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被撞后左腿胫骨平台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出院时医生说要休养一年,钢板一年半后取。他问律师:什么时候能做伤残鉴定?
律师说,等治疗终结、伤情稳定。老陈又问:现在做行不行?律师说,现在做可能评不上,评不上以后就不能再评了。
老陈不明白:同样是这条腿,早做晚做差别这么大?
差别确实大。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索赔里最技术、也最容易被做错的一环。做早了,等级偏低甚至评不上;做晚了,误工费、护理费的期间可能已经错过;做错了机构,鉴定意见可能不被采信,白花钱还要重做。
一句话定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的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程度作出等级评定的活动;评定结果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致残率百分之百,十级百分之十,每一级相差百分之十,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构成要件
一、等级与钱的关系:差一级,差多少
先把最实际的问题说清楚:伤残等级不是荣誉称号,它直接换算成钱。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 × 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就是等级对应的比例:一级百分之百,二级百分之九十,三级百分之八十,以此类推,十级百分之十。
举个具体数:某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万元,受害人三十岁,赔偿年限二十年。
- 十级伤残:5 万 × 20 × 10% = 10 万元
- 九级伤残:5 万 × 20 × 20% = 20 万元
- 八级伤残:5 万 × 20 × 30% = 30 万元
- 七级伤残:5 万 × 20 × 40% = 40 万元
差一级,差十万元。 这就是为什么鉴定环节值得认真对待——不是争一口气,是争十万块。
再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的差异,一级之差的实际影响往往超过十五万。
二、标准:2017 年之后,全国只用一把尺子
二〇一七年之前,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俗称“道标”。二〇一七年之后,统一改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时间点要记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联合发布,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废止。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二十三日这段时间,两个标准并行,实务中一度出现“同一伤情按新标准评不上、按旧标准能评十级”的争议。现在这个过渡期早已结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律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这个分级的结构是:
- 分十个等级,一级最重(致残率百分之百),十级最轻(致残率百分之十),每级相差百分之十;
- 判断依据是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
-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重复评定(分级附则明确)。
最后这一条很关键:同一个伤不能重复计算。比如同一条腿的骨折后遗功能障碍,只能评一次,不能因为“骨折”评一次、“关节功能受限”再评一次。
有一点要说明:这个分级不是法律、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它是由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但它在实务中具有事实上的强制适用力——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伤残等级一律以依照该分级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准。
三、什么时候做:治疗终结、临床效果稳定
这是最关键的实务问题,也是最容易做错的地方。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要求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通俗讲:要等伤情稳定到不会再明显变化的时候再评。
具体怎么判断“稳定”,分几类伤情:
骨折类。 一般要等骨折愈合、内固定取出(或者医生明确认定不需要取出)之后。为什么要等内固定取出?因为钢板螺钉在体内会影响关节活动度的测量,带钢板评出来的等级可能偏低。但也不是绝对——如果医生认为内固定不需要取出,或者取出风险太大,可以带内固定评定,此时要提供医疗证明。
颅脑损伤类。 这是最需要耐心的。脑外伤后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障碍,需要观察六个月以上,有的要一年。过早鉴定,功能障碍还没定型,评出来的等级偏低。
脊柱损伤类。 椎体压缩性骨折要看压缩程度,通常需要伤后三到六个月,等压缩程度稳定。
关节功能类。 要看关节活动度丧失比例,需要等康复治疗结束、功能恢复到平台期。一般伤后六到十二个月。
眼球、听力、牙齿类。 眼球摘除、视力障碍要等伤后六个月;听力障碍要等三个月;牙齿缺失可以较早评定。
做早了的后果很严重:评不上或者评低了,原则上不能就同一伤情再次申请鉴定。 因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重复评定”,除非能证明伤情在鉴定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比如原本预计能恢复的关节功能最终没有恢复),否则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
做晚了呢?也有代价,但没有做早那么致命。主要影响是诉讼周期拉长;另外误工费虽然算至定残前一日,但误工时间本身要受“合理”限制,不是拖得越久赔得越多。
一句话的经验法则:听主治医生的“治疗终结”判断,同时咨询一次鉴定机构。 主治医生最清楚骨头长没长好、功能恢复到什么程度;鉴定机构最清楚这类伤情通常什么时候评、能评几级。
四、谁来委托:三种路径,各有优劣
伤残鉴定可以由不同主体委托,路径不同,效力略有差异。
路径一:受害人自行委托。
