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带进办案区,说好问几句话,结果问了整整两天。
中间睡了两三个小时,坐在椅子上,没躺下过。出来的时候,脚肿了,脑袋是木的。他后来才知道,治安案件里,询问查证的时间是有上限的。
他想追究,但不知道从哪下手。打人了吗?没有明显外伤。超时了吗?是的,但他不知道超时算什么事。
答案在第一百三十九条里。这一条列了十四项,每一项都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定义: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超过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不执行罚缴分离、私分扣押财物、不及时出警、通风报信、泄露秘密、剪接删改录音录像等十四项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有前款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项不是随手列的。它几乎覆盖了治安案件从受案到执行的全流程,每一道容易出问题的关口,都在里面留了一个位置。
一、构成要件:十四项分成五组才看得清
原条文是连续列举,读起来容易串行。按性质分组,脉络就清楚了。
第一组,对人(第(一)(二)项):刑讯逼供、体罚、打骂、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第二组,对钱和物(第(三)(四)(五)(六)(八)项):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财物上缴国库;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追缴、扣押的财物;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第三组,对职责(第(九)(十)项):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第四组,对信息与记录(第(十一)(十二)(十三)项):泄露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将办案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信息样本用于无关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别人;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第五组,兜底(第(十四)项):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组看下来,会发现一个规律:对人、对钱、对职责、对信息、兜底,正好是五种最容易出问题的权力形态。
这个分组不是官方分类,条文本身是连续列举。分组的好处是便于定位:你手上有一件具体的事,先判断它属于哪一组,再在这一组里找最贴近的那一项。找项的时候有一个原则——宁可少列,不要滥列。列三项以上而每一项都不扎实,反而会让受理机关觉得整份材料是情绪化的;只列一项但证据齐,反而容易被推动。还有一点:同一件事可能同时落进两项。比如把人关了两天又动了手,既落第(一)项也落第(二)项,可以并列,但要把两件事的证据分开整理。
二、第一组:对人,最重的一条线
第(一)项是「刑讯逼供、体罚、打骂、虐待、侮辱他人」。
这一项没有「情节严重」的限定。也就是说,打一巴掌、骂一句脏话、让人跪着、不给饭吃,都可能落进这一项。当然,处分档次会因情节而异,但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违纪。
与之呼应的是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这一条没有罚则,它是宣示性的,真正的责任在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二)项是「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这一项的关键是「时间限制」四个字。
询问查证的时间上限,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超过这个上限继续把人留在办案区,就是这一项。注意它写的是「限制人身自由」,不是「超时工作」——只要人不能自由离开,超过上限就算。
这两项的共同点:证据相对容易固定。伤情有照片、有病历;时间有笔录上的起止时间、有办案区的出入登记、有监控。相比后面几组,这两项的举证难度最低。
三、第二组:对钱和物,五项各有各的口子
这一组是十四项里最密集的,五项全跟财物有关。
第(三)项针对罚款的去向:不执行罚缴分离,或者不按规定上缴国库。这一项的实质,是防止执法变成创收。
第(四)项针对扣押物: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所收缴、追缴、扣押的财物。手机、现金、赌资、作案工具,进了办案单位就不能动。动了就是这一项。
第(五)项针对被害人的财物: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追缴回来的赃款赃物,该还的要在期限内还,不能一直扣着,更不能先用。
第(六)项针对保证金: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交的保证金,如果最终没有逃避执行,要退。
第(八)项针对票据: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这一项最容易当场验证——收钱不给票,或者票上写一百、实收三百,都是。
五项合起来是一条完整的资金链:收进来(第(八)项)、管起来(第(四)项)、交上去(第(三)项)、还回去(第(五)(六)项)。链条上每一环都设了红线。
四、第三组:对职责,两项都关乎别人的安危
第(九)项是「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
这一项的要害在「要求制止」四个字。不是所有报警都落进这一项——咨询、投诉、非治安事项,不在此列。但如果报警内容是「有人正在打人」「有人正在砸店」,这就属于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及时出警就是违纪。
「不及时」怎么判断?看接警记录、出警记录、路程远近、当时的警力状况。没有绝对标准,但有明显不合理的,可以质疑。
第(十)项是「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这一项性质最严重,因为它不是过失,是故意。通风报信可能同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五、第四组:对信息与记录,三项都是新增或改写
这一组是二〇二五年修订着墨较多的地方。
第(十一)项是泄露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项是把办案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指纹、血样、人脸、手机数据,都在这一项的保护范围内。
第(十三)项是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这一项是全新的,也是最能说明立法意图的一项——它把「证据的完整性」本身当成保护对象。
三项合起来是同一个方向:办案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办案,不能挪用、不能外流、不能篡改。这和第一百三十七条要求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是配套的。
六、第五组:兜底那一项,为什么不能省
第(十四)项是「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十三项是列举,第十四项是兜底。没有它,前面十三项之外的违法行为就落不到这一条;有了它,判断标准变成三个词的组合: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加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这一项的适用门槛比前十三项高。前十三项是行为犯——做了就算;第十四项要求达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程度,通常需要证明主观状态或者严重后果。
