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纺织企业五年前进口了六台喷气织机,当时按「鼓励类产业项目」享受了免征关税,设备款省了二百多万。今年产线升级,六台旧机要处理:两台卖给同省一家厂,两台搬到新车间继续用,两台拆了当备件。
企业觉得这事很简单——设备是自己的,钱早就付了,处置是自家的事。直到海关稽查上门,开出税额确认书,要求补缴关税一百一十多万,另加滞纳金。
企业的疑问集中在一点:当年是免税,不是缓税,货已经放行了五年,凭什么还能回头要钱?
答案在「减免税货物」这四个字里。 免的是关税,不是监管。 《关税法》第三十五条把两件事分开写:第一句是「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第二句是「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一句话,免税的前提是「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用途变了,免税的基础就没了。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减免税到底分几类,哪一类带监管、哪一类不带; 第二,监管年限内哪三种处置会触发补税,补税金额怎么算; 第三,抵押、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这些融资安排,能不能做; 第四,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时,这笔潜在的税由谁承接。
一句话定义:减免税货物,是指依照《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其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在监管年限内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构成要件
一、减免税分三类,法律位阶不一样
把《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依次读下来,会发现三类减免的性质差别很大。
第一类,法定减免。 第三十二条列七项免征,第三十三条列三项减征。 这一类由法律直接规定,海关没有裁量空间——符合条件就该免,不符合就不能免。 它的特点是「对事」:只要货物属于这几类,不管进口人是谁、用在什么地方,都适用。
第二类,专项优惠。 第三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一类是针对特定产业、特定地区、特定项目制定的,有明确的支持导向。 它的特点是「对项目」:先有项目,才有优惠;项目变了,优惠跟着变。
第三类,临时减免。 《海关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这一类是个案审批,层级最高、适用最窄。
三类里面,只有第二类和第三类会带出「监管年限」。 法定减免的货物放行就结束,不存在后续监管; 专项优惠的货物要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才需要监管。 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免税进口」,有的设备海关再不问,有的设备五年内一动就要报告。
二、法定免征七项,逐项都有边界
第三十二条的七项,看着都是常识,边界却各不相同。
第一项: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关键词是「额度内」和「一票」。 这是给低值货物的便利,超过额度就不是免征,而是照章征税。
第二项: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无商业价值」是核心。 印着商标、可以售卖、有市场价格的样品,哪怕金额很小,也不属于这一项。 实务中常见把有商业价值的样品报成无商业价值,这是申报不实。
第三项: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限定在「运输工具装载」和「途中必需」。 船舶在港口补给的、供船员在港期间消费的,就不属于「途中必需」。
第四项: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这一项与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要对照看: 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免征; 放行前「遭受损坏」但没灭失的,减征。 一个免、一个减,分界在货物还在不在。
第五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主体限定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不包括境外企业、境外民间组织。 「无偿赠送」要能证明,有对价的就不属于。
第六项: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这一项是国际义务的落地条款,具体范围要看条约协定文本。
第七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这是兜底项,指向其他法律的专门规定。
七项看下来,会发现一个共同点: 法定免征都是「货物本身的属性」决定的,与进口人的身份、项目、用途无关。 所以它不需要监管年限——货物放行后怎么处置,海关不管,因为它本来就不是「因为你要用来做某件事」才免的。
三、法定减征三项:受损程度由海关认定
第三十三条只有三项,比免征少得多。
第一项: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第二款紧接一句: 「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这句话把减征幅度的决定权交给了海关的技术认定,不是纳税人自己报一个折扣。
