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办过一个棋牌室的案子。公安夜里突击检查,认定现场有人在赌博。清点的时候,桌上现金、抽屉里的现金、每个人身上的现金全部算作赌资,一共八万多;此外还扣了麻将机、验钞机、店里的监控主机、老板本人的手机,以及停在门口的一辆车——那辆车是老板借给朋友开的,朋友当晚正好在店里打牌。
三个月后处理结果出来:八万多全部收缴上缴国库;麻将机、验钞机没收;手机退还;车也退还,但要老板提供行驶证、借车协议和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车不是他的。
老板想不通的有两件事:钱是我自己兜里的,凭什么全算赌资?车是朋友的,凭什么扣了三个月才还?
这两个问题,一个落在「赌资怎么认定」,一个落在「财物是谁的」。它们都属于治安案件里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吃亏的一块:对物的处理。治安处罚决定书只管人,财物怎么处理,走的是另一套规则。
一句话定义:收缴,是公安机关对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工具,收归国有或者按规定处理;追缴,是把违法行为取得的财物追回,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害人的上缴国库。
构成要件
一、四个动作分清:扣押、收缴、追缴、没收
实务中最常见的混乱,是把这四个词当成一回事。它们分属不同环节,救济路径也不一样。
扣押是调查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管这件事: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它的特点是临时性——为了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先把东西控制住,案子办完再处理。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结论。
收缴是对物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了四类对象: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用具、本人所有的作案工具。它的特点是终局性——东西收走,不再返还,依法处理(销毁、上缴、拍卖等)。
追缴也是处理决定,但方向相反。 第十一条第二款管的是违法所得:把行为人因违法得到的财物追回来,有被害人的退给被害人,没有被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规定处理,款项上缴国库。
没收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列为处罚种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列举的处罚种类只有四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件,没有把没收写进去。治安案件里的对物处理,走的是第十一条的收缴、追缴,而不是作为处罚种类的没收。
四类处罚各自的适用条件与幅度,见治安处罚的种类。这个结构差异有实际意义:收缴、追缴在治安案件中是独立于处罚决定的处理决定,所以第一百二十一条把它们与处罚决定并列,单独赋予复议、诉讼的权利。 这意味着即便你接受拘留、接受罚款,仍然可以单独就「东西该不该收走」提起诉讼。
二、收缴的四个对象:三个不问归谁,只有工具看「本人所有」
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了四类,逐项看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结构。
第一类,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违禁品本身就不允许个人持有,谁拿着都要收,不问所有权。这类物品收走之后通常销毁。
第二类,赌具、赌资。 赌具是麻将机、扑克牌、筹码这类专门用于赌博的器具;赌资是用于赌博的钱款。这两类同样不问归谁——桌上摆的麻将机哪怕是租来的,也照样收;赌资哪怕是别人刚还的钱,只要在赌桌上,也算。
第三类,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同样不问归属,见即收。
第四类,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只有这一类明确写了「本人所有」。四个字,决定了大量案件的走向:借来的刀、租来的车、公司名下的设备,原则上不能收缴。
为什么要区分?因为前三类的危害来自物品本身或者用途的违法性,谁持有都危险;第四类的危害来自「用它干了坏事」,如果工具不是行为人自己的,收走就等于让无辜的第三人承担后果。
三、「本人所有」三个字:借来的车、租来的设备、公司财产
这三类财产在实务中最容易被误收,也最容易被要回来。
借来的车。 开别人的车去打架,车是交通工具,不是作案工具(除非用来撞人)。即便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因为不是本人所有,也不能收缴。扣押可以(作为证据),但案子办完应当返还。
租来的设备。 租来的音响、租来的发电机用于违法活动,所有权在出租方。出租方不知情、且属于正常经营租赁的,属于善意第三人,财物应当返还;出租方明知用于违法仍然出租的,另当别论,可能面临自己的行政处罚。
公司名下的财产。 员工开着公司的车、用公司的设备实施违法行为,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除非能证明公司明知或者授意,否则不能收缴。