七、「依法给予处分」:处分是什么,有哪几档
条文写的是「依法给予处分」,具体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政务处分法第七条列的六档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两套体系在名称上一致,适用主体不同:公安机关内部给的是行政处分,监察机关给的是政务处分。同一个行为,可能既有行政处分,又有政务处分。
注意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还有两个特殊措施:降低警衔、取消警衔,以及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这两样不属于处分种类,是管理措施,但在实践中对当事人的影响很直接。
八、「构成犯罪的」:十四项分别对应哪些罪名
条文的后半句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半句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接了起来。
第(一)项对应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注意这个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侦查人员在内。
第(一)(二)项还可能对应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第(十四)项对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项通风报信,可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项私分、侵占、挪用,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这个对应关系说明一件事:十四项里,轻的是纪律问题,重的直接是犯罪。同一条文,横跨两个法律领域。
九、单位也要担责:第二款那句话
第十四项之后还有一段: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款把责任主体从「人民警察」扩展到「公安机关」,处理的是「单位行为」。有些违法不是某一个民警的决定,而是所里、队里的做法,比如统一按某个标准收取保证金、统一不给票据。这种情况下,追责对象是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对当事人而言,这一款的实际意义是:投诉时可以同时指向「具体办案人」和「单位做法」,后者往往更容易查证,也更难推脱。
十、第一百四十条:赔礼道歉与赔偿
十四项讲的是「责任」,第一百四十条讲的是「后果」。
条文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分两层。第一层是赔礼道歉,只要「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就成立,不以造成损害为前提。第二层是赔偿,要求「造成损害」。
两层的关系是递进的:违法但不一定有损害,有损害才谈赔偿。
十一、赔礼道歉:一句对不起,法律上是什么
赔礼道歉在实务中常被当成「虚的」,其实它有实际内容。
第一,它是法定义务,不是恩惠。条文用的是「应当」。
第二,它有场合要求。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也就是说,道歉不是私下说一句,而是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它可以作为赔偿的补充。有些案件损害难以量化,赔礼道歉加消除影响,是更实际的救济。
实务中,赔礼道歉常见于两种情况:一是违法拘留后释放,二是违法扣押财物后返还。前者影响人身自由和名誉,后者影响经营。
怎么提,有讲究。写在申请里,不要只口头说。国家赔偿申请书上,除了写请求赔偿多少钱,可以单列一项「请求在某某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范围怎么写?如果是单位内部传开了,写「在所在单位范围内」;如果是在小区里被带走、邻居都看到了,写「在小区范围内」;如果上了网,写「在原发布平台」。
对方不道歉怎么办?这属于不履行赔偿决定的一部分,可以在后续的诉讼里一并主张。但要注意: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后仍不执行的,实务中通常采取公告或者登报的方式替代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也就是说,道歉这件事,法律上有办法强制,只是过程比较绕。
十二、赔偿:两条路,走哪条
赔偿有两条路,选错了会白跑。
第一条是国家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程序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行为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逾期不赔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是民事赔偿。 如果损害是由民警的个人行为造成,且与行使职权无关,走的是民事侵权这条路。
分界线是「是否行使职权」。办案过程中打人,是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走国家赔偿;下班后在饭店里因为私怨打人,是个人行为,走民事。
这条界线有时不好划。判断的要点是:行为与职权有没有关联、是不是在履职时间与场所、是不是以职务身份实施。
十三、赔多少:国家赔偿的计算口径
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的赔偿有明确标准: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还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有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单独一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注意「造成严重后果」这个前提——不是所有案件都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几个计算细节值得说明。
日平均工资用的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统一,不按地方标准。这个数字每年调整一次,跨年度的案件要分段计算。
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则上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要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提供工资流水和单位误工证明;无固定收入的,参照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一块的争议通常最大,因为「实际减少」和「本来能挣多少」是两件事。
医疗费、护理费按实际支出计算,要票据。后续治疗费可以另行主张,或者在赔偿决定里预留。
财产损失的赔偿,一般按直接损失计算。被扣押的财物损坏或者灭失的,按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间接损失(比如因为手机被扣导致生意没谈成)原则上不赔,这一点要有预期。
十四、十四项之外:不规范但不算违纪的行为
有必要说明一个边界,避免把所有不满意都往十四项上靠。
态度冷淡、解释不清、办事拖拉但没超过法定期限、告知不完整但没有影响权利、笔录记得粗糙但没有实质错误——这些属于执法规范化问题,可以投诉、可以要求整改,但很难落到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具体某一项。
区分标准是:十四项列举的是对权利的实际侵害或者对职责的实际违反,不是服务质量问题。把服务质量问题当成违纪来投诉,往往得到一个「不属实的答复」,反而消耗了后续主张的可信度。
这两类问题在制度上有不同的处理通道。服务质量问题走执法监督和群众评议,可能的结果是通报、整改、培训、考核扣分。违纪问题走督察、监察,可能的结果是处分。前者不进入个人档案,后者会。
