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室里坐了四个小时。空调开得很足,人却越坐越冷。对面那个民警把笔录本往桌上一摔,说了一句「你这态度,进去了自然有人收拾你」。旁边年轻的协警伸手在他肩上推了一把,让他「坐直了」。
没有伤痕,没有监控画面流出来,笔录上只写了「如实供述」。
他后来一直在想两件事:那句话算不算威胁,那一推算不算动手;如果算,能把他怎么样,自己又能拿到什么。
这两问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上。这一条只有一句禁止,没有分档,也没有写后果。
一句话定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依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身体伤害的另走国家赔偿。
这一条短,但它后面连着三套完全不同的后果:处分、刑罚、赔偿。三套的门槛、程序、能拿到的东西都不一样,混在一起谈,往往哪一头都落不实。
一、第一百三十二条把三个词并在一起,是有意的
打骂、虐待、侮辱,三个动词,中间两个顿号。
如果是随便列举,立法上更省事的写法是「不得殴打、体罚」,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就是这么写的。偏偏这一条选了三个词,而且把「侮辱」放进去,说明它管的不是单纯的肉体伤害。
「打骂」管的是动手和动口,「虐待」管的是持续性的折磨,「侮辱」管的是人格贬损。三者共同的落点是:办案过程中,人不能因为被办案而被剥夺基本尊严。
这个理解决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如果只把它读成「不许打人」,那么骂人、羞辱、让人长时间蹲着、不给水喝,全都漏出去了。这不是立法本意。
反过来也要注意,它管的是「办案过程中」。街头执法时一句不耐烦的话,是不是落在这一条里,要看当时是不是在办理治安案件。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成为争点。
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适用条件:三个要件,一个容易看漏的限定
拆开看,这一条有三个要件。
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协警、辅警单独动手,不直接适用这一条,但要看民警有没有指使、纵容——这一点后面单列一节。
场景是办理治安案件。刑事侦查阶段、交通执法现场、日常巡逻,不在这一条的射程内,分别走别的规范。
行为是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四个要件藏在字里,最容易被看漏: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这五个字把被侵害人、证人、旁听的人、路过的群众全排除在外了。一个被侵害人在派出所被民警骂了一顿,严格按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字面,这一条用不上。
这不是条文写错了,而是它后面还有一条更宽的。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写的是「刑讯逼供、体罚、打骂、虐待、侮辱他人的」,用的是「他人」两个字,没有限定身份。
所以正确的援引顺序是:被处罚人被打骂侮辱,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都能用;被侵害人、证人被打骂侮辱,只用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这个细节在写投诉材料时很实用,很多材料一上来就写「违反第一百三十二条」,对方一句「你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就能挡回来。
三、「打骂」:一下也算,但要分开看「能不能处分」和「能不能赔」
「打」这个字没有程度要求。推一把、拽一下、拍一下后脑勺,都算。
但接下来要分成两个问题,很多人在这里就混了。
第一个问题:能不能处分。答案是能。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没有要求造成伤害,只要存在打骂行为,就可以启动处分。当然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只作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不一定落到六档处分上。
第二个问题:能不能赔。答案要看有没有伤。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写的是「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落脚点在「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没有伤,赔偿请求立不起来。这不是执法机关刁难,是条文本身的结果要件。
所以「推了一把没伤」这种情况,正确的预期是:处分可能有,赔偿基本没有。反过来,如果推倒导致骨折、软组织挫伤有明确诊断,两条线可以同时走。
四、「虐待」:它和「打骂」的差别在持续和状态
虐待这个词,刑法里出现过很多次,指的是持续性、反复性的肉体或者精神摧残。放到办案场景里,它指向的不是一瞬间的动手,而是一段时间里的状态。
典型形态:长时间不让坐、不让睡、不让上厕所;冬天让只穿单衣站着;反复辱骂持续数小时;故意不给饭吃。
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单看每一个动作都很轻微,合起来才构成摧残。所以取证的重点不是某一次,而是整段的时长、频次和具体内容。
这里有个实务上的难点:办案区的监控通常只拍画面不录声音,或者只覆盖走廊不覆盖询问室。当事人能提供的往往是自己的陈述加上时间线,证明力偏弱。所以一旦发生,最要紧的是记住时间点——几时几分到几时几分,哪个房间,谁在场。这三样写清楚,调取监控才有靶子。
五、「侮辱」:办案语言和人格贬损之间有一条线
这是三个词里最难界定的一个。
