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学校保护,十七条,一千八百零三字,条均一百零六点零六。
这一章比家庭保护多七条,字反而少一百零二。家庭保护十条写一千九百零五字,条均一百九十点五;学校保护十七条写一千八百零三字,条均一百零六点零六。
多而薄。十七条里有八条出现「不得」,十一条「应当」,但一条摊下来只有一百零六个字。
这一篇不算全章复述,只算这一章的账:为什么对学校要用「多而薄」的写法、管欺凌的那一条二百三十一个字够不够、第三十八条为什么通篇只有「不得」。
一、数字先摆在桌上
| 项目 | 数字 |
|---|---|
| 条数 | 17 |
| 汉字 | 1,803 |
| 条均 | 106.06 |
| 「应当」 | 30 次 |
| 「不得」 | 11 次 |
| 「可以」 | 0 次 |
| 「禁止」 | 0 次 |
| 「欺凌」 | 9 次 |
| 「学校」 | 29 次 |
| 「幼儿园」 | 17 次 |
「可以」零次、「禁止」零次,和家庭保护一模一样。这不是巧合:两部主体——家长和学校——在这部法里都不给裁量余地。
「学校」二十九次、「幼儿园」十七次。幼儿园作为主体被点名这么多次,是因为这一章有七条把「学校、幼儿园」并列,一条把「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并列,最后一条(第四十一条)又把早教、校外培训、校外托管四类机构一并圈进来。
二、第二十五条:学校的双重身份
第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三字,两句。
第一句讲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句讲保护: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一句话把学校的两种身份并列写出:一个是教书的地方,一个是管人的地方。后面十六条,全部在这两种身份之间展开。
三、第二十七条:体罚,五个字
五十四字,一句话。
这一条的分量在后半句:体罚、变相体罚、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三层递进,一层比一层宽。
体罚好认定——打、罚站、罚跑。变相体罚难一些——重复抄写一百遍、不许上厕所、当众羞辱。第三层「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把口子放到最大。
「人格尊严」这四个字,在整部法里出现在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四次要处分的位置,一次比一次具体。
实务中这一条的用法,主要在两类案件里:一是学生起诉学校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二是教师被处分后不服,主张自己的行为不属于体罚。第二类案子里,「变相体罚」四个字往往是争议焦点。
顺带说一句:这一条的主语是「教职员工」,不是「学校」。责任落到人身上,不落到机构身上。
四、第二十八条:不得开除,和「劝返复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九十二字,两款,两个动作。
第一款是禁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注意「违反国家规定」这五个字——它没有绝对禁止开除,而是把开除的合法性交给国家规定来判断。高中阶段的开除,在特定情形下是有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则不同,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开除。
「变相开除」是实务里的重点。劝退、劝转、不给注册、不安排班级、暗示家长自己办转学,都属于这一类。举证比较难,需要聊天记录、录音、学籍变动记录。
第二款是义务:对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书面报告」四个字很关键。它把学校从「我劝过了」这种口头状态,拉到一个可查证的动作上。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如果不处理,责任就转到行政部门身上。
五、第二十九条:六类不得歧视,和一份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一百二十七字。
第一款列了四类不得歧视的由头: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后面跟「等情况」,留了口子。
第二款是两项工作: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耐心帮助。注意「提供关爱」和「耐心帮助」这两个词——它们不是「不得歧视」,是正面义务。
第二款还把「留守」「困境」两类的信息档案写进法条。这两个词在整部法里各出现三次,全部在这类条文中。
六、第三十到三十二条:三门课
第三十条四十五字: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六十九字: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
第三十二条七十五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
三条加起来一百八十九字,讲的是「学校还要教什么」。它们不在考试科目里,但都在法条里。
第三十条的「生命教育」四个字,全书只出现一次。
七、第三十三条:双减写进了未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一百三十六字,三款。
第一款讲配合:学校与家长互相配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保障休息、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注意这里用的词是「保障」——休息是权利,不是恩赐。
第二款是硬禁止: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三个时间点(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一个范围(义务教育阶段)、一个动作(组织集体补课)。四个要素齐了才算违反,缺一个就不算。比如高中阶段不在这个范围内;比如不是「组织」而是学生自愿报名,认定上会有争议。
