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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塑料制品、公民绿色消费义务与绿色供应链:三处新增与三个字的分量

第九百九十八条把一次性塑料的禁限、替代产品推广、使用回收报告三件事写进两款,并在替代产品前加了"且无害"三个字——这三个字针对的是可降解塑料名不副实的现实。第九百九十九条给公民设了绿色消费义务,第九百条给企业设了绿色采购与绿色供应链义务,两条都用"应当"。三处都有实质内容,但只有第九百九十八条有硬罚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货值一到三倍,使用环节一万到十万),另两条是无罚则义务。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义务#绿色采购 2026-10-29

绿色消费激励、以旧换新与政府绿色采购:一处义务升级与一处义务降格

第九百九十二条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第九百九十三条把价格税收引导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并列,第九百九十四条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三条里最值得琢磨的是第九百九十四条: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写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产品及再生产品",用的是"应当";法典改成"鼓励、支持将再生材料和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用的是"鼓励"。同一件事,从义务降为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里不设绿色要求,就不再构成违法。与此同时,旧法第四十六条五款里的三项(限制类项目限制性价格、低热值燃料上网电价、垃圾排放收费制度)也没有进法典。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采购#循环经济 2026-10-29

建筑、农业、标准与三类主体:绿色低碳义务的三种硬度

**第九百四十九条是整部法典唯一一条同时给国家机关、企业、公民三类主体设义务的条文,而且三款全部用「应当」**——不是「鼓励」,不是「倡导」。这是公民绿色低碳义务第一次以「应当」的表述进入法律文本,虽然内容仍是意识、参与、反对浪费这类软要求,但表述的强度变了。**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把「认证结果、标识信息的使用与效果评价」写进法条**,这是绿色产品认证制度第一次在环境法律里获得明确地位,此前它主要在《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框架下运行。**第九百四十六条首次把「气候适应型城市」写进法律**,与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并列,把城市建设的减排与适应两条线合并。**第九百四十七条的农业条款没有提化肥农药减量**——这是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废止)相比最明显的减法,减量要求现在只能从第九百四十条的「减少污染物产生排放」里推。**绿色采购的法律依据不在这一条**,在《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的品目清单里。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第946条#生态环境法典第947条#生态环境法典第948条 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