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这一章的最后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到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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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一百七十七字,条均一百三十六点零六。

这一段看着像「剩下的部分」——罚则写完了驾驶人,剩下写单位、写施工方、写交警。

但它藏着全书最长的一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四百四十九个字。

比第九十一条那条酒驾(三百三十三字)还长一百一十六字,比第一百零三条(三百七十一字)长七十八字。

而这一条列的不是怎么罚老百姓,是交通警察自己的十五项违纪行为。

这一篇不算前面十五条怎么罚驾驶人,只算第一百零三条到第一百一十八条:管单位、管施工、管遮挡、管程序、管交警。

一、先看四个数

项目值
条数16(占全书 12.90%)
条文汉字2,177(占全书 16.38%)
条均136.06(全书 107.18)
含最长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449 字

全书最长的五条,这一篇占两条:

条字数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449交警十五项违纪
第一百零三条371机动车产品许可与生产销售
第九十一条333酒驾六档
第九十九条324八项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29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前两条都在这一篇。

语气词与关键词:

词次数主要落点
罚款217 条
应当147 条
可以128 条
处分83 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责令32 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

「可以」十二次,比「应当」只少两次。这一段里程序性授权特别多:可以当场处罚、可以当场收缴、可以先予扣留、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二、第一百一十五条:四百四十九字,十五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百四十九个字,十五项,一项一项列。

把十五项归归类,能看出立法者在防什么:

第一类,防「不该发的发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第一项);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第二项);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发驾驶证(第三项)。

三项,全是「发证」。证是公权力的出口,发错了,后面的路就全错。

第二类,防「钱进自己口袋」:不执行罚缴分离,或者不按规定把费用、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第四项);当场收罚款不开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第九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第六项)。

第三类,防「既当裁判又做生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第五项)。

这一项很有意思。交警办驾校,等于自己发证自己收学费。

第四类,防「乱扣乱用」: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号牌(第七项);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第八项)。

第八项「使用被扣车辆」,现实里的形态是开着扣回来的车办事、加油、跑长途。这一项把它堵死了。

第五类,防「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事故(第十项);故意刁难拖延办理牌证(第十一项);非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第十二项);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第十三项);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第十四项);不履行法定职责(第十五项)。

十四项具体,加一项兜底。

把十五项排成一张表,看得更清楚:

项违纪行为防的是什么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车发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乱发证
二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车装警报器标志灯具乱批
三为不符合条件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发驾驶证乱发证
四罚缴不分、不上缴国库钱不归库
五办驾校、修理厂、收费停车场既当裁判又做生意
六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以权换钱
七违法扣车扣证扣号牌乱扣
八使用被扣车辆公器私用
九收罚款不开收据或不如实填写罚没流失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事故事故不公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牌证拖延索利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特权外溢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车辆乱设卡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蹭车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

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补一句:单位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一句话总结这一条:它把「执法者可能怎么坏」写得比「驾驶人可能怎么违法」还细。

三、处分怎么落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一百三十三个字,三句话,讲处分的连带后果。

第一句,处分决定前可以先停职: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禁闭」这个词在一般法律里不常见,它属于警队内部的纪律措施。

第二句,降级或者撤职的,可以辞退。

第三句,开除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应当降低警衔。

警衔不是待遇,是身份标识。取消警衔,意味着这个人不再是警察序列里的人。

处分种类的完整序列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一条把「降级、撤职」和「开除」之间的通道打开了——不是必须留用到退休。

四、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刑事责任与国家赔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四十五个字: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种形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法条依据

五十一个字,一句话,却是整部法里最重的一句之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国家赔偿的入口。

注意三个要件:有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为、造成了损失、损失与行为之间有因果。

按什么赔?走《国家赔偿法》——违法扣车扣证的,赔车辆停运损失、证件补办费用;违法处罚导致停业的,赔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经常性费用开支。

实务上这一条用得不多,但一旦用上,效果很直接:它把「投诉没用」变成「可以起诉赔偿」。

五、第一百零三条:从许可到生产,五个主体

三百七十一个字,五款,是全书第二长的一条。

它管的是机动车从「准生」到「出厂」这条链,五个主体:

其一,产品主管部门:未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其二,生产企业:经许可生产的车型,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成品质量检验,致使不合格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其三,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的查封。

