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校园欺凌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称是学生欺凌,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学校负有建立防控制度、立即制止、通知监护人、分类管教以及对严重欺凌强制报告的法定义务。

这个定义不是口号,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给出的法定界分。它划了三道线:主体必须是学生之间的,主观必须是蓄意或恶意,后果必须有实际损害。三道线之外的,可能是打闹,可能是冲突,可能是侵权,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欺凌。分不清这条界,家长会误把一次推搡当成欺凌去闹,学校也会误把长期孤立当成小事压下来。

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必须发生在学生之间。 欺凌者与被欺凌者都必须是学生,这是学生欺凌区别于其他暴力侵害的第一道界分。校外人员进校打学生,是治安违法或犯罪,不是学生欺凌;老师体罚、辱骂学生,是教师违规或侵权,也不是学生欺凌。这一点决定了后续的法律路径完全不同:学生欺凌走学校防控、公安治安处罚、教育部门监管这条线;校外人员侵害走治安处罚与刑事追责;教师侵害走师德处理、行政责任与侵权赔偿。

同一学校的学生之间是典型情形,不同学校的学生之间同样构成,只要双方都是学生身份即可。已满十八周岁的高三学生欺凌初中生,仍属学生欺凌范畴,只是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的适用上按成年人标准处理,不再享有未成年人从轻减轻的待遇。

二、主观要件:蓄意或者恶意,不是过失。 法律要求欺凌者主观上是故意的,且带有欺压、侮辱的意图。这一要件把偶发的、无意的伤害排除在外:体育课上抢球撞倒同学、走廊奔跑相撞、开玩笑失手推倒,即使造成了伤害,也不构成学生欺凌,按一般侵权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判断是否具备恶意,实务上看几个客观征象:是否反复发生(一次是冲突,多次是欺凌);是否力量不对等(人数、体格、年级、家庭背景、社交地位上的明显差距);是否以取乐、羞辱为目的(拍摄视频传播、逼迫做侮辱性动作、当众扒衣);是否针对特定对象的持续性排挤(长期孤立、集体不理、散布谣言)。这些征象组合起来,足以推定主观恶意。

三、手段要件: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是开放式列举。 法律写的是「等手段」,意味着手段不限于列举的三类。肢体手段包括殴打、掌掴、脚踢、推撞、抢夺财物、故意损坏物品、强迫吃异物;语言手段包括辱骂、起侮辱性绰号、嘲笑生理缺陷、威胁恐吓、当众羞辱;网络手段包括在群里散布谣言、制作传播侮辱性图片视频、恶意P图、人肉搜索、集体拉黑排挤、冒充身份发布不良信息。

还有一类常被忽视的:关系性欺凌,即通过操纵人际关系实施的排挤,如联合全班不理某人、散布其有传染病的谣言使其被孤立、以绝交威胁他人不得与其交往。这类欺凌没有伤痕,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往往更持久,同样落入本条的「等手段」。

四、行为要件:欺压与侮辱是两种基本形态。 欺压侧重力量压制,表现为以强凌弱、反复索取、强迫服从、夺取财物;侮辱侧重人格贬损,表现为贬低身份、羞辱身体、公开嘲弄、传播隐私。两种形态常常交织:先以力量压制使对方不敢反抗,再以侮辱摧毁其自尊,形成持续控制。

实务中把握这两个词,要注意行为的公开性与示众性。私下的一次口角不算侮辱,但当众强迫下跪、当众扒衣、把羞辱过程拍成视频在群里传播,就是典型的侮辱型欺凌。公开性越强、传播范围越广,情节越重,治安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力度也越大。

五、结果要件: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三者具备其一即可。 法律没有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实际损害就成立。人身伤害包括软组织挫伤、骨折、听力视力受损;财产损失包括被抢走的钱物、被损坏的文具衣物手机;精神损害包括出现恐惧、失眠、厌学、自伤、创伤后应激反应,经心理评估或者医疗诊断确认。

精神损害的认定是实务难点。很多家长反映孩子被欺凌后不愿上学,学校却以「没伤」为由不予处理。此时应当及时就诊精神科或者心理门诊,取得诊断与评估意见;同时保存孩子的日记、聊天记录、异常行为的视频、同学证言。没有诊断也可以结合持续时间、行为改变的幅度、是否就医综合认定,但医学证据是最有力的。

