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土地使用权人 共 4 篇

修复验收通过只是上半场:后期管理没做,罚一万到五十万

效果评估通过、报告备了案、地块移出名录,很多人到这一步就收工了。但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后面还挂着一句「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就是这一句的罚则。它罚格不高,却是本节唯一针对「修完之后」的条款。

法条深读 #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法典#合规 2026-10-29

接地降阻剂里的重金属:一条几乎无人注意的土壤禁令,罚十万起

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罚十万至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至一百万,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五千至二万。这条禁令覆盖电力、通信、建筑等所有接地工程,而它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专门的超标标准。

法条深读 #行政处罚#双罚制#生态环境法典 2026-10-29

土壤污染罚则的找法地图:十条罚则怎么罩住七十条义务

生态环境法典土壤污染罚则只有十条,要罩住第二编第五分编七十条义务。本篇给一张找法地图:先认地类、再认主体、再认行为落在哪一章、最后认罚格与执法主体,并交代 2026 年 8 月 15 日这条时间线怎么划。

法条深读 #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法典#合规 2026-10-29

找不到污染者谁修地:土地使用权人责任与技术服务机构连带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解决两个兜底问题: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时,未履行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对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的,销售者负责三包并赔偿损失。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则把技术服务机构拉进来,对造成的污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篇拆三个主体、两类归责、一个易错点。

法条深读 #连带责任#生态环境法典#环境侵权 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