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由谁举证,答案与普通民事官司相反: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被告行政机关对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把这条原则落到六种具体情形上:主张已经公开的、主张因公共利益公开的、主张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主张属于过程性信息的、主张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主张信息不存在的,各自要就相应事实举证。先给结论:这六项不是让政府“说明一下”就行,每一项都对应一组可核查的材料——公开的时间与告知途径、公共利益的理由与重大影响、信息的内部属性、形成时间与用途、案卷的载体、检索的关键词与范围。哪一项拿不出材料,哪一项就守不住,结果通常是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限期公开。
先说结论
① 责任在被告:被告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不承担“证明信息应当公开”的责任。
② 六种情形:已经公开;因公共利益公开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
③ 两项都要证:主张已经公开的,既要证公开的事实,也要提交已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的证据,缺一项即为举证不足。
④ “不存在”不是一句话:要就已尽合理检索义务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检索关键词、检索范围、检索系统、经办人说明四项都要能对上。
⑤ 原告要交的很少:申请书、提交凭证、答复文书、送达凭证、身份与利害关系材料,加期限事实即可;主张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另交权属与保密证据。
⑥ 后果很实在:举证不能的,法院可以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确实无法公开的,转为确认违法。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一)被告主张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就公开的事实举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等证据;
- (二)被告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
- (三)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举证;
- (四)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举证;
- (五)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举证;
- (六)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一款给原则,第二款把六种抗辩逐一绑上举证义务:你主张哪一项,就要为哪一项举证;主张两项,两项都要证。
二、举证责任怎么分:一张表看清
| 要件 | 由谁举证 | 具体内容 |
|---|---|---|
| 申请事实 | 原告 | 申请书、提交时间、提交方式、收件凭证、申请编号 |
| 答复行为存在 | 原告(初步) | 答复书、不予处理告知;未答复的提交期限届满的事实 |
| 行为合法性 | 被告 | 职权依据、办理程序、答复期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
| 不予公开理由 | 被告 | 六种情形各自对应的具体事实与材料,逐项对应 |
| 检索义务 | 被告 | 关键词清单、检索范围、系统截屏、经办人说明 |
| 信息权属与保密 | 原告(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 | 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 |
原告的举证是推进诉讼的初步举证,只要证明“我申请了、他答复了、答复是这个内容”,举证责任就推到被告那边;被告的举证则限于作出答复时已有的材料,答复之后再补检索、补说明、补征求意见函,属于事后补证。庭审中可以直接问:这份检索记录是什么时候形成的?这份征求意见函有没有在答复前发出?
三、第一项:主张已经公开,事实与告知两样都要证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戳破的一项。被告要交两组材料:第一组是公开的事实——政府网站发布页面与发布时间、公告或者公报的期号、政务新媒体的推送记录、办事大厅的公开栏照片;第二组是告知的证据——答复书中写明获取方式与途径的段落、告知书的送达凭证、电话告知的通话记录、短信或者邮件原文。两组都要交:只证明“网上有”,不证明“告诉过你在哪”,信息对申请人仍然拿不到。
质证从四个点入手。 一看时间:公开在答复之前还是之后,答复后才挂上网的属于事后补救;二看渠道:告知的栏目、链接是否可实际访问,是否需要权限,是否已改版失效;三看同一性:是不是同一份文件,版本、附件是否齐全;四看指向性:告知的是“请自行查询”,还是具体到栏目、标题、检索路径。
固定证据:按告知路径实地检索一遍,查不到就录屏或打印,连检索时间、检索词一并留存。
四、第二项:以公共利益为由公开,理由与重大影响缺一不可
这一项容易搞混:它不是“不公开”的举证,而是“公开”的举证。典型场景是被公开信息的一方起诉,机关抗辩说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公开。
被告要证两层。 第一层是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具体指向哪一种公共利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还是财政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建设;理由要具体到事项,不能只写“涉及公共利益”。第二层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影响:影响的范围、程度、时间紧迫性,最好有评估意见、上级要求、事故或者风险的具体描述。
