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摊上两个人打起来。一个是本地口音,一个说着外地话。警察来了,把两个人一起带回派出所,问了两个小时。最后只给外地人下了处罚决定书:拘留五日,罚款二百。本地人做完笔录就走了,没有决定书,也没有不处罚决定书。
外地人不服。他记得很清楚,是对方先动的手,自己只推了一把。他跑去派出所问,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会核实」。他又打了投诉电话,对方说「已经转办」。三个月过去,没有下文。
他想知道的是:警察这样做,到底错在哪一步?错了以后,谁来管?管了以后,那个警察会怎么样?
这三个问题,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上。这一条只有一句话,一个逗号,三个词,却没有写任何处罚。
一句话定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这一条本身不设罚则,违反后的处分依据在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先把最容易误解的一点说清楚:第一百三十一条不是一把可以直接挥的刀。它是一句宣言,真正能落地的东西藏在它后面。
一、这条为什么一个字都没罚:宣示条款与罚则条款的分工
翻遍第一百三十一条,找不到「处」「罚」「给予处分」任何一个字。它只说了「应当怎样」和「不得怎样」。
立法上这叫宣示条款,或者叫原则条款。它的作用不是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是给后面一整章定调子。真正带后果的条文在后面:第一百三十九条列了十四项具体行为,每一项后面都跟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当事人拿着第一百三十一条去投诉,往往会得到一句「我们已经批评教育了」。这不是推诿,而是因为这一条确实只能支撑到「批评教育」这个层面。想要有实质后果,必须把行为对到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具体某一项上去。
这个区别在实际维权中非常关键。举同一个事实:警察接到报警后没出警。只援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方可以说「我们工作确实有不到位」;援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九)项「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对方就必须回答「出没出警」「几点出的警」「接警记录在哪」这三个具体问题。
一句话:原则条款用来讲道理,具体条款用来要结果。
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适用条件:三个词、一个主体、一个场景
把这一条拆开,其实只有三层。
第一层是主体: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这里有两层含义。对民警个人,追的是他本人的执法行为;对公安机关,追的是单位的执法行为。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专门写了「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出问题,落到的还是具体的人头上。
第二层是场景:办理治安案件。这四个字限定了射程。交通违法处理、户籍办理、刑事侦查,都不在这一条的范围内。刑事侦查阶段的问题,走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和其他规定;交通违法处理走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点常被忽略:很多人把「警察对我态度不好」一律往这一条上靠,实际上要先看当时在办的是什么事。
第三层是行为:五个正面要求加三个禁止。五个正面要求是依法、公正、严格、高效、文明执法;三个禁止是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这八个词里,前五个是方向,后三个是红线。方向可以评价,红线才能追责。
三、三个词不是三个罪名:先看它们在法条里怎么排
很多人一看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第一反应是对应三个罪名。这个直觉在刑法里大致成立,在治安法里不成立。
第一百三十一条把三个词并列,中间用的是顿号,不是「或者」。这意味着它们不是三选一,而是三种典型形态的列举。实践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沾上两个:警察收了当事人一条烟,然后把该做的笔录省了——收烟是徇私,省笔录是不履职,评价上可以同时落入徇私舞弊与玩忽职守。
更需要注意的是,这三个词在治安法里没有定义。它们的含义要到刑法和纪律规范里去找,但找到之后又不能直接搬回来,因为刑法上的罪名有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这三个词窄得多。
举个最直观的例子。「滥用职权」在日常语言里可以指任何越界的做法,但刑法上的滥用职权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个警察违规查了一个人的手机,是滥用职权,但不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没有达到重大损失。
所以正确的用法是:把三个词当作行为分类的标签,把刑法条文当作最严厉那一档的门槛,中间那一大段空白,由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填上。
四、「徇私舞弊」在治安案件里,多半够不上徇私枉法罪
这是这一条最容易被高估的地方。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是徇私枉法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场景限定得很死: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第二款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第三款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四类场景,没有一个叫「办理治安案件」。
治安案件是行政执法,不是刑事追诉。所以一个民警在治安案件里偏袒一方、把该拘留的放了、把不该罚的罚了,无论主观上多么明显地徇私,都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当事人和部分代理人误判,投诉材料里写着「涉嫌徇私枉法罪」,结果移送不出去,反而耽误了本来能走通的处分路径。
那么有没有能对上的罪名?有一条: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的关键在「应当移交」四个字。它管的不是「该拘留没拘留」,而是「该按刑事案件办却按治安案件结了」。比如把人打成轻伤,本该走故意伤害的刑事程序,却按殴打他人给了五日拘留了事——这才可能触及第四百零二条。
