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五条:禁建、防渗、分层开采、封井与回灌
地下水污染防治五条(第二百八十六至第二百九十条)里,只有两条半有罚则:禁建区违法适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十万至五十万,并责令拆除关闭),防渗与监测井违法适用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万至二十万或十万至一百万),地下工程未采取防护措施落在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而分层开采(第二百八十八条)、封井回填(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工回灌(第二百九十条)三条,全法典找不到对应罚则。这个缺口决定了办案时的条文选择。
地下水污染防治五条(第二百八十六至第二百九十条)里,只有两条半有罚则:禁建区违法适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十万至五十万,并责令拆除关闭),防渗与监测井违法适用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万至二十万或十万至一百万),地下工程未采取防护措施落在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而分层开采(第二百八十八条)、封井回填(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工回灌(第二百九十条)三条,全法典找不到对应罚则。这个缺口决定了办案时的条文选择。
第二百八十三条管黑臭水体,六个动作全部压在地方政府身上,没有一个罚则;第二百八十四条管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三类评价、一份结论、一项公开义务;第二百八十五条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主体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三项。三条共同的麻烦在于:义务主体都是政府或部门,企业不是义务人,想追企业的责,只能借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这是水污染分编里最「软」也最容易落空的三条。
擅自取用地下水处罚,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把罚款上限从水法的十万元提到二十万元,还新增了禁采区、限采区五万到五十万元的加重档。但这一条只写了罚款,没写吊销取水许可证,也没写流域管理机构。这两样都还在水法第六十九条里,得回头去找。另一头,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那个兜底条款,是第十二节留给「有义务没罚则」的唯一出口,也是这一节与第十一节最大的体例差别。
**水功能区划还在,核定纳污能力那一段没了**——《水法》第三十二条用三款篇幅规定水功能区划的拟定、批准、备案,再用一款要求核定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只留了一句"国家建立健全水功能区划制度",把监测主体换成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意维持"改成了"应当保障维持"**——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把《水法》第三十条的注意义务升级为结果义务,还把《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搬了过来,只删掉"环境"二字。**饮用水水源地从"保护区"改成"名录"**——这是制度替换,不是措辞调整;《水法》第三十三条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仍在,但法典另立了名录管理和水量保障优先目标。**地下水从"严格控制"升级为"双控加储备"**——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新设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两个指标、地下水储备制度,明确"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这是《水法》第三十六条完全没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