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句话速查
被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能要求赔偿吗——先给结论。先看对方是“正当举报”还是“恶意诬告”:为公共利益按程序向有权机关反映问题,即便查证不实,举报人一般也不担责;但若捏造事实、四处散布,把无中生有的内容扩散给第三人,拉低了您的社会评价,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您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治安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 别“以牙还牙”:您也去散布对方的不实信息,很可能把自己也拖入侵权甚至治安处罚; - 别忽视“澄清”:拿到有权机关的书面结论后,及时向知情范围内的人澄清,有助于阻断损害扩大; - 别拖过时效:人格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越早主张越有利。
先说结论
①要区分“善意举报”与“恶意诬告”:为公共利益按程序反映问题,即便失实一般也不担责;
②捏造、歪曲事实四处散布、贬损您社会评价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可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
③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法院结合实际酌定;
④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会被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维权要点:保留举报内容和散布范围的证据,先要求停止侵害,协商无果再起诉或者报案。
真实案例: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入库编号/指导案例:2023-06-1-191-002
正文案例卡
常见问题
问:举报内容一部分是真的、一部分是编的,还能告吗?
答:可以。只要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并对外散布的部分,使您的社会评价受到不应有的贬损,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真实部分不影响对虚假部分的认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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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罪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