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纺织企业五年前进口了六台喷气织机,当时按「鼓励类产业项目」享受了免征关税,设备款省了二百多万。今年产线升级,六台旧机要处理:两台卖给同省一家厂,两台搬到新车间继续用,两台拆了当备件。

企业觉得这事很简单——设备是自己的,钱早就付了,处置是自家的事。直到海关稽查上门,开出税额确认书,要求补缴关税一百一十多万,另加滞纳金。

企业的疑问集中在一点:当年是免税,不是缓税,货已经放行了五年,凭什么还能回头要钱?

答案在「减免税货物」这四个字里。 免的是关税,不是监管。 《关税法》第三十五条把两件事分开写:第一句是「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第二句是「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一句话,免税的前提是「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用途变了,免税的基础就没了。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减免税到底分几类,哪一类带监管、哪一类不带; 第二,监管年限内哪三种处置会触发补税,补税金额怎么算; 第三,抵押、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这些融资安排,能不能做; 第四,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时,这笔潜在的税由谁承接。

一句话定义:减免税货物,是指依照《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其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在监管年限内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构成要件

一、减免税分三类,法律位阶不一样

把《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依次读下来,会发现三类减免的性质差别很大。

第一类,法定减免。 第三十二条列七项免征,第三十三条列三项减征。 这一类由法律直接规定,海关没有裁量空间——符合条件就该免,不符合就不能免。 它的特点是「对事」:只要货物属于这几类,不管进口人是谁、用在什么地方,都适用。

第二类,专项优惠。 第三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一类是针对特定产业、特定地区、特定项目制定的,有明确的支持导向。 它的特点是「对项目」:先有项目,才有优惠;项目变了,优惠跟着变。

第三类,临时减免。 《海关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这一类是个案审批,层级最高、适用最窄。

三类里面,只有第二类和第三类会带出「监管年限」。 法定减免的货物放行就结束,不存在后续监管; 专项优惠的货物要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才需要监管。 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免税进口」,有的设备海关再不问,有的设备五年内一动就要报告。

二、法定免征七项,逐项都有边界

第三十二条的七项,看着都是常识,边界却各不相同。

第一项: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关键词是「额度内」和「一票」。 这是给低值货物的便利,超过额度就不是免征,而是照章征税。

第二项: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无商业价值」是核心。 印着商标、可以售卖、有市场价格的样品,哪怕金额很小,也不属于这一项。 实务中常见把有商业价值的样品报成无商业价值,这是申报不实。

第三项: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限定在「运输工具装载」和「途中必需」。 船舶在港口补给的、供船员在港期间消费的,就不属于「途中必需」。

第四项: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这一项与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要对照看: 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免征; 放行前「遭受损坏」但没灭失的,减征。 一个免、一个减,分界在货物还在不在。

第五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主体限定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不包括境外企业、境外民间组织。 「无偿赠送」要能证明,有对价的就不属于。

第六项: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这一项是国际义务的落地条款,具体范围要看条约协定文本。

第七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这是兜底项,指向其他法律的专门规定。

七项看下来,会发现一个共同点: 法定免征都是「货物本身的属性」决定的,与进口人的身份、项目、用途无关。 所以它不需要监管年限——货物放行后怎么处置,海关不管,因为它本来就不是「因为你要用来做某件事」才免的。

三、法定减征三项:受损程度由海关认定

第三十三条只有三项,比免征少得多。

第一项: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第二款紧接一句: 「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这句话把减征幅度的决定权交给了海关的技术认定,不是纳税人自己报一个折扣。

实务中的做法是: 货物到港后发现损坏,先向海关报告,由海关查验或者组织鉴定,按受损程度确定减征比例。 自行处理、自行折价、事后才报,认定基础就没了,减征无从谈起。

第二项: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与免征第六项同构,只是力度不同。

第三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兜底项。

这里要提醒一句:减征与免征在监管上是不同的。 法定减征同样不带监管年限,但如果货物同时还享受了专项优惠(比如既属于法定减征范围,又按鼓励类项目免税),那么监管按专项优惠那一层走。 两层叠加时,从严的那一层决定义务。

四、专项优惠:第三十四条的授权与备案

第三十四条的原文很短,但信息量不小: 「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国务院可以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个要点。

第一,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不是海关,也不是部委。 所以具体项目的目录、条件、期限,都出自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文件。

第二,目的限定为五类: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突发事件。 这五类不是装饰,它决定了优惠政策能不能被扩张解释。 一个项目不属于五类中的任何一类,就不能往里套。

