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请求权是权利人基于某种基础权利或者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是打官司时「你凭什么告我」这个问题的答案。

很多人打官司输掉,不是因为事实讲得不清楚,而是因为「请求权基础」选错了。同样是房子被占,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也可以主张排除妨害,还可以主张占有返还,三条路的举证责任、时效规则、能否要求赔偿都不一样。选错了,法院不会替你换一条路走,很可能直接驳回。请求权这个词听着抽象,实际就是一张「你能向谁、要什么、依据哪一条」的清单。

本篇按四层讲:先看请求权凭什么成立,再把它分成几类,然后讲怎么按顺序找出正确的请求权基础,最后讲竞合与时效这两个最容易踩坑的地方。读完至少能判断:手里这件事,该以哪一条作为起诉的落脚点。

一、构成要件:一个请求权要成立看什么

第一,有权利基础

请求权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一定依附于某种基础权利。基于债权,有请求付款、交货的权利;基于所有权,有请求返还、排除妨害的权利;基于人格权,有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权利。没有基础权利,就没有请求权,这是最根本的一道关。

这里要区分「基础权利」与「请求权」:所有权是基础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权的救济手段;合同债权是基础权利,请求交付货物是债权的实现方式。基础权利是「你有什么」,请求权是「你能要什么」。

第二,有明确的义务人。

请求权必然指向特定的人。债权请求权的义务人是债务人,物权请求权的义务人是无权占有人或者妨害人,侵权请求权的义务人是侵权人。义务人不明确,请求权就无法行使,起诉时连被告都列不出来。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找错人」: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告中介;公司欠款,供应商告法定代表人;员工受伤,家属告车间主任。这些都属义务人错误,法院会驳回。正确做法是先厘清法律关系,再确定谁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第三,有具体的给付内容。

请求权的内容必须是「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而且要能执行。要求付款五十万元、要求交付某套房屋、要求停止在某处施工、要求删除某篇文章,都是具体可执行的;要求「给个说法」「妥善处理」「恢复原状并赔偿一切损失」则过于模糊,法院会要求明确。

给付内容还要区分「金钱给付」与「行为给付」。金钱给付执行相对容易;行为给付要看是否可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的(比如亲自演出、亲自道歉)执行难度大,法院往往转化为赔偿。

第四,未被阻却

请求权可能因清偿、抵销、免除、混同而消灭,也可能因时效届满而产生抗辩,还可能因当事人约定放弃而失效。起诉前要自查一遍:钱是不是已经付了、债务是不是已经抵销、时效是不是过了、有没有签过放弃声明。

这一步最容易被忽略。很多案件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最后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问题就出在没做这一步自查。

二、五种请求权分类

分类不是学术游戏,它决定了举证责任、时效规则和诉讼请求的写法。

第一类,债权请求权。

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这是数量最多的一类,也是日常诉讼的主力。债权请求权的特点是:义务人是特定的,内容以给付为主,原则上都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内部还要再分:合同上的请求权(请求履行、请求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侵权上的请求权(请求赔偿损失)、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请求偿还必要费用)、不当得利上的请求权(请求返还利益)。四者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起诉时必须选准。

第二类,物权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的特点是不看对方有没有过错,只要物权受到妨害就可以主张,目的是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不是赔偿损失。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一个重大差别在时效。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都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意味着房子被占十年,仍然可以要回来。

第三类,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几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名誉被侵害多年后,仍然可以要求删除、道歉、恢复名誉,不会因为时间过去而丧失。

要注意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前者是「让侵害停下来、把影响消除」,后者是「赔钱」。前者不受时效限制,后者受三年时效限制。起诉时应当分别列明。

第四类,身份关系

包括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探望子女,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等。其中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理由是这类请求权关乎生存保障,不能因为时间经过而消灭。

第五类,程序性请求权。

严格说这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诉讼法上的申请权,比如请求法院调查取证、请求追加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它们依附于实体请求权,实体请求权不成立,程序性请求也失去意义。

三、五类请求权各举一例

分类讲完,用五个例子把它落到实处。每一例都标出「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要证明什么、能不能要赔偿」。

合同:请求支付货款

甲给乙供了一批设备,乙收货后未付款。请求权基础是买卖合同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甲要证明三件事:合同成立(合同书、订单、微信记录)、已经履行(送货单、签收记录、验收单)、价款确定(报价单、对账函)。可以主张的是货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这一条路最直,举证压力最小。

