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一、案情速览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挪用资金九千余万元,还伪造印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被判十五年,赃款赃物共计八千一百余万元予以追缴。
其中包含他以自己公司名义投资的一块土地使用权(折价一千九百五十万元);刑满释放后他申请国家赔偿,说这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违法处置。
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已将该土地作为赃物追缴,公安依判决发还被害单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国家赔偿范围。指导案例44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赔偿请求人卜新光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安徽省公安厅立案侦查,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被逮捕,捕前系深圳新晖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自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承包经营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期间,未经授权安排人员私自刻制、使用属于安信公司专有的公司印章,并用该假印章伪造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担保文书,获得证券业务部营业资格,构成伪造印章罪;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两次向他人开具虚假资信证明,造成一千零三十二万元重大经济损失,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将证券业务部资金九千一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八十六元挪用,用于其个人所有的新晖公司投资及各项费用,与证券业务部经营业务没有关联,且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证券业务部、安信公司承担,应视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赃款、赃物共计八千一百零六万零五百元予以追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认定查封和判令追缴的土地使用权,即指其以新晖公司名义投资的一块土地使用权。案发后,安徽省公安厅追回赃款一千六百八十九万零五百元,赃物、住房折合一千六百二十七万元,查封新晖公司投资的价值二千八百四十万元房产和一千九百五十万元土地使用权。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其刑满释放。另查明,案发后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以拆借二千五百万元债务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于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一日移送安徽省公安厅侦查处理;安徽省公安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涉案土地予以解封并将追缴的土地使用权返还被害单位,用于抵偿该案中其以证券业务部名义拆借的债务。其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主张公安厅以其购买的土地抵偿银行欠款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三百一十六万六千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及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在承包经营证券业务部期间,未经授权私刻公司印章并冒用,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向他人开具虚假资信证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证券业务部资金九千一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八十六元,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对包括其以新晖公司名义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共计价值八千一百零六万零五百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价值一千九百五十万元)的赃款、赃物判决予以追缴。其以新晖公司出资购买该土地部分使用权属个人合法财产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已将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挪用资金罪赃款、赃物的一部分予以追缴,其无权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追缴的财产要求国家赔偿。关于其主张公安机关以该土地抵偿其所欠银行八百万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三百一十六万六千元的问题:在其涉嫌犯罪案发后,该银行起诉其及证券业务部、安信公司八百万元债券回购协议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已执行,该案与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的二千五百万元债务纠纷案不是同一民事案件;安徽省公安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将判决追缴的土地使用权发还给其侦办的二千五百万元资金案的被害单位,具有事实依据,没有损害其利益,其主张与事实不符。综上,涉案土地已经二审刑事裁定予以追缴,赔偿请求人主张公安机关违法返还土地造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其他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生效判决追缴的财产,不能反过来要国家赔偿
逻辑很直接:财产是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赃物并判令追缴的,公安机关只是执行判决。执行判决的行为如果不违法,就不产生赔偿责任。如果认为判决本身错了,正确路径是对生效判决申诉、申请再审,而不是走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审查的是「行使职权是否违法」,不是「判决是否正确」。这两条路的门槛、程序、后果都不同,走错了就白费。
「我公司投的」不等于「我的合法财产」
赔偿请求人的核心主张是:土地是新晖公司出资购买,属个人合法财产。但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新晖公司是他个人所有,投入的资金来源于挪用证券业务部的资金,所以那块地本质上是赃款转化而来的赃物。这个「穿透」很关键——看资金来源,不看登记名义。实务中很多赃款赃物都经过公司、亲属、代持等层层包装,法院看的是钱从哪来。
发还给谁,也要看依据
本案发还的对象是「被害单位」,用于抵偿他冒用单位名义拆借的债务。赔偿请求人说这是拿他的地抵了他欠银行的八百万元。最高法审查后发现两件事不是一回事:八百万元那笔是债券回购协议纠纷,判决已执行;二千五百万元那笔是拆借纠纷,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侦办。公安发还土地对应的是后一个案子,与八百万元无关。所以「以地抵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国家赔偿的边界在哪
赔的是「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等。它不解决「判决对不对」「赃物认定准不准」这类问题。所以当事人如果认为刑事追缴错了,路径是:对生效判决申诉、申请再审;或者在执行追缴过程中提出异议。走国家赔偿,通常会被以「不属于赔偿范围」驳回。
给当事人和办案机关的提示,以及一个延伸
当事人:涉及刑事追缴的案件,先把「追缴」和「发还」两个环节分开看——追缴依据是判决哪一项,发还对象是谁、依据是什么、有没有超出判决范围;对判决不服走申诉,对执行行为不服走执行异议,对国家赔偿要单独评估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办案机关:发还赃物要写清依据(哪份判决、第几项)、对象(被害单位名称)、方式(折价、实物、抵偿哪笔债务),全程留痕并送达;这些材料日后就是应诉的核心证据。本案还有一个制度点值得注意:刑事追缴与民事债务的清偿顺序。当同一笔财产既涉及刑事追缴、又涉及民事债权时,通常按「被害人优先受偿」的原则处理,但具体还要看财产性质、查封顺位、是否已善意取得。实务中这类交叉案件非常复杂,建议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及时提出权属异议,不要等到执行阶段再争。
