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句话定义

一句话定义: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暂时或者永久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这句话的核心在“拒绝”两个字。抗辩权不是让你去起诉,也不是让你去撤销什么,它就是给你一个说“不”的权利。对方要求你付款、交货、赔偿,你说“我现在不给”,并且这个“不给”有法律依据,这就是在行使抗辩权。

理解抗辩权,要抓住三个区分。

第一,抗辩权对抗的是“请求权”。没有请求权,就谈不上抗辩。对方没有权利要求你做什么,你直接说“你无权要求”就行,那叫否认,不叫抗辩。抗辩的前提是承认对方形式上有一个请求权,但你有一个理由可以拒绝履行。

第二,抗辩权是“拒绝履行”,不是“消灭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还在,只是你可以暂时不履行;对方履行了,你的抗辩权就消灭,该付还得付。这一点与抵销不同:抵销是消灭债务,抗辩只是挡住请求权。

第三,抗辩权必须“行使”。法律不会自动帮你拒绝。诉讼中你不提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提醒;合同里你有先履行抗辩权,但你还是把钱付了,付完再想要回来,一般要不回来。抗辩权是一项权利,不是一项自动生效的规则。

二、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三项

抗辩权要成立,三个要件。

第一个要件,对方享有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经到期。请求权没到期,对方还不能要求你履行,你不需要抗辩,直接说“期限未到”即可。请求权已到期,才轮到抗辩权出场。

第二个要件,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抗辩事由。法定事由比如: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抗辩);对方应先履行而未履行(先履行抗辩);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安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效抗辩);一般保证中主债务未经审判并强制执行(先诉抗辩)。约定事由比如合同里写的“验收合格后付款”“对方提供发票后付款”。

第三个要件,抗辩权人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这个表示可以是明示的,比如书面回函“因你方未交付货物,我方暂不支付货款”;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对方催款你不理、对方交货你不签收。但默示有风险:对方可能主张你已经构成违约,所以重要交易一定要书面。

三个要件里,第二个最容易出错。很多人把“我不想付”“我没钱”“对方态度不好”当成抗辩理由,这些都不是法定抗辩事由。法院只认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理由,情绪不是理由。

三、法条依据: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五条看起来分散,其实覆盖了抗辩权的四个基本面向:第一百九十二条是永久的、实体上的抗辩;第五百二十五条和第五百二十六条是延期的、与履行顺序相关的抗辩;第五百二十七条是预防性的、以对方履约能力恶化为前提的抗辩;第六百八十七条是专属于保证人的、以先执行主债务人为前提的抗辩。把这四条放在一起看,抗辩权的骨架就清楚了。

四、与相邻概念的区别:五组

第一组,抗辩权与抗辩。抗辩是诉讼中的防御行为,范围更宽,包括程序上的抗辩(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抗辩)、证据上的抗辩(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事实上的抗辩(我没签、我没收到)。抗辩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是抗辩的一种,但不等同于抗辩。

第二组,抗辩权与否认。否认是“你的请求权根本不存在”,比如“我没借过钱”“合同不是我签的”。抗辩是“你的请求权存在,但我可以拒绝”,比如“我借了,但已经过了三年”。两者的举证责任完全不同:否认由主张权利的一方举证,抗辩由提出抗辩的一方举证。

第三组,抗辩权与抵销权。抵销是消灭债务,双方互负债务,一方主张抵销,债务在抵销范围内消灭,不需要对方同意。抗辩是拒绝履行,债务还在。区别在结果:抵销之后双方都不欠了,抗辩之后对方履行了你还得付。

第四组,抗辩权与解除权。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方通知就能消灭合同关系;抗辩权是拒绝履行,不消灭合同。比如对方迟延交货,你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不付款,也可以催告后解除合同,两者可以并用,但性质不同。

第五组,抗辩权与留置权。留置权是物权,是扣着对方的物不还;抗辩权是债权性的拒绝,是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修车不给钱,修理厂扣车是留置权;买卖合同中对方不交货,你不付款是抗辩权。留置权有优先受偿效力,抗辩权没有。