最方便,拿着材料去鉴定机构就能做。优点是快、自主;缺点是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可能质疑“单方委托、机构是自己找的”。
这种质疑有没有道理?法律上没有“单方委托无效”的规定。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方不认可,需要提出反驳的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而不是一句“他自己找的”就能否定。
实务中,很多法院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持接受态度,尤其是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程序规范、结论有依据的。但如果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并且提出了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情形,法院可能准许。
路径二:交警部门委托。
在事故处理阶段,交警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情、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鉴定。这种鉴定的公信力相对高,但交警委托的通常是伤情鉴定(用于判断是否构成重伤、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一定是伤残等级鉴定。这两者标准不同,别搞混。
路径三:法院委托。
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由双方协商选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或者摇号。这是效力最稳的路径,因为程序上双方都参与了,事后很难质疑。
缺点是慢:要等立案、举证、质证,可能拖三五个月。
怎么选? 我的建议是:伤情明确、争议不大的(比如截肢、眼球摘除),自行委托即可;伤情复杂、对方很可能争议的(比如颅脑损伤、关节功能),走法院委托更稳。
五、鉴定要交什么材料:一份清单
材料不全,是鉴定被退回或者结论偏低的最常见原因。按这份清单准备:
一、身份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故材料。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
三、病历材料。 门诊病历、急诊记录、住院病历(含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这些要去医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案专用章。
四、影像资料。 这是重中之重。X 光片、CT 片、MRI 片的原始影像(不是只有报告单),以及相应的报告。片子要按时间顺序整理,术前、术后、复查的都要有。很多鉴定机构明确要求提供原始片子,只给报告不受理。
五、检验报告。 血液检测、肌电图、听力测试、视力测试、肺功能等专项检查报告。
六、后续治疗材料。 如果做过康复治疗、二次手术,相关记录一并提供。
七、其他。 被扶养人相关材料(户口本、出生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用于后续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个提醒:病历复印件一定要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否则鉴定机构可能不认。复印件不全的,可以申请医院出具病案摘要。
六、机构怎么选、资质怎么查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要包含“法医临床鉴定”。
查资质有三个渠道:省司法厅(局)官网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全国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查询系统。
看三样东西:
一看业务范围。 必须是“法医临床鉴定”,有的机构只有法医病理(尸体解剖)或者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不能做伤残鉴定。
二看鉴定人资质。 出具意见的鉴定人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范围含法医临床鉴定。鉴定意见书上必须有鉴定人签名和执业证号。
三看机构口碑。 这点不好量化,但可以问:这家机构在本地法院的采信率如何、有没有被投诉过、是否频繁被申请重新鉴定。
还有一类是医院内设的鉴定机构。这类机构的好处是方便调取本院病历、检查资料;坏处是可能被认为与医院有利害关系(尤其是医疗损害案件),在交通事故案件里这个顾虑小一些。
费用。 伤残鉴定费一般几百到两千元不等,按项目收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可以分别委托)。这笔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或者按责任比例承担。
七、十级到一级:等级是怎么定出来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条文很细,这里不逐条罗列(也不该由非鉴定人罗列),但可以说清它的判断逻辑,让你知道鉴定人在看什么。
逻辑一:器官缺失。 缺失最容易量化。一个肾切除、脾切除、眼球摘除、肢体离断,都有明确的等级对应。这类伤情鉴定争议最小。
逻辑二:功能障碍。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关节活动度丧失多少、肌力下降几级、视力听力下降到什么程度、肺功能损失百分之几,都有量化标准。关节功能的测量要用量角器,在不同体位下测多个方向,取最接近正常值的角度计算丧失比例。
逻辑三:结构破坏。 脊柱压缩程度、肋骨骨折根数、牙齿缺失枚数、颅骨缺损面积,属于结构性的量化指标。
逻辑四:依赖程度。 是否需要他人护理、是否需要特殊医疗依赖(比如透析、造口护理),影响等级评定和护理费计算。
逻辑五:社会交往与心理影响。 面部瘢痕、容貌毁损、语言功能障碍,这类损伤没有明确的“功能丧失百分比”,要综合考虑。这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类,同一伤情不同机构可能评出不同结果。
几个常见伤情的大致位置(仅作理解用,具体以鉴定机构依照分级条款评定为准):
- 十级:属于最轻的一档,通常是单一部位的中度损伤后遗轻度功能障碍,比如四肢长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较轻)、肋骨多发骨折、牙齿缺失多枚。
- 九级到八级:单一肢体功能丧失达到一定比例,或者脊柱骨折后遗畸形,或者一肢长骨骨折后遗成角畸形。
- 七级到五级:一肢功能大部分丧失、多处损伤叠加、重要器官部分切除后遗功能障碍。