实务中的做法是: 货物到港后发现损坏,先向海关报告,由海关查验或者组织鉴定,按受损程度确定减征比例。 自行处理、自行折价、事后才报,认定基础就没了,减征无从谈起。
第二项: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与免征第六项同构,只是力度不同。
第三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兜底项。
这里要提醒一句:减征与免征在监管上是不同的。 法定减征同样不带监管年限,但如果货物同时还享受了专项优惠(比如既属于法定减征范围,又按鼓励类项目免税),那么监管按专项优惠那一层走。 两层叠加时,从严的那一层决定义务。
四、专项优惠:第三十四条的授权与备案
第三十四条的原文很短,但信息量不小: 「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国务院可以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个要点。
第一,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不是海关,也不是部委。 所以具体项目的目录、条件、期限,都出自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文件。
第二,目的限定为五类: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突发事件。 这五类不是装饰,它决定了优惠政策能不能被扩张解释。 一个项目不属于五类中的任何一类,就不能往里套。
第三,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是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安排,也说明专项优惠属于「依授权制定的规则」,不是海关的自由裁量。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把这一类说得更具体: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款是关键: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只能用于」这四个字,就是监管年限的法律源头。 减免是有条件的,条件是用途;用途是持续的,监管就是持续的。
五、监管年限:免税了为什么还被管着
第三十五条没有写具体的年限数字,它写的是「在监管年限内」。 年限由谁定? 由海关总署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按货物类别分别规定。 所以查一台设备管几年,要看它的类别对应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为什么要有年限,而不是永久监管? 因为设备会折旧,用途限制的意义随时间递减。 监管年限的设计,本质是在「防止优惠被滥用」和「不妨碍正常经营」之间找一个时间点。 年限届满,设备就脱管,处置自由。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解必须澄清: 监管年限不是「必须使用满几年才能处置」,而是「在年限内处置要补税」。 两者差别很大。 年限内可以卖、可以搬、可以改造,只是要按规定补税或者报批; 年限届满,这些动作都不再需要海关同意。
还有一个更细的区分: 监管年限与关税追征期不是一回事。 前者是海关对货物用途的监管期间,后者是海关对税款的追征期间。 两者可能重叠,也可能不重叠; 监管期内违规处置,补税的依据是第三十五条; 少征漏征的追征,依据是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 两条轨道不能混。
六、三种处置三种后果:转让、移作他用、其他处置
第三十五条列了三种情形:转让、移作他用、进行其他处置。 三种都指向同一个后果——按规定需要补税的,补缴关税。 但三者的操作路径不同。
转让,是把货物所有权给别人。 包括买卖、赠与、投资入股、以物抵债。 注意「投资入股」和「以物抵债」也是转让,实务中常被当成「不是卖」而漏报。
移作他用,是所有权不变、用途变了。 比如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拿去出租、拿去生产非批准项目的产品、搬到不在批准范围内的厂区使用。 上面那家纺织厂把两台设备搬到新车间,如果新车间不在原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就属于移作他用。
其他处置,是兜底。 拆解、报废、抵押、融资租赁,都可能落进这一项。 拆了当备件,属于「其他处置」——货物的物理形态消灭了,用途监管的对象也没了,按规定要补税。
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都要先向海关报告,经批准并补税后才能做。 顺序不能反。 先做了再报,性质就从「依申请补税」变成「擅自处置」,除了补税还可能面临处罚。
这里有一处容易忽略的衔接: 如果转让的受让方也符合享受同一优惠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由受让方承接监管义务,不必先补税再重新申请。 这一条对集团内部调配设备很有用,但要在处置前办,事后补办不了。
七、补税怎么算:时点、折旧、汇率三件事
补税金额不是「当年免了多少就补多少」。 它要按三个变量重新计算。
第一,适用哪一天的税率。 《关税法》第二十一条把「减免税货物处置」明确列为适用「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税率的情形之一。 也就是说,补税按补税那天的税率,不按当初进口那天的税率。 税率上调,补税金额就高于当年免掉的金额;税率下调,则低于。 这一点常被误解,企业预算时容易算错。
第二,计税价格怎么定。 减免税货物使用过,要按折旧后的价格。 折旧的计算方法与监管年限挂钩: 已使用时间占监管年限的比例,对应扣减。 具体公式由海关总署规定,不是企业按会计折旧自行计算。 会计折旧年限与海关监管年限往往不同,用会计折旧去算补税,是最常见的错误。