民警说「你老实点」,是办案语言。说「你这种人我见多了」,是情绪表达。说「你妈怎么生出你这种东西」,是人格贬损。
界线在哪?通常看三点:是否针对人格本身而非行为;是否使用贬损性、歧视性的词汇;是否在有他人在场的场合。
第一点最关键。评价行为是办案需要,评价人格不是。「你打人不对」是前者,「你就是个畜生」是后者。
第二点看词汇。带地域歧视、性别歧视、身份歧视的说法,即使语气平和,也落在侮辱里。
第三点看场合。当着其他被询问人、当着围观群众骂,比一对一时骂,性质更重。
需要提醒的是,侮辱的主观感受差异很大。同样一句话,有人觉得是玩笑,有人觉得是羞辱。所以投诉时不要只写「他骂我」,要写原话。原话是最有力的东西,转述会失真,评价会跑偏。
六、与刑讯逼供罪的分水岭: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目的要件
很多人把「警察打我」直接等同于刑讯逼供,这是概念上的错位。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写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这条有三个要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目的是逼取口供或者证言。
第三个要件是分水岭。
一个民警因为被询问人顶了一句嘴,扇了他一巴掌——有打的行为,但没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第一百三十二条照样违反,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照样能处分,但刑事这条路走不通。
反过来说,如果打是为了让人签字、让人改口供,即使只打了一下,也可能构成刑讯逼供。
还有一层:治安案件里的被询问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治安案件是行政程序,被询问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严格按条文,治安案件里根本不存在刑讯逼供罪的适用空间。
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忽略。治安案件里警察动手,刑事上通常只能往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上靠,而这两个罪名的门槛都比刑讯逼供罪高。
七、虐待被监管人罪为什么用不上派出所询问室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管的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
关键词是「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人」。
派出所的询问室、办案区,不是监管机构。人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是「被传唤人」,不是「被监管人」。所以在这个阶段被虐待,第二百四十八条用不上。
什么时候用得上?人被送进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之后。那时候他成了被监管人,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协助管理的民警)对他动手,才落在第二百四十八条里。
这条界线对当事人有实际意义:同样是挨打,在派出所和在拘留所,能援引的罪名不同,举证方向也不同。拘留所里有监控、有同监室的人、有入所体检记录,证据反而更好取。
八、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限「人犯」,第七项不限
这一条列了十二项禁止行为,其中两项与打人有关。
第(四)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第(七)项: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两项的差别在对象。第(四)项的对象是「人犯」,指的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处于被羁押状态的人。第(七)项写的是「他人」,没有任何限定。
所以打一个路过的证人,落在第(七)项;打一个被传唤的嫌疑人,第(四)项和第(七)项都可能落;打一个已经被拘留的人,两项都能落。
第(七)项还有一个半句容易被忽略:「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这四个字把「自己不动手、让协警动手」的情形也罩住了。这一句在实务中非常有用——很多案子里动手的是辅警,民警站在旁边看着,甚至说了一句「你们看着办」。这种情况按第(七)项的后半句评价,责任仍然落在民警身上。
九、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处分怎么落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开头是「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就是「刑讯逼供、体罚、打骂、虐待、侮辱他人的」。
这一项把五个动词并列,比第一百三十二条多两个(刑讯逼供、体罚),对象是「他人」,比第一百三十二条宽。
处分种类回到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身没有分档,具体落到哪一档,看情节——是否造成伤害、是否针对多人、是否在调查后仍不改正、是否有其他违纪叠加。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还有一句: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句话的意思是,单位层面的管理失职也要落到人头,不能只处理动手的那一个人。
十、赔偿走哪条路: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分岔
这是本文最需要记住的一节。
同样是被警察打伤,走哪条赔偿程序,取决于当时办的是什么案子。