六、排除要件:四类情形不属于学生欺凌。 一是同学间的偶发冲突,双方力量相当、起因具体、事后能自行和解;二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被欺凌者在遭受侵害时的反击,只要不过当就不承担责任;三是同学间的正常玩笑与交往摩擦,双方均无恶意、无实质损害;四是教师依规实施的教育惩戒,属于职务行为,另有规范调整。

这条要件的重要性在于双向保护。它既防止把小事放大、动辄扣上欺凌帽子,也防止学校滥用「只是开玩笑」的说法掩盖真实的欺凌。区分的核心在力量对比与持续性:力量明显不对等、反复发生、受害者明确表示抗拒而加害人仍继续,就超出了玩笑的边界。

七、学校义务一: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并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这是一项常设性、前置性义务,不是出事之后临时补的制度。

制度要落地,至少包含六项内容:欺凌的界定与举报渠道;发现、报告、调查、认定的流程;处置措施与教育惩戒的层级;对受害学生的保护与心理干预;对施害学生的管教与跟踪;档案管理与隐私保护。制度必须有文本、有公示、有培训记录、有执行痕迹,否则在诉讼中很难证明学校已尽职责。

八、学校义务二:立即制止并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 同条第二款要求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注意这里的用词是「立即制止」,不是「了解情况后处理」,发现当刻就要把行为停下来,先把人分开、把伤害止住。

「参与认定和处理」是一项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权利。学校不能关起门来自己定性,必须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实践中有的学校怕事情闹大,私下找受害方谈话、劝说不要追究,把施害方家长排除在外,或者反过来单方面认定后直接处分。这种程序瑕疵会导致认定结论在后续复议、诉讼中站不住脚。

九、学校义务三:心理辅导、教育引导与家庭教育指导。 同款还要求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这一项把学校的角色从「处理事件」扩展到「修复伤害」,是学生欺凌治理与普通违纪处理的重要区别。

具体怎么做?对受害学生,安排心理老师定期辅导、调整座位与班级、必要时转介专业机构;对施害学生,不能一开了之,要做行为矫正、共情教育、跟踪观察;对双方家长,分别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特别是对施害方家长,要明确指出监护失职的具体表现并要求整改。全部过程要留痕,形成书面记录。

十、学校义务四:分类管教,严重欺凌不得隐瞒并须报告。 同条第三款区分了两个层次。一般欺凌,学校根据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严重欺凌,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四个字是硬约束,直接对应法律责任。

什么算严重欺凌?通常包括: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手段恶劣或者具有侮辱性(如扒衣、强迫下跪、拍摄传播视频);多次实施或者多人共同实施;造成被害人心理危机、自伤自杀倾向;涉及敲诈勒索财物;涉及性侵害或者性暗示。达到其中任何一项,就应当报告,不能内部消化。

需要与强制报告制度衔接起来看:未保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时立即报告,学生欺凌造成身心侵害的,同时触发这两条义务。只做校内处理不对外报告的,两个条文都可能被违反。

十一、治安责任: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专设学生欺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一条是 2025 年修订新增的,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是学生欺凌第一次在治安管理层面获得专门的规范依据。

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这一款把学校瞒报的责任从内部考核上升为法定的行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版本问题。旧版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年修正、共 119 条)没有学生欺凌的专门条款,处理时只能套用殴打他人、侮辱他人的一般条款。网络上大量旧文仍在引用旧法条号与旧幅度,2026 年之后再照抄会严重出错。本词条所引一律为新版(共 144 条)。

十二、责任衔接:民事赔偿、治安处罚与刑事责任三层并用。 三层责任可以同时存在,不是择一适用。民事上,施害学生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在校受伤则适用过错推定。行政上,达到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刑事上,达到犯罪程度的,按刑法第十七条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则处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三层责任的分配逻辑不同:民事看损害与过错,行政看违法与年龄,刑事看罪行与责任能力。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公安机关因施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家长以为「没事了」,其实民事赔偿照旧、学校的管教责任照旧、专门矫治教育的可能照旧。这一点必须向当事人讲清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学生欺凌同学间打闹一般治安殴打校外人员侵害学生教师体罚
主体学生对学生学生对学生任何人对任何人校外人员对学生教师对学生
主观蓄意或恶意无恶意,双方接受故意故意管教目的,手段失当
力量关系明显不对等基本对等不定明显不对等职务上的管理关系
典型表现反复欺压、侮辱、排挤一次性的推搡嬉闹一次性的殴打伤害进校滋事、校门口拦截打骂、罚站、罚跑
主要依据未保法第三十九条、治安法第六十条不构成违法,学校管教治安法第五十一条治安法、刑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处理路径学校防控+公安处罚+教育监管校内教育公安处罚公安处罚、刑事追责师德处理、行政处分、侵权赔偿

