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行贿罪,一句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 万元就够刑事追究,500 万元最高可判无期。"钱没送出去""事没办成""对方退回来了"都不必然出罪。
三个提醒: ①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要件——请托事项本身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都属不正当利益;单纯催办依法应办事项的请托则另当别论。 ② "公司行为"不挡个人责任——单位行贿另构成单位行贿罪;经办的具体经办人、拍板的负责人都可能被单独追究行贿罪。 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也是罪——向公司、企业人员送好处费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标准按行贿罪的二倍掌握(6 万元起)。
先说结论
立案数额标准
「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按实际支付或应付数额计算)。
| 档次 | 行贿数额 | 对应刑罚 |
|---|---|---|
| 入罪 | 3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 入罪(数额+情节) |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 | 同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谋取职务提拔、向司法人员行贿等六种情形之一 |
| 情节严重 | 1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 万以上不满 100 万并具有从重情形的同样适用) |
| 情节特别严重 | 500 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50 万以上不满 500 万并具有从重情形的同样适用) |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起点按行贿罪的二倍执行(6 万元起)。
依据: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
量刑档次
| 形式 | 是否属于贿赂 |
|---|---|
| 现金、购物卡、黄金 | 是 |
| 房屋装修、债务免除 | 是(可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 |
| 会员服务、旅游安排 | 是(按实际支付或应付数额计算) |
| 正常人情往来、无请托事项的小额馈赠 | 一般不属于,但多名对象多次送可能被穿透认定 |
真实案例: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以"合办公司"名义获取利润、低价购房、明知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等受贿情形的认定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重大立功并非必然从宽
常见问题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