如果是治安案件——行政程序——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属于行政赔偿。程序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赔、或者对赔偿方式、数额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刑事案件——侦查程序——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属于刑事赔偿。程序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两条路的差别不只是机关不同。行政赔偿可以起诉到法院的行政庭,走行政诉讼程序;刑事赔偿不进普通诉讼,走的是赔偿委员会的特别程序,不公开开庭,书面审查为主。
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走错门。治安案件被打,却按刑事赔偿去申请复议、找赔偿委员会,材料一转再转,时间全耗在路上。
十一、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行政程序里的殴打虐待
条文原文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个要点。
第一,「等行为」三个字是开放的。不只是殴打和虐待,推搡、强制带离时的过度用力、违法使用约束措施,都可能落进来。
第二,「唆使、放纵他人」被明确写进去了。民警没动手,但让辅警动手,或者看见辅警动手不制止,同样构成。
第三,结果要件是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没有伤,这一项不成立。
同一条还有第(四)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和第(五)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是手铐铐得太紧导致手腕受伤,第(四)项比第(三)项更贴切。
十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刑事程序里的刑讯逼供
刑事赔偿这一侧的表述几乎一样:(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差别在于它前面还有三项,都跟刑事强制措施有关:违法拘留、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
这说明第十七条整体是围绕刑事程序设计的。把治安案件往里塞,会在第一步就卡住——赔偿义务机关会问:这是刑事案件吗?
所以判断顺序是:先确定案件性质,再选条文。治安案件、行政强制措施,走第三条;刑事侦查、刑事强制措施,走第十七条。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十五条的「严重后果」
很多人关心「能不能要精神损失费」。答案是:能,但门槛不低。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写的是: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拆成两层。第一层,只要致人精神损害,就有三项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三项不以「严重后果」为前提。
第二层,精神损害抚慰金要以「严重后果」为前提。什么叫严重后果,法律没有定义。实务中通常看:伤害程度(是否构成轻伤以上)、影响范围(是否在一定范围内被知晓)、持续时间(是否长期无法恢复正常生活)、是否有医学诊断(如创伤后应激障碍)。
所以「被骂了几句」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基本拿不到;但要求赔礼道歉,是有依据的。
这一点值得强调:赔礼道歉不是「额外的客气」,它是法定的赔偿方式之一,可以写进赔偿请求里,也可以在诉讼中单独主张。
十四、证据:伤情、监控、同案人、就医记录
这类案子的难点从来不是法律,是证据。
第一是伤情。当天的就诊记录最有用,写清部位、大小、颜色、压痛。隔几天再去,证明力大打折扣。有条件的,事发后尽快申请伤情鉴定。
第二是监控。办案区有监控,这是常识。当事人不能直接调取,但可以在投诉、复议、赔偿申请中书面要求调取,写明日期、时段、房间号。要求写上去,机关就必须回应。
第三是同案人。同一个案子里被一起带来的人,往往目睹了全过程。他们的联系方式要留下,后面可能需要证言。
第四是自己的陈述细节。不要写「他打了我」,要写「他用右手背拍了我的后脑两下,第三下我躲开了,当时在场的还有另外两个人」。细节越具体,越像真的,也越容易被核实。
第五是时间线。几点进办案区、几点开始问、几点发生的冲突、几点离开。时间线是所有证据的骨架。
十五、实操指引:被打之后的七十二小时
第一步,当场记住三件事:谁动的手(警号、体貌)、在哪(哪个房间)、几点。能记住第四件更好——当时还有谁在场。
第二步,离开后立即就医。哪怕只是红肿,也要去,要有病历。这是后面一切主张的基础。
第三步,拍照。伤处在自然光下拍,带上能显示日期的参照物。当天拍,第二天再拍一次,颜色变化本身是证据。
第四步,书面投诉。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递交书面材料,附时间线、病历、照片。要求书面答复或者留下受理编号。
第五步,同步向监察委员会举报。涉及职务违法,监察机关有管辖权。两条线并行,不互相等待。
第六步,评估是否申请国家赔偿。有明确伤情的,可以在确认违法后提出;没有伤情的,把重点放在处分和赔礼道歉上,不要在赔偿上耗时间。
十六、三个投诉入口怎么选
第一个入口是公安督察。特点是快、专业、对执法规范最熟。适合处理执法态度、办案程序、办案区管理这类问题。缺点是处理结果通常只告知「已处理」。
第二个入口是监察委员会。特点是权限大、能查职务违法。适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性、群体性的问题。缺点是不处理具体的处罚争议。
第三个入口是人民检察院。特点是能对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特别是对应当立案不立案、应当移交不移交的情形。缺点是介入门槛较高,一般不处理态度和言语问题。