主张第三人所有权,要准备三类材料:权属证明(行驶证、发票、产权登记)、占有关系的证明(租赁合同、借用协议、劳动合同)、以及第三人不知情的说明。材料越完整,返还越快。这个思路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是一致的: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四、追缴:违法所得退给谁、没有被害人怎么办
追缴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典型的有:偷来的财物、骗来的钱、强拿硬要的东西、组织赌博抽头渔利的部分、介绍卖淫收取的介绍费。
它的去向分两种。
有被害人的,退还被侵害人。 这是第一顺位。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这一点,以为东西被公安收走就没了。实际上被偷的手机、被骗的钱,只要查明属于被害人,应当返还。实务中要主动提交权属证明、购买凭证、报案记录,推动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比如组织赌博的抽头款、没有具体被害人的违法所得。
这里要注意一个区分:追缴的是「所得」,罚款是「处罚」。 一个人赌博赢了五千,这五千要追缴;同时还要按赌博条款罚款。两笔钱性质不同,一笔是把不该得的拿走,一笔是额外的制裁,不能相互抵扣。
五、赌资怎么算:桌面、随身、筹码、流水、车房
赌资认定是这类案件里争议最大的部分,因为它直接决定收缴多少。
现场的钱,通常全部计入。 桌面上正在用的现金、已经换成筹码的钱、每个人随身携带的现金,实践中一般都算赌资。理由是赌局尚未结束,随身现金随时可以投入。这一点很多人不服,认为「我兜里的钱没上桌」,但执法实践基本如此。
银行卡余额、理财账户,一般不算。 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已经用于赌博、或者准备用于赌博。仅凭「他在赌场」不能推定卡里的钱是赌资。
转账流水,要区分性质。 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如果能与赌局的时间、金额、对手方对应上,可以认定为赌资;如果是正常生意往来、借款还款,要有相反证据。这类争议往往需要调取完整流水、核对聊天记录。
车辆、房产等大额财产,一般不算赌资。 除非能证明是用赌资购买、或者被用作赌博场所(场所另涉「为赌博提供条件」)。开篇那个案子里,朋友的车之所以最终退还,就是因为既不是赌资,也不是本人所有的作案工具。
抽头渔利单独处理。 组织者按比例抽取的那部分,属于违法所得,走追缴;用于赌博的本金,走赌资收缴。两者可能同时存在。
六、扣押的程序:清单、见证人、录音录像、解除
程序上的瑕疵,往往是当事人要回财物的唯一抓手。第一百零五条给了几条硬要求。
第一,范围限制。 只有「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才能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店里正常经营用的验钞机、与案件无关的私人物品,不属于这个范围。
第二,对被害人和善意第三人的特别保护。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但其中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这一条是开篇那个「车被扣三个月」的直接依据——如果车属于善意第三人,本应登记而不是扣押。
第三,清单与见证。 扣押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
第四,录音录像。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但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这一条对程序违法是有杀伤力的。
第五,及时处理。 扣押不是长期保管。案件办结后,该收缴的收缴、该追缴的追缴、该返还的返还。长期扣着不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至于收缴决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派出所能不能自己拍板,见谁有权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七、收缴、追缴决定能不能告:可以,而且是独立的诉讼标的
这是本篇最值得记住的一条实务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写得很清楚: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个要点。
第一,原告不限于被处罚人。 被侵害人也可以告——比如被害人认为应当返还给自己的财物被收缴了,可以就此提起诉讼。
第二,标的是独立的。 收缴、追缴决定与处罚决定是两个行政行为,可以分别起诉。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处罚决定(拘留、罚款)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对财物处理不服,另行起诉,法院单独审查收缴是否合法。
第三,审查重点是权属和范围。 法院通常审查三件事:财物是否属于法定收缴对象、是否属于本人所有、数量认定是否有证据支撑。这三项中任何一项站不住,收缴决定就可能被撤销。
八、和刑事追缴的衔接:一案两程序,财物只处理一次
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及治安和刑事,财物的处理要避免重复。
治安程序中的收缴、追缴,在案件转为刑事后,通常由刑事程序统一处理。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两套规则的实质内容高度相似,但主体和程序不同。
已经收缴的财物,刑事程序中不重复没收。 实务中的做法是由办案机关随案移送,法院在判决中一并处理;已经上缴国库的,判决中说明情况,避免二次执行。
