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做五金件的企业,仓库里同一种规格的螺丝有三批:一月进的十万件,单价一元;五月进的八万件,单价一点二元;九月进的六万件,单价一点四元。全年发出二十万件,会计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算成本,单价一点一九元,发出成本二十三点八万元。

税务上这个数字必须站得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只说「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扣除」,具体怎么算在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三种方法在同一批数据上算出的成本差别不小:先进先出法下,二十万件成本等于十万件乘一元加十万件乘一点二元,二十二万元;加权平均法下,二十三点八万元;个别计价法要逐件对应,适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同一笔业务,三种方法差一点八万元成本,按百分之二十五算,差四千五百元税。 钱不多,但方法选错、或者随意变更,性质就不一样了。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存货成本怎么确定、三种计价方法怎么选、跌价准备为什么不能扣、存货用于非销售用途时和视同销售怎么分。最后说清楚一个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的点——账上算不清存货的企业,可能被核定征收。

一句话定义:存货的税务处理,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以取得存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成本,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并据以在税前扣除,存货跌价准备不得扣除、存货用于非销售用途按视同销售处理的税务规则。

构成要件

一、存货的范围:六类

条例第七十二条把存货定义为「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实务中按六类归集:

第一,原材料。 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

第二,在产品。 正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完工的产品。

第三,半成品。 已完成部分生产工序、存放于半成品库、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第四,产成品。 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产品。

第五,商品。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完成、用于对外销售的物品。

第六,周转材料。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这一类在税务上按存货处理,但在会计上可能按周转材料单独核算,两者的分类差异不影响税前扣除。

不包括的内容: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这四类各有各的规则,不能混进存货。 尤其注意已完工但用于自用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是存货。

二、成本的三种确定方式

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按取得方式分三种:

第一种,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注意「相关税费」包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关税、消费税、资源税等;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

第二种,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 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都走这一条。

第三种,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 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这一条是农业企业的特殊规则,不按公允价值,按实际耗费。逻辑是:农产品没有「购买价」,只能按耗费算。

三种方式的共同点是「实际发生」四个字。 没有实际支出的(如无偿受赠、政府划拨),按公允价值;有实际支出的,按实际支出。这条原则与资产计税基础的历史成本原则一致。

三、三种计价方法:各有各的适用场景

条例第七十三条给了三种方法,没有第四种。

第一种,先进先出法。 假定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按购入顺序确定发出成本。适用场景:存货有保质期、有批次管理需求的企业,如食品、药品、生鲜。优点是期末存货价值接近市价;缺点是在物价上涨时,发出成本偏低、利润偏高。

第二种,加权平均法。 按期初结存与本期购入的总成本除以总数量,得出平均单价,再乘发出数量。分月末一次加权平均和移动加权平均两种。 适用场景:存货品种多、进出频繁、单价差异小的企业,如五金、建材、日用百货。优点是计算简单、平滑价格波动;缺点是期末存货价值与市价可能偏离较大。

第三种,个别计价法。 逐件辨认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适用场景: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如珠宝、名画、定制设备、房地产开发产品。 优点是精确;缺点是对管理要求高,且必须能逐件对应,不能「大概指认」。

三种方法的关键区别在「能不能替代使用」。 能替代使用的存货(同规格螺丝),用先进先出或者加权平均;不能替代使用的(定制设备),用个别计价。用个别计价法处理可替代存货,等于给企业留了调节利润的空间,税务机关一般不认。

条例明确排除了后进先出法。 会计核算中曾允许的后进先出法,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已取消,税法条文也只列三种。用后进先出法计算的企业,要按税法规定调整。

四、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条例第七十三条后半句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这七个字是硬约束。

「不得随意变更」的含义:

第一,同一纳税年度内不能变。 年初选了加权平均,年中改成先进先出,不允许。

第二,变更要有合理理由。 比如存货性质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调整、会计准则变更。理由要能说清,不能只说「想换一种」。

第三,变更要一贯执行、要披露。 变更后的方法要在申报时说明,且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不能今年用先进先出、明年用加权平均、后年再换回来。

第四,变更影响要调整。 方法变更导致期初存货成本变化的,要按会计差错更正或者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税务上对应调整。

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两套方法」: 会计上用加权平均,税务申报时按先进先出算一个数,两边不一致还不做调整。这种不一致本身不违法,但必须能解释清楚,且在申报表上体现差异。

