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他二十四岁,在夜市摊上替朋友出头,一拳打出去,对方鼻骨骨折。故意伤害罪,判了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期间他老老实实,缓刑期满,事情就算了结。2023 年他在城里买了房,小区物业招保安,一个月四千五,管吃管住。他去应聘,物业让他先去考保安员证,说这是规矩。
派出所窗口的民警把他的身份证号敲进去,屏幕上跳出来一行字,抬头跟他说:你这个考不了。
他愣在那儿。他以为缓刑就是没坐牢,没坐牢就等于没事。他更想不通的是,打架跟看大门有什么关系。
这两个问题,一个关于「缓刑算不算刑事处罚」,一个关于「哪些罪挡、哪些罪不挡」,答案都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里。这一条只有四项,比娱乐场所那条还短,但它挡掉的人比很多人以为的多得多。
一句话定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四类不得担任保安员的情形,分别是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三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这一条的特点是「宽」——它把三次行政拘留和所有故意犯罪都装了进去,也把过失犯罪明确排除在外。
先说结论:开头那位读者,落在第十七条第二项里,确实考不了。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不是「没有刑罚」。他以为的「没事」,在法律上是「有罪、有刑、只是没关起来」。
一、先弄清「保安」在这部条例里指三种人
第二条把保安服务分成三类。
第一类,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第二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类,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第二类和第三类合起来,条例给了一个名字: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这个三分法很重要,因为不同的身份适用不同的条款。保安公司派出的,公司要有保安服务许可证,人要有所在公司的管理;单位自行招用的,单位要备案,人一样要有保安员证;物业公司在小区里安排的门岗、巡逻,也落在这部条例里。
所以「我不是保安,我就是看大门的」这句话,在条例面前站不住。看大门就是门卫,门卫就是保安服务的一种。
反过来也要注意,不是所有穿制服的都是保安。辅警是公安机关招用的警务辅助人员,走的是另一套规定;交通协管员、城管协勤,多数也不属于保安员。这些岗位的前科限制,要去看它们各自的招用规定,不能套第十七条。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三条第一款讲的是自行招用单位的条件: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二款只有一句,但很硬: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这一句把娱乐场所单独拎出来了。KTV、歌舞厅、电玩城这些地方,不能自己招几个小伙子穿身衣服当保安,必须从有资质的保安公司聘。
为什么单独拎?因为娱乐场所是治安高风险场所,保安在这里不只是看门,还承担着制止场内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检查的职能。让场所自己招人,等于让被监管的人自己配监管力量。
这一条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是两套不同的限制:那边管的是「谁不能开、谁不能在场所里干活」,这边管的是「场所的保安必须从哪儿来」。同一个人,可能过得了第五条,却因为没走保安公司而让场所违法。
三、第十六条的适用条件:四个门槛,其中一道要留指纹
第十六条写的是成为保安员的正向条件: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四道门槛:年龄、身体、品行、学历,加一个国籍限定。看着简单,实务中每一道都有具体的证明方式。年龄看身份证,学历看毕业证,身体看体检,品行看什么?条例没写,落到第十七条的反向排除上——只要不落在那四项里,就算品行良好。
第二款是程序: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这里有三件事要记住。
第一,发证机关是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不是派出所,也不是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只做受理和初步核查。
第二,要考试。考试内容各地不同,一般包括法律常识、保安业务知识、体能或者技能测试。
第三,要留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这一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后常被质疑,但它是条例明文规定的,属于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拒绝留指纹,就发不了证。
保安员证是证,不是备案。没有证就上岗,条例没有直接罚保安员本人,但第四十二条罚单位——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也就是说,无证上岗这件事,风险主要落在用人单位头上。
四、第十七条第一项:三种「不是犯罪」的处理,加一个次数门槛
第十七条第一项: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这一项里塞了四种东西,性质完全不同。
收容教育,是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六个月到二年。2019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也就是说,这项措施现在已经不存在了。
劳动教养,2013 年 12 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同样不存在了。
但条例没有跟着删。这两项留在条文里,成了所谓的僵尸条款——现实中不可能再有新的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决定,所以这两项对今天的人不产生新的限制。不过历史上被收容教育、被劳动教养过的人,记录还在,字面上仍然落在这一项里。
强制隔离戒毒是活的。禁毒法2007 年施行之后,这项措施一直存在,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二年,可以提前解除,也可以延长一年。被决定过一次强制隔离戒毒,就落在这一项里,没有期限。
三次以上行政拘留,也是活的,而且是这一项里最容易踩的。