第三款把口子堵到学前: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这一款是 2020 年修订时加的,针对的是学前「小学化」。
第三十三条是这一章里唯一直接对应「双减」政策的条文。但它管的是「补课」,不管作业量、不管培训机构收费——那些在别的规范和部门规章里。
八、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制度和「不得在危房上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一百六十四字,三款。
第一款是基础义务:制度、教育、设施、人员,四个要素,再加一个目标——保障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款是一句很硬的话:不得在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这一款针对的是危房、甲醛超标的教室、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第三款管校外活动: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保护身心健康,防止人身伤害事故。
这一条在实务里是校园伤害案件的核心条款之一。孩子在学校受伤,第一件事就是查这一条:制度有没有、教育做没做、设施够不够、人员配没配。
九、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校车和预案
第三十六条九十六字,讲校车: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乘坐知识,培养应急处理技能。六个动作。
「校车」在这一章出现六次,全部在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一百四十八字,讲两件事:一是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设施并定期演练;二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的三个动作——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家长,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立即救护」写在第一位。这个顺序有意思:先救人,再说别的。
十、第三十八条:通篇只有「不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八十九字,两句话,三不准。
第一条不准: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条不准: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第三条不准: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八条是这一章唯一一条只有「不得」、没有「应当」的条文。十七条里十六条都有「应当」,只有它通篇是禁止——不给正面的做法,只说不能做什么。
这个写法本身说明问题:这一条针对的不是「该怎么教育」,是「不许拿孩子做生意」。
三个不准里,第三条最容易被规避。学校不直接收费,让家长「自愿」到指定机构报名,学校拿分成——形式上没有「要求购买」,实质上是一样的。认定这类情形,靠的是报名名单、缴费记录、分账凭证。
十一、第三十九条:管欺凌的一条,二百三十一个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百三十一字,四款。
第一款是制度义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教育和培训。
第二款是处置义务,一个动作连着一个动作:立即制止;通知双方家长参与认定和处理;对相关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家长给予家庭教育指导。
注意「相关未成年学生」这个表述——它既包括被欺凌的,也包括实施欺凌的。两边都要辅导。
第三款是管教: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第四款是报告: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二百三十一个字,占全章百分之十二点八一。加上第四十条的性侵害条款,两条加起来四百零八字,占百分之二十二点六三。
现在说一个反常识的事实:这一条里没有「校园欺凌」四个字。
整部法检索,「校园欺凌」零次。「学生欺凌」出现四次,两次在第三十九条,两次在第一百三十条的定义里(一次在定义句中,一次在「学生欺凌」这个概念本身)。
实务里大家习惯说「校园欺凌」,写材料时也这么写。但引法条要引原话:「学生欺凌」。
区别不只是叫法。第一百三十条的定义把「学生欺凌」限定在「发生在学生之间」——校园里发生的、由校外人员实施的侵害,不落在这个定义里,走的是第四十条或者其他条款。
十二、欺凌的五个动作:制止、通知、辅导、管教、报告
把第三十九条拆开数一遍,学校面对一起欺凌事件要做五件事:
| 序 | 动作 | 条文位置 | 强度 |
|---|---|---|---|
| 一 | 立即制止 | 第二款 | 应当 |
| 二 | 通知双方家长参与认定和处理 | 第二款 | 应当 |
| 三 | 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 第二款 | 应当 |
| 四 | 依法加强管教 | 第三款 | 应当 |
| 五 | 严重的报告公安、教育部门 | 第四款 | 不得隐瞒,应当 |
五个动作全是「应当」,没有一个是「可以」。
但这一条有一个明显的缺口:没有写时限。多久内完成认定?多久内通知家长?多久内给出处理结论?一个字都没有。
对比一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列了六项具体措施——训导、遵守特定行为规范、参加特定专题教育、参加校内服务活动、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其他适当措施。
那一条给了工具箱,这一条给了流程。两条合起来,才是完整的处置依据。
十三、欺凌、冲突、严重不良行为:三档怎么分
第三十九条管的是「学生欺凌」,但实务里最难的一步不是处置,是定性。同样是两个孩子打架,可能是普通冲突,可能是学生欺凌,也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的「严重不良行为」。三档对应三条完全不同的路径。