质证看三点。 一看是否只有结论没有依据,通篇“经研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没有指向任何具体利益;二看是否做过利益衡量,公开带来的损害与不公开带来的损害有没有比较;三看是否采取了区分处理,能遮盖敏感部分后公开的却整份公开,说明衡量过程粗糙。注意条文要求的是证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不是“公开符合公共利益”这类空泛表述。
五、第三项:内部事务信息,只看三种类型
内部事务信息的边界,就在条文列举的三类: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
人事管理:招录、考核、奖惩、任免、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的内部材料。后勤管理:办公用房分配、车辆调度、办公用品采购、食堂与物业安排。内部工作流程:审批流转单、岗位职责分工、内部签报程序。
三条判断标准。 一看对象:指向机关内部人员与内部运转,还是指向外部相对人;二看效力:是否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影响,内部流程一旦成为对外决定的依据,性质就变了;三看载体:内部通知、会议纪要、考勤表属于典型内部信息,以机关名义对外发布的文件不是。
四种反证最有效。 一是该文件已有对外发文号;二是已在政府网站、公报或者政务新媒体发布,机关自己公开过就不能再说是内部信息;三是已被作为对外执法、审批、处罚的依据引用;四是已向其他申请人提供过同一份材料。
庭审发问的方向:这份材料有没有文号,文号对内还是对外;在哪个平台发布过;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决定时有没有引用过。三问之后,内部事务的抗辩通常就站不住。
六、第四项:过程性信息,盯住“决定之前”和“四类载体”
过程性信息的构成有两个限定,条文写得很紧: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且属于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两个限定缺一不可。 时间上必须在决定之前,内容上必须是内部斟酌性材料。决定之后形成的结案报告、执行情况报告、事后评估,以及已经定稿对外发出的正式文件,都不在“过程稿”之列。
反证的四条路径。 一、形成时间在决定之后,比对落款日期即可;二、已成为对外决定的依据并被引用,决定书写明“依据某评估意见”,该意见即已外化;三、不是讨论记录而是定稿,看有无正式文号、有无签发人;四、已归档为正式文件并对外提供。
七、第五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范围比想象中窄
案卷信息不予公开,限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材料,条文举的例子是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
范围要这样划。 属于案卷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抽样取证记录、内部审批表、案件讨论记录。不属于案卷的: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对外送达的行政文书——它们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不是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材料。
三条反证。 一、申请对象是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书等对外文书;二、该材料已作为对外决定的依据在决定书中引用,机关不能一边用它作出不利决定,一边拒绝公开;三、涉及申请人本人的陈述、笔录部分,可结合行政执法程序中关于当事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另行主张。
别让它打包拒绝。 机关常把“整个案卷”一并称为案卷信息。此时应要求区分处理:哪些是笔录、哪些是对外文书、哪些是内部审批表,逐项说明;不能区分说明的,属于举证不到位。
八、第六项:信息不存在,看检索义务的四个看点
“信息不存在”是最省事的答复,也是最需要拆开看的一项。条文要求被告就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看点一:谁检索的。 承办人之外,有没有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系统管理员参与;只由一个人凭记忆答复的,难以认定“合理”。
看点二:检索了哪里。 文书档案、处室案件台账、业务系统数据库、网站历史数据、档案移交清册,至少要覆盖可能存放该信息的载体。
看点三:怎么检索的。 关键词清单是关键。申请里常用的简称、旧称、俗称、文件文号、项目名称,都要作为检索词;只用一个正式全称检索不到,不能说明信息不存在。
看点四:留下什么记录。 系统检索截屏、检索结果页面、检索时间、经办人签名的说明。四项里缺了截屏和说明,所谓“已尽合理检索义务”就只是自述。
质证的具体问法:检索用了哪几个关键词;有没有用申请中的文号检索;有没有查档案室的纸质卷宗;有没有向原承办部门核实;记录能不能当庭出示。五问答不上三,这一项举证就塌了。
反证的路子:用机关自己文件里出现过该文件的表述反证;用上级督办件、审计报告、公示信息反证;用答复书中自认的事实反证,例如既称“已按规定归档”又称“信息不存在”。
九、举证不能的后果,以及原告该准备什么
后果一:撤销并限期公开。 被告对不予公开的合法性举证不能,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后果二:确认违法或者重新答复。 信息已灭失或者属于法定不得公开情形的,转为确认违法;认定“不存在”错误但仍需重新检索的,判决重新答复。
原告的材料清单:申请书;提交凭证(签收记录、网上申请编号、收件回执);答复书或者不予处理告知;送达凭证;身份证件;利害关系材料。涉商业秘密的,另交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保密措施三组证据;涉个人隐私的,交私密性与公开范围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对比。