先说「以上」含不含本数。刑法第九十九条给了一个总则性的解释: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这个解释只约束刑法,但各部门法在用语习惯上通常沿用。所以「三次以上」按三次即触发来理解,是稳妥的。
再说次数怎么算。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一次违法行为给一个拘留决定,算一次。同一次行动中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按决定书上的裁决次数算。不同年代、不同地方的拘留记录,只要在公安系统里查得到,都算。
这一项的设计意图很清楚: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反复违法到一定次数,就认为不适合做保安。这个逻辑与娱乐场所那条把「卖淫嫖娼行政拘留一次」写进去是同一个思路——保安这个岗位握着一定的人身强制权,反复违法的人不合适。
五、第十七条第二项:故意犯罪一律挡,过失犯罪不挡
第二项: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这十一个字里有两个关键限定,都要逐字读。
第一个限定是「故意」。刑法把犯罪分成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明知会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条文只写故意,过失犯罪就不在射程内。
这意味着什么?交通肇事罪,过失;失火罪,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这四类判过刑的人,字面上不落在第二项里。
这个结论跟很多人的直觉相反。一个人开货车肇事撞死了人,判了缓刑,去当保安,条例不挡;一个人打架把人打成轻伤,判了六个月,条例挡住。差别不在后果轻重,在主观状态。
第二个限定是「被刑事处罚」。这四个字要求实际判处了刑罚。
缓刑算不算?算。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决主文写的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仍然是有罪判决,仍然判了刑罚,只是暂不执行。所以开头那位读者落在这一项里。
免予刑事处罚算不算?这一处要仔细。「免予刑事处罚」是认定有罪但不判处刑罚,判决主文里没有刑罚内容。严格按「被刑事处罚」四个字,字面上不落在第二项里。但实践中的审查往往按「有罪即挡」把握,因为保安员证的审查是公安机关做的,裁量空间在他们手上。这个不确定性要提前知道。
不起诉算不算?不起诉是没有起诉到法院,没有有罪判决,不属于「被刑事处罚」。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都不落在这项里。
无罪判决算不算?不算。
一到两次行政拘留算不算?不算。行政拘留不是刑事处罚,只有累计到三次,才落在第一项。
把这几个对比放在一起,就看出第十七条第二项的真正边界:它挡的是「故意犯罪且被判了刑」的人,其他的都在门外。
顺带做一个横向对照,会看得更清楚。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写的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分故意过失,交通肇事缓刑也挡;律师法第十条写的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明文开了过失这个口子;保安条例写的是「故意犯罪」,没有写「除外」,但效果与律师法一样。三部法,三种写法,落到同一个结果上。
六、第三项、第四项:吊销保安员证的两次机会
第三项: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三年的。第四项: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这两项管的是「证」的历史,不是「人」的历史。一个人从没犯过罪,也可能因为违规被吊证。
什么情况下会被吊证?第四十五条给了七类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处理方式是: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类行为里,实务中最高发的是第四类——参与追索债务。保安被派去替人讨债,站在人家门口、跟着人上下班、言语威胁,这些都在这一项里。很多保安觉得这是「公司派的活」,但吊证的时候看的是本人做了什么。
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差别在次数。第一次被吊证,三年内不能重新申请;三年之后可以考。第二次被吊证,终身不能再考。这个设计跟第五十三条的逻辑一样——给一次改过的机会,不给第二次。
七、第四十二条:招用不合规的人,罚的是单位
第四十二条列了七类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项就是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这一条的方向值得注意:罚的是保安从业单位,不是保安员本人。条例通篇没有一条写着「保安员隐瞒前科要被罚款」。所以一个人如果瞒着前科去应聘,被查出来,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行政处罚。
但「不会被罚」不等于「可以瞒」。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前科与保安岗位是不是「直接相关」?在第十七条明文限制的背景下,答案很清楚。隐瞒被查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再加上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一条把报告义务写在了刑法总则里,不是倡议,是义务。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应聘时主动说明,让单位去判断能不能用。瞒着进去,早晚是一个雷。
八、第十四条:自行招用单位要备案,三十日内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要提供四项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停止保安服务的,也要在三十日内撤销备案。
实务中这一条被忽略得很彻底。很多物业公司、工厂、学校,招了几个门卫,从来没想过自己属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也就从来没备过案。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把「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列为处罚情形,这是实打实的风险点。
备案的意义不只是登记。备案材料里有「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等于把人员的资格审查摆在公安机关面前。这也是第十七条能落地的前提。
九、第四十五条:七类禁止行为,与刑事责任怎么衔接