所以判断路径是两级:先看这个行为该不该走刑事,该走而没走,才谈得上第四百零二条;不该走刑事的,一律回到处分层面。
五、「玩忽职守」的门槛:重大损失这一关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放在同一个条文里,共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个结果要件。
这个结果要件把绝大多数治安案件里的失职挡在门外。接到报警晚到半小时、笔录做得潦草、该调取的监控没调、案件超期没结——这些都是失职,但很难说有「重大损失」。
结果是,玩忽职守罪在治安案件领域几乎不适用,真正起作用的是两处: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九)项的「不及时出警」,和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的「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后者接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分。
这里有一个反直觉的结论值得记住:对当事人来说,「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目标在治安案件里往往是错的。因为门槛太高,达不到就什么都不发生;而处分这条路门槛低得多,只要证明「应当做而没做」,就能启动。追责的目的如果是让执法机关改正、让案件重新办,处分比刑事有用得多。
什么时候玩忽职守真会入刑?通常是出了人命或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比如被多次报警求助、明确告知有人身危险,仍然没有出警,最后发生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重大损失」这一关才过得去。
六、「滥用职权」:从乱罚款到乱查人,第一百三十九条拆成了十三项
滥用职权是三个词里外延最宽的一个。治安法自己也知道这一点,所以在第一百三十九条里把它拆细了。
看第一百三十九条前十三个具体项,几乎每一项都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一种具体化:
第(二)项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是滥用。第(三)项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不按规定将罚没财物上缴国库,是滥用。第(四)项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所收缴、追缴、扣押的财物,是滥用。第(五)项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是滥用兼失职。第(六)项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是失职。第(七)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是徇私。第(八)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是滥用。第(九)项接到报警后不及时出警,是失职。第(十)项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是徇私。第(十一)项泄露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是滥权。
这一串列下来,你会发现一个规律:凡是能落到具体项的,就不要停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具体项有明确的行为描述,有明确的举证方向,被投诉方也很难用「工作方式方法问题」搪塞过去。
七、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十四项:三个词原样被接住了
十四项里最后一项是这样写的: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这一项是兜底项。它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三个词一字不差地搬了过来,前面加「其他情形」,后面加「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这一搬,意义很大。它意味着第一百三十一条虽然自己没有罚则,但它列的三种行为在第一百三十九条里有一个专门的入口。当事人不必硬把事实往第(一)项到第(十三)项里塞,只要说明行为属于三种之一且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能援引第(十四)项。
不过兜底项也有代价。「其他情形」四个字隐含一个前提:前十三个具体项没覆盖到。如果事实恰好落在一个具体项里,先援引具体项,把第(十四)项作为补充,效果更好。因为具体项不需要论证「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这个评价性要件,只需要证明事实。
这里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的变化。2012 年版第一百一十二条写的是「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只有一个词;同版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一)项的兜底项写的是「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只有两个词。现行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十四)项,都把「玩忽职守」加了进去。
这不是修辞上的补充。「徇私舞弊」指向主动做假,「滥用职权」指向越界行使,两者都以「做了某事」为前提;而「玩忽职守」指向的是不作为——该做没做、该管没管。把它写进条文,等于明确宣告:拖着不办、该查不查,与做假、越权一样,都是这一章要管的事。
八、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六档处分,从警告到开除
处分从哪来?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给了完整的答案。
条文分三款。第一款: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列了六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第三款: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这里的关键是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三个词,翻译成第二十二条的具体项。第二十二条列了十二项禁止行为,其中与治安案件最相关的是第(三)项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第(四)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第(五)项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第(七)项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八)项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第(十一)项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翻译的方法很朴素:偏袒一方、隐瞒对自己一方不利的证据,对第(三)项;拖着不办、该查不查,对第(十一)项;乱罚款、乱收费,对第(八)项;没有手续就搜,对第(五)项。