五、类型地图:四组分类

抗辩权种类多,按四个维度分类,比较好记。

第一组,按效果分: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永久抗辩权行使后,对方的请求权永久不能实现,最典型的是时效抗辩。延期抗辩权只暂时挡住请求权,条件消失后还得履行,比如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

第二组,按依据分:法定抗辩权与约定抗辩权。法定抗辩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依赖合同约定;约定抗辩权来自合同条款,比如“验收合格后付款”“提供发票后付款”。约定抗辩权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显失公平。

第三组,按性质分:实体抗辩权与程序抗辩权。实体抗辩权对抗的是实体请求权,比如付款请求;程序抗辩权对抗的是诉讼程序,比如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抗辩、一事不再理。程序抗辩权不及时提出,视为放弃。

第四组,按主体分:一般抗辩权与专属抗辩权。一般抗辩权任何债务人都可以行使,比如同时履行抗辩;专属抗辩权只有特定主体可以行使,比如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

这四组分类不是互斥的,同一个抗辩权可以同时属于多个类别。比如时效抗辩,既是永久的,又是法定的,又是实体的。

分类有什么用?三个用处。第一,判断后果。永久抗辩一旦成立,对方的请求权无法实现,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延期抗辩成立,法院可能判决“在对方履行后若干日内支付”,或者驳回本次起诉。第二,判断举证。法定抗辩只要证明法条要件,约定抗辩还要证明合同条款有效。第三,判断能不能放弃。多数抗辩权可以放弃,但涉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不能放弃,比如破产程序中的某些抗辩。

还要区分“抗辩权”与“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事实,抗辩权是权利。对方未交货是事实,先履行抗辩权是权利。同一个事实可能引发多个抗辩权,比如对方既未交货、货物又有瑕疵,你可以同时主张先履行抗辩和瑕疵抗辩,但拒绝的范围不能重复计算。

六、行使方式:拒绝就够了,不用起诉

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比很多人想象的简单:拒绝履行,并且说明理由。

方式一,书面回函。对方发催款函,你回一份函,写明“因你方未按约定于某月某日交付货物,我方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不支付货款”。这封函就是行使抗辩权的证据,日后诉讼中非常关键。

方式二,在诉讼中提出。对方起诉要求付款,你在答辩状中提出抗辩,或者在庭审中口头提出。注意,必须在一年审程序中提出,二审才提,法院可能不予采纳。

方式三,以行为拒绝。对方交货你不签收、对方催款你不回复。这种方式风险较高,因为对方可能主张你违约,所以除非有充分证据,不建议单独使用。

方式四,反诉或者另案起诉。有些情形下,抗辩权和请求权交织,比如对方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你既可以拒付(抗辩),也可以要求减少价款、赔偿损失(请求)。这时候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反诉。

行使抗辩权要不要通知?法律没有统一要求,但不安抗辩权除外:民法典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这一条必须遵守,不通知可能被认定违约。

书面回函的骨架可以照这个写:第一段,确认收到对方某日函件;第二段,说明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第三段,指出对方尚未履行的具体义务及证据;第四段,明确依民法典第某条行使何种抗辩权,拒绝履行的是哪一部分、金额多少;第五段,要求对方在期限内履行,履行后我方将于几日内支付;第六段,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全文不用形容词,只列事实和条款,这类函件在庭上最有说服力。

七、在诉讼中怎么提:法院不会主动帮你

这是抗辩权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法院不主动适用抗辩权,必须由当事人提出。

时效抗辩最典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已经过了三年,只要被告不提,法院照样判原告胜诉。很多被告在庭上大谈“他拖了这么久才告”,但没说“我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结果输了官司。

举证责任也要清楚。提出抗辩的一方要对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时效抗辩,要证明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主张先履行抗辩,要证明对方未履行;主张不安抗辩,要证明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只说“我觉得他不行了”,不构成确切证据。

提出的时间点也有讲究。一审不提,二审才提,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正当理由。程序性抗辩更严格:管辖权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抗辩要在首次开庭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还有一个技术细节:抗辩的表述要准确。写“我不同意付款”不算抗辩,写“我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才是。法官不是你的代理人,不会替你把情绪翻译成法条。