三个入口可以同时走。但材料要各写一份,重点不同:给督察的写程序细节,给监察委的写职务行为,给检察院的写法律适用。
十七、五种常见抗辩,以及它们为什么多半不成
第一种:没有证据证明我们的人动手了。这一条最硬,也最容易被推翻——办案区有监控,只要提出调取要求,举证责任就转移了。
第二种:当事人自己情绪激动,我们是约束。约束措施有规范,什么情况下能用、能用多大力、要不要记录,都有要求。说不出规范依据的「约束」,就是动手。
第三种:那句话不构成侮辱,是正常的办案用语。这就要求回到原话。原话一摆,是不是办案用语,一目了然。
第四种:你没有伤,谈不上赔偿。这句话在赔偿上成立,在处分上不成立。两件事要分开回应。
第五种:动手的是辅警,不是民警。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后半句就是为这种情况写的——「唆使他人打人」。站在旁边看着不动,也可能构成放纵。
十八、辅警动手,责任落在谁头上
这是实践中最高频的情形。
辅警没有独立执法权,不能单独办案、不能单独询问、不能单独作出处罚决定。他在办案区里的角色是协助。
所以辅警动手,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民警指使。直接落在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唆使他人打人」,民警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民警在场且未制止。属于放纵,同样可以评价,但证明难度高一些——要证明他看见了、有能力制止、没有制止。
第三种,民警不在场,辅警单独行为。这时候要看办案区管理有没有失职,以及辅警本人的责任。辅警不是人民警察,第一百三十二条字面上不直接适用,但可以通过单位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来处理,严重的按治安违法或者刑事案件另案处理。
对当事人来说,投诉时不要把对象只写成一个辅警。写清楚「谁在场、谁动的手、谁说了什么」,让机关自己去分责任,比替他分更有效。
十九、办案区的监控盲区:为什么「没人看见」不等于「没有发生」
办案区应当有监控,这是常识,但「有监控」和「有你要的那一段」是两回事。
常见的三种盲区。
第一种是只有画面没有声音。侮辱行为多数是言语,画面里只能看到嘴在动,听不见说了什么。这时候当事人自己记下的原话就成了唯一线索,能不能核实,往往取决于对方是否承认。
第二种是只覆盖走廊不覆盖询问室。有些办案区把摄像头装在门口和通道,询问室内部反而没有。这种布局下,室内发生了什么,只能靠笔录和当事人陈述。
第三种是时间段缺失。设备故障、存储覆盖、调取时已经过了保存期——任何一种都足以让关键片段消失。
正因为如此,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十三)项才把「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单列成一项可处分行为。这一项的意义在于:监控缺失本身可以是问题,不只是「碰巧没有」。
对当事人来说,可操作的动作有三个。一是尽早书面要求调取,写明日期、时段、房间,越具体越好。二是要求对调取过程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包括「有没有」「能不能提供」「为什么不能」。三是如果对方答复「没有」,把这个答复本身留档——后面主张程序违法时,它是证据。
二十、赔礼道歉不是一句客气话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列,写在赔偿方式里。
这意味着它不是道德要求,是法定责任。赔偿请求里可以单独列一项:请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赔礼道歉。
「影响的范围内」这五个字有讲究。如果是在派出所办案区里被骂,影响范围就是当时在场的人;如果是在小区门口被推倒,影响范围可能是整个小区。范围不同,道歉的方式也不同——当面道歉、书面道歉、在相应范围内说明情况,都算。
实务中,赔礼道歉的执行往往比赔钱更难。钱可以划账,道歉要有人开口。所以提请求时最好写清方式:书面道歉信、在什么范围内宣读、由谁签署。写得越具体,越容易执行。
还有一点:赔礼道歉不影响处分。两句「对不起」不能替代对民警的纪律处理,两件事各走各的。
二十一、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刑讯逼供罪要求「逼取口供」的目的,且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治安案件是行政程序,严格说没有刑讯逼供罪的适用空间。第一百三十二条不要求目的,只要有打骂、虐待、侮辱就成立。
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 后者的主体限于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象是已被监管的人。派出所询问室里的人不是被监管人。
与侮辱罪的区别。 刑法上的侮辱罪要求「公然」且「情节严重」,是自诉案件,针对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侮辱。警察办案中的侮辱,性质是职务违法,走处分和赔偿,不走侮辱罪。
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区别。 后者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度,处理结果是内部追责;第一百三十二条是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禁止,可以成为复议、诉讼、赔偿的依据。
二十二、一句重话的代价:为什么「骂」也要留证据
很多人觉得,骂两句不算事,忍忍就过去了。
从结果看,确实多数情况下只到批评教育。但从规范看,它是被明文禁止的。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把「侮辱」和「刑讯逼供」放在同一项里,说明立法者不认为它轻。
更重要的是,言语往往是升级的前兆。今天骂,明天推,后天动手。第一次就把界线划出来——书面投诉、留记录、要答复——后面的事往往不会发生。