- 四级以上:通常涉及重要器官缺失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截瘫、严重颅脑损伤后遗认知障碍、双目失明等。
要提醒的是:等级不是伤情的“感觉”,是量化的测量结果。 有人觉得“我这条腿废了”,但测量出来关节活动度丧失百分之二十,可能只够十级;有人觉得“就是有点疼”,但影像显示椎体压缩三分之一,可能也是十级。以测量为准,不以感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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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残疾赔偿金怎么算:二十年,逐年递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是计算公式的法律依据: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拆成四个变量:
变量一,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注意三点: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不是“事故发生地”(虽然通常是同一个地方);是“上一年度”不是“当年”;是“城镇居民”口径,二〇二二年之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农村居民也按城镇标准计算。
变量二,年限。 原则上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递减,六十一岁十九年、六十二岁十八年,依此类推;七十五周岁以上一律五年。
变量三,系数。 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一级百分之百到十级百分之十。
变量四,起算点。 自定残之日起算,不是自受伤之日起算。这也是为什么鉴定时机会影响赔偿——定残越晚,起算点越晚,但年限还是二十年(六十岁以下),所以总金额不变;对六十岁以上的人,定残越晚年限越短,反而不利。
还有一个调整条款: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这条在实务中用得不多,但有两类案子会碰到:一是退休人员、无业人员,法院可能认为“没有收入损失”而酌减;二是特殊职业(钢琴家的手指、模特的面部、厨师的嗅觉),等级不高但职业妨害严重,可以主张上调。
反过来说,退休人员也不是一律不赔。如果退休后仍有劳务收入,能提供劳务合同、工资流水,仍可主张。更细的计算见残疾赔偿金。
九、多处伤残怎么加:附加指数的地域差异
一个人同时有多处伤残,怎么算?比如脾切除(八级)+ 三根肋骨骨折(十级)。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规定多处伤残的计算方法,实践中形成了“附加指数”规则,但各地标准不统一。
通行做法是:以最高等级为基数,其余各处按一定比例附加,总和有上限。
- 北京、江苏等地:以最高伤残等级为基数,每增加一处,按附加指数计算(常见为一级至五级附加 6%、六级附加 5%、七级 4%、八级 3%、九级 2%、十级 1%),附加总和不超过 10%。
- 部分其他地区:每增加一处按 1% 至 2% 附加,总和不超过 10%。
- 个别地区:采取“综合评定”,由鉴定机构直接给出一个综合等级。
举例:八级(30%)+ 十级。按常见附加指数,十级附加 1%,总系数 31%。按另一种算法,十级附加 2%,总系数 32%。
差异看起来小,但基数大了就是钱:假设基数二十万,1% 就是两千元,2% 就是四千元。
实务建议: 有多处伤残的案子,起诉前先查清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裁判口径。查法有二:检索本地中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看同类案件怎么算;或者直接问本地做人身损害的律师。
还有一条要注意:同一部位、同一性质的伤残不能重复计算。 比如同一条腿的股骨骨折和膝关节功能障碍,如果功能障碍是骨折导致的,只能按其中较重的一项评一次,不能两项相加。这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明确的规则。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多人相加要封顶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谁能算被扶养人?第十七条给了定义: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两类人:
第一类,未成年人。 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计算至十八周岁。
第二类,成年近亲属。 必须同时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由受害人扶养)都可能,但要举证: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证、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无退休金、无低保外收入等)。
计算方法: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算至十八周岁;成年被扶养人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
还有一个除法: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比如一个孩子有父母两人扶养,受害人只承担二分之一,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只赔二分之一。
最关键的是封顶规则。 第十七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道交解释(二)》第八条把这个算法说得更清楚: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举例:受害人有一老一小两个被扶养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三万元。按单人计算,老人每年一万五、孩子每年一万二,合计二万七,没超三万,可以全额主张。如果按单人计算合计三万八,超过三万,就要按比例压缩到三万。
这条规则容易被忽略,谈判时对方不提,自己也不算,最后起诉金额虚高,反而影响可信度。
十一、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三个“期”怎么定
伤残鉴定不只定等级,通常还会一并委托“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这三期直接决定三项费用的数额。
