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十三条、一千一百五十六字。
条均八十八点九二。全书条均一百零二点六二,这一章低十三点七,七章里排第六,只比法律责任章(八十八点零零)高一点点。
这一篇不算全章复述,只算这一章的账:十三条里谁被派了活、派了多少;管欺凌的那一条为什么只有八十个字;三个「可以」分别许给了谁;法条里为什么不写「家长」、那个位置换成了谁、写了几次。
一、先看一张表:十三条,十二条有「应当」
这一章最整齐的地方,是义务的密度。
十三条里,十二条写了「应当」。「应当」一共出现十八次。没有「应当」的那一条是第二十一条,整条只有七十二个字,动词是「鼓励和支持」。
也就是说,这一章不存在「可以不作为」的条文。除了第二十一条是鼓励性的,其余十二条全部是硬义务。
用词分布是这样的:
| 词 | 次数 | 落在哪几条 |
|---|---|---|
| 应当 | 18 | 15、16、17、18、19、20、22、23、24、25、26、27 |
| 可以 | 3 | 18、19、24 |
| 不得 | 1 | 16 |
「不得」全书只有八次,这一章占一次,在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这是整章唯一一条给家长的禁止性规范。
二、学校出现十五次,一半的条文在给学校派活
把这一章的主体数一遍:
| 主体 | 出现次数 | 落在几条 |
|---|---|---|
| 学校 | 15 | 9 条 |
| 教育 | 30 | 12 条 |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6 | 3 条 |
| 教育行政部门 | 5 | 5 条 |
| 公安机关 | 1 | 1 条 |
学校十五次,落在九条里。十三章有九条提到学校,比例是将近七成。
「教育」三十次,落在十二条里——除了第二十一条,每一条都有「教育」两个字。这一章的主题词就是它。
再看句子结构,谁在前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七条的主语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两个并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条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二条也是并列,但两边做的事不一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教育方法;第二款把学校单拎出来,要「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家长。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主语分别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算下来说:十三条里,主语只有学校的二条(第十八、十九条),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并列的三条(第十七、二十、二十二条),主语只有教育行政部门二条(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加起来七条。剩下的六条,主语分别是国家、家庭、各级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校外活动场所、职业培训机构。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加起来占了七条,超过一半。
三、第二十条只有八十个字:欺凌的处置流程写在哪
学生欺凌在这部法里出现五次,这一章占四次:第二十条三次,第二十一条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八十字,两个动作,两个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的动作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的动作有三个: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注意「完善」这两个字。它意味着学校本来就有这么一套流程,法律的要求是把它补齐,不是从无到有。
八十字能写到什么程度?写到「有制度、有流程、有排查」为止。欺凌怎么认定、谁来调查、多长时间出结论、受害学生怎么临时安置、施害学生怎么处理、家长不同意见怎么办——一个字都没有。
作为对照,同一章里:
- 第十九条,心理健康,一百七十字,是第二十条的两倍多。
- 第二十二条,指导家长教育方法,一百四十四字。
- 第二十四条,八个主体搞宣传教育,一百二十六字。
管欺凌的那一条,在这一章里按字数排第七。十三条比下来,六条比它长,六条比它短,它正好卡在中间。
这不是说立法者不重视欺凌。第二十条把「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写进法律,本身是进步。问题在于,这一条只授权、不落地: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具体怎么建,等配套文件。
真正管「欺凌发生了怎么办」的条文,不在这里,在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情节轻微的,由学校依照第三十一条采取管理教育措施。那一条七十二个字。
四、同一件事,未成年人保护法写了二百三十一字
学生欺凌在另一部法里是怎么写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百三十一字。里面的动作数一数:建立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教育培训、立即制止、通知双方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加强管教、不得隐瞒、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配合依法处理。十来项,每一项都能查台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八十个字,动作四个:建立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排查隐患。
二百三十一减八十,差一百五十一字。差的不是字数,是「发生之后」。