翻译完成,第四十八条才有适用余地。这一步不能跳。
九、政务处分法第七条:同样六档,作出主体不一样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列的六档,与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完全一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名称一样,性质不一样。行政处分是任免机关、单位对公务员作出的;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的。两条线可以并行,但一般不重复给予同一后果——实践中通常由监察机关统一作出政务处分,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处分与之衔接。
对当事人来说,这个区别的实际意义在于投诉入口不同。走行政处分,向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走政务处分,向监察委员会举报。两条路的受理标准、办理期限、反馈方式都不一样。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政务处分法第六十八条之类关于复审复核的规定,是给被处分人用的救济,不是给投诉人用的。投诉人不能对处分结果提起复审,只能对「有没有处理」这个事实提出质疑。
十、纪律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分:三个词怎么分
这三个词常被混用,实际指向三套不同的规范。
行政处分,依据是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对象是公务员,作出主体是任免机关或者单位,后果是六档处分加警衔调整。
政务处分,依据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象是全部公职人员(比公务员宽,包括参公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作出主体是监察机关,后果同样是六档。
纪律处分,通常指党纪处分,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象是党员,作出主体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后果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个党员民警的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引发三种后果:党纪上的警告,政务上的记过,行政上的记过。三者不互相吸收,也不构成重复处罚,因为规范依据和保护的法益不同。
当事人关心的往往是「他会不会丢工作」。这个问题只有一种答案能确定:开除。六档里只有开除和撤职会实质影响职务,降级影响级别,警告、记过、记大过主要影响考核和晋升。而实践中,治安案件里的执法瑕疵,落到警告、记过的居多。
十一、三条路之外还有监察委:监察法第十五条把人纳进来了
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了六类监察对象,第一类就是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治安警察属于公务员,天然在列。
监察法给的权限比督察部门宽。督察部门管的是执法规范,监察机关管的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所以当督察部门给出的答复不能让人信服时,向监察委员会举报是一条实在的路。举报的重点不是「他态度不好」,而是「他利用职务便利做了什么」「他应当做而没有做什么导致什么后果」。
需要提醒一句:监察机关办理的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不是当事人的民事或者行政争议。指望监察委帮你把处罚决定撤掉,方向就错了。监察委能让那个警察被处分,但不能替你撤销一份处罚决定——那是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的事。这两件事必须分开走。
十二、报警不处置:第(九)项比第一百三十一条好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九)项写的是: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这一项有三个词需要拆开。「接到」——要有接警记录,所以第一步是拿到接报案回执或者接警编号。「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报警内容要指向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治安违法,纯粹咨询或者求助不一定落入。「不及时」——这个「及时」没有统一标准,通常看辖区出警时限规定、路程、警力配置,实践中一般以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时间为判断。
这一项的好处是,事实简单、证据明确、不需要论证主观状态。有没有出警、几点出的警、从接警到到场用了多久,三个时间点一比就清楚。
第一百三十一条做不到这一点。它只说「应当高效」,高效到什么程度、慢多久算慢,没有标准。所以只援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投诉,很容易被一句「已督促整改」结束。
十三、什么叫「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五种典型形态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十四)项的核心要件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这五个字听着抽象,实际上可以归成五种形态。
第一种是该受理不受理。报警了不给接报案回执,或者口头说「这事我们不管」,没有书面凭证。治安案件有受案登记制度,受案要有记录。
第二种是该调查不调查。受案之后不询问、不取证、不调监控、不找证人,卷宗里只有一份报案笔录。
第三种是该处理不处理。事实查清了,既不下处罚决定,也不下不处罚决定,案子挂着。这一点很关键:不处罚也要有决定书,不能什么都不给。
第四种是超期限。治安案件有办案期限,超期不结又不办延期手续,属于程序违法。
第五种是该执行不执行。决定书下了,拘留没执行、罚款没催缴,也没有法定不执行的理由。