其四,生产销售拼装车、擅自改装车的:依第三款处罚。

其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到五倍,这个倍数在整部法里仅次于检验机构的五到十倍。

为什么要重罚生产端?因为一辆不合格的车出厂,会在路上跑十五年。罚一个驾驶人二百元,解决不了设计缺陷。

还有一层:这一条给的不是罚款,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查封、没收成品及配件——对一个企业来说,这些比罚款重得多。

第五款的「构成犯罪」对应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也就是说,这条链的末端接着刑法。

六、第一百零四条:擅自挖掘占用道路

一百三十个字,两款。

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动作:停、恢复、罚。外加一条民事:赔偿。

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两个部门都能管,分工不同:道路主管部门管「路能不能挖」,交管部门管「交通能不能通」。

这一条是第三十二条的罚则。第三十二条要求两道许可,这一条管没许可就开挖的后果。

现实中的形态:小区门口挖管道不围挡、商铺装修把建材堆到人行道上、施工单位超期占用道路。都可以按这一条举报。

七、第一百零五条:该设标志没设,谁赔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二十个字,一句话,一个主体: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

四种情形:

施工作业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

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

应当设置信号灯、标志、标线而没有设置;

应当及时变更信号灯、标志、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

前两种对第三十条,后两种对第二十五条。

后果只有一个: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把「行政不作为」直接转成了民事责任。

不需要先证明谁有错,只需要证明:这个单位负有设置或变更的职责、它没做、损失因此发生。

实务上的用法很直接:起诉时把「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列为被告——可能是道路养护单位、可能是市政部门、可能是交管部门。谁有职责,谁承担。

和第七十六条的区别:第七十六条管「车与车、车与人」之间的赔偿,这一条管「路与管理人」之间的赔偿。两条可以并用:驾驶人赔一部分,管理单位赔一部分。

八、第一百零六条:树和广告牌,罚的是产权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一百零三个字: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三步递进:责令排除、罚款、强制排除并收费。

注意「行为人」这三个字。 不是路人、不是驾驶人,是种树的、立牌的、埋管线的那个单位或个人。

这一条是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罚则。第二十八条说「不得遮挡」,这一条说遮挡了怎么办。

现实中常见:行道树长疯了没人剪、广告牌越做越大挡住弯道视线、施工围挡上的喷绘布遮住红绿灯。都可以按这一条要求责令排除。

「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这一句很关键——强制排除不是政府买单,是让遮挡的人掏钱。

九、第一百零七条:当场处罚的边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
  •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一百零一个字,两句话。

第一句,当场处罚的范围: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个条件: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二百元的罚款,不能当场决定。吊销驾驶证、拘留,更不能当场决定。

第二句,决定书必须载明六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六项缺一项,决定书就是有瑕疵的。

实务中最常见的瑕疵是「处罚依据」写得太笼统——只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写具体条款。这种决定书在复议、诉讼中很容易被推翻,因为它没有说清罚的是什么。

拿到决定书,先数六项。数不齐,就是可以争的点。

十、第一百零八条:十五日、收据、拒缴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百二十三个字,三句话,一句比一句硬。

第一句,缴款期限: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注意是「指定的银行」,不是交给警察个人。

第二句,当场收缴的例外: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对象是行人、乘车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当事人无异议;罚款额在当场处罚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不走这条路。

第三句,收据与拒缴权: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这是整部法里当事人最直接的一项权利。

「有权拒绝缴纳」——不是「可以投诉」、不是「可以事后申请退还」,是当场可以不交。

判断标准很清楚:收据是不是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手写白条、普通收据、扫码转账给个人,都不符合。

这一条配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九项(当场收罚款不开收据或不如实填写),构成一个闭环:一边给当事人拒缴权,一边给执法者处分。

十一、第一百零九条:加处百分之三

七十二个字,两项措施。

其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其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分之三日,年化超过百分之一千。听着吓人,但有上限:《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也就是说,罚二百元,加处最多加到二百元,总共四百元封顶。

这个上限很多人不知道,收到「罚款二百、加处六百」的通知,可以依法主张。

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是行政机关的事,不是当事人能阻止的。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中止执行。

十二、第一百一十条:先扣证与二十四小时

一百六十三个字,三款。

第一款,先予扣留: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要点:可以「先扣」,但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二款,十五日内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

这一款很重。不是「罚款加倍」,是直接吊销。

现实中有不少人被扣证后拖着不去处理,以为拖过去就没事了。恰恰相反,拖过期就是吊销。

第三款,扣证吊销都要出决定书。

一张纸的性质,决定了救济路径:是「扣留凭证」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者是临时措施,后者才能复议诉讼。