未保法那一条的重心全在发生之后:立即制止、通知家长、参与认定、心理辅导、不得隐瞒、及时报告。预防法这一条的重心全在发生之前:制度、管理、流程、隐患。
这个分工是清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管出了事怎么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管别出事。两部法同一天施行,条文互补,不重复。
但对学校来说,两边的压力其实差不多。未保法第三十九条不落实,后果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把两部法的罚则并排看,几乎一模一样:
| 法律 | 条 | 后果 |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分 |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分 |
差别只有两处:预防法多了「通报批评」,未保法多了「按照职责分工」那几个部门。共同点是——两部法给学校的后果都是处分,一分钱罚款都没有。
未保法不是不会写罚款。同一次修订里,第一百二十条对未落实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违法出版物、节目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对商家能罚,对学校只给处分。这个取舍在两部法里是一致的。
所以「一部法写了十来个动作,另一部法写了四个」,落到追责上却拉不开差距。动作写得细,是为了好查;后果给得轻,是因为学校的钱本来就是财政的钱。
五、学生欺凌的定义,也不在这一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书没有给「学生欺凌」下定义。它只在第三十三条列举了行为方式: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
定义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拆开有四个要件:主体是学生之间,主观是蓄意或者恶意,手段包括肢体语言网络,后果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
四个要件缺一个,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欺凌。实务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一和第三个:发生在学生之间,所以师生之间不算欺凌,走的是另一套;手段包括网络,所以群里刷屏骂人也算,不要求当面。
两法的关系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定义在未保法,处置分两段——情节轻微走预防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教育措施),严重的走预防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介入)。而中间的「认定」程序,未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家长参与。
六、第十九条一百七十字:心理健康的字比欺凌多一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一百七十字,两款,是这一章最长的条文。
第一款四个动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
第二款两个动作:与家长加强沟通、发现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立即告知家长送诊。
这一条比管欺凌的第二十条多九十字。而且它的动作更具体:配备了谁(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怎么发现(筛查)、发现了怎么办(早期干预)、严重到什么程度要转出去(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告知家长送诊)。
对比之下,第二十条的三个动作全是「建立」「完善」「排查」,没有一个说到人。
这个反差有它的道理:心理健康是教育系统这几年投钱投人最多的方向,师资、课程、筛查工具都相对成熟,法律可以写细一点。欺凌防控的制度化程度低,法律只能写粗一点。
但字数的差别会传导到执行。写得细的,考核有抓手;写得粗的,考核只能看有没有文件。
七、法条里没有「家长」,只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六次
「家长」这两个字,这一章一次也没有出现。写的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六次,落在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是唯一一条把家长放在主语位置的。它给了三个东西:直接责任、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发现异常时的三个动作(了解情况、教育引导劝诫)。
「直接责任」这四个字,全法只出现一次,就在这里。
另外两次出现,家长的位置就变了:
第十九条第二款:「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家长是被告知的对象,然后负责送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家长先被通知,然后「配合」。
六次出现,一次主语、两次宾语、三次「配合」或「被告知」。
这个安排本身没错:学校教育是主渠道,家长是配合方。但它带来一个实际后果——这一章里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家长不配合怎么办。家长不参加家长会、不配合心理筛查、不送孩子就诊,本法第二章没有任何后果。唯一沾边的是第十六条那句「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它的后果不在这一章,在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训诫,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八、三个「可以」:全是「可以多做」,没有「可以不做」
这一章「可以」只出现三次,都在给激励,不在给豁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