第一层区别在力量对比与持续性。 打闹与欺凌最直观的分界不是有没有伤,而是双方是否处在同一个力量层级、受害者是否持续处于无法摆脱的境地。两个身高体重相当的同学互相推了几下,事后一起去小卖部,是打闹;高年级学生每周固定向低年级学生索要零花钱,是欺凌。前者学校批评教育即可,后者必须启动防控程序。

第二层区别在主体身份决定法律路径。 一旦加害人是校外人员,就不再适用学生欺凌的处置体系,直接进入治安处罚或刑事追责,学校的角色从责任主体变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反过来,加害人是教师,走的是师德失范与职务侵权两条线,学校承担的是用人者责任。三条路径的赔偿标准、举证规则、追责对象完全不同,定性错一步,后面全错。

第三层区别在处理程序的前置性。 学生欺凌有一套强制的校内程序: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心理辅导、分类管教、严重情形报告。这套程序本身就是法定义务,跳过程序直接处分,会被认定为程序违法。普通治安案件则直接由公安机关受案、调查、处罚,没有校内认定这一环节。所以家长报案前不必等学校认定,两条线可以并行。

第四层区别在学校的责任基础。 学生欺凌中,学校的责任来自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具体化为没有建立制度、没有及时制止、没有通知监护人、没有报告;教师体罚中,学校的责任来自用人者责任与监管失职;校外人员侵害中,学校的责任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三种责任基础的举证方向完全不同,这是代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分清的问题。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固定事实,不要在情绪里定性。 接到孩子反映后,第一时间记录:发生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具体行为、孩子的原话。伤情要拍照(含正面照与伤处特写,标注日期),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被损坏的物品、被抢走的钱物保留凭证。网络欺凌要完整截屏并记录发布账号、时间、浏览量与转发量。

第二步,书面告知学校,要求启动防控程序。 不要只在微信群里说,也不要在校门口吵。写一份书面材料交给班主任和学校德育(学生)管理部门,写明事实、诉求、要求回复的期限,自己留一份并注明提交时间。明确要求学校:立即制止、通知对方监护人、组织认定、安排心理辅导。这份材料是后续追责的关键证据。

第三步,要求学校组织正式认定并参与其中。 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双方监护人都有权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要求学校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写明事实经过、定性结论、处置措施。如果学校拒绝认定或者口头敷衍,可以书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督促学校履职。

第四步,同步报警,两条线并行不冲突。 涉及殴打、侮辱、恐吓、敲诈、传播隐私影像的,直接拨 110 报案。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已经把学生欺凌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公安机关有明确的处理依据。报案时讲清三件事:谁是学生、发生了什么、有什么证据。不要因为「孩子之间的事」而放弃报警,报警与学校处理不是二选一。

第五步,视伤情申请伤情鉴定与心理评估。 有明显外伤的,申请伤情鉴定,轻微伤、轻伤的结论直接决定案件走向;没有明显外伤但出现恐惧、失眠、厌学、自伤的,及时到精神卫生机构就诊,取得诊断与心理评估意见。这两份材料在民事索赔与治安处理中都是核心证据。

第六步,主张民事赔偿,把项目列全。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康复费、心理治疗费;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施害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起诉状可按民事起诉状范本的格式准备,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

第七步,要求对施害学生依法管教,不接受私下了结。 和解可以谈赔偿,但不能以放弃追责为条件换取赔偿。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这是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评价,不是当事人可以处分的对象。对不满法定责任年龄的施害人,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但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八步,跟进孩子的恢复与转学安置。 欺凌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是长期的。要持续关注孩子的情绪与睡眠,必要时休学调整;确需转学的,与教育部门沟通办理;对施害方与受害方在同一学校同一班级的,要求学校调整班级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学校拒绝调整导致二次伤害的,将成为其未尽管理职责的重要证据。

常见问题

问:孩子被同学打了,学校说「孩子之间打闹,不用管」,对吗?