侵权:请求赔偿医疗费

丙被丁驾车撞伤。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丙要证明:丁实施了加害行为、丙受到损害、两者有因果关系、丁有过错。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的难点在过错与因果关系,尤其在多因一果、受害人特殊体质等情形下争议很大。

物权:请求返还原物

戊的房屋被己长期占用,己没有租赁合同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请求权基础是第二百三十五条。戊要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不动产权证)、己是无权占有(没有合同、没有付款记录)。不需要证明己有过错,也不需要证明自己受过损失。这一条路的优势是举证简单、不受时效限制;劣势是不能直接主张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要另行按不当得利或者侵权主张。

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款项

庚误将十万元转入辛的账户,辛拒不退还。请求权基础是第一百二十二条。庚要证明:辛取得了利益、自己受有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第四项「没有法律根据」是这类案件的争点,实务中由被告举证证明「有根据」(比如存在借款、货款、赠与关系),被告举证不能则返还得成立。

缔约过失:请求赔损失

壬为承接某项目,按对方要求做了方案设计、支付了投标保证金、租了办公场地,对方在最后一刻无理由终止谈判,且此前反复催促壬加大投入。请求权基础是第五百条。壬要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磋商、对方实施了违背诚信的行为、自己因此支出费用、两者有因果关系。可以主张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项目如果成交本可获得的利润。

五个例子放在一起看,能看出一条规律:事实越接近「有明确约定」,越优先走合同;事实越接近「没有依据地拿了别人的东西」,越适合走物权或者不当得利;事实越接近「造成了损害」,越要走侵权。

四、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

这是实务中最有用的一套方法。面对一个案件,不要急着写起诉状,先按固定顺序把可能的请求权基础过一遍,找出最有利的一条或者几条。

第一顺位,合同

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首先看合同。理由有三:合同请求权的举证相对简单(有合同文本)、赔偿范围最大(可以包括可得利益)、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争议空间小。

查看合同请求权时,要依次问四个问题: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已经履行、是否存在违约。四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请求权是「请求履行」还是「请求赔偿」还是「请求解除并赔偿」。

第二顺位,类合同请求权。

包括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悬赏广告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发生在没有有效合同但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缔约过失适用于磋商阶段,无因管理适用于没有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悬赏广告适用于完成悬赏指定行为。

第三顺位,物权请求权。

合同路径走不通时(比如合同无效、合同已解除),看物权是否还能主张。房子被占、东西被扣、土地被堵,都可以走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优势在于不看过错、部分不受时效限制,劣势在于只能要求返还或者排除妨害,不能直接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顺位,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失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这是兜底性的请求权,适用于「钱付出去了但目的没有实现」「东西被拿走了但没有合同依据」这类情形。要注意:有合同关系时优先走合同,不能因为合同路径举证困难就转而不当得利,法院会认为属于「规避合同约定」。

第五顺位,侵权请求权。

最后看侵权。侵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最广(侵害任何民事权益都可以),但构成要件最严(要证明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赔偿范围限于实际损失,一般不包括可得利益。

这个顺序不是绝对的,但遵循它能避免两个常见错误:一是有合同却去主张侵权,白白丢掉可得利益;二是没有合同却硬套合同条款,被认定法律关系错误。

五、一个纠纷走完五顺位

抽象讲顺序容易忘,拿一件真实感强的事情走一遍。

案情:老周把一套商铺租给小李开餐馆,租期三年。第二年小李生意不好,欠了四个月租金后偷偷搬走,把钥匙交给隔壁店主,店里留下一批设备和装修。老周想拿回房子、要回租金、还想让小李赔装修损坏的钱。

第一顺位,合同。

租赁合同有效,小李欠租构成违约。老周的请求权基础是:请求支付欠付租金(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请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五百七十七条)、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因根本违约,第563条)。三条请求可以并列。

这一顺位是最优解:租金数额有合同为凭,违约事实有催告记录,举证最简单。同时要注意,合同解除后房屋的返还义务仍然存在,依据是合同上的返还义务,不必绕到物权。

第二顺位,类合同。

本案没有缔约过失、无因管理的问题,跳过。但要留意一个细节:小李把钥匙交给隔壁店主,如果隔壁店主此后实际占用商铺,老周与隔壁店主之间就可能产生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问题。