第三,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是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安排,也说明专项优惠属于「依授权制定的规则」,不是海关的自由裁量。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把这一类说得更具体: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款是关键: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只能用于」这四个字,就是监管年限的法律源头。 减免是有条件的,条件是用途;用途是持续的,监管就是持续的。

五、监管年限:免税了为什么还被管着

第三十五条没有写具体的年限数字,它写的是「在监管年限内」。 年限由谁定? 由海关总署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按货物类别分别规定。 所以查一台设备管几年,要看它的类别对应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为什么要有年限,而不是永久监管? 因为设备会折旧,用途限制的意义随时间递减。 监管年限的设计,本质是在「防止优惠被滥用」和「不妨碍正常经营」之间找一个时间点。 年限届满,设备就脱管,处置自由。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解必须澄清: 监管年限不是「必须使用满几年才能处置」,而是「在年限内处置要补税」。 两者差别很大。 年限内可以卖、可以搬、可以改造,只是要按规定补税或者报批; 年限届满,这些动作都不再需要海关同意。

还有一个更细的区分: 监管年限与关税追征期不是一回事。 前者是海关对货物用途的监管期间,后者是海关对税款的追征期间。 两者可能重叠,也可能不重叠; 监管期内违规处置,补税的依据是第三十五条; 少征漏征的追征,依据是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 两条轨道不能混。

六、三种处置三种后果:转让、移作他用、其他处置

第三十五条列了三种情形:转让、移作他用、进行其他处置。 三种都指向同一个后果——按规定需要补税的,补缴关税。 但三者的操作路径不同。

转让,是把货物所有权给别人。 包括买卖、赠与、投资入股、以物抵债。 注意「投资入股」和「以物抵债」也是转让,实务中常被当成「不是卖」而漏报。

移作他用,是所有权不变、用途变了。 比如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拿去出租、拿去生产非批准项目的产品、搬到不在批准范围内的厂区使用。 上面那家纺织厂把两台设备搬到新车间,如果新车间不在原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就属于移作他用。

其他处置,是兜底。 拆解、报废、抵押、融资租赁,都可能落进这一项。 拆了当备件,属于「其他处置」——货物的物理形态消灭了,用途监管的对象也没了,按规定要补税。

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都要先向海关报告,经批准并补税后才能做。 顺序不能反。 先做了再报,性质就从「依申请补税」变成「擅自处置」,除了补税还可能面临处罚。

这里有一处容易忽略的衔接: 如果转让的受让方也符合享受同一优惠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由受让方承接监管义务,不必先补税再重新申请。 这一条对集团内部调配设备很有用,但要在处置前办,事后补办不了。

七、补税怎么算:时点、折旧、汇率三件事

补税金额不是「当年免了多少就补多少」。 它要按三个变量重新计算。

第一,适用哪一天的税率。 《关税法》第二十一条把「减免税货物处置」明确列为适用「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税率的情形之一。 也就是说,补税按补税那天的税率,不按当初进口那天的税率。 税率上调,补税金额就高于当年免掉的金额;税率下调,则低于。 这一点常被误解,企业预算时容易算错。

第二,计税价格怎么定。 减免税货物使用过,要按折旧后的价格。 折旧的计算方法与监管年限挂钩: 已使用时间占监管年限的比例,对应扣减。 具体公式由海关总署规定,不是企业按会计折旧自行计算。 会计折旧年限与海关监管年限往往不同,用会计折旧去算补税,是最常见的错误。

第三,汇率按哪一天。 与税率同步,按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汇率。

三个变量里,税率与汇率是外生的,企业无法控制; 只有「何时办手续」这一项可以选择。 所以处置计划确定后,尽早办手续,既是合规要求,也能避免税率变动带来的额外成本。

八、抵押、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设备能不能动

这是实务中问得最多的一类问题。

先说抵押。 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原则上可以抵押,但要经海关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抵押,属于「其他处置」,要补税,还可能被处罚。 银行为什么关心这个? 因为如果抵押未经海关核准,处置时海关有税款优先权(《关税法》第五十八条),银行的抵押权可能落空。 所以正规的融资,银行会要求企业先取得海关的核准文件。

再说融资租赁。 如果设备是租赁公司作为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再租给企业使用,监管义务在租赁公司身上。 承租企业破产,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取回—— 但取回之后怎么处置,仍受监管约束。 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出租人以为取回就自由了,实际上监管跟着货物走。