-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八条:学校「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前半句是硬的——「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后半句是软的——可以再请外面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三个「可以」,三个都是「有余力就多做一点」。没有一个「可以不」。
这就是这部法的用语习惯:义务用「应当」写满,选择权只在加法上开放。前面母篇算过,全书「应当」六十六次、「可以」十八次,比例三点六七比一;这一章是十八比三,六比一,比全书还紧。
九、法治副校长:六十四字,没有一句说职责
第十八条六十四字,上一节已经引过全文。它讲学校要聘两类人。第一类是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应当」聘;第二类是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
「法治副校长」这四个字,全法只出现这一次,职责一个字没写。
现在管这件事的是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那份办法才写清楚了聘来干什么:参与学校法治教育、协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参与防治学生欺凌、协助开展保护工作等。
法律只写可以聘,办法才写聘来干什么。这是这部法常见的结构:法律给名分,配套文件给职责。
对比第十九条的心理健康教师,写法就不一样——法律直接写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同样是配人,一个写了职责,一个没写。
差别在来源。心理健康教师是教育系统内部的岗位,职责可以在法律里一次说清;法治副校长来自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跨系统,只能靠联合发文。
十、第二十一条:全章唯一没有「应当」的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
-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七十二字,全章唯一一条没有「应当」的。动词是两个:鼓励、支持。
这一条的地位有点尴尬。它提到的四类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别的条文都写过了。它的增量只有一个:社会工作者可以进学校,而且是「长期或者定期」。
「长期或者定期」这五个字才是这一条真正的干货。它把社工从「来开一次讲座」变成「驻校」。驻校社工和讲座专家的区别,跟专职心理老师和兼职心理老师的区别是一回事:一个天天在,一个一学期来两次。
但「鼓励和支持」没有强制力。教育行政部门不鼓励、不支持,也不违法。这一条能不能落地,取决于地方财政和民政系统的社工岗位盘子有多大。
所以这一章的十三条里,十二条是硬义务、一条是软鼓励,而这条软鼓励管的恰恰是最需要人盯的那件事——欺凌的日常预防。
十一、第二十三条三十一个字:唯一的硬抓手
三十一个字,全章最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这一条的分量,不在字数,在「年度考核」四个字。它是这一章唯一一个能把软要求变成硬指标的机制——学校可以敷衍一场讲座,但考核表上的分值躲不掉。
问题在于,三十一个字只说了一件事:纳入考核。没说考核什么、占多少分、谁来评、评低了怎么样。
「工作效果」四个字尤其含糊。效果怎么衡量?发案率?学生问卷?台账完整度?不写清楚,落到考核表上,最容易被量化成「有没有开展」而不是「有没有效果」。
同一条法律里,别的章写法不一样。第四十六条规定专门学校每学期提请评估,第四十四条规定四种情形要经评估同意——「评估」这个词全书出现五次,全在第四章,第二章一次都没有。
第二章管的是「教」,第四章管的是「评」。教的部分不给评估标准,评的部分给得很细。
十二、第二十七条:全书唯一的「周岁」
五十二个字,前半句是条件,后半句是义务: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周岁」这两个字,全书只出现一次,就在这里。「十四周岁」零次,「十八周岁」零次。
这很说明问题。一部管未成年人的法,通篇不给年龄数字,唯一一次给,还是在一个特别窄的场景里:已经满十六岁、准备就业、正在接受职业培训。
原因前面说过:刑事责任年龄归刑法,年龄分档归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只在「十六周岁能不能工作」这个交界处,需要一个年龄锚点——因为十六周岁是劳动法上可以就业的起点。
这一条也顺带说明这部法的覆盖边界:它管到「准备就业」为止。一旦这个孩子真的进了工厂、签了劳动合同,管他的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再是这部法。
十三、第二十四条:八个主体一起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一百二十六字,主语是一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
八个主体,动作只有一个:「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八个主体一个动作,这是典型的动员式条款。它的好处是把所有能发动的力量都写进来,坏处是谁都可以说自己不是主力。
同一条的第二款给了个软出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有条件就建,没条件不建。
对比第二十五条,居委会村委会那一条九十八字,动作反而更实:开展宣传、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四个动作,前三个都能查台账。
越靠近基层的条文,动作越具体;越往上,动作越像口号。这不是这一章独有的现象,但在这两条的对比里看得最清楚。
十四、这一章没有一个字提到钱
把十三条从头到尾搜一遍:没有「经费」,没有「预算」,没有「编制」,没有「保障」。
「配备」出现两次,第十八条配法治教育教师,第十九条配心理健康教师。但配人的钱从哪来、编制从哪来,一个字没有。