被害人的返还请求不因程序转换而消灭。 无论在哪个程序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都应当返还。这一点在两个程序里是一致的。
要注意程序回转的风险。 案件先按治安处理、财物已经收缴,后来发现涉嫌犯罪转为刑事的,收缴决定应当随案处理,不能「先收走再说」。这也是为什么要保留完整的扣押清单和收缴决定书——它们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基础。
九、收缴之后东西去哪了:四条去向,几类特殊物品还要移交
当事人最常问的第二个问题是「收走以后呢」。第十一条只写了「按照规定处理」,具体去向按物品性质分四类。
第一条路,销毁。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通常销毁。销毁要有清单、有记录、有见证,不能一句「已处理」了事。这类物品不存在返还问题,因为它本身就不允许流通。
第二条路,上缴国库。 赌资、没有被害人的违法所得,登记造册后上缴。开篇那个案子里八万多现金的去向就是这一条。上缴国库意味着钱进了财政账户,不再与案件当事人发生关系;如果事后证明认定错误,通过复议、诉讼或者国家赔偿解决,而不是从国库直接退。
第三条路,公开拍卖。 一般物品(比如用于违法的普通设备、无被害人的财物)可以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拍卖要走公开程序,不能内部处理,更不能由办案人员或者其亲属购买。
第四条路,返还。 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这是唯一一条「物归原主」的路径,也是最需要当事人主动争取的一条。
还有几类特殊物品要走移交: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移交主管部门;食品、药品涉及安全的,移交市场监管或者药监部门。电子数据载体(手机、电脑)通常先提取、固定数据,再返还设备——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案子手机扣了很久还是还了。
十、保管责任:扣坏了、丢了,谁来赔
扣押期间,财物在公安机关手里,保管责任也在公安机关。这一点在法律上有明确落脚。
第一层,妥善保管义务。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易腐、易失效的物品,可以依照规定先行处理,但要做好记录、保留价款。
第二层,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把两类行为列为追责情形: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所收缴、追缴、扣押的财物;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通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层,赔偿责任。 违法扣押、违法收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申请赔偿。财产损坏的按损害程度赔,灭失的按价值赔,能返还的优先返还。
对当事人来说,能做的三件事是:贵重物品要求拍照封存、在清单上写明外观和功能状态、索要保管记录。这三样东西在索赔时是基础证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但是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 (一)警告、通报批评;
-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五)行政拘留;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收缴与没收。 在治安案件里,「没收」不是一个独立的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只列了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件四类。对物的处理走第十一条的收缴、追缴。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虽然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列为处罚种类,但治安案件适用的是特别规定。这个区别决定了两件事:一是文书名称不同(收缴决定书、追缴决定书,而不是处罚决定书),二是救济时可以单独针对财物处理起诉。
追缴与责令退赔。 追缴是公安机关依职权把违法所得追回;责令退赔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向被害人赔偿。治安案件里主要用追缴,刑事程序里两者并用。对被害人来说,追缴到位最直接,退赔则依赖行为人的履行能力。
扣押与收缴。 扣押是临时的调查措施,收缴是终局的处理决定。判断标准是看文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是过程性文书;收缴决定书是终局性文书。很多人拿到扣押清单就以为东西没了,其实还在过程中。
治安追缴与刑事追缴。 对象相似(都是违法所得),但依据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与刑法第六十四条),主体不同(公安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程序不同。案件性质一旦转为刑事,财物处理原则上随刑事案件走。
收缴与罚款。 罚款是处罚,钱从当事人手里交到国库,属于额外负担;收缴是把不该由当事人持有的财物收走,属于恢复原状。两者可以并存,不能相互抵扣。
