物变价款先还担保权人,剩下的才进普通池子。本文把这一条逐字拆开,讲清别除权的构成要件、和清偿顺序的关系、以及「特定」两个字划出的边界。
所有债权人在破产里都打折,唯独抵押权人例外——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条就是「别除权」的条文出处:债走债的路、物走物的路,担保物变价款先还担保权人,剩下的才进普通池子。本文把这一条逐字拆开,讲清别除权的构成要件、和清偿顺序的关系、以及「特定」两个字划出的边界。
破产财产是一口锅,谁先舀谁后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定得明明白白: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职工债权第一顺位、社保费用和税款第二顺位、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位,同顺序不足的按比例分配,董监高的工资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有担保的债权人另走别除权通道。本文逐项拆解这口锅的分配规则和每一顺位的组成。
股东借款原则上只是普通债权,排在职工工资、社保税款之后,不享有优先权;破产前一年内的偏颇清偿可能被撤销,关联债权还会面临严格审查。
税款排在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进不了这个位置;普通债权排在最后,实践中清偿率常常接近于零。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常说的别除权。担保物变价后不够还的,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也作为普通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职工工资社保、欠缴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依次清偿。
商家破产后,对双方都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管理人解除的,消费者已付的款项一般作为普通债权,要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普通债权排在最后,往往难以全额收回。涉及所有权保留、取回权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主张优先取回。
顺序是:有担保的债权先就担保物受偿;然后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接着依次是职工工资与社保个人账户费用及法定补偿金、社保费用与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破产债权确认有异议的,应及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