五、算例:三种方法的差额

沿用开头的数据:期初结存十万件、单价一元,五月购入八万件、单价一点二元,九月购入六万件、单价一点四元,全年发出二十万件,期末结存四万件。

先进先出法: 发出成本等于十万件乘一元加十万件乘一点二元,二十二万元;期末结存四万件乘一点四元,五点六万元。成本合计二十七点六万元,与总购入成本相等。

加权平均法: 总成本等于十万元加九点六万元加八点四万元,二十八万元;总数量二十四万件;平均单价一点一六六六元;发出成本二十三点三三万元;期末结存四点六七万元。

个别计价法: 假设二十万件中,能逐件对应到具体批次的,按实际批次成本计算;不能对应的部分,仍要按其他方法处理。个别计价法不是「随便指认」,要有批次记录支撑。

三种方法下,发出成本的差额最大约一点三三万元,期末结存差额约零点九三万元。 差额会在以后年度反转:本期多计成本,以后年度就少计。这是时间性差异,不是永久性差异。

六、跌价准备:会计认,税法不认

会计上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跌价了要计提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税法上不认。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要调增。

处理方式:

第一,计提时调增。 会计计提十万跌价准备,税法不认,纳税调增十万。

第二,实际处置时按实际成本扣除。 存货实际销售或者报废时,按实际成本(不是计提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计算成本,同时把以前年度调增的部分转回。

第三,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税法上等待实际发生。

这一条与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逻辑相同:准备金一律不认,实际发生才认。 三类准备金可以合并看,规则一致。

七、存货与视同销售的分界

存货用于非销售用途时,要先判断是不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情形(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些情形的共同点是存货离开了企业、用于对外给付。

不视同销售的情形: 内部领用(原材料转在建工程)、正常销售、正常报废、盘亏。这些情形要么资产还在企业内部,要么属于另一套规则(损失)。

判断顺序: 先看存货有没有离开企业,再看用途是不是列举的八类。两个条件都满足才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时的成本处理: 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可以扣除。这一点很关键:视同销售不是「只调收入不调成本」,两者都要调。

增值税的处理不同: 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应税交易,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不分自产外购,一律视同销售。 这个差异在实务中经常被混。

八、账算不清的后果:核定征收

存货核算混乱——没有出入库记录、没有盘点制度、账面数量与实物长期不符——会带来一个直接后果: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五种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存货核算混乱通常落在第三种情形: 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核定征收的税负往往高于据实征收,因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通常按行业上限确定,且不能享受部分优惠。

这一条是存货管理最实际的约束。 不是为了应付检查,是为了避免被核定。

九、全流程的六个税务节点

节点一,采购。 成本从这一刻开始形成。要确认三件事:发票是否合规、增值税进项是否可抵、运费与相关税费是否计入成本。 采购返利、现金折扣要冲减成本,不能挂在账外。

节点二,入库。 数量与金额必须与发票、合同一致。盘盈入库要按重置价值或者同类价格确定成本,同时确认收入;暂估入库要注明暂估依据,次月冲回重开。

节点三,领用。 生产领用进成本,非生产领用看用途。用于职工福利、捐赠、广告的,按视同销售处理;用于在建工程的,资产未离开企业,不视同销售,但增值税进项按现行规定处理。

节点四,生产。 在产品的成本归集,涉及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分配。分配方法要一贯,不能今年按工时、明年按产量。 税法不规定成本计算方法,但要求「按规定计算」,方法要能解释得清。

节点五,销售。 按选定方法结转成本,同时确认收入。收入与成本的配比要合理,特别是跨期合同、分期收款销售。

节点六,处置。 报废、毁损、盘亏走损失;正常销售走成本结转。两条路的证据要求不同,损失要外部证据,销售要合同与发票。

六个节点里,采购与领用是两个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采购错在凭证与成本口径,领用错在用途定性。

十、四类特殊存货

第一类,房地产开发产品。 按计税成本对象核算,成本项目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已售与未售的成本要按可售面积分摊,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成本确认有专门规定,不能套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存货规则。

第二类,农产品。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按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确定成本。注意不是按公允价值,也不是按售价。 这一点与「通过现金以外方式取得存货按公允价值」不同,是条例第七十二条的特别规则。

第三类,委托加工物资。 成本包括发出材料的成本、加工费、运输费、相关税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如果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可以按规定抵扣;直接销售的,计入成本。 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处理,与存货成本直接相关。

第四类,周转材料。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税务上按存货处理。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分次摊销,一经选用应保持一贯。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还的要确认收入,这一点常被漏掉。

四类特殊存货的共同提示: 凡是有专项规定的,优先适用专项规定;没有专项规定的,回到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一般规则。顺序不能倒。

包装物押金单独说一句。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会计上挂其他应付款;逾期未退还的押金要确认收入,同时涉及增值税的处理。所谓「逾期」,按合同约定的退还期限判断,没有约定的按一年判断。押金长期挂账不处理,是这一块最常见的问题,金额不大但笔数多,累计起来并不小。

十一、三个争议

争议一,计价方法变更的合理性。 企业从加权平均改为先进先出,税务机关认为属于「随意变更」。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合理理由、有没有履行程序、变更后的方法是否更适合存货性质。 单纯为了调节利润而变更,通常不被认可。举证责任在企业,要有董事会决议、变更说明、影响测算。