收缴与暂扣。 暂扣许可证件是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列的处罚种类,针对的是「资格」;暂扣财物在治安案件里没有独立地位,属于扣押这种调查措施。实践中有些文书把「暂扣」和「扣押」混着写,看文书时要抓住实质:有没有期限、有没有清单、有没有处理结论。
追缴与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要求的是「把状态恢复过来」,比如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追缴要求的是「把不该拿的钱交出来」。两者可以同时使用,但性质不同,不能拿责令改正代替追缴,也不能因为已经追缴就不再责令改正。
收缴与民事返还。 收缴是公法上的处理,返还是私法上的请求权。被害人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主张返还原物,也可以推动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两条路互不排斥,但执行时要注意避免重复受偿。
实操指引
一、现场被扣东西,第一件事是要清单
不要急着争辩,先把清单拿到手。清单是后续所有主张的基础,没有清单,连「扣了什么」都说不清。
清单要看五项: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品牌、型号、颜色、磨损)、持有人签名、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少一项,后面都可能扯皮。
二、能当场说明归属的,当场说
车是借的、手机是公司的、设备是租的,当场把行驶证、租赁合同、公司证明拿出来,请办案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持有人主张所有权人为某某」。这句话写不写,后面差别很大。
当场说不清的,事后三日内补交书面材料,并要求收件登记。
三、要回财物的四步
第一步,书面申请。 向办案单位提交《解除扣押/返还财物申请书》,写明物品、扣押时间、权属情况、法律依据,附证据材料。
第二步,催办与投诉。 案件办结后仍不返还的,可以向办案单位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第三步,复议或者诉讼。 针对收缴、追缴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注意期限:复议一般是六十日,诉讼是六个月,具体起算点看文书送达日期。
第四步,国家赔偿。 违法扣押、违法收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申请赔偿。这一步通常放在复议、诉讼之后,因为需要先确认行为违法。
四、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准备三类材料
权属证明:行驶证、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设备购置发票、产权证。
占有关系证明:借用协议、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财产归属说明。
不知情说明:书面说明第三人不知道财物被用于违法活动,附相关证据(如租赁用途、正常经营记录)。
三类材料齐了,返还的可能性大幅提高。开篇那个案子里,车能要回来,靠的就是这三样。
五、赌资争议怎么举证
要证明某笔钱不是赌资,可以从三个方向入手:资金来源(工资、货款、借款的凭证)、时间线(转账发生在赌局之前或者之后)、用途(有对应的合同、发票、聊天记录)。
要证明某件物品不是赌具,看它的日常用途。麻将机放在棋牌室,属于经营设备;放在家里,属于生活用品。场所性质、经营资质、使用记录都是证据。
要证明违法所得已经退赔,保留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已经退给被害人的部分,不应重复追缴。
六、经营场所被查:三类财物要当场分开
棋牌室、KTV、足浴店、网吧这类场所被查时,现场财物往往一锅端。要争取的,是当场把三类财物分开列明。
第一类,经营设备。 有营业执照、有购置发票、按正常方式使用的设备,属于经营财产。这类财物即便与案件有关,也应当尽量采取登记、拍照的方式固定,而不是一律扣押。
第二类,涉案物品。 赌具、赌资、违禁品、吸毒用具,属于必须收缴的范围,争也没有意义,重点转向数量和权属的准确性——数量少算一件是一件,权属写清是别人的就能要回。
第三类,个人物品。 员工的手机、钱包、钥匙、私家车,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现场人多手杂,最容易被误收,要在清单上逐项核对。
分开列明的意义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清单上写清类别,后续主张返还时,办案单位要说明为什么扣押这一类;清单上含混写成「一批物品」,主张起来就被动。
七、异地办案、跨省扣押怎么处理
实践中还有一类麻烦:案子由 A 地公安办,财物在 B 地被扣。处理上有三个着力点。
第一,管辖与协作。 异地扣押通常通过协作机制完成,扣押清单上应当有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记录。没有配合记录、只有一份手写清单的,程序上存在瑕疵。
第二,返还的对接。 案件办结后,返还一般在扣押地办理,也可以申请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协调。需要本人到场或者委托他人,委托书要写清物品名称和数量。
第三,救济的管辖。 对收缴、追缴决定申请复议,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提起诉讼,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法院提出。异地办案不影响这个规则,但要注意期限从文书送达之日起算。
常见问题
警察当场把我身上的钱全收走了,说是赌资,合法吗?