最后说售后回租。 企业把自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再租回来,形式上所有权变了,实质上占有使用没变。 这种安排是否构成「转让」,要看海关对交易实质的认定。 如果被认定为转让,就要补税; 如果不构成,也要看是否构成「其他处置」。 无论哪种结论,事前向海关说明,比事后争辩成本低得多。

一句话总结这一节: 监管期内的设备不是完全自由的财产,它的处分权受海关监管约束。 任何涉及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安排,动手前先问海关。

九、合并、分立、破产:谁承接这笔税

《关税法》第五十七条用三款把这个问题回答了。

第一款管合并分立。 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合并时未缴清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继续履行; 分立时未缴清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款管监管期内的重组。 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 按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按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的,应当办理变更纳税人的手续。 这一款是重组交易中最容易被漏掉的一环—— 尽调时只看税务、看土地、看债务,不看海关监管货物,交割后才发现设备带税。

第三款管解散破产。 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监管期间解散、破产、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依法清缴税款、滞纳金。 「清算前」三个字很关键: 破产程序中,海关税款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第五十八条),如果清算组不知道有这笔税,清偿顺序就可能出错,管理人自己要担责。

第五十八条还给了税款一个很强的位置: 「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以及: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税款优先于罚款,这一点在破产分配中经常被忽略。

十、三个流传很广的误区

误区一:免税进口的设备是自己的,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错在把「所有权」等同于「完全处分权」。 所有权确实归企业,但监管期内处分要经海关核准并补税。 这是行政法上的负担,不影响民事所有权的归属,两者并存不矛盾。

误区二:监管期届满就彻底没事了,之前的问题也一笔勾销。 错在把「监管期」当成「追征期」。 监管期届满,处置不再需要批准; 但如果监管期内存在擅自处置、少缴税款,追征期按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另行计算,与监管期是否届满无关。

误区三:补税就是补当年免掉的金额。 错在忽略了税率、汇率、折旧三个变量。 第二十一条定的是按「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设备用过要按折旧后的价格。 税率上调的年份补税,金额可能远高于当年免掉的税。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一)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国务院可以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五条 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三)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四)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七条 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未提供担保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未提供担保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人的手续。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清缴税款、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八条 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十条放在一起,能看出减免税制度的三层结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与《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是授予层,解决「凭什么免」; 关税法第三十五条是义务层,解决「免了以后要守什么」; 第二十一条是计量层,解决「补多少」;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是承接层,解决「谁来交、排第几」。

要特别说明一处衔接。 《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列了六项减免,与《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的七项并不完全对应—— 海关法那一项是「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关税法把它拆成「损毁或者灭失的免征」与「遭受损坏的减征」两项。 按新法优于旧法,判断时以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为准; 引用海关法时要注意它的表述是旧的合并写法。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概念核心问题法律依据与本篇的分界
减免税货物免税进来的货受什么约束关税法第三十五条本篇主题,解决「免了以后怎么管」
法定减免哪些货本身就该免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不带监管年限,货物属性决定
专项优惠哪些项目可以免关税法第三十四条、海关法第五十七条带监管年限,用途决定
保税货物缓税进来的货怎么管海关法第一百条、关税法第三十六条一个是免、一个是缓,都受监管但性质不同
暂时进出境货物临时进来还要出去关税法第三十七条有复运义务,减免税货物无此义务
税款追征少缴的税能追多久关税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追征期与监管期是两条轨道
税款优先权欠税在清偿中排第几关税法第五十八条解决分配顺序,与减免税认定无关
擅自处置没报就卖了怎么处理关税法第三十五条、处罚条例补税之外还可能罚款

实操指引

第一步,进口前先确认「这一票属于哪一类减免」。 带着项目批复、鼓励类目录确认书、政策文号去问,不要只听报关行一句「这个能免」。 三类减免的后续义务完全不同,定性错了后面全错。

第二步,把监管年限记进资产台账。 每台设备标注:进口日期、监管年限、届满日期、原批准用途。 设备折旧表与海关监管台账要能对上,因为补税按海关口径算,不按会计口径算。

第三步,任何处置前先做「三问」。 所有权变不变?用途变不变?物理形态变不变? 三个问题有一个答「变」,就去查要不要报批。 卖、租、搬、拆、抵押,全部走这一遍。

第四步,能结转的先申请结转。 受让方也符合优惠条件的,办减免税货物结转,由受让方承接监管,不必先补税再重新申请。 这一条对集团内部调配最有用,但必须在处置前办。

第五步,补税前把三个变量算清。 税率按办理纳税手续之日、汇率同日、计税价格按折旧后。 预算时不要用当年免税金额倒推,那个数通常不等于补税金额。

第六步,重组交易做海关专项尽调。 查三项:有没有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有没有保税货物、有没有未缴清的税款滞纳金。 这三项不进财务报表的常规科目,但会在交割后变成买方的义务。