留证据这件事,说到底不是为了打官司,是为了让「我说了」变成「有记录」。有记录,才有后面的可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刑讯逼供、体罚、打骂、虐待、侮辱他人的;
-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所收缴、追缴、扣押的财物的;
-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十一)泄露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 (十二)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十三)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 (十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常见问题
警察只是骂了我两句,没有动手,能投诉吗?
能。第一百三十二条明文禁止侮辱,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把「侮辱他人」列为可处分行为。但要有原话,写「他骂我」没有意义,写清他说了什么才有意义。情节显著轻微的,通常到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为止。
被侵害人被警察骂了,能援引第一百三十二条吗?
字面上不能。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对象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不在此列。但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写的是「侮辱他人的」,用的是「他人」,可以覆盖。所以援引时用第(一)项,不用第一百三十二条。
推了一把,没有伤,能要国家赔偿吗?
不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要求「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没有伤,结果要件不成立。但处分这条线不受影响,仍然可以投诉、可以要求赔礼道歉。
治安案件里被警察打了,能定刑讯逼供罪吗?
很难。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要求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治安案件的被询问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属行政程序,严格说不存在刑讯逼供罪的适用空间。可能沾上的是滥用职权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但门槛更高。
在看守所或者拘留所被打,罪名一样吗?
不一样。在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在派出所询问室被打,第二百四十八条用不上,因为那里不是监管机构,人也不是被监管人。
民警没动手,是协警动的手,能追究民警吗?
可以。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写的是「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唆使的情形被明文覆盖。民警在场看见不制止,属于放纵,也可以评价为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里的「放纵他人」。
赔偿申请被拒了,下一步找谁?
先看案件性质。治安案件等行政程序,走行政赔偿:向公安机关申请,两个月内不作决定或者对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刑事案件走刑事赔偿: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仍不服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能拿多少?
法律没有规定幅度,只写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务中要看伤情等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有无医学诊断。没有达到严重后果的,通常只支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三项。
办案区的监控,我能自己去看吗?
不能直接调取。但可以在投诉、复议、赔偿申请中书面要求调取,写明日期、时段、房间。办案机关有保存执法视音频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十三)项还把「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本身列为可处分行为。
事情过去半年了,还能追吗?
投诉举报没有时效,随时可以提。但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是两年,从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行政复议六十日、行政诉讼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时间越久证据越难取,建议尽早启动。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打骂、虐待、侮辱的具体认定、处分档次、赔偿数额存在地区差异,个案能否成立、能拿到什么,取决于伤情证据、监控资料与办案区管理的实际状况。已经发生人身伤害的,请先就医并保存证据,及时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全部案卷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