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怎么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要提供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单位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里有一个新变化要提:《道交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突破了“超过退休年龄就没有误工费”的旧观念。退休后仍在打工、做小生意、务农的,只要能证明收入实际减少,就可以主张。
护理费。 第八条规定: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这里有个技巧:如果鉴定意见写明“需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可以按二十年主张,金额可观(当地护工日薪 × 365 × 20 年 × 依赖程度系数)。很多人只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白白少拿几十万。
营养费。 第十一条: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务中通常按每天三十到五十元,乘以营养期天数。数额不大,但别忘了主张。
十二、重新鉴定:只有四种情形法院才准许
对方不认可鉴定意见,能不能重新鉴定?能,但门槛很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条文还有两句话很重要:
第一句,费用退还。 存在前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该规定处理。
第二句,瑕疵不重鉴。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三句,原意见作废。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四类情形里,实务中最常被援引的是第二项和第三项:
程序严重违法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资质;应当回避未回避;检材未经质证或者来源不明;鉴定过程没有记录;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签名。注意“严重”两个字——小的程序瑕疵(比如日期写错)不构成重新鉴定的理由。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包括:结论与影像资料明显不符;引用的分级条款与伤情不对应;没有说明分析过程;同一伤情两次鉴定结论差异巨大且无合理解释。
反过来说,以下理由不足以启动重新鉴定:单纯不认可结论;“我觉得应该评九级”;鉴定机构是对方选的(单方委托不等于程序违法);鉴定人没有出庭(可以要求出庭,但不是重新鉴定的理由)。
十三、质证与出庭:怎么打鉴定意见
拿到鉴定意见,不是照单全收,也不是一概不信,要按项质证。
第一项,资质。 机构有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是否含法医临床;鉴定人有没有执业证、执业范围是否匹配、执业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这些都能在司法行政机关官网查到。
第二项,检材。 鉴定依据的病历、影像资料是不是真实完整;有没有遗漏关键检查(比如没做肌电图就评定神经损伤);影像片是不是本人的(这一点听起来荒谬,但确实发生过调错片子的案例)。
第三项,时机。 鉴定时伤情是否已经治疗终结、临床效果稳定。如果鉴定是在内固定未取、康复未结束时做的,可以质疑时机不当。
第四项,方法。 关节活动度测量是否规范(体位、量角器、多次测量取值的记录);视力、听力、肌力测试是否符合规范;精神障碍评定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经过规定观察期。
第五项,条款适用。 引用的分级条款与伤情是否对应;有没有重复评定同一部位;多处伤残的附加指数计算是否符合本地口径。
第六项,形式。 鉴定意见书有没有鉴定人签名、有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有没有附鉴定人资质证明。
如果质证后仍有疑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证据规则,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出庭的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一张时间表:从受伤到拿到赔偿
把整个流程按时间排一遍,便于对照自己的案子走到哪一步。
第 0 至 1 个月:救治与固定证据。 全力治疗;保存所有病历、票据、影像资料;拿到事故认定书;确认对方保险情况。
第 1 至 6 个月:康复与观察。 按医嘱康复;定期复查并保存复查片子(这是判断功能恢复情况的关键);不要急着鉴定。
第 6 至 12 个月:治疗终结,启动鉴定。 主治医生确认治疗终结(骨折愈合、内固定取出或者确认不需取出、功能恢复到平台期)后,委托鉴定。同时委托伤残等级和“三期”。
鉴定后 1 个月内:拿到鉴定意见,核算损失。 按等级算残疾赔偿金,按三期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加上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得出总额。
鉴定后:协商或者起诉。 先与保险公司谈,谈不成起诉。起诉时把侵权人、交强险公司、商业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具体顺序见交通事故赔偿顺序。
一个特殊情形要提醒: 《道交解释(二)》第七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解决的是“定残之后、判决之前受害人因其他原因去世,残疾赔偿金还能不能按二十年算”的争议。答案是:能,按十二年条标准算,不因死亡而缩短。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方常主张“人已经不在了,残疾赔偿金只算到死亡之日”,现在这条路被堵上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六条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七条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八条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伤情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的区别。 伤情鉴定解决“伤得多重”,用于判断是否构成轻伤、重伤,服务于刑事追诉;伤残鉴定解决“落下多少残疾”,服务于民事赔偿。两者标准不同、时机不同、结论不能互换。同一个人可能重伤但评不上伤残,也可能轻伤但构成十级伤残。