第四十五条的七类行为,前文已经列了。这里要说的是它们与刑法的衔接。
第一类「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保安没有搜查权,这一点在实务中被反复违反——商场怀疑顾客偷东西,把人带到房间搜包,这就越线了。
第一类里的「侮辱、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到轻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类「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具体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暴力程度。
第四类「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这是保安行业最容易出事的一块。替人讨债,轻则治安处罚,重则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2018 年以来,多地把「软暴力讨债」纳入扫黑除恶范围处理。
第五类「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可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六类「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把这些列出来,是为了说明一件事:保安这个岗位看着门槛低,法律风险并不低。第十七条把有故意犯罪前科的人挡在门外,逻辑就在这里。
十、第四十六条:保安员打人,先由公司赔,再向本人追偿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这一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是同一个思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要注意两个限定。
第一个是「在保安服务中」。下班以后、与工作无关的场合,公司不赔。判断是不是「在保安服务中」,看时间、地点、职责三个要素。
第二个是追偿的条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追偿。比如值班时按规程拦了一下,对方摔倒骨折,这属于一般过失,公司赔了不能找保安要;如果是明知对方是老人还故意推搡,那就是故意,可以追偿。
对受害人来说,这一条是好消息:不用去分辨保安个人有没有钱,直接找保安公司。对公司来说,这一条意味着用工风险最终会回到自己身上,所以第十七条的审查不是走形式。
十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培训、考核与解雇的合法路径
第十八条要求保安从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岗位需要定期开展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要求定期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这两条合起来,是一条完整的用工链条:招人的时候查资格,用人的时候签合同、缴社保、做培训,用下来不合格的走法定程序解除。
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解除」这一步。很多单位发现保安有前科,直接让人走人,不给书面通知、不给理由、不算工资。这种解除在劳动仲裁里站不住。正确的路径是:先固定证据(比如公安机关的核查结果),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欺诈为由解除,出具书面通知,结清工资。
如果单位当初就知道前科、仍然招用了,那就不构成欺诈,不能事后以此解除。这时候只能按协商解除或者经济性裁员处理,该给的补偿要给。
十二、与相邻概念的区别:辅警、门卫、押运、保镖、安防公司
这一组概念经常被混,混了就会问错问题。
辅警,是公安机关招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保安。辅警的招用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规定,一般也会查违法犯罪记录,但不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门卫,是保安服务的一种形态,落在第二条第二类或者第三类里。单位自己招的门卫,要有保安员证,单位要备案。
押运,分两种。普通押运属于保安服务,走这部条例;武装守护押运涉及枪支,还要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人员审查更严。
私人保镖,条例里叫「随身护卫」,属于保安服务公司可以提供的服务项目。个人不能自己挂牌当保镖,必须依托有资质的保安公司。
安防公司,做的是安全技术防范,比如装监控、做报警系统,属于另一类业务,人员不一定需要保安员证。但如果它同时派人驻场做门卫,那就落回保安服务。
十三、实操指引:想去当保安,按这四步
第一步,先自查第十七条四项。翻自己的记录:有没有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累计有没有到三次;有没有故意犯罪的判决;保安员证有没有被吊过、吊过几次。这一步做完,能不能考,心里就有数。
第二步,弄清自己要去的是哪类岗位。保安公司派出的、单位自行招用的、物业公司的,三类在备案和用工上不同,但保安员证的要求是一样的。
第三步,准备材料去考。身份证、学历证明、体检报告,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报名,考试、审查、留指纹,拿证。
第四步,入职时如实说明。有前科的,主动讲,让单位判断;没被挡住的(比如过失犯罪、一两次行政拘留),把判决书或者处罚决定书带上,避免日后被当成隐瞒。
这四步里,第一步最省事,也最容易被跳过。跳过它的代价,是考完试、上了岗、干了半年,突然被查出来清退。
十四、被拒了怎么办:三种救济
第一种,问清理由。发证机关拒绝发证,应当说明依据。如果对方只是口头说「不行」,可以要求书面答复。
第二种,行政复议。对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不发证的行为不服,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期限是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第三种,行政诉讼。直接起诉是六个月内;经过复议再起诉,是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实体上能争的点不多,因为第十七条是列举式的硬条件。真正能争的是事实认定:那三次行政拘留里有没有重复计算的、有没有被撤销的、那个罪名是不是故意犯罪、缓刑是不是已经执行完毕。事实错了,结论就错了。
十五、六个误区
误区一:缓刑不算刑事处罚。错。缓刑是执行方式,判决仍然是有罪判决、仍然判了刑。
误区二:所有犯罪都挡。错。只有故意犯罪挡,过失犯罪不挡。