第三顺位,物权。

老周是所有权人,小李是无权占有(合同解除后失去占有权源)。可以主张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五条)、排除妨害(第二百三十六条)、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七条)。三条请求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可能重合,实务中选择其一即可,通常写「返还房屋」并注明依据,法院会按最贴合的法律关系处理。

这里有个容易忽略的点: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继续占有的,出租人可以主张占有使用费。这笔费用的性质,有的法院按不当得利处理,有的按违约损失处理,还有的按侵权处理。代理时要看当地裁判习惯,请求项的表述也要相应调整。

第四顺位,不当得利。

小李欠租期间占用房屋,获得了使用利益而未支付对价,构成不当得利。老周可以请求返还相当于租金的利益。但本案有租赁合同,优先适用合同,不宜直接主张不当得利——法院会认为属于规避合同约定。

第五顺位,侵权。

小李未经同意拆走部分装修、损坏墙面,构成对老周所有权的侵害。老周可以主张赔偿修复费用。这一条与违约请求可以并行:欠租走违约,损坏财物走侵权,两者损害内容不同,不构成重复赔偿。

收口:本案的诉请应当写成五项——确认合同于某日解除;返还商铺;支付欠付租金若干元;支付自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赔偿装修及墙面修复费用若干元。五项各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任何一项不被支持,不影响其他项。

这个例子说明:请求权基础的检索不是选一条就完事,而是把一个纠纷拆成若干「请求」,每个请求找到最合适的落脚点。

六、竞合:两条路只能走一条

同一事实可能同时满足多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这叫请求权竞合。最常见的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合的典型场景。

乘客坐公交受伤,可以主张客运合同违约(不看过错,赔实际损失),也可以主张侵权(要证明过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买到不合格产品炸伤手,可以主张买卖合同违约,也可以主张产品责任侵权;医院手术失败,可以主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也可以主张医疗损害侵权。

只能选一个。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但选定之后,另一请求权在诉讼中不能再主张。原因是一事不再理:同一损害不能获得两次赔偿。

选择的判断标准有三条。第一,举证难度:合同违约通常只需证明未按约定履行,侵权还要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合同路径更容易。第二,赔偿范围:侵权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同一般不能(除非属于人格权相关合同),涉及人身伤害时侵权更有利。第三,管辖与时效:合同可以约定管辖,侵权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涉外案件两者时效可能不同。

选择的时点很关键。

一审开庭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一审辩论终结后一般不允许再变更。所以代理案件时,要在起诉前就把两条路的利弊算清楚,不要抱着「先试一条,不行再换」的想法。

实务中还有一种做法:起诉时以合同为主、侵权为备位,在诉讼请求中写明「如法院认为不构成违约,则请求按侵权判令赔偿」。有的法院接受这种备位请求,有的法院要求择一明确,需要提前了解当地做法。

七、诉讼时效:不是所有请求权都受三年限制

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情形。有四类请求权明确不适用。

第一类,制止侵害

这三类请求权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或者防止将要发生的侵害,性质上属于「持续状态」,只要侵害还在,请求权就一直存在。邻居的围墙挡了十年光,仍然可以要求拆除;工厂的噪声扰民五年,仍然可以要求停止。

第二类,返还不动产

房子被占、登记在册的汽车被扣,不论过了多久都可以要回来。理由是不动产和登记动产的权属有公示,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归属,不存在「时间久了就稳定」的保护必要。

要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比如手机、首饰、家具)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这一区分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

第三类,抚养赡养费

这类请求权关乎生存保障,法律明确规定不受时效限制。子女十年未付赡养费,父母仍然可以主张;但要注意,可以主张的是「起诉时起往前」的合理期间,已经支付的不能要回。

第四类,其他法定情形

这是一个开放条款。实践中被认定不适用的还包括: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确认亲子关系)、公司股东的部分共益权请求(如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争议)、以及某些基于公共政策的请求权。

时效起算与中断。

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实务中最实用的中断方式是书面催告:发一封挂号信或者律师函,写明债权金额、依据、要求履行的期限,保留寄送凭证和签收记录。很多案件靠这一封信把时效重新拉起来。

八、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
  • (六)修理、重作、更换;
  • (七)继续履行;
  • (八)赔偿损失;
  • (九)支付违约金;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十一)赔礼道歉。
  •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第三编 合  同
  • 第一分编 通  则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九、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理解请求权,最好的办法是把它和另外三个「权利家族成员」摆在一起看。