第三,汇率按哪一天。 与税率同步,按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汇率。
三个变量里,税率与汇率是外生的,企业无法控制; 只有「何时办手续」这一项可以选择。 所以处置计划确定后,尽早办手续,既是合规要求,也能避免税率变动带来的额外成本。
八、抵押、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设备能不能动
这是实务中问得最多的一类问题。
先说抵押。 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原则上可以抵押,但要经海关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抵押,属于「其他处置」,要补税,还可能被处罚。 银行为什么关心这个? 因为如果抵押未经海关核准,处置时海关有税款优先权(《关税法》第五十八条),银行的抵押权可能落空。 所以正规的融资,银行会要求企业先取得海关的核准文件。
再说融资租赁。 如果设备是租赁公司作为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再租给企业使用,监管义务在租赁公司身上。 承租企业破产,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取回—— 但取回之后怎么处置,仍受监管约束。 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出租人以为取回就自由了,实际上监管跟着货物走。
最后说售后回租。 企业把自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再租回来,形式上所有权变了,实质上占有使用没变。 这种安排是否构成「转让」,要看海关对交易实质的认定。 如果被认定为转让,就要补税; 如果不构成,也要看是否构成「其他处置」。 无论哪种结论,事前向海关说明,比事后争辩成本低得多。
一句话总结这一节: 监管期内的设备不是完全自由的财产,它的处分权受海关监管约束。 任何涉及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安排,动手前先问海关。
九、合并、分立、破产:谁承接这笔税
《关税法》第五十七条用三款把这个问题回答了。
第一款管合并分立。 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合并时未缴清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继续履行; 分立时未缴清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款管监管期内的重组。 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 按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按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的,应当办理变更纳税人的手续。 这一款是重组交易中最容易被漏掉的一环—— 尽调时只看税务、看土地、看债务,不看海关监管货物,交割后才发现设备带税。
第三款管解散破产。 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监管期间解散、破产、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依法清缴税款、滞纳金。 「清算前」三个字很关键: 破产程序中,海关税款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第五十八条),如果清算组不知道有这笔税,清偿顺序就可能出错,管理人自己要担责。
第五十八条还给了税款一个很强的位置: 「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以及: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税款优先于罚款,这一点在破产分配中经常被忽略。
十、三个流传很广的误区
误区一:免税进口的设备是自己的,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错在把「所有权」等同于「完全处分权」。 所有权确实归企业,但监管期内处分要经海关核准并补税。 这是行政法上的负担,不影响民事所有权的归属,两者并存不矛盾。
误区二:监管期届满就彻底没事了,之前的问题也一笔勾销。 错在把「监管期」当成「追征期」。 监管期届满,处置不再需要批准; 但如果监管期内存在擅自处置、少缴税款,追征期按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另行计算,与监管期是否届满无关。
误区三:补税就是补当年免掉的金额。 错在忽略了税率、汇率、折旧三个变量。 第二十一条定的是按「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设备用过要按折旧后的价格。 税率上调的年份补税,金额可能远高于当年免掉的税。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一)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国务院可以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五条 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三)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四)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七条 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未提供担保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未提供担保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人的手续。