第七步,破产清算前向海关报告。 管理人要主动查监管货物与欠税,海关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也优先于罚款。 漏报的后果由清算义务人承担。

第八步,被查出擅自处置,先分清是「补税」还是「补税加处罚」。 主动报告、主动补税的,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争取从轻减轻; 被稽查发现的,补税之外还要按处罚条例量罚。 两条路的成本差别很大,发现问题的第一动作应当是报告,不是掩盖。

常见问题

免税进口的设备,是不是永远归海关管?

不是。第三十五条限定在「监管年限内」。年限由海关总署按货物类别规定,届满即脱管,处置不再需要批准。但要注意监管期与追征期是两条轨道:监管期届满,处置自由;监管期内若存在擅自处置或少缴税款,追征按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另行计算,不受监管期届满影响。

把免税设备从老厂搬到新厂,算移作他用吗?

看新厂在不在原批准的项目范围内。第三十五条把「移作他用」与转让、其他处置并列。如果新厂属于同一项目、同一主体、同一用途,一般不构成移作他用,但仍应向海关报告并办理变更;如果新厂不在批准范围内,或者用于非批准项目,就构成移作他用,需要补税。

免税设备能不能抵押给银行?

可以,但要经海关核准。未经核准擅自抵押,属于第三十五条的「其他处置」,要补税,还可能被处罚。银行方面也有理由关心:第五十八条规定海关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税发生在抵押设定之前的,税款先于抵押权执行。所以正规融资都会要求企业先取得海关核准文件。

补税金额是不是等于当年免掉的税?

通常不等于。补税要按三个变量重算:税率按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第二十一条)、汇率同日、计税价格按折旧后。税率上调的年份补税,金额可能高于当年免掉的税额;税率下调则低于。折旧按海关口径算,不按会计折旧,两者年限往往不同。

设备拆了当备件,也要补税吗?

要。拆解属于第三十五条的「进行其他处置」。货物的物理形态消灭,用途监管的对象不存在了,按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实务中容易被当成「报废处理」而漏报,但报废与拆解在海关监管上是同一类处置,都要先报告。

把免税设备卖给也符合优惠条件的关联企业,能不能不补税?

可以走减免税货物结转。受让方符合同一优惠条件的,由受让方承接监管义务,不必先补税再重新申请。但必须在处置前向海关申请办理,事后补办不了。这一条对集团内部调配设备最实用,前提是受让方的项目、用途都在批准范围内。

公司合并,被合并方的免税设备怎么办?

按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办。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应当向海关报告;按规定需要缴税的,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办理变更纳税人手续。重组尽调时必须查这一项,它不进常规财务报表,但会在交割后变成义务。

企业破产,海关的税款排在什么位置?

第五十八条给了很强的位置: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欠税发生在抵押、质押设定之前的,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欠税同时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不足时先缴税款。所以破产分配中,税款优先于罚款,也可能优先于部分担保债权。

进口后发现货物损坏,是免还是减?

分两种。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按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免征;放行前遭受损坏但没灭失的,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减征。减征幅度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不是企业自行折价。发现损坏要先报告、由海关查验或者组织鉴定,自行处理会让认定基础消失。

监管期内擅自卖了设备,补税就完了吗?

不止补税。擅自处置违反第三十五条的报告与批准义务,除补缴关税外,还可能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追究。主动报告并补税的,可以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争取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被稽查发现的,处理会重得多。发现问题后的第一动作应当是报告。

注意避坑

第一,免税不等于免管。 法定减免放行即结束,专项优惠要按批准用途使用到监管期满。 进口时就要分清是哪一类,别把「鼓励类项目免税」当成「买了就自由」。

第二,补税金额要按三个变量重算,不能用当年免税额倒推。 税率与汇率都按办理纳税手续之日,计税价格按折旧后。 税率上调年份补税,金额可能高于当年免掉的税,预算时容易算漏。

第三,重组与破产是最容易漏的一环。 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欠缴税款三项都不在常规财务报表科目里,但会在交割或清算时变成实打实的负债。 尽调清单里加这三项,成本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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