判决追缴的东西,公安机关只是把它送回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卜新光以安徽省公安厅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公刑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称安徽省公安厅越权处置经济纠纷,以其购买的“深坑村土地”抵偿银行欠款违法,提出安徽省公安厅赔偿经济损失316.6万元等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卜新光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安徽省公安厅立案侦查,于1999年9月5日被逮捕,捕前系深圳新晖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晖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卜新光自1995年1月起承包经营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部)期间,未经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授权,安排其聘用人员私自刻制、使用属于安信公司专有的公司印章,并用此假印章伪造安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担保文书,获得了安信证券部的营业资格,其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卜新光在承包经营安信证券部期间,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两次向他人开具虚假的资信证明,造成1032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作为安信证券部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将安信证券部资金9173.2286万元挪用,用于其个人所有的新晖公司投资及各项费用,与安信证券部经营业务没有关联,且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应视为卜新光挪用证券部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安徽省公安厅追回赃款1689.05万元,赃物、住房折合1627万元;查封新晖公司投资的价值2840万元房产和19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共计价值8106.05万元。卜新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判决:一、卜新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赃款、赃物共计8106.05万元予以追缴。卜新光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2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刑事判决认定查封和判令追缴的土地使用权即指卜新光以新晖公司名义投资的“深坑村土地”使用权。2009年8月4日,卜新光刑满释放。
又查明:在卜新光刑事犯罪案发后,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原系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深发行)以与卜新光、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存在拆借2500万元的债务纠纷为由,于1999年12月2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发行还以与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存在担保借款纠纷,拆借资金合同和保证金存款协议纠纷为由,于2000年3月10日,同时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审理,案号分别为(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2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3号。2000年4月19日,安徽省公安厅致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并依法移送安徽省公安厅统一侦办。
2000年7月15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2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3号民事案件移送安徽省公安厅。2000年8月24日,安徽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对“深坑村土地”进行查封。对(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发行诉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的拆借金额2500万元债务纠纷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于2001年9月21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公安厅侦查处理,同时通知深发行、安信公司、安信证券部已将该民事案件移送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厅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生效后,对“深坑村土地”予以解封并将追缴的土地使用权返还被害单位安信证券部,用于抵偿安徽省公安厅侦办的(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民事案件中卜新光以安信证券部名义拆借深发行2500万元的债务。
再查明:在卜新光刑事犯罪案发后,深发行认为安信证券部向该行融资2000万元,只清偿1200万元,余款800万元逾期未付,以债券回购协议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卜新光及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要求连带清偿欠款8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1月9日作出(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卜新光返还给深发行2570016元及使用2000万元期间的利息;卜新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安信证券部和安信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在执行中已由深发行与安信公司达成和解,以其他财产抵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安徽省公安厅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卜新光在承包经营安信证券部期间,未经安信公司授权,私刻安信公司印章并冒用,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向他人开具虚假的资信证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安信证券部资金9173.2286万元,已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对包括卜新光以新晖公司名义投资的“深坑村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共计价值8106.05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价值1950万元)的赃款、赃物判决予以追缴。卜新光以新晖公司出资购买的该土地部分使用权属其个人合法财产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已将新晖公司投资的“深坑村土地”价值1950万元的使用权作为卜新光挪用资金罪的赃款、赃物的一部分予以追缴,卜新光无权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追缴的财产要求国家赔偿。
关于卜新光主张安徽省公安厅以“深坑村土地”抵偿其欠深发行800万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16.6万元的主张。在卜新光涉嫌犯罪案发后,深发行起诉卜新光及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800万元债券回购协议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并已执行。该案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1日移送安徽省公安厅侦办的(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发行起诉卜新光及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拆借2500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不是同一民事案件。安徽省公安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将判决追缴的价值1950万元的“深坑村土地”使用权发还给其侦办的卜新光以安信证券部名义拆借深发行2500万元资金案的被害单位,具有事实依据,没有损害其利益。卜新光主张安徽省公安厅以“深坑村土地”抵偿其欠深发行800万元,与事实不符。
卜新光要求安徽省公安厅赔偿违法返还“深坑村土地”造成其316.6万元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深坑村土地”已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皖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予以追缴,赔偿请求人卜新光主张安徽省公安厅违法返还土地给其造成316.6万元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其他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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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1)法委赔字第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2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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