误区三:行政拘留一次就完了。错。要三次以上才落在第一项。
误区四:被吊证三年后自动恢复。错。三年后可以重新申请、重新考试,不是自动恢复。
误区五:单位自己招的门卫不用证。错。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人员一样要有保安员证,单位还要备案。
误区六:保安打人,只能找保安本人。错。先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单位再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追偿。
十六、保安的手能伸多长:能拦、能劝、能报,不能搜
很多人对保安的权限有误会,觉得穿了制服就带一点执法权。条例里没有这样的授权。
翻遍整部条例,保安员的职责写在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一带: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可以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可以在服务区域内开展巡逻、守护、安全检查;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三个动词:查验、登记、报警。没有搜查,没有扣押,没有罚款。
实务中越线最多的三件事,正好对应这三项没给的权力。
第一件是搜身。商场怀疑顾客偷东西,把人带进小屋要求翻包、掏口袋。这不是保安的权力,做了可能构成非法搜查,情节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正确的做法是:拦住、劝到办公室、报警,等警察来。
第二件是扣押。扣身份证、扣手机、扣包,理由是「等警察来再说」。身份证是法定证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末款写的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注意主语是「组织或者个人」,不是「机关」。扣押财物同样没有依据。
第三件是罚款。小区里违停罚五十、电梯里抽烟罚一百,这些钱不是保安罚的,是物业依据管理规约或者合同收的违约金。保安本人没有罚款权,物业的罚款也需要有合同或者规约依据,且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把这三件事讲清楚,第十七条的意义就更明显了:这个岗位手里握着的是查验和制止的权力,一旦被滥用,直接侵害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所以立法者对有故意犯罪前科的人一律说不。
十七、十五年前的一次拘留,为什么今天还查得到
这是最常被问的一个问题:那么多年了,记录还在吗?
要分两种记录。
第一种是犯罪记录。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保存,长期保存,不因时间经过而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记录应当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成年人没有这个制度。
第二种是违法记录,包括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这些。这一类记录同样由公安机关保存,也没有「到期消除」的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用的字是「曾」,就是不设期限的意思。
所以十五年前的三次行政拘留,今天去申请保安员证,仍然查得到、仍然落在第一项里。这一点没法靠时间解决。
那有没有办法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各地做法不同。多数地方公安机关可以为本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的表述分「无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两种,前者不含行政拘留,后者含。用人单位要求哪一种,直接决定了会不会被查出来。
要提醒的是,伪造、变造这类证明,性质比前科本身严重得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伪造、变造公文证件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十八、三个容易混的凭证:保安员证、保安服务许可证、备案回执
这一行里三张纸,管的不是同一件事,混了就会问错。
保安员证,管人。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发给个人,证明这个人符合第十六条的条件、通过了考试和审查。人走到哪家单位都要带着它。
保安服务许可证,管公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要先取得这个证,才能办营业执照、才能对外提供保安服务。没有这个证就对外接活,属于擅自经营。
备案回执,管自行招用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公司自己招保安员,不需要许可证,但要在开始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拿到备案回执。
三张纸对应三类主体:人、公司、自用单位。娱乐场所比较特殊,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它必须从保安服务公司聘人,所以它连「自行招用单位」的资格都没有,只能看前两张。
法条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法人资格证明;
-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以上条文依 data/law.db 现行有效版本逐字回查,条文序号以该版本为准。
常见问题
判过缓刑,还能考保安员证吗?
交通肇事判过刑,去当保安会不会被挡?
被行政拘留过两次,第三次还没到,能考吗?
十几年前被劳动教养过,现在还算吗?
保安员证被吊销过一次,多久能再考?
物业公司自己招的门卫,需要保安员证吗?
应聘时瞒着前科,被查出来会怎样?
保安在岗上打伤了人,该找谁赔?
娱乐场所能不能自己招保安?
考保安员证被拒,能告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考试内容、审查口径各地存在差异,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已废止但条例条文未同步修改,具体能否申领请以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查结论为准;涉及前科记录的,建议先调取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原件再作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