要看钱与赌局的关联。现场查获的赌局,桌面现金、已兑换筹码、随身现金,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赌资;但如果能证明某笔钱与赌博无关(比如刚取的工资、准备交的房租,有取款凭证和用途证明),可以主张排除。关键动作是当场要求开列清单、注明金额和来源,事后书面提出异议。
手机被扣了三个月,说是在做电子数据检查,合理吗?
扣押要与案件有关且有必要。手机作为电子数据载体,可以扣押;但如果数据已经提取固定,继续扣押就缺乏必要性。可以书面申请返还,或者申请对已提取的数据进行封存后返还手机。长期扣押不处理,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借给朋友的车被他开去打架,车会被没收吗?
一般不会。第十一条对作案工具限定了「本人所有」,车不是行为人的,不能收缴。但作为证据可以扣押,案子办结后应当返还。你需要提供行驶证、借用协议、身份证等材料证明所有权和借用关系。如果车主明知对方要去打架仍然借车,性质会不同,可能涉及共同违法。
赌资是全部没收,还是只没收赢的那部分?
按赌资收缴,不是按输赢结算。现场用于赌博的钱款,不论输赢,一般整体认定为赌资予以收缴。赢来的钱属于违法所得,也在追缴范围。两者可能出现竞合,实务中不重复计算,但当事人不能主张「我只输了,所以不该收」。
收缴决定和处罚决定是一张纸吗?
通常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书处理人身自由和罚款,收缴、追缴另行制作决定书或者在同一份决定书中单列处理事项。要看清楚文书上写的是「收缴」还是「扣押」,两者的救济路径和期限不同。
我对拘留没意见,但对没收我的车不服,还能告吗?
能。第一百二十一条把收缴、追缴决定与处罚决定并列,作为可以单独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对象。实践中可以只针对财物处理部分起诉,不影响已经执行的拘留。起诉期限是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算。
被害人怎么把被偷的东西要回来?
主动提交权属证明和报案材料,向办案单位书面申请返还。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还被侵害人,这是第一顺位。如果财物已经被收缴上缴国库,可以就收缴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主张返还。
已经被收缴的东西,还能通过国家赔偿要回来吗?
要看收缴是否违法。如果收缴对象错误(比如收了第三人的财产)、范围超限(比如把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收走)、或者程序严重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主要是返还财产,财产已经处理无法返还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前提是先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确认行为违法。
棋牌室的麻将机,算赌具还是经营设备?
看用途和场所。有营业执照、按小时收取台费、不参与输赢结算的,属于经营设备;以抽头渔利为目的、按赌局抽成的,属于赌具。实务中会综合营业执照、收费标准、账本、证人证言判断。这一区分直接影响是否收缴,也影响是否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案子转刑事了,之前被治安收缴的钱怎么办?
随案移送,由刑事程序统一处理,不重复没收。已经上缴国库的,法院在判决中说明情况。被害人仍然可以主张返还。要注意保留好治安阶段的收缴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它们是刑事程序中主张权利的基础材料。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财物是否属于收缴、追缴范围,取决于物品性质、权属关系与证据情况的综合判断,个案差异极大,财物已经被扣押或者收到收缴决定的,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扣押清单、权属材料与案卷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