争议二,存货损失与正常损耗的界线。 企业把存货短缺全部作为损失申报,税务机关认为其中一部分属于正常损耗、应当计入成本。分界在于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粮食、化工、建材行业的正常损耗率不同,超过正常水平的部分才构成损失。这个判断需要行业数据支撑。

争议三,视同销售的价格。 企业按成本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税务机关要求按公允价值。依据是条例第十三条「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要举证成本价的合理性:产品无对外销售、存在质量瑕疵、市场价含大额服务。举证不足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调整。

三个争议的共同点是:都要企业举证。 方法与程序的证据、行业损耗的数据、价格形成的依据,这三类材料平时不准备,争议时拿不出来。

十二、一笔存货的全生命周期

以一批钢材为例,把六个节点串起来看。

采购: 购入一百吨,不含税单价四千元,价款四十万元,增值税五点二万元,运费一万元(不含税)。取得专用发票,进项可抵。入账成本四十一万元(四十万加运费一万),增值税五点二万单独记进项。

入库: 入库单注明一百吨、单价四千一百元、金额四十一万元。与发票、合同核对一致。

领用: 其中八十吨投入生产,二十吨用于在建工程。八十吨计入生产成本;二十吨按成本八千二百元转入在建工程,同时增值税进项按现行规定处理(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的旧规则已调整,按现行规定执行)。

生产: 八十吨钢材加上人工与制造费用,产出成品若干。成本归集与分配方法要一贯。

销售: 成品对外销售,按选定的存货计价方法结转成本。假设按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与销售发票金额分别记录。

处置: 剩余边角料对外销售,按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无法销售的废料报废,按资产损失处理,减残值收入。

一条线走下来,涉及四张单据(采购发票、入库单、领料单、销售发票)、两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种处理(成本结转、视同销售、资产损失)。 任何一环缺单据,整条链就断。

这也是为什么存货管理不能只靠财务。 仓库的单据、生产部门的领料记录、销售的出库记录,缺一样,成本就算不清。

十三、四个自查问题

问题一,期末存货的数量与金额,能不能与仓库实存对上? 对不上,先查单据,再查计量,最后查损耗。这一条是基础,对不上就谈不上成本准确。

问题二,计价方法有没有在年度中间变过? 变过就要有理由、有程序、有披露。没有这三样,等于随意变更。

问题三,非销售出库(福利、捐赠、广告、在建工程)有没有单独归集? 混在正常销售里,收入与成本都会错。建议在出库单上直接标注用途。

问题四,跌价准备的台账与申报表能不能对上? 计提数、调增数、转回数,三个数字要能串起来。串不起来,说明有一年的调整漏了。

四个问题每年汇算前问一遍,能挡掉大部分存货相关的调整。 问完再把答案写成一句话存档,明年换人也能接着用。

最后说一句存货为什么总被盯上。 存货是资产负债表上最容易「藏东西」的科目:数量可以盘点,但单价、批次、损耗率都有解释空间;虚增库存可以掩盖虚开的进项,虚减库存可以藏成本、压利润。稽查时常见的三个动作是:盘点实物与账面比对、核查大额采购的物流与资金流、比对投入产出比与行业水平。投入一百吨钢材、产出八十吨成品,剩下二十吨去哪了,这个问题答不上来,后面全是问题。 存货管理的税务价值,就在「答得上」这三个字。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25 年 1 月 20 日修订公布)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存货跌价准备的税务处理由「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这一规则推导,具体申报表填报随表版本调整,本词条只讲判断规则;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农业企业的农产品,在成本核算与计税成本确认上有专项规定,本词条讲一般工商企业的规则;第三,存货核算混乱可能触发核定征收,核定方法与应税所得率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具体适用须查当地口径。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计算依据购入顺序平均单价逐件辨认
适用存货有保质期、批次管理品种多、进出频繁不可替代使用
物价上涨时发出成本偏低、利润偏高居中视具体批次
管理要求批次记录完整数量金额台账逐件标识
税务风险点批次记录不全单价计算错误随意指认

与固定资产折旧的区别。 折旧是「按期分摊」,存货成本是「按发出结转」。同一批支出,形成固定资产就分期扣,形成存货就随销售扣。 分界在于持有目的: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是固定资产;为出售而持有的,是存货。两者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一致,扣除方式不同。

与视同销售的区别。 存货正常销售,按成本结转、按收入计税;存货用于非销售用途,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确认收入和成本。两者的差别不在成本,在收入那一头:正常销售有对价,视同销售没有对价但也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的规则另有专条。

与资产损失的区别。 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走损失,按净值(成本)减赔偿、减残值扣除;正常销售走成本结转。两条路的差别在于「有没有处置」:有处置按成本结转,无处置且资产灭失按损失。 损失的规则另有专条。

