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抵销是双方互负债务时,一方以自己的债权抵充对方的到期债务,使双方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依法律规定单方通知抵销,种类品质不同的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抵销。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一、法定抵销的六项要件(第五百六十八条)。 其一,当事人互负债务,存在两个方向相反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最典型是双方都欠金钱;其三,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主动债权)所对应的对方债务已到期,条文表述为「对方的到期债务」;其四,不属于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其五,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生效;其六,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到期要求的方向不能反。 条文所说「对方的到期债务」已到期,指的是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已经到期,其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至于自己负担的那笔债务是否到期,不影响抵销,因为提前清偿属于自己的期限利益,可以放弃。反过来,主动债权尚未到期就主张抵销,等于强迫对方提前履行,法律不允许。
三、抵销是单方行为,不需要对方同意。 只要要件齐备,通知到达即生效,对方不同意也不影响抵销的成立;但抵销权是否成立最终由法院审查,通知本身不能创设一个不存在的抵销权。这一点与协商解除不同:抵销不需要合意,解除中的协商则需要。
四、生效时点与效力范围(解释第五十五条)。 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注意「同等数额」与「到达时」两个限定:抵销不产生新的债权,也不溯及既往;超出抵销额的部分仍然存在,债权人可以继续主张。
五、数项债务与同一笔债务的抵充顺序(解释第五十六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其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发生争议的,参照第五百六十条处理,即先抵已到期债务、担保最少、负担较重、到期在先的债务;同一笔债务内部不足以全部抵销的,参照第五百六十一条,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
六、两类损害赔偿债务禁止抵销(解释第五十七条)。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法院不予支持。立法目的是避免侵权人用自己对受害人的债权「冲掉」赔偿义务,把人身损害与恶意侵权变成一场对账。注意限定:只有这两类赔偿债务受限制,一般合同债务仍可抵销。
七、诉讼时效与抵销的双向规则(解释第五十八条)。 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支持该抗辩;反过来,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法院支持抵销。方向千万别写反:时效届满的债权不能主动去抵别人,但可以被别人用来抵。
八、约定抵销(第五百六十九条)。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例如以交付设备抵充借款、以房屋租金抵充装修款。约定抵销的成立看合意,不受「种类品质相同」和「到期」的限制,但仍不得违反禁止抵销的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法定抵销(568 条) | 约定抵销(569 条) | 破产抵销(企业破产法 40 条) | 清偿抵充(560、561 条) |
|---|---|---|---|---|
| 是否需要合意 | 不需要,单方通知即可 | 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 不需要,但须向管理人提出 | 不需要,属给付不足时的分配规则 |
| 标的限制 | 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 可以不同 | 不受种类品质限制 | 针对同一债权人的数项债务 |
| 到期要求 | 主动债权须到期 | 不受限制 | 不受到期限制 | 以已到期债务优先 |
| 程序与限制 | 通知到达生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 达成合意即成立 | 须在破产程序中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 | 依 560、561 条顺序分配给付 |
| 法律效果 | 等额范围内双方债务消灭 | 同法定抵销 | 在破产分配前先行抵扣 | 确定哪笔债务被清偿 |
最容易混的是抵销与清偿抵充。抵充解决的是「我给了十万,先冲哪一笔」,前提是只有一方在给付、另一方没有对待债权;抵销解决的是「我们互相欠钱,能不能直接对冲」,前提是双向债权都存在。另一处是法定抵销与破产抵销:破产抵销不要求种类品质相同,也不要求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但必须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债权、明知破产原因仍对债务人负债等情形禁止抵销,具体规则见破产抵销权。
实操指引
- 发抵销通知时把三件事写清:双方的债权金额与依据、抵销的数额、抵销生效时点(通知到达之日),并保留送达凭证。通知附条件、附期限或者只口头说一句「这笔钱就算了」的,都可能不产生抵销效力,效力范围与禁止抵销的情形见抵销通知到达即生效:效力范围、时效届满债权与禁止抵销。
- 先判断走法定还是约定:双方都是金钱债务、你的债权已到期,走第五百六十八条单方通知即可;标的不同(如以货抵钱、以租金抵装修款),必须谈成书面合意,条件对照见双方互相欠钱: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条件与操作。
- 对方欠你货款、你也欠他另一笔货款:可以直接对冲,但不能自己跑去扣对方的车、货或者截留第三方应付款,那属于私力救济,风险见债权人能自己扣债务人的车和货抵债吗?私力扣押的风险。
- 你的债权快过时效:时效届满后仍可被对方用来抵销,但你主动拿它去抵别人会被时效抗辩挡住。及时中断时效、保留催收记录,规则见诉讼时效,具体操作见双方互欠钱,能不能直接抵销?。
- 对方进入破产程序:不要再发普通抵销通知,应向管理人书面主张破产抵销,注意管理人不主动抵销、三类情形禁止抵销,路径见破产抵销权:破产企业欠我的钱,我能主张抵销吗与破产抵销权。
常见问题
问:对方欠我十万,我也欠他八万,能不能只还两万? 答:可以,前提是你的十万债权已经到期、两笔都是金钱债务,且不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你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通知到达时八万元范围内双方债务消灭,剩余两万元仍可主张。注意写清抵销数额与生效时点并保留送达证据,不要只口头通知。
问:我欠对方的钱还没到期,能拿来抵销吗? 答:能。条文限制的是「对方的到期债务」,也就是你的债权须到期;自己负担的债务未到期而主张抵销,属于放弃期限利益、提前清偿,法律允许。反过来,你的债权未到期就主张抵销,会被认定不成立。
问:交通事故赔偿款、人身损害赔偿款能抵销吗? 答:侵权人一方不能。依解释第五十七条,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一方主动主张抵销的,不受此限。
问:对方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我还能发抵销通知吗? 答:不能按普通抵销处理。破产抵销不受到期与种类品质的限制,但必须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管理人不主动抵销,恶意取得债权、明知破产原因仍负债等情形还被法律禁止抵销。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抵销权是否成立、抵销数额与抵充顺序、破产抵销的禁止情形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合同、对账与付款凭证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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