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区别。 工伤走《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分十级,标准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宽松,同等伤情在工伤里可能评到更高等级。两套标准不能混用——交通事故用人体损伤分级,工伤用工伤标准。如果同时构成工伤和交通事故侵权,两条线分别鉴定、分别主张,但医疗费不重复。
与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区别。 伤残等级评的是“残”,护理依赖评的是“需不需要人照顾、需要到什么程度”。两者可以分别委托,护理依赖结论直接影响护理费的计算年限和系数。
与三期鉴定的区别。 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的是时间,不是等级。三期鉴定通常在伤残鉴定的同时一并委托,但也可以单独委托。
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过错鉴定解决“医院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损害有没有因果关系”,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两回事。如果交通事故的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过错,可能形成两个侵权主体,责任要分别划分。
实操指引
第一,别急着鉴定。 这是全文最重要的一句。骨折等内固定取出、颅脑损伤观察六个月以上、关节功能等康复到平台期。早做评低了,原则上不能重做。
第二,材料准备要全。 尤其是影像原始片子。只带报告单,很多机构直接退回。病历复印件要盖病案专用章。
第三,机构选择看资质不看关系。 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含法医临床、鉴定人有执业证,三条齐了就行。所谓“有关系的机构能评高”是靠不住的,评高了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反而拖时间。
第四,鉴定事项一次委托全。 伤残等级、三期、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能一次做的都做,避免二次鉴定的时间成本。
第五,拿到意见先自己核一遍。 等级对应的条款、多处伤残的附加、三期天数是否合理。有明显问题的,及时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
第六,算钱时别漏项。 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十三项,逐项过一遍。
常见问题
钢板没取能不能做伤残鉴定?
一般要等取出后,或者由医生出具“内固定无需取出”的证明。带内固定鉴定会影响关节活动度测量,可能评低。但如果是内固定不影响关节、且取出风险大的(比如高龄、骨质疏松严重),可以带内固定评定,需提供医疗说明。
鉴定做完觉得评低了,能不能重做?
原则上不能。同一部位、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重复评定。除非能证明伤情在鉴定后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存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四种情形(鉴定人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单方委托的鉴定,法院认不认?
认。单方委托不等于无效,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可以使用。对方不认可,需要提出反驳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并符合法定情形,不能仅以“单方委托”否定。
多处伤残怎么算?
以最高等级为基数,其余各处按附加指数计算,总和一般不超过 10%。但附加指数的具体比例各地不同(有的一级至五级附加 6%、六级 5%、七级 4%、八级 3%、九级 2%、十级 1%,有的统一 1%—2%),起诉前要查清受诉法院的裁判口径。
农村户口能不能按城镇标准赔?
能。二〇二二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之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律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不再区分城乡。被扶养人生活费同理。
超过退休年龄还有误工费吗?
有。《道交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请求赔偿误工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提供劳务合同、工资流水、经营记录等。
护理费能主张多少年?
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按护理依赖程度确定级别。鉴定意见写明“完全护理依赖”的,可以按二十年主张。
鉴定费谁出?
先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责任比例分担。起诉时把鉴定费列入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一定要鉴定人出庭吗?
不一定。当事人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时,鉴定人应当出庭;经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无异议的可以书面质证。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能同时做吗?
可以,但适用两套不同标准,结论可能不同。交通事故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同时构成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两条线分别主张,医疗费不重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伤残等级评定高度依赖伤情、鉴定时机与地方裁判口径,请勿据本文自行判断等级,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并由执业律师结合鉴定意见核算损失。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