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清缴税款、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八条 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十条放在一起,能看出减免税制度的三层结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与《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是授予层,解决「凭什么免」; 关税法第三十五条是义务层,解决「免了以后要守什么」; 第二十一条是计量层,解决「补多少」;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是承接层,解决「谁来交、排第几」。
要特别说明一处衔接。 《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列了六项减免,与《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的七项并不完全对应—— 海关法那一项是「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关税法把它拆成「损毁或者灭失的免征」与「遭受损坏的减征」两项。 按新法优于旧法,判断时以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为准; 引用海关法时要注意它的表述是旧的合并写法。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概念 | 核心问题 | 法律依据 | 与本篇的分界 |
|---|---|---|---|
| 减免税货物 | 免税进来的货受什么约束 | 关税法第三十五条 | 本篇主题,解决「免了以后怎么管」 |
| 法定减免 | 哪些货本身就该免 | 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带监管年限,货物属性决定 |
| 专项优惠 | 哪些项目可以免 | 关税法第三十四条、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 带监管年限,用途决定 |
| 保税货物 | 缓税进来的货怎么管 | 海关法第一百条、关税法第三十六条 | 一个是免、一个是缓,都受监管但性质不同 |
| 暂时进出境货物 | 临时进来还要出去 | 关税法第三十七条 | 有复运义务,减免税货物无此义务 |
| 税款追征 | 少缴的税能追多久 | 关税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 | 追征期与监管期是两条轨道 |
| 税款优先权 | 欠税在清偿中排第几 | 关税法第五十八条 | 解决分配顺序,与减免税认定无关 |
| 擅自处置 | 没报就卖了怎么处理 | 关税法第三十五条、处罚条例 | 补税之外还可能罚款 |
实操指引
第一步,进口前先确认「这一票属于哪一类减免」。 带着项目批复、鼓励类目录确认书、政策文号去问,不要只听报关行一句「这个能免」。 三类减免的后续义务完全不同,定性错了后面全错。
第二步,把监管年限记进资产台账。 每台设备标注:进口日期、监管年限、届满日期、原批准用途。 设备折旧表与海关监管台账要能对上,因为补税按海关口径算,不按会计口径算。
第三步,任何处置前先做「三问」。 所有权变不变?用途变不变?物理形态变不变? 三个问题有一个答「变」,就去查要不要报批。 卖、租、搬、拆、抵押,全部走这一遍。
第四步,能结转的先申请结转。 受让方也符合优惠条件的,办减免税货物结转,由受让方承接监管,不必先补税再重新申请。 这一条对集团内部调配最有用,但必须在处置前办。
第五步,补税前把三个变量算清。 税率按办理纳税手续之日、汇率同日、计税价格按折旧后。 预算时不要用当年免税金额倒推,那个数通常不等于补税金额。
第六步,重组交易做海关专项尽调。 查三项:有没有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有没有保税货物、有没有未缴清的税款滞纳金。 这三项不进财务报表的常规科目,但会在交割后变成买方的义务。
第七步,破产清算前向海关报告。 管理人要主动查监管货物与欠税,海关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也优先于罚款。 漏报的后果由清算义务人承担。
第八步,被查出擅自处置,先分清是「补税」还是「补税加处罚」。 主动报告、主动补税的,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争取从轻减轻; 被稽查发现的,补税之外还要按处罚条例量罚。 两条路的成本差别很大,发现问题的第一动作应当是报告,不是掩盖。
常见问题
免税进口的设备,是不是永远归海关管?
不是。第三十五条限定在「监管年限内」。年限由海关总署按货物类别规定,届满即脱管,处置不再需要批准。但要注意监管期与追征期是两条轨道:监管期届满,处置自由;监管期内若存在擅自处置或少缴税款,追征按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另行计算,不受监管期届满影响。
把免税设备从老厂搬到新厂,算移作他用吗?
看新厂在不在原批准的项目范围内。第三十五条把「移作他用」与转让、其他处置并列。如果新厂属于同一项目、同一主体、同一用途,一般不构成移作他用,但仍应向海关报告并办理变更;如果新厂不在批准范围内,或者用于非批准项目,就构成移作他用,需要补税。
免税设备能不能抵押给银行?
可以,但要经海关核准。未经核准擅自抵押,属于第三十五条的「其他处置」,要补税,还可能被处罚。银行方面也有理由关心:第五十八条规定海关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税发生在抵押设定之前的,税款先于抵押权执行。所以正规融资都会要求企业先取得海关核准文件。
补税金额是不是等于当年免掉的税?