这五种形态,都不需要证明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只需要证明「应当做」和「没做」。举证难度比刑事低一个量级,这也是为什么处分路径更实用。
十四、举证:你需要准备的四类东西
投诉能不能推动,八成取决于材料。
第一类是时间线。接警时间、到场时间、做笔录的时间、离开派出所的时间、收到决定书的时间。能精确到分钟最好。时间线是所有后续判断的骨架。
第二类是书面凭证。接报案回执、受案回执、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罚款收据。这些是硬证据,拿不到的要记下「什么时间、向谁、要过、对方怎么答复」。
第三类是同步录音录像的线索。办案区有监控,询问室有录音录像设备。当事人不能直接调取,但可以在投诉材料里明确要求调取某日某时某室的录音录像——这一句写上去,对方就必须回应。
第四类是伤情与医疗记录。如果涉及打骂、推搡,当天的就诊记录、照片、验伤申请,都是必要材料。
把这四类整理成一页纸的时间线附在后面,比写三千字的控诉有用得多。
十五、实操指引:从报警到追责的六个步骤
第一步,报警时记下接警编号。电话报警有录音和编号,现场报警要接报案回执。这一步是后面所有动作的起点。
第二步,跟进案件进度。法定期限内没有结果的,书面或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催办一次,留下记录。
第三步,拿到处理结果。要么是处罚决定书,要么是不予处罚决定书。如果两样都没有,就直接进入下一步——这种状态本身就是问题。
第四步,选入口。执法行为不当,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涉及职务违法,向监察委员会举报;涉及应当移交刑事而不移交,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五步,针对处理结果本身,走复议或者诉讼。对处罚决定不服,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对不作为不服,同样可以复议、诉讼。
第六步,追责与救济并行,不要互相等待。很多人以为「先追责,追完再复议」,结果错过了六十日。两条线是独立的,各走各的。
十六、五种常见抗辩,以及它们为什么多半不成
第一种:我们已经处理了,只是没有告知你。这一条在第一百三十一条上通常成立,因为该条没有规定告知义务。但在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面前不成立——该条明确要求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种:这是内部管理问题,不对外。执法行为不是内部管理。处分决定本身可以不公开,但「有没有处理」这个事实必须反馈。
第三种:你没有利害关系,无权投诉。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写的是「公民或者组织」,没有加利害关系限定。任何人发现警察违法违纪都可以检举控告。
第四种:办案有裁量空间,轻重不同很正常。裁量空间针对的是「罚多少」,不是「罚不罚」「查不查」。同类事实差别对待、且说不出理由,就已经越出裁量范围。
第五种:你告错对象了,应该告公安局。这个抗辩对了一半。行政处分针对民警个人,行政赔偿针对公安机关,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公安机关。三个对象不同,不能混在一个投诉里。
十七、追责之后能拿到什么:处分不赔钱,赔钱走另一条路
这是当事人最容易失望的地方。
处分是纪律后果,它不产生任何给付内容。那个警察被记过,当事人的损失一分钱也不会因此得到弥补。
要钱,走国家赔偿。治安案件属于行政程序,如果因为违法执法造成了人身伤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造成财产损失,依据该法第四条。程序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公安机关)提出,两个月内不赔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要撤销或者改变处理结果,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要那个警察被处理,走督察、监察、检察三条线。
三件事,三个通道,互不替代。把它们混在一起,往往哪一件都办不成。
十八、办案民警是对方的亲戚:回避要自己提,机关不会主动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说「公正」,但「公正」是个形容词,没有标准。这一条之所以不能单独用,根子就在这里。
治安法其实给了一个能落地的东西——第九十五条。它规定三种情形应当回避:民警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同时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这三个情形一摆,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公正」就有了可操作的形态:不是问「他态度公不公正」,而是问「他跟这个案子有没有那三层关系」。
最要紧的一句常识是:回避必须自己提。办案机关不会主动去查民警和当事人是不是亲戚,卷宗里也不会有一页写着「已核查办案人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当事人不提,这件事就默认不存在。
提的时机越早越好。第一次被询问的时候就可以提,书面写一份回避申请,写明是哪一种情形、依据是什么。口头提出的,要求记入询问笔录——这一句写上去,后面就有据可查。
决定主体也分两层:办案民警的回避,由其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所以申请递交给办案单位,不是递交给那个民警本人。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是程序违法。它不必然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但可以作为复议或者诉讼中的一条独立理由,尤其是在有其他程序瑕疵并存的时候。这一点比空泛地说「他不公正」有用得多。
十九、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区别。 公安机关内部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内部执法监督规定。这套制度的启动主体是公安机关自己,处理结果是内部追责,当事人只能提供线索,不能主导程序。它与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关系是:第一百三十一条是法律层面的原则宣示,执法过错追究是内部落实机制。
与渎职罪名的区别。 两个罪名的门槛是「重大损失」,且由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或者监察机关调查。治安案件里的失职绝大多数达不到这个门槛,所以刑事路径在数量上极少。
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徇私枉法罪限于刑事追诉、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执行四类场景,治安案件不在其中。这是本节最重要的界线。
