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 贪污贿赂罪 · 常见叫法:领导亲属、关系密切人、打招呼办事、离职干部

一句话速查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句话:不是官员本人,而是"官员身边的人"利用其影响力替人办事收钱,也能构成受贿类犯罪。找领导亲属"打招呼"、退休干部"发挥余热",都可能涉本罪。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三个提醒: ① "我没权,只是传话"也可能构罪——利用官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落入本罪。 ② 离职≠脱身——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钱,同样构成本罪。 ③ 标准参照受贿罪,但量刑档不同——数额标准(3 万/20 万/300 万)与受贿罪一致,但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三到七年/七年以上",比受贿罪轻。

先说结论

主体(三类):①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②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③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数额标准(法释〔2016〕9号第十条,参照受贿罪执行):数额较大 3 万元;数额巨大 20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300 万元。 三档量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数额标准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数额标准与受贿罪一致,量刑档不同。

情节数额标准对应刑罚
数额较大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300 万元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请托人对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二者可能同时被追究。

依据: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参照受贿罪执行)

量刑档次

情节数额标准法定刑
数额较大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300 万元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见问题

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多少金额入罪?
答:数额标准参照受贿罪,数额较大为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并具有特定较重情节的,也可构成。
问:配偶收钱、官员本人不知情,官员要担责吗?
答:若官员本人不知情且未参与,通常不构成受贿罪;但配偶可能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有共同故意,则可能构成受贿共犯。
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量刑一样吗?
答:不一样。数额标准相同(3万/20万/300万),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低于受贿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300 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内数额为本栏目依上方「立案数额标准」段补注的全国法定标准(幅度或统一标准),具体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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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此罪与彼罪

实务中最容易与本罪混淆的几个罪名,逐项对比行为结构、数额门槛与量刑差距。

全文与延伸阅读

本章其他罪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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