对比项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作用方式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直接支配标的物,无需他人配合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拒绝对方的请求
典型例子请求付款、请求返还、请求赔偿所有权、用益物权、知识产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时效抗辩、先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
是否需要对方配合需要,对方不配合要起诉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但只能被动行使
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部分受,部分不受不受受除斥期间限制附随于所对抗的请求权
诉讼中的表现诉讼请求确认之诉的对象形成之诉的基础答辩理由

请求权与债权也容易混。债权是基础权利,请求权是债权的权能之一(还包括受领权、保全权、处分权)。一个债权可能产生多个请求权,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既有请求付款的请求权,也有请求赔偿违约损失的请求权。

请求权与「胜诉权」不是一回事。请求权成立,只是说你有权要求;能不能胜诉,还要看对方有没有抗辩、证据是否充分、时效是否届满。很多当事人把「我有理」等同于「我能赢」,中间差着举证和程序两道关。

十、实操指引

第一步,画一张关系图。

把当事人、合同、履行行为、损害结果四个要素画出来,标出谁对谁负什么义务。这一步做完,请求权基础大致就清楚了。

第二步,按序排查

合同、类合同、物权、不当得利、侵权,五顺位逐一过。每一个顺位都要问:构成要件是否齐备、证据是否充分、时效是否届满。全部过完,通常能锁定一到两条可行路径。

第三步,比较优劣

从举证难度、赔偿范围、时效状态、管辖便利、执行可能性五个维度比较。比如对方已经没钱,赔偿范围再大也执行不到,不如选择返还原物这类可以实际拿回东西的请求。

第四步,分项列明

不要把所有要求揉成一句话。正确的写法是分项列明:判令被告返还某某房屋;判令被告支付自某年某月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每月若干元计算;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分项写的好处是,即使某一项不被支持,其他项仍然可能获准。

第五步,预判对方的抗辩。

常见的抗辩有五类:权利不存在(合同无效、权利已转让)、权利已消灭(已履行、已抵销、已免除)、时效届满、同时履行抗辩、与有过失。针对每一类准备回应,庭上才不至于被动。

第六步,想到执行

判决主文写得是否明确,直接决定能不能执行。「判令被告腾退房屋」可以执行,「判令被告妥善处理房屋占用问题」无法执行。起诉时就要想到执行阶段,把给付内容写得可量化、可操作。

十一、选错请求权基础的八种典型

这一节是给自查用的。八种情形占了实务中「选错路」的绝大多数,逐条对照,能省一次败诉。

一、有合同主张不当得利

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关系,一方付款后觉得不划算,转而起诉说对方不当得利。法院会认为给付有合同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直接驳回。正确路径是主张合同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先否定合同的效力,才谈得上「没有法律根据」。

二、有合同主张侵权

买卖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买方起诉侵权要求赔偿。这条路的问题在于:侵权要证明过错,而质量瑕疵多数属于无过错的产品缺陷;即便走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也限于人身、财产损害,货物本身的价值损失往往要在合同框架内解决。

三、物权按合同起诉

房屋被他人占有,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所有人却以「返还合同标的物」为由起诉,法院会认为法律关系错误。正确做法是主张返还原物,而不是请求履行合同。

四、合同按物权起诉

买房人已经付款但未过户,房被卖方另卖他人并登记。买房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不会支持(未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正确请求是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或者追究卖方违约。

五、该履行却要赔偿

对方还有履行能力,标的物是特定物(一幅画、一套房),主张赔偿只能拿到钱,拿不到东西。此时应当优先主张继续履行,只有在不能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时才转为赔偿。

六、该赔偿却要履行

标的物已经灭失、已经另卖他人并过户,履行已属不能,仍坚持要求交付,法院会释明变更,当事人不变更则被驳回。此时应及时转为解除加赔偿。

七、缔约过失当违约

合同最终没签成,却按违约责任主张可得利益。法院会指出合同未成立,不存在违约责任,只能按缔约过失赔偿信赖利益。这一条前面已经讲过,但在工程、加盟、大额采购领域仍然高频出现。

八、违约当缔约过失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却按缔约过失起诉。结果是把本可以主张的可得利益白白丢掉,只能拿回已经支出的费用。

八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的解药:起诉前先把「法律关系性质」写在一张纸上,再看请求权基础是否与之匹配。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不匹配,是绝大多数程序性败诉的根源。

