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某与某区人民政府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张某诉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判决责令二十日内作出答复;区政府按期作出答复、逐项解释七项申请信息能否公开并告知救济途径,法院执行完毕结案。张某不满答复内容,要求法院「实质性解决」——最高法说不行。
执监裁定定调:判决义务是「作出答复」这个行为,区政府按期答复、逐项说明、告知救济途径,就履行完毕了;对答复内容合不合法、满不满意,按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机构不进行实体审查,应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驳回申诉。规则确立:行为之诉的执行验收的是动作——内容之争,回审判庭再说。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政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按期作出答复、对申请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告知救济途径的,即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以执行完毕结案并无不当。
按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机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对行政机关答复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查;申请执行人对答复内容不服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应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三、赵律师点评
答复送达了,纠纷没完
程序时间线很清楚。张某向某区政府申请公开七项政府信息,区政府不理会,张某起诉;洛阳中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判决: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河南高院二审维持。判决生效后,区政府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书面答复、四月六日送达——对七项申请逐项解释说明能否公开,还告知了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洛阳中院四月底执行结案:义务已履行,执行完毕。张某提异议,要求法院对结案通知作出解释、「实质性解决问题」——言下之意是答复内容不合他的意,法院得管到底。异议、复议、申诉三级全驳。
行为义务的验收标准
最高法的裁定把行为之诉的执行验收逻辑讲透。执行依据判的是什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这是一个行为义务,不是内容义务;审判庭判的是「你必须在二十日内给他答复」,没有判「你必须公开哪些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执行程序的使命就是强制这个行为发生:区政府按期作出书面答复、对七项申请逐项说明、告知救济途径——判决义务的每一个构成动作都完成了,执行完毕结案顺理成章。张某真正不满的是答复的内容——哪些不给公开、理由站不站得住,这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实体争议,按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机构不审查、也不能审查:执行庭没有推翻或补强行政答复的裁判权。出路在哪?最高法留了口子「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对答复内容不服的,可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新作出的答复行为重新起诉;若认为行政机关表面答复、实际敷衍(以形式答复规避公开义务),那也是下一个诉讼里「答复是否合法」的争点,而不是执行程序里「义务是否履行」的争点。
行为判决的执行边界
给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的边界卡。给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写法决定执行的验收标准——只诉「责令答复」,胜诉后拿到答复即告程序终点,内容之争要另开战场;对答复质量有实质诉求的,直接诉「请求公开某项信息」(给付/课以义务之诉),判项直接指向公开与否,执行与实体都更彻底。收到答复后三十日内及时复议或起诉,别让内容争议烂在执行异议里。给行政机关:被判责令答复后,答复文书是执行验收的全部——按期作出、逐项回应申请事项、说明理由与依据、告知救济途径,四要素齐全才算「依法答复」;本案区政府的答复动作是标准示范,虽惹后续争议但执行层面无懈可击。给执行法院:行为之诉结案审查三看——看判项的义务构成、看义务是否以判决要求的方式完成、看有无履行不能;内容评价一概不碰,异议裁定里写明救济指引,减少申诉空转。
答复书按期送达、七项申请逐项回应、救济途径写得清楚——张某却要法院「实质性解决」。最高法重申审执分离的老规矩:执行验收行为,审判评判内容;对答案不服,回题库里重新出题——换个程序再战,别在执行庭里找裁判。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张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豫03行初474号行政判决:责令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某区人民政府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豫行终16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中,某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1日向张某某作出《关于张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022年4月27日,洛阳中院作出(2022)豫03执18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以某区人民政府已履行全部义务,执行完毕结案。
张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洛阳中院对(2022)豫03执18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作出解释,实质性解决问题。洛阳中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豫03执异111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异议请求。张某某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河南高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豫执复41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复议请求。张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1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0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张某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为: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某区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是否正确。
本案执行依据洛阳中院(2021)豫03行初474号行政判决责令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换言之,该判决系要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答复行为。判决生效后,某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关于张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并于4月6日送达张某某。在《答复》中,某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张某某申请公开的7项政府信息能否公开作出解释说明,并且告知张某某对答复不服的救济途径,应认为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关于张某某提出《答复》内容不符合其要求的主张,按照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机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实体审查,申诉人应通过其他途径救济。洛阳中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无不当。
行政执行中,执行机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行政机关答复具体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查。申请执行人对答复具体内容不服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应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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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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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0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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