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抵销是双方互负债务时,一方以自己的债权抵充对方的到期债务,使双方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依法律规定单方通知抵销,种类品质不同的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抵销。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一、法定抵销的六项要件(第五百六十八条)。 其一,当事人互负债务,存在两个方向相反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最典型是双方都欠金钱;其三,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主动债权)所对应的对方债务已到期,条文表述为「对方的到期债务」;其四,不属于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其五,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生效;其六,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到期要求的方向不能反。 条文所说「对方的到期债务」已到期,指的是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已经到期,其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至于自己负担的那笔债务是否到期,不影响抵销,因为提前清偿属于自己的期限利益,可以放弃。反过来,主动债权尚未到期就主张抵销,等于强迫对方提前履行,法律不允许。

三、抵销是单方行为,不需要对方同意。 只要要件齐备,通知到达即生效,对方不同意也不影响抵销的成立;但抵销权是否成立最终由法院审查,通知本身不能创设一个不存在的抵销权。这一点与协商解除不同:抵销不需要合意,解除中的协商则需要。

四、生效时点与效力范围(解释第五十五条)。 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注意「同等数额」与「到达时」两个限定:抵销不产生新的债权,也不溯及既往;超出抵销额的部分仍然存在,债权人可以继续主张。

五、数项债务与同一笔债务的抵充顺序(解释第五十六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其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发生争议的,参照第五百六十条处理,即先抵已到期债务、担保最少、负担较重、到期在先的债务;同一笔债务内部不足以全部抵销的,参照第五百六十一条,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

六、两类损害赔偿债务禁止抵销(解释第五十七条)。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法院不予支持。立法目的是避免侵权人用自己对受害人的债权「冲掉」赔偿义务,把人身损害与恶意侵权变成一场对账。注意限定:只有这两类赔偿债务受限制,一般合同债务仍可抵销。

七、诉讼时效与抵销的双向规则(解释第五十八条)。 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支持该抗辩;反过来,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法院支持抵销。方向千万别写反:时效届满的债权不能主动去抵别人,但可以被别人用来抵。

八、约定抵销(第五百六十九条)。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例如以交付设备抵充借款、以房屋租金抵充装修款。约定抵销的成立看合意,不受「种类品质相同」和「到期」的限制,但仍不得违反禁止抵销的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法定抵销(568 条)约定抵销(569 条)破产抵销(企业破产法 40 条)清偿抵充(560、561 条)
是否需要合意不需要,单方通知即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不需要,但须向管理人提出不需要,属给付不足时的分配规则
标的限制种类、品质必须相同可以不同不受种类品质限制针对同一债权人的数项债务
到期要求主动债权须到期不受限制不受到期限制以已到期债务优先
程序与限制通知到达生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达成合意即成立须在破产程序中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依 560、561 条顺序分配给付
法律效果等额范围内双方债务消灭同法定抵销在破产分配前先行抵扣确定哪笔债务被清偿

最容易混的是抵销与清偿抵充。抵充解决的是「我给了十万,先冲哪一笔」,前提是只有一方在给付、另一方没有对待债权;抵销解决的是「我们互相欠钱,能不能直接对冲」,前提是双向债权都存在。另一处是法定抵销与破产抵销:破产抵销不要求种类品质相同,也不要求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但必须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债权、明知破产原因仍对债务人负债等情形禁止抵销,具体规则见破产抵销权。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对方欠我十万,我也欠他八万,能不能只还两万? 答:可以,前提是你的十万债权已经到期、两笔都是金钱债务,且不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你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通知到达时八万元范围内双方债务消灭,剩余两万元仍可主张。注意写清抵销数额与生效时点并保留送达证据,不要只口头通知。

问:我欠对方的钱还没到期,能拿来抵销吗? 答:能。条文限制的是「对方的到期债务」,也就是你的债权须到期;自己负担的债务未到期而主张抵销,属于放弃期限利益、提前清偿,法律允许。反过来,你的债权未到期就主张抵销,会被认定不成立。

问:交通事故赔偿款、人身损害赔偿款能抵销吗? 答:侵权人一方不能。依解释第五十七条,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一方主动主张抵销的,不受此限。

问:对方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我还能发抵销通知吗? 答:不能按普通抵销处理。破产抵销不受到期与种类品质的限制,但必须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管理人不主动抵销,恶意取得债权、明知破产原因仍负债等情形还被法律禁止抵销。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抵销权是否成立、抵销数额与抵充顺序、破产抵销的禁止情形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合同、对账与付款凭证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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