要不要在同一案件中反诉,是另一个决策点。如果对方不仅要求你付款,还给你造成了损失,比如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导致你停产、对方迟延交货导致你对下游违约,那就不只是抗辩,而是请求权。抗辩只能挡住对方的请求,不能让你拿到钱;反诉可以。判断标准是:你的目的只是“不给”,还是“要回来”。前者抗辩,后者反诉。

法院会不会释明抗辩权?一般不会。法官可能就事实问题发问,比如“你们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什么”“货物什么时候交付的”,但不会直接说“你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少数情况下,法官会就诉讼时效作中性提示,比如问“原告,你主张权利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但这不是义务。指望法院提醒,是最危险的诉讼心态。

八、六种常见抗辩权的定位

这一节只做定位,具体规则请看对应词条。

第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核心是“你不履行,我也不履行”。典型场景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买卖。

第二种,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情形,核心是“你没先办,我可以不办”。典型场景是“验收合格后付款”“货到付款”。

第三种,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以中止履行。核心是“我怕你付不出,我先停手”,但必须有确切证据,并且要及时通知。

第四种,时效抗辩权。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形,核心是“你告晚了”。这是永久抗辩,一旦成立,请求权无法实现。但要注意,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能再抗辩。

第五种,先诉抗辩权。专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核心是“先去找债务人,执行不到再找我”。四种例外情形下不能行使,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保证人书面放弃。

第六种,程序性抗辩。包括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抗辩、一事不再理、诉讼主体不适格。这类抗辩不影响实体权利,但可以直接把案件挡在门外,价值往往比实体抗辩更大。

九、界线:什么时候是抗辩,什么时候是否认

实务中最容易搞混的,是抗辩与否认的界线。搞混了,举证责任就分配错了。

情形一,对方拿一份合同要你付款,你说“签名不是我签的”。这是否认,不是抗辩。否认之后,由对方证明签名真实;如果对方申请笔迹鉴定,鉴定费用一般由对方先垫。

情形二,对方拿一份合同要你付款,你说“合同是我签的,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是抗辩。你要证明时效届满,对方可以举证证明时效中断。

情形三,对方拿一份合同要你付款,你说“货有质量问题,我不付”。这既可能是抗辩(先履行抗辩、瑕疵履行抗辩),也可能是独立的请求权(要求减少价款、赔偿损失)。区别在于:你只是想挡住付款,是抗辩;你想让对方向你付钱,是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情形四,对方拿一份合同要你付款,你说“我们早就抵销了”。这是抗辩,但基础是抵销权。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生效后债务消灭,你在诉讼中主张的是“债务已消灭”,属于抗辩。

区分的方法很简单:问自己一句“我承认他的请求权存在吗”。承认,但拒绝履行,是抗辩;不承认请求权存在,是否认。

十、滥用抗辩权的后果

抗辩权是权利,滥用要担责。

后果一,构成违约。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却拒绝履行,就是违约。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明确: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后果二,抗辩权不成立,还要承担诉讼成本。诉讼中提出的抗辩被驳回,除了败诉,还要承担诉讼费、对方的律师费(如果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后果三,可能构成恶意拖延。明知没有抗辩事由,反复提出异议、反复申请延期,法院可以认定为滥用诉讼权利,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后果四,丧失商业信誉。商事交易中滥用抗辩权,比如以微不足道的瑕疵拒付全部货款,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违约,影响后续合作,也可能被记入信用记录。

判断是否滥用,看三点:抗辩事由是否真实存在;拒绝的范围是否与抗辩事由相当;有没有及时通知、有没有协商解决。以百分之五的瑕疵拒付百分之百的货款,通常会被认定超出合理范围。

十一、抗辩权的消灭与放弃

抗辩权会消灭,也会被放弃。

消灭的情形有四种:一是抗辩事由消失,比如对方已经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二是抗辩权人履行了义务,履行之后再主张抗辩,一般不被支持;三是抗辩权超过行使期限,比如解除权有除斥期间,抗辩权本身通常没有独立的期间,但基础权利可能消灭;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弃的方式有两种: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明示放弃比如书面声明“我方放弃先诉抗辩权”;默示放弃比如保证人在主债务未经审判前主动还款,或者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

放弃的后果是不可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这一条对保证人同样适用: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后,不能再反悔。