十三、第一百一十一条:拘留谁裁决

四十一个字: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一句话,定的是裁决权限。

交警可以现场查获、可以扣车扣证、可以开罚单,但不能决定拘留。拘留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裁决。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层级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能由一个路口的执勤民警决定。

十四、第一百一十二条:扣车凭证与三个月公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一百一十五个字,三句话。

第一句,当场出具凭证: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当场两个字很重要。车被拖走了、证被扣了,手上必须有一张纸。

第二句,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四个字:不得使用。扣回来的车不能开,不能加油,不能跑私事。这一句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八项(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是配套的:一边是义务,一边是违纪后果。

第三句,逾期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两个条件:逾期不来 + 公告三个月仍不来。

注意是「公告」,不是「通知」。公告要发出来,要能查到。实践中很多车辆被「依法处理」的争议,就出在公告有没有真的发出。

十五、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期限怎么算

九十一个字,两句话。

第一句:暂扣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折抵规则很清楚:先扣了十天,正式处罚暂扣六个月,那就还剩五个月二十天。

第二句:吊销后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本法不写具体年限,交给部门规章。一般吊销是二年,醉驾五年,醉驾营运车十年,逃逸终生。

这一句的写法值得注意:法律把「多久能再考」交给了下位法。所以查禁驾期,不能只看本法。

十六、第一百一十四条:电子警察罚谁

六十九个字,两句话,是「电子警察」的全部法律依据。

第一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句: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两句话解决了一个长期争议:罚车主还是罚司机?

原则是:能确定驾驶人的,罚驾驶人;不能确定的,罚所有人或管理人。

这也解释了一种常见情形:车借给朋友开,被拍到超速,罚单寄给车主。车主如果不想自己承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的驾驶人是谁——比如借车记录、朋友的陈述、行车记录仪。

提供不了的,罚单就落在车主头上。这不是「连坐」,是举证责任的设计。

还有一层:监控记录要能作为处罚依据,本身得经得起检验——设备有没有检定、抓拍的图像能不能看清号牌、时间地点是否准确、有没有依法告知。这几项里任何一项出问题,记录的可信度就打折。

所以对监控抓拍有异议的,争的不该只是「我没错」,还包括「这张图能不能用」。

十七、程序里的六个时间点

这十六条里,程序性规定特别密。把时间点抽出来,可以当一张随身清单用。

二十四小时:交警先予扣留驾驶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一百一十条)。

十五日: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第一百零八条);被扣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第一百一十条)。

三个月:车辆被扣留,逾期不来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第一百一十二条)。

三个数串起来是一条链:二十四小时移交、十五日处理、三个月公告。任何一环没走,后面的处理就站不住。

另外三个不是天数,是次数:

六项: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处罚机关名称(第一百零七条)。

一张收据:必须是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否则有权拒绝缴纳(第一百零八条)。

一张凭证:扣留车辆必须当场出具(第一百一十二条)。

六项、一张收据、一张凭证——这三样东西在手上,后面的复议、诉讼才有基础。 没有它们,连「当时发生了什么」都说不清。

十八、这一段的两条线

十六条、二千一百七十七字,实际跑着两条线。

第一条线,管「路外的责任人」:生产车企(第一百零三条)、施工方(第一百零四条)、养护与管理单位(第一百零五条)、遮挡视线的产权人(第一百零六条)。

这条线的特点是把民事责任写进罚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三条都在讲「赔」。

第二条线,管「执法者自己」:第一百零七条到第一百一十四条讲程序,第一百一十五条到第一百一十八条讲违纪与赔偿。

这条线的特点是把程序写成了权利:决定书六项、十五日缴款、收据与拒缴权、扣车凭证、二十四小时移交、公告三个月。

两条线合起来,才是完整的法律责任。 前面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到第一百零二条)罚的是驾驶人,这一段罚的是生产者和执法者。

整部法三十二条罚则,罚驾驶人的十六条,罚别人的十六条。

这个对称,不是巧合。

十九、接着看

到这里,这部法的一百二十四条走完了。从总则的立法目的,到附则的施行日期,七篇。

这一篇讲的是罚则的后半段与程序。前一篇讲罚则的前半段(第八十七条到第一百零二条)。事故处理与执法监督在更前面。通行规则、车辆与驾驶人、总则在最前。

整部法的总则、附则、条文总数与语气分布,见全书一百二十四条那一篇。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怎么救济,见交通处罚起诉状范本;赔多少、怎么算,见交通事故赔偿怎么算。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条文均逐字取自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 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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