通常不等于。补税要按三个变量重算:税率按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第二十一条)、汇率同日、计税价格按折旧后。税率上调的年份补税,金额可能高于当年免掉的税额;税率下调则低于。折旧按海关口径算,不按会计折旧,两者年限往往不同。
设备拆了当备件,也要补税吗?
要。拆解属于第三十五条的「进行其他处置」。货物的物理形态消灭,用途监管的对象不存在了,按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实务中容易被当成「报废处理」而漏报,但报废与拆解在海关监管上是同一类处置,都要先报告。
把免税设备卖给也符合优惠条件的关联企业,能不能不补税?
可以走减免税货物结转。受让方符合同一优惠条件的,由受让方承接监管义务,不必先补税再重新申请。但必须在处置前向海关申请办理,事后补办不了。这一条对集团内部调配设备最实用,前提是受让方的项目、用途都在批准范围内。
公司合并,被合并方的免税设备怎么办?
按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办。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应当向海关报告;按规定需要缴税的,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办理变更纳税人手续。重组尽调时必须查这一项,它不进常规财务报表,但会在交割后变成义务。
企业破产,海关的税款排在什么位置?
第五十八条给了很强的位置: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欠税发生在抵押、质押设定之前的,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欠税同时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不足时先缴税款。所以破产分配中,税款优先于罚款,也可能优先于部分担保债权。
进口后发现货物损坏,是免还是减?
分两种。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按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免征;放行前遭受损坏但没灭失的,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减征。减征幅度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不是企业自行折价。发现损坏要先报告、由海关查验或者组织鉴定,自行处理会让认定基础消失。
监管期内擅自卖了设备,补税就完了吗?
不止补税。擅自处置违反第三十五条的报告与批准义务,除补缴关税外,还可能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追究。主动报告并补税的,可以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争取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被稽查发现的,处理会重得多。发现问题后的第一动作应当是报告。
第一,免税不等于免管。 法定减免放行即结束,专项优惠要按批准用途使用到监管期满。 进口时就要分清是哪一类,别把「鼓励类项目免税」当成「买了就自由」。
第二,补税金额要按三个变量重算,不能用当年免税额倒推。 税率与汇率都按办理纳税手续之日,计税价格按折旧后。 税率上调年份补税,金额可能高于当年免掉的税,预算时容易算漏。
第三,重组与破产是最容易漏的一环。 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欠缴税款三项都不在常规财务报表科目里,但会在交割或清算时变成实打实的负债。 尽调清单里加这三项,成本很低。
关联阅读
- 关税:谁交、完税价格怎么定、不服怎么办:关税制度总纲,减免税在那一篇里是税制要素之一。
- 保税货物:保税是不是免税、内销为什么要补证还要算缓税利息:与减免税最容易混的一类,保税是缓税、减免税是免税,两者都受监管但性质不同。
- 完税价格:发票价为什么不能直接当计税价:补税时计税价格怎么定,基础规则在那一篇。
- 关税退还、补征和追征的期限:一年、三年与不受限制的三条线:监管期与追征期是两条轨道,追征规则的完整拆解在那一篇。
- 暂时进出境货物:六个月、九类免税、为什么有的要按滞留时间比例征税:同属「有条件不征税」,但它的条件是复运出境,不是用途。
- 特定减免与临时减免:谁能批、批下来怎么用:专项优惠与临时减免的审批路径,与本篇第四节的授权结构互为表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是减免税的全部条文,第二十一条定补税时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定承接与优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是减免税的海关法渊源,注意第五十六条的合并写法已被关税法拆分。
- 免征关税:站内与法定免征相关的问答汇编,七项免征的具体适用可在此检索。
- 减征关税:受损货物减征、协定减征的实务问题集中在这个标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