实操指引

第一,先定计价方法,再建账。 计价方法是会计政策,一旦确定,全年按此执行。建议在年初以书面文件明确,报管理层批准,财务与仓库各存一份。

第二,出入库单据是存货税务处理的地基。 入库单要有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出库单要有领用部门、用途、数量。没有单据,成本算不清,核定征收就在门口。

第三,每月末做一次存货数量核对。 账面数量与仓库实存对不上,先查单据,再查计量,最后查损耗。差异要在当月处理,不能拖到年底。 年底一次性处理时,证据链基本断了。

第四,跌价准备单独设台账。 会计计提、税法调增,逐年登记。处置时按实际成本扣除,同时把以前年度调增的部分转回,两处要能对上。

第五,视同销售与正常销售分开核算。 用于职工福利、捐赠、广告的存货,单独设明细科目归集。混在正常销售里,收入与成本都会错。

第六,进项税额的转出与存货成本联动。 非正常损失的存货,进项转出计入损失;正常销售与视同销售,进项正常抵扣。转出的税额改变了存货的实际成本,要同步调整。

第七,发票与存货要能对上。 采购发票的品名、数量与入库单一致,销售发票与出库单一致。发票与实物长期背离,是虚开的典型特征,也是稽查的切入点。 相关判例的归集可以参考站内的判例一览,发票流程的规范操作见站内的发票处理流程。

第八,年度汇算时做一张存货成本倒推表。 期初结存加本期购入减本期发出等于期末结存,四个数字要能对上。对不上时,先查发出计价,再查非销售出库(领用、福利、捐赠)有没有漏记。

第九,发现计价方法需要变更的,走变更程序。 说明理由、测算影响、报批、披露,四步走完再改。不能悄悄改,改了不说明等于账外调节。

第十,账目混乱已经发生的,主动整理比等着被核定好。 补建台账、盘点确认、追溯调整,工作量不小,但核定征收的税负通常更高,且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一,存货周转率异常时先自查再解释。 周转率突然下降、库存突然上升,往往对应三种情况:销售未开票、采购虚增、成本少结转。三个方向的税务后果不同,但都会被问同一个问题:货在哪。 能拿出盘点记录、出入库单据、物流凭证的,一次说清;拿不出的,越解释越乱。

常见问题

存货计价方法可以随便选吗?

可以选,但不能随便改。条例第七十三条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选择时要考虑存货性质:能替代使用的用先进先出或者加权平均,不能替代使用的用个别计价。 变更要有合理理由并履行程序。

后进先出法还能用吗?

不能。条例第七十三条只列了三种方法,没有后进先出法;企业会计准则也已取消该方法。会计上如果仍在用,税务申报时要按税法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并调整。

存货跌价准备能在税前扣除吗?

不能。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不得扣除。只有存货实际销售、报废、毁损时,才能按实际成本扣除。 计提与实际的差额通过纳税调整处理。

存货用于职工福利,要视同销售吗?

要。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的「职工福利」,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按实际成本结转。增值税上则要看是自产还是外购:自产视同应税交易计销项,外购做进项转出。两个税种的处理不同,要分开算。

原材料转在建工程,要视同销售吗?

不要。资产没有离开企业,只是使用方向改变,不属于对外给付。但增值税上要注意: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的处理按现行规定执行,与视同销售是两回事。

存货盘亏,按成本扣还是按售价扣?

按成本扣,但要减除责任人赔偿和残值收入。盘亏属于资产损失,不是销售,不确认收入;非正常损失的,还要做进项转出,转出税额计入损失金额。

三种计价方法,哪种最省税?

没有绝对答案。物价上涨时,先进先出法的发出成本低、利润高、当期税负重;加权平均法居中。 但方法一经选定不能随意变更,选方法的依据应当是存货性质与管理需要,不是税负高低。 以省税为目的频繁变更,反而会引来调整。

存货账实不符,会有什么后果?

轻则纳税调整,重则被核定征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核定的税负通常高于据实征收,且不能享受部分优惠。

委托加工的存货,成本怎么算?

按加工费、材料成本和相关税费确定。委托方提供材料的,材料成本按发出时的成本计算;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凭发票计入成本。 委托加工环节还涉及消费税(如应税消费品),要一并考虑。

存货成本算错了,能不能在以后年度调整?

可以,但要走更正申报。多计成本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税;少计成本的,可以追补扣除。 不能通过「今年多算、明年少算」的方式自行找平。跨年度调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追征期规则判断。

注意避坑

三点提示。第一,存货计价方法只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三种,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要履行程序并在申报时说明。第二,存货跌价准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只有实际处置时才能按实际成本扣除,两者的差额通过纳税调整处理。第三,存货用于职工福利、捐赠、广告等非销售用途时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上还要区分自产与外购,两个税种的处理规则不同,须分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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