答:不对,学校有法定的处理义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用的是「应当立即制止」,是强制性规定,不是可以自由裁量的建议。学校至少要做到四件事:制止行为、通知双方监护人、组织认定、安排心理辅导。以「打闹」为由不处理,本身就是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家长可以书面要求学校履职,学校不做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同时报警处理。

问:欺凌者不满十四周岁,报警也没用吗?

答:有用,只是处理方式不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可以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民事赔偿不受年龄影响,由监护人承担。此外,学校对该学生的管教义务、对受害学生的保护义务都不因年龄而免除。报案的意义还在于留下官方记录,为后续民事索赔和学校追责提供依据。

问:学校瞒着不报,家长能怎么办?

答:这是有明确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而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家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举报,要求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履职。同时,瞒报本身构成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主张。

问:孩子被欺凌后不愿上学,能要求学校赔偿吗?

答:可以主张,但要区分责任主体。直接的赔偿责任在施害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只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证明学校有过错,需要指向具体失职行为:没有防控制度、发现后未立即制止、未通知监护人、未安排心理辅导、拒绝调整班级、瞒报不报。只有笼统说「学校管理不好」不够。同时要证明因果关系,通常是心理诊断加上时间上的紧密衔接。

问:同学在群里发孩子的丑照、起侮辱性绰号,算欺凌吗?

答:算,属于语言与网络手段的侮辱型欺凌。判断要点有三: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具有贬损人格的内容、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愿上学、情绪崩溃、被同学孤立)。这类欺凌取证尤其重要,要完整截屏(含账号主页、发布时间、点赞评论数),必要时做公证。可以要求平台删除并保留记录,同时报警、要求学校处理。

问:孩子还手打了欺凌者,会不会被反过来处罚?

答:看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制止侵害而反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治安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断时看三点: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反击是否针对侵害人、强度是否与侵害相当。实践中未成年人之间的反击容易被简单认定为「互殴」,此时要着重证明力量对比、谁先动手、反击是否在侵害结束后仍在继续。

问:学校和对方家长提出私了、签协议不再追究,能签吗?

答:赔偿部分可以谈,追责部分不能处分。可以就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达成协议,但协议里不应写入「放弃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再要求学校处理」这类条款,这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签了也不产生效力。建议协议中明确写明赔偿项目与金额、支付时间、违约后果,并对事实经过作客观描述,避免日后翻供。

问:孩子被欺凌留下了心理问题,几年后还能追责吗?

答:可以,但要注意时效。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治安违法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刑事与治安层面要尽早报案,民事赔偿可以留待日后主张,但证据要现在就固定好。

需要补充的是,学校的防控义务是持续性的,不是一次事件处理完就终结。对曾经实施严重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持续跟踪观察;对受害学生,应当在整个在校期间保持关注。若学校在事件处理后放松管理导致再次发生,新的责任独立产生,不因前次已处理而免除。可参照校园安全与学校责任中的常见问题,逐项核对学校是否履职到位;孩子在校受伤的赔偿路径,可先看孩子在学校受伤怎么办。

从举证角度看,此类案件的核心争点往往不是「有没有发生」,而是「学校有没有尽责」。而学校是否尽责,几乎全部落在书面材料上:制度文本、培训记录、值班记录、监控录像、谈话记录、通知家长的记录、报告主管部门的记录。家长在维权时应当围绕这些材料提出调取要求,学校无法提供或者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就是其未尽职责的有力证明。类案中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可参考程某诉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的裁判思路。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公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共 144 条,其中第六十条为新增的学生欺凌专门条款;旧版(2012 年修正、共 119 条)无此条款,引用旧条号与旧处罚幅度会直接出错,检索资料时务必核对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二次修正后的现行版本(共 132 条)。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 50 号)对欺凌防治有更细的操作要求,属部门规章,不在本库法规原文之列,如需逐字引用请以教育部公开发布的文本为准。学生欺凌的认定涉及事实判断与证据综合,具体个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查明的事实,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实际情形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