有一个例外要注意:部分履行不等于放弃全部抗辩。债务人就部分债务同意履行,不及于剩余部分;保证人就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不及于全部债务。这个界线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写协议时要写清楚。

抗辩权能不能随债权转让?原则上可以。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对抗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一规则来自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目的是不让债权转让恶化债务人的地位。比如你把债权卖给别人,债务人原本可以对你说“你没交货所以我不付”,现在照样可以对买受人说。

抗辩权能不能继承?可以。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同时可以主张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抗辩权。放弃继承的,不承担债务,也就谈不上抗辩。

公司合并、分立的,承继权利义务的主体同样可以主张原主体的抗辩权。这一点在并购交易中要特别注意:收购方承接了目标公司的合同,也就承接了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

十二、程序性抗辩:把案子挡在门外

程序性抗辩不解决谁对谁错,只解决“这个案子该不该在这里审”。它常常比实体抗辩更有效。

第一,管辖权异议。认为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逾期不提,视为接受管辖。异议成立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以上诉。

第二,仲裁协议抗辩。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一方却向法院起诉,另一方要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逾期不提,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第三,一事不再理。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已经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正在审理中,可以提出抗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四,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权利人,或者被告不是义务人,可以提出抗辩。这类抗辩有时被归入否认,但它针对的是诉讼要件,属于程序抗辩。

第五,诉讼时效抗辩虽然规定在实体法中,但在诉讼中提出,效果是驳回诉讼请求,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属性。

程序性抗辩的价值在于:一旦成立,案件不用进入实体审理,省时省力。所以收到起诉状的第一件事,不是急着写答辩理由,而是先看管辖、看仲裁条款、看有没有重复起诉。

程序性抗辩还有一个特点:期限短、逾期失权。管辖权异议十五日,仲裁协议抗辩首次开庭前,执行异议收到裁定后十日内申请复议,每一个窗口都很窄。错过窗口,再有理由也没用。建议收到任何法院文书,先在日历上标出所有期限,再开始看内容。

十三、八个常见场景怎么用

场景一,买卖合同中对方不交货却要求付款。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书面回函说明对方未交货,暂不付款。如果合同约定“货到付款”,抗辩成立;如果约定“预付百分之三十”,预付款部分不能抗辩。

场景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先交付成果后付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对方同时付款,或者要求提供担保。注意承揽人有留置权,可以在定作人未付款时留置成果,这是物权性救济,比抗辩更有力。

场景三,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未维修却要求租金。承租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相应租金,但不能拒付全部租金,只能就维修影响使用的部分拒付。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判“超范围抗辩”。

场景四,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主张期限利益,拒绝提前还款;如果合同约定可以提前收回,要看条件是否成就。这是抗辩,不是否认。

场景五,保证人被债权人直接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要求先执行主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这项权利,只能就主债务的实体问题抗辩。

十四、合同里怎么写才能留下抗辩空间

抗辩权能不能用,七成看合同怎么写。以下五类条款,是关键。

第一类,履行顺序条款。写清“先交货后付款”“验收合格后付款”“收到发票后多少日内付款”。没有顺序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抗辩的空间就变成“你必须同时做”,很难操作。

第二类,验收条款。写清验收标准、验收期限、验收不通过的处理方式。没有验收标准,“质量不合格”就是一句空话;没有验收期限,对方可以拖着不验收,反过来主张你已经默认合格。

第三类,付款条件条款。把付款拆成若干节点,每个节点对应可验证的事实,比如“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节点越具体,抗辩越有据。

第四类,瑕疵处理条款。约定发现瑕疵后的通知期限、修复期限、拒付比例。没有约定,法院只能按“相应部分”自由裁量,结果不可控。

第五类,抗辩限制条款。有的合同会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者迟延支付”,这类条款的效力有争议,一般认为不能排除法定抗辩权,但会增加举证难度,签字前要看清。

写合同的时候还要注意一个反面:不要写“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款”却不写验收标准。这类条款看似保护付款方,实际上让对方以“未验收”为由无限期拖延,最后变成僵局。

