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追缴与责令退赔是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追缴;违法所得已被挥霍、毁损、转移而无法追回原物的,责令犯罪分子折价退赔;追缴、退赔的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适用条件:追缴与退赔各管一段
这两个词经常被连在一起说,实际各管一种状态。
追缴,针对「原物还在」的情形。违法所得还在,或者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比如用赃款买的房、车、股票),司法机关把它查扣、追回。追缴的对象不限于原物——赃款转化成的财产,同样在追缴范围内,这是「追缴」比「退赔」更有力的地方。
责令退赔,针对「原物已经不在」的情形。钱被花掉了、东西被卖掉了、被毁损了,追不回来,就责令犯罪分子按价赔偿。所以「退赔」在性质上是折价补偿,方向是填平被害人的损失。
两者的共同点:都不是刑罚。刑法第六十四条位于总则「刑罚」一章之前,性质上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与判处刑罚并行不悖、互不折抵。这一点很重要——追缴退赔到位,不能替代刑罚;判了刑,也不能免除追缴退赔义务。反过来,积极退赃退赔是量刑的从宽情节,可以在量刑上体现。
返还被害人优先,这是第六十四条的核心顺序。条文的表述是「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应当」加「及时」,不是「可以」。顺序上: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先返还被害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上缴国库。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被骗的钱」应当走追缴退赔而不是没收财产。原文见刑法第六十四条。
还有一条容易忽略的分流规则。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意味着盗窃、诈骗这类案件的被害人,救济通道就是追缴退赔,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点在实务中极常被搞错。
庭审阶段:涉案财物必须被调查
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把涉案财物的审理程序写得很细,这是辩护与被害人代理都能用上的一条。
第一款:「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请注意三个动作:调查权属与来源、由公诉人举证说明、听取辩护方意见。这不是走过场——「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必须经举证证明,推定不成立。
第二款:「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案外人」这一款是善意第三人、共有人、真实权利人的入口——比如被犯罪分子用赃款买了东西的原所有权人之外的第三方、被借用账户的持卡人、与被告人共有的房产共有人。注意「必要时可以通知出庭」,这意味着案外人有权要求参加庭审并发表意见。
第三款是全篇最硬的一句:「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举证不能的后果是不没收,而不是「存疑没收」。这一句是涉案财物领域最重要的证明责任规则。
判决与执行:没追到案的怎么办
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
第四百四十五条则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后一句「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解决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判决时钱已经花光了怎么办?答案是——判决不因「追不到」而免除义务,义务持续存在,什么时候发现财产什么时候追。这意味着退赔义务不随时间消灭,也意味着被告人出狱后仍可能因该义务被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 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追缴 | 责令退赔 | 没收财产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
| 前提 | 违法所得原物或转化物存在 | 违法所得已不存在,折价赔偿 | 犯罪分子合法财产 | 人身受侵害、财物被毁坏 |
| 性质 | 涉案财物处理措施 | 涉案财物处理措施 | 附加刑 | 民事诉讼 |
| 归属 | 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 | 赔偿给被害人 | 上缴国库 | 赔偿给被害人 |
| 能否另案起诉 | 不能(已由刑事程序处理) | 不能 | 不涉及 | 可以(判决不支持的另诉) |
| 对量刑 | 退赔情况作为量刑情节 | 同左 | 不涉及 | 赔偿情况作为悔罪表现 |
实操指引
- 先判断属于哪一类损失,这决定了走哪条路。被拿走、被骗走的钱——走追缴退赔,不能提附带民事;被打伤、被砸坏的东西——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断标准是「非法占有、处置」还是「毁坏、侵害」,不是「损失金额大小」。两类情形的完整分流规则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要主动主张。追缴退赔不是自动完成的,需要有人提供财产线索、提出返还请求。把转账凭证、账户信息、财产线索整理成清单,在侦查阶段就交给办案机关,效果远好于判决后再说。三条路的对比见被骗的钱怎么要回来。
- 案外人要抓住庭审这一关。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给了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要求出庭的机会。错过庭审阶段,判决生效后再争,只能走执行异议或审判监督,难度大得多。主张权属要有证据:出资凭证、登记信息、共有协议、赠与文书。
- 「不能确认就不得没收」这句要记住。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款把证明责任压在控方——「可能有问题」不是没收的理由。辩护方与案外人都可以直接援引这一句。
- 判决后没追到,义务不消灭。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退赔义务可能长期存在,出狱后仍会被执行。反过来对被害人是好事——什么时候发现财产什么时候申请执行。
- 退赔到位要主动要「量刑从宽」。第一百七十六条最后一句「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是有明确依据的。退赔的时点、方式、是否取得谅解,都会影响从宽幅度,退赃、退赔对量刑有什么影响有细致的档次说明。
- 执行阶段的实操问题另有一套规则。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发还,赃款赃物的追缴:退赔义务怎么执行讲的是执行端的具体操作。
- 追缴错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司法机关违法追缴、违法扣押导致损失的,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参考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以及没收财产与追缴的性质区别;被害人权利清单见刑事被害人问答。
常见问题
被诈骗的钱,能不能在刑事案子里一起要回来?
能,但走的是追缴退赔这条路,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所以正确做法是在刑事程序中提供财产线索、主张返还,而不是另外写一份附带民事起诉状。
钱已经被挥霍光了,判决还有意义吗?
有。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尚未足额退赔的,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义务不因「当下没钱」而消灭,出狱后有财产的仍可执行。 这与「判了也没用」的直觉相反。
我的东西被犯罪分子卖了,买的人不知情,能追回吗?
这属于案外人权属争议,要看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给了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要求出庭的机会,你应当在庭审阶段提出。如果第三人系善意取得且支付合理对价,追缴会遇到障碍,此时可以向犯罪分子主张退赔。
退赔了能不能少判?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最后一句、以及量刑规范中都有体现。但要注意:退赔越早、越完整、是否取得谅解,影响程度差别很大。判决后再退,从宽空间已经很有限。
公司账户被冻结,钱是客户打给我的,不是赃款,怎么办?
这正是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款的适用场景:「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你要做的是举证说明资金来源合法——合同、发票、流水、客户证言。庭审阶段提出权属异议,必要时申请出庭。
追缴和没收财产是不是差不多?
差别很大。追缴是把违法所得追回来,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没收财产是刑罚,没收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上缴国库。同一个案子里两笔钱可能同时存在,走向完全不同,别把「我的钱被没收了」当成结论——先看判决写的是追缴还是没收。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违法所得的认定、赃款转化物的追缴范围、案外人权属异议的审查标准、善意取得的适用,各地审判与执行实践存在差异,具体以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定为准。涉及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作为案外人主张权属、或者需要申请返还与退赔的,建议委托执业律师在庭审阶段及时介入。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