全书唯一一次提经费保障在总则第五条,政府职责第(三)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而第五条是政府职责,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这个结构的意思是:钱的事在政府那一层解决,学校这一层只管干。
实务上的后果很直接。第十九条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兼职」这五个字就是给经费不足留的口子。一个学校配一名兼职心理老师,也算履行了本条。
法律给了「专职或者兼职」的选择权,等于把资源问题转成了编制问题。而编制不在这部法手里。
十五、算例:一个学生被欺凌,这一章给了几步
场景:初二学生,在厕所被三个同学围住,被扇了两耳光,有同学拍了视频。
按这一章能走的路,有三步:
第一步,第二十条。学校要启动「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这是学校自己的流程,法律只要求「完善」,具体几步由学校定。同时要「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如果这个厕所长期是盲区,排查这一项就过不去。
第二步,第十九条第二款。如果被欺凌的学生出现失眠、拒绝上学这类表现,学校要与家长沟通;如果怀疑有精神障碍,要立即告知家长送专业机构诊治。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告知」,不是「陪同」「垫付」「安排」。
第三步,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把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家长,家长配合。这一条在这里的作用很有限——它是预防性的,不是处置性的。
三步走完,这一章就没了。
真正处理施害学生的条文在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校依照第三十一条采取管理教育措施(训导、遵守特定行为规范、参加专题教育、参加校内服务活动、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六项)。如果情节不轻微,进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公安介入。
一个耳光打下去,法律分了三个层次来接:第二章管「别打」,第三章管「打了怎么办」,第四章管「打成严重不良怎么办」。
第二章那一层,只有八十个字。
十六、算例二:家长不配合心理筛查,这一章能怎么办
场景:学校按第十九条组织心理健康筛查,一个学生的结果显示有自伤倾向。学校通知家长,家长说孩子没问题、不用管,拒绝带去专业机构。
这一章能走的路,只有三步。
第一步,第十九条第二款前半句。「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沟通,只能沟通。
第二步,第十九条第二款后半句。「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告知,也只能告知。条文用的是「告知」,不是「陪同」「安排」「代为送诊」。
第三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学校把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家长,家长「应当配合」。配合是个软词,不配合在本法里没有后果。
三步走完,这一章没有第四步。
出路在本法之外。精神卫生法那条线是: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且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监护人应当同意住院,监护人不同意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民法典那条线是第三十六条: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这一章把「告知」写成了动作的终点,把「接下来怎么办」推给了别的法。这种写法在立法技术上叫衔接条款,本身不算错。但对学校来说,手里其实没有牌——它能做的全部,是留下一份告知记录。
留下记录这件事本身有意义。万一后来出了事,这份记录能证明学校履行了第十九条第二款。它证明不了别的。
十七、这一章的账:条均八十八点九二,全书倒数第二
把这一章放回全书看:
| 章 | 条数 | 条文汉字 | 条均 |
|---|---|---|---|
|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 12 | 1,653 | 137.75 |
|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 11 | 1,194 | 108.55 |
|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 10 | 1,055 | 105.50 |
| 总则 | 14 | 1,288 | 92.00 |
| 预防犯罪的教育 | 13 | 1,156 | 88.92 |
| 法律责任 | 7 | 616 | 88.00 |
十三条一千一百五十六字,占全书百分之十六点五七。
排在它前面的四章,条均都在九十二以上;排在它后面的只有法律责任章。预防犯罪的教育这一章,条数不少(十三章,全书第二多),字却不多。
为什么?因为这一章的条文大多是「谁应当做什么」的排班表,一句话一条。第二十三条三十一个字、第二十六条五十三个字、第二十七条五十二个字——这类条文写不长,也不需要写长。
真正需要长篇展开的内容——欺凌怎么处置、心理筛查怎么做、法治副校长怎么履职——这一章都只给了标题,正文留给配套文件。
这就是这一章的实际状态:框架齐全,密度不足。
十八、接着看
这一篇是族内的子篇。全书总账、总则和附则,见母篇:
- 六十八条六千九百七十八字:教育出现九十九次,罚款一次没有(全书总账、总则、附则)
这一篇里提到的几处具体制度,另有专门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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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依据 2020 年 12 月 26 日修订、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条文,十三条、一千一百五十六字,数字经逐条核对。个案处理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