十、边界:几种攻不动的抗辩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被告提供密级标识、定密依据和保密期限,通常即完成举证,法院一般不实质审查密级内容。可争空间在定密权限、程序与保密期限,不在“内容该不该保密”。
二、第三方明确不同意公开的。 第三方征求意见时明确反对,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机关举证容易成立。此时争点应转向“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公开是否超出必要范围”。
三、申请超出合理范围,或者信息已移交档案机构。 申请内容不明确经告知未补正、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不进入本条举证框架;信息已移交的,说明移交时间与接收单位即已履行告知义务。
四、要求机关制作、汇总、加工新信息。 机关没有为申请人制作新信息的义务,此类申请被拒不涉本条举证。
十一、条文关系网
| 相关条文 | 关系 | 要点 |
|---|---|---|
| 本解释第五条 | 核心条款 | 六种情形下被告的具体举证义务 |
|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一般规则 | 被告对被诉行为合法性举证,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交证据 |
| 本解释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 受案范围 | 五类可诉行为 |
| 本解释关于判决方式的规定 | 判决方式 | 撤销并限期公开、区分处理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不予公开情形的规定 | 实体依据 | 国家秘密、第三人权益、内部事务等不予公开理由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与检索的规定 | 程序依据 | 二十个工作日答复,延长二十个工作日,检索与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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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常见误区
误区一:“告信息公开,得先证明信息确实存在。” 不必。原告只需证明申请与答复的事实,合法性由被告举证;主张“不存在”认定错误的,提供合理线索即可。
误区二:“机关说属于内部事务,就不用再解释了。” 要就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举证,空口定性不算举证。
误区三:“过程性信息一律不公开。” 限于决定之前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决定之后的、已作为对外依据的不在其内。
误区四:“案卷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属于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材料。
误区五:“说信息不存在就不用举证。” 要就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举证或作出合理说明,检索关键词与范围经不起追问的,认定会被推翻。
误区六:“主张已经公开,说一句网上能查到就够。” 还要提交已告知获取方式、途径的证据,两项缺一不可。
误区七:“原告什么都不用准备。” 申请、答复、送达、期限四项基础事实仍要原告提交,否则立案与起诉期限都过不去。
给当事人的四条建议:一是收到不予公开答复后,先看它援引的是哪一种理由,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案卷信息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反证方向;二是起诉时把“撤销决定 + 判令公开 + 请求区分处理”三项诉请一次写全,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材料;三是庭审中围绕检索记录、告知记录、形成时间、文号四处发问,要求被告当庭出示原始记录,不接受口头说明;四是涉及自身商业秘密的,提前备好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保密措施三组证据。给行政机关一句提醒:这六项抗辩每一项都要有材料支撑,事后补记的检索说明、答复后才挂网的公开记录,在法庭上都挡不住一句“什么时候形成的”。
一句话总结: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行政机关要对公开、不予公开行为的合法性举证;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解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六种情形——主张已经公开的,要证公开事实并提交已告知获取方式途径的证据;主张因公共利益公开的,要证公共利益理由与不公开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主张内部事务信息的,要证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主张过程性信息的,要证系决定之前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主张案卷信息的,要证系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案卷;主张信息不存在的,要证已尽合理检索义务或者作出合理说明。举证不能的,撤销并限期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申请材料、答复理由与案卷情况,咨询执业律师后确定举证与质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