十二、请求权与举证责任

请求权成立与否,最终落到证据上。同一个事实,请求权基础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不同,这是选择路径时最实在的考量。

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

主张请求权存在的一方,要对请求权成立的全部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主张请求权消灭或者受阻的一方,要对消灭、阻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届满属于「阻却」,由被告举证。

举证难度各不同

合同请求权,原告要证明合同存在、自己已履行或者对方未履行。合同存在靠文本,履行靠单据,都比较容易固定。

物权请求权,原告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被告是无权占有。权利归属靠权属证书,无权占有靠「被告拿不出合同」——这一项实际上是被告的举证负担。

不当得利请求权,原告要证明对方获利、自己受损、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前三项容易,第四项「没有法律根据」是消极事实,实务中通过「原告说明给付目的、被告举证证明有根据」的方式分配。

侵权请求权,原告要证明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四项中过错与因果关系最容易出问题,尤其在医疗、工程、环境等专业领域。

缔约过失请求权,原告要证明磋商、违背诚信的行为、损失、因果关系。第二项最难,因为「违背诚信」需要具体事实支撑,不能只靠感觉。

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形。

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生产者对免责事由)、医疗损害(部分情形)、建筑物脱落坠落、饲养动物致害,这些情形下过错或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选择侵权路径时,要优先考虑是否落入这六类,落入则举证压力大幅降低。

证据不足时的路径调整。

如果合同文本丢失,可以改走不当得利或者物权路径;如果过错难以证明,可以改走合同违约(严格责任);如果损失金额难以证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或者按市场价格主张。路径不是死的,证据状况决定路径,而不是反过来。

十三、常见问题

我既想解约又想赔钱,是一个请求权还是两个?

是两个,但可以在一案中一并主张。解除合同是形成权(或者形成之诉),赔偿损失是请求权,两者基础不同、效果不同。起诉时应当分项列明:第一项请求确认合同于某日解除,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付款项,第三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只写「解除合同并赔偿」这种笼统表述,法院可能要求补正。

同一个事情,我可以先告违约,输了再告侵权吗?

不行。请求权竞合时只能择一行使,前一诉败诉后,以另一请求权再起诉,法院会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或者以「同一损害已作处理」驳回。如果确实需要变更路径,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而不是等判决生效后另起一诉。

东西被占了很多年,还能不能要回来?

看是什么东西。不动产(房屋、土地)和已经登记的动产(汽车、船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多少年都可以要。未登记的动产(手机、首饰、家具),适用三年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占有人之日起算。这个区别在实务中非常关键,起诉前务必确认标的物是否属于「登记的动产」。

对方欠钱不还,我发了律师函,时效是不是就重新算了?

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关键是能证明「提出过请求」:律师函要有寄送凭证(挂号信回执、快递签收记录),仅有自己留存的一份函件不足以证明送达。建议用 EMS 并保留面单和签收查询截图。

法院说我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意味着我输了?

通常是的,但这不等于事实不成立。法院的意思是:你陈述的事实即使全部为真,也找不到一条法律支持你的诉请。这种情况多半是请求权基础选错了,比如把物权纠纷按合同纠纷起诉,或者把不当得利按侵权起诉。正确做法是重新检索请求权基础,变更诉请后再诉。

请求权基础写错了,法院会帮我改吗?

会释明,但不会替你改。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你主张的不一致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的,法院按自己认定的法律关系审理,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所以庭审中要重视法官的释明,及时变更,不要硬扛。

问:起诉时能不能只写「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由法院决定怎么判?

答:不行。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写清请求的内容、金额、履行方式。只写「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会要求补正;坚持不改的,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余种,法院不会替当事人选择。

问:一个案子能不能同时列三四个请求权基础?

答:可以列,但要分清主次。正确写法是:以合同请求权为主,写明依据的合同条款与法律条文;同时声明「如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则备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这样既不违反「择一」的要求,又保留了退路。切忌把所有请求权平铺并列,让法院自己挑,那会让争点散掉。

问:请求权基础写错,诉讼费能退吗?

答:一般不能全额退。撤诉的减半交纳,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判决结案的不退。因请求权基础错误被驳回的,属于判决结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不退。这也是选错路径的实际成本之一。

十四、延伸阅读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请求权基础的选择、竞合的判断与时效状态在个案中差异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合同文本、履行凭证与时间线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