十五、实操指引:收到催款函之后做什么

第一步,别急着回话。先把合同、往来函件、付款记录、交货凭证找出来,按时间顺序排一遍,搞清楚谁先该履行、履行到什么程度。

第二步,判断对方请求权是否成立。合同有效吗?金额对吗?到期了吗?有没有已经清偿的部分?这一步是“否认”层面的工作,先把不存在的部分剔掉。

第三步,找抗辩事由。对方有没有先履行的义务没履行?有没有质量问题?有没有约定“验收后付款”?时效过了没有?把可能的事由列成清单,逐条对照证据。

第四步,书面回函。写明抗辩依据、拒绝的范围、要求对方做什么。回函要留痕:快递单号、电子邮件、微信记录,都要保存。

第五步,评估风险。抗辩不成立的话,你要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可能的律师费。抗辩事由是否充分,最好请专业人士看一眼。

第六步,考虑和解。抗辩权是谈判筹码,不是目的。多数商事纠纷最后是打折和解,行使抗辩权往往是为了争取谈判空间。

给企业的三条建议:一是合同里写清履行顺序和付款条件,抗辩权的基础在合同;二是建立履约台账,交货、验收、付款、开票,每一步都留痕;三是收到催款函不要拖,书面回复比沉默安全。

再补三个高频场景。

场景六,装修合同中的分阶段付款。业主以“做工粗糙”拒付尾款,装修公司主张违约。这里的抗辩边界是:只能就瑕疵部分拒付相应价款,不能全部拒付;如果瑕疵严重到影响使用,可以主张减少价款或者要求修复后付款。举证重点是验收记录、照片、第三方检测报告。

场景七,服务合同中的“效果不达标”。广告、咨询、培训类合同,效果往往难以量化。业主以“没效果”拒付服务费,法院通常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没有指标,抗辩很难成立;有指标,要按指标举证。这一点提醒签合同时就要写清验收标准。

场景八,买卖合同中以“未开发票”拒付。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是不是对待给付,实践中有争议。多数裁判认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付全部货款的抗辩事由;但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开票义务,或者就因此产生的损失主张赔偿。

十六、常见问题

问一:对方违约,我可以直接不付款吗? 答:要看是不是同一个合同、有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一合同、对方应先履行而未履行,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同合同,一般不能以彼合同违约对抗此合同付款,除非符合抵销条件。

问二:我说了“不付”,算不算行使抗辩权? 答:不算。要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并且说明理由。单纯说“不付”,可能构成违约。

问三:法院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吗? 答:不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问四:一审没提时效抗辩,二审还能提吗? 答:一般不能。二审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证据。

问五:行使不安抗辩权要通知对方吗? 答:要。法律明确要求及时通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问六:抗辩权和抵销权能一起用吗? 答:可以,但要注意顺序。抵销是消灭债务,抗辩是拒绝履行。先主张抵销,抵销范围内债务消灭;抵销不了的部分,再看有没有抗辩事由。

问七:保证人什么时候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没有这项权利。

问八:抗辩权有没有期限? 答:抗辩权本身通常没有独立的存续期间,但它依赖的基础权利可能有期间限制,比如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保证期间。超过期间,基础权利消灭,抗辩权也就失去意义。

问九:对方部分履行,我能拒付全部货款吗? 答:不能。只能拒绝相应的部分。拒付全部,超出抗辩范围,可能构成违约。

问十:抗辩成立,是不是就不用付钱了? 答:不一定。延期抗辩只是暂时不付,条件成就后仍要履行;永久抗辩(如时效)成立,才可以不付。

问十一:抗辩权能不能事先放弃? 答:一般可以,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实务中很多合同写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的条款,这类条款不能当然排除法定抗辩权,但会加重你的举证负担。

问十二:对方起诉后我提抗辩,会不会被认为态度不好? 答:不会。抗辩是法定权利,依法行使不构成恶意。真正会被负面评价的,是没有依据的拖延、反复变更主张、伪造证据。

十七、延伸阅读

注意避坑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抗辩权是否成立、拒绝的范围是否适当、行使方式是否合规,取决于合同约定、履行顺序、证据状况和具体案情,不同法院的把握存在差异。文中所述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时效抗辩、先诉抗辩等,均为现行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具体适用还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个案事实。行使抗辩权不当可能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关系复杂的交易,建议在回函、拒付、中止履行之前委托执业律师审查证据与表述。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