还有一层叫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它的范围比十四项宽,覆盖那些尚未达到违纪程度的办案失误,比如文书错误、程序遗漏、期限延误。这一层由公安机关内部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结果通常是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办案。
三层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过错追究管「办错了」,违纪追责管「违规了」,刑事追责管「犯罪了」。同一件事可能同时触发两层或者三层。
十五、举证:最难的一关
十四项写得清楚,难的是证明。
时间类的(第(二)项),靠三样东西:询问笔录上的起止时间、办案区的出入登记、监控录像。三样凑齐,超时就是客观事实。
伤情类的(第(一)项),靠两样东西:当天的伤情照片、当天的就诊病历。隔几天再去验伤,因果关系会被质疑。
财物类(第(三)至(六)(八)项),靠票据和清单:扣押清单、罚款票据、保证金收据。这些东西当场就该给,没给的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信息类(第(十一)至(十三)项),靠比对:录音录像的时长与笔录记载是否吻合、有没有跳帧、有没有中断。这一类举证最难,通常需要专业手段。
还有一条通用的:同案人、在场人的证言。多一个人作证,可信度就高一层。
十六、实操指引:四步走
第一步,先固定证据。 伤情拍照、就诊、记下时间线和在场人。监控有保存期限,越早提出调取越好。
第二步,判断落在哪一项。 对照十四项,找出最贴近的一到两项,不要一次列十项。列得越散,越像情绪宣泄。
第三步,选对渠道。 要追究人,向督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要撤销处罚,走复议或者诉讼;要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三条线可以并行,但材料要分别准备。
第四步,算清期限。 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这三个期限不等人。
材料清单可以照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款票据、保证金收据(有哪样带哪样);伤情照片和病历;能证明时间线的证据(笔录照片、出入登记、通话记录);在场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一份写清时间、地点、人员、行为、诉求的书面材料。
如果同时走三条线,材料准备三份,不要用同一份投三个地方。给督察的材料重点写行为违纪,给复议机关的重点写程序违法,给赔偿义务机关的重点写损害后果。侧重点不同,被采纳的概率也不同。
十七、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投诉的区别。 本篇讲的是「凭什么追责」,投诉讲的是「找谁追责」。前者的依据是第一百三十九条,后者的依据是第一百三十三条。
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诉讼审查的是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撤销决定;追责审查的是办案人员的行为,给予处分。前者能让处罚失效,后者能让人员受处理。
与国家赔偿的区别。 追责是「罚人」,赔偿是「补钱」。两者可以并存,但程序完全独立。
与内部处分的区别。 内部处分是公安机关自己给的,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给的,两者可能同时存在,依据分别是人民警察法和政务处分法。
与执法过错的区别。 执法过错是内部责任追究的概念,范围比十四项宽,包括一些尚未达到违纪程度的失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刑讯逼供、体罚、打骂、虐待、侮辱他人的;
-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所收缴、追缴、扣押的财物的;
-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十一)泄露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 (十二)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十三)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 (十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 (一)警告;
- (二)记过;
- (三)记大过;
- (四)降级;
- (五)撤职;
- (六)开除。
常见问题
被关了两天两夜,算不算超时?
要看询问查证的时间上限。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询问查证的时间有明确规定,超过上限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就落进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项。判断依据是笔录上的起止时间和办案区的出入登记,不是凭感觉。
民警推了我一把,没有伤,能追责吗?
可能。第(一)项写的是「打骂、虐待、侮辱」,没有要求造成伤害。有伤情的,处分会更重;没有伤情的,行为本身仍然可能构成违纪。但举证难度大,最好有监控或者在场人。
被扣押的手机一直不还,怎么办?
落进第(五)项「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先书面要求返还,保留申请记录;不还的,向督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反映,也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罚款给了,票据没给,能追责吗?
能。第(八)项明确把「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票据」列为违纪行为。记下时间、地点、金额、警号,向督察机构投诉,同时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票据问题。
民警把我的笔录内容说给别人听,算哪一项?
可能落进第(十一)项泄露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也可能落进第(十二)项个人信息被用于无关用途。要看泄露的内容和对象,以及是否造成后果。
录像被剪了一段,口供还能用吗?
第(十三)项把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列为违纪。至于口供能否使用,要看录像缺失是否导致无法排除非法取证。行政案件里,程序违法的后果可能是撤销处罚决定。
追责和撤销处罚,能同时进行吗?
可以。两条线独立:追责针对人,撤销针对决定。但要分别准备材料,不能指望一份投诉同时解决两件事。
赔偿要多少钱,有标准吗?
人身自由的赔偿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羁押几天算几天。医疗费、误工费按实际损失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不是每个案子都有。
赔礼道歉能不能要求公开?
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影响范围包括原影响所及的单位、社区、网络平台。
事情过去一年了,还能追责吗?
追责本身没有统一的短期时效,但证据会消失,监控通常只保存三十日至九十日。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越早启动越好。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十四项的具体认定、处分档次、赔偿数额,取决于证据、情节与本地执法与监察机关的口径,个案差异极大。正在接受调查、已经受到处理或者准备申请国家赔偿的,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全部案卷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