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处分解决「人怎么办」,赔偿解决「钱怎么办」。前者不给钱,后者不处理人。
二十、时限:哪些有期限,哪些没有
投诉举报没有法定时效。任何时候发现执法违法违纪,都可以检举控告。但时间越久,证据越难取,这是事实上的限制。
行政复议六十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行政诉讼六个月,同样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这两个期限是硬期限,过了就丧失救济权。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两年,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注意这个起算点:要先用复议或者诉讼确认违法,两年才起算。
追责本身没有期限,但处分有时效。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在应当发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这一条对当事人意味着,拖得太久,处分也可能落不下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九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刑讯逼供、体罚、打骂、虐待、侮辱他人的;
-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所收缴、追缴、扣押的财物的;
-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十一)泄露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 (十二)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十三)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 (十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 (一)警告;
- (二)记过;
- (三)记大过;
- (四)降级;
- (五)撤职;
- (六)开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见问题
警察偏袒对方,只罚我不罚他,这属于第一百三十一条里的哪一种?
多数情况落在「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判断方法是看有没有「私」:收了东西、碍于人情、受人请托,是徇私;没有私情但明显违反规定区别对待,是滥用职权。如果只是证据采信不同、认定事实有分歧,那属于裁量问题,不落在这一条上,应当走复议或者诉讼解决。
我可以直接告那个警察徇私枉法罪吗?
不可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徇私枉法罪限于刑事追诉、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执行四类场景,办理治安案件是行政执法,不在其中。能对上的是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前提是「应当移交刑事而没有移交」,不是「该拘留没拘留」。
投诉以后,会不会有人告诉我处理结果?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这是唯一明确写「告知结果」的条文。但「查处结果」告知到什么程度,实践中往往只是「已处理」三个字,具体处分种类一般不属于应当告知的内容。
警察超期没结案,我能要求他赔偿吗?
超期本身不产生赔偿。国家赔偿要求有实际损害,比如人身自由被违法限制、财物被违法扣押损毁。单纯拖延办案,能主张的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要求限期处理,而不是要求赔钱。
我投诉了三个月没回音,下一步该找谁?
三条路可以并行。向上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再投诉一次,留书面记录;向同级监察委员会举报职务违法;对不作为本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条路互不冲突,但注意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期限,不要因为等投诉结果而错过。
处分有哪几档,最重的是什么?
六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列的名称完全一致。最重是开除,其次是撤职。此外还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警衔,必要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治安案件里,警察失职真的会被判刑吗?
极少。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治安案件里的拖延、漏查一般达不到这个门槛。真正入刑的通常是多次报警求助被明确告知有人身危险仍未出警、最终发生严重后果这类情形。
办案区的录音录像,我能要求调取吗?
可以在投诉或者复议材料中书面提出调取要求,写明具体日期、时段、房间。当事人没有直接调取权,但提出要求后,办案机关有义务回应,且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依规定应当保存备查。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十三)项还把「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本身列为可处分行为。
对处分结果不满意,我能再申诉吗?
不能。处分是对民警的纪律后果,投诉人不是处分决定的相对人,无权对处分种类提起复审、复核或者申诉。投诉人能把关的是「有没有处理」这个事实,以及自己的处罚决定、赔偿请求。
这件事拖久了,是不是就没法追了?
投诉举报本身没有时效。但处分有时效,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一定期限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国家赔偿两年,都是有硬期限的。所以正确的做法是:救济程序立即启动,追责线索同步提交,不要串行等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执法过错的具体认定、处分档次、投诉受理口径存在地区差异,个案能否启动追责、能追到哪一档,取决于接警记录、案卷材料与办案期限的实际状况。已经形成争议的,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全部案卷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