| 档次 | 认定要点 | 主要依据 | 谁处置 |
|---|---|---|---|
| 普通冲突 | 偶发、双方力量相当、无欺压意图 | 第三十五条安全义务 | 学校调解、家长协商 |
| 学生欺凌 | 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欺压侮辱、造成伤害 | 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定义 | 学校全流程处置 |
| 严重不良行为 | 有刑法规定因年龄不予处罚,或严重危害社会 | 预防法第三十八条 | 公安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
第一档和第二档的分界在「蓄意或者恶意」。第一百三十条的定义写得很清楚: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偶发的推搡、口角,没有欺压意图,落在第一档。
第二档和第三档的分界在后果的严重程度。预防法第三十八条列的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注意这里的重合:殴打、辱骂、恐吓,既可能是第三十九条的学生欺凌,也可能落入预防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严重不良行为。
重合的时候按后果走。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给了答案: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旦报公安,就进入预防法的轨道——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采取九项矫治教育措施,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等。
这个分档在实务中的意义很直接:定性错了,处置就错。把严重不良行为当普通欺凌在校内处理,该报不报,学校要担责;把普通冲突当欺凌处理,对另一个孩子不公,家长也会反弹。
十四、第四十条:性侵害与性骚扰,一百七十七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一百七十七字,两款。
第一款是制度和报告,两句: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及时报告公安、教育部门,配合处理。
第二款是教育和保护,也是两句: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两款分的是两种场合——第一款管出了事怎么处置,第二款管平时怎么教、事后怎么护。
「不得隐瞒」这四个字,在这一章出现两次: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严重欺凌)和第四十条第一款(性侵害、性骚扰)。两次都是同一句结构——不得隐瞒,报告,配合处理。
为什么要单独写「不得隐瞒」?因为实务里最常见的问题不是不知道,是不想说。学校的顾虑很具体:影响声誉、影响考核、影响招生。
配合的制度在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具有上述行为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不查询、招了不该招的人设了罚款——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五、第四十一条:参照适用,把四类机构圈进来
第四十一条七十六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类机构:婴幼儿照护、早期教育、校外培训、校外托管。后面跟「等」。
「参照」两个字是这一条的关键。它不是直接适用,是参照适用——意味着这四类机构不承担与学校完全相同的义务,但学校保护章的精神和主要要求要落过去。
这一条解决了一个现实问题:孩子一天里待的地方,早就不只是学校。早教中心、托管班、培训班,时间加起来可能比学校还长。这些地方以前在法律上是空白,2020 年修订时用一条「参照适用」把它们纳进来。
落点在附则第一百三十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的定义里,把校外培训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与临时看护机构全部列了进去。列进去的后果很具体——入职查询(第六十二条)、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都跟着来。
十六、十一条「不得」压在八条里
这一章十一次「不得」,落在第八条条文上:
| 条 | 「不得」管什么 |
|---|---|
| 第二十七条 | 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 |
| 第二十九条 | 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
| 第三十三条 | 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 |
| 第三十三条 |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
| 第三十五条 | 不得在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进行教育教学 |
| 第三十八条 | 不得安排参加商业性活动 |
| 第三十八条 | 不得推销或要求购买指定商品和服务 |
| 第三十八条 | 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
| 第三十九条 | 严重欺凌不得隐瞒 |
| 第四十条 | 性侵害、性骚扰不得隐瞒 |
十一条禁止,分布在八条条文里,其中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各占三条。
把这份清单按性质归一下类,会发现三组:
第一组是人身类——体罚(第二十七条)、危房上课(第三十五条)、隐瞒欺凌和性侵(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管的都是孩子的身体安全和人格尊严。
第二组是机会类——开除(第二十八条)、歧视(第二十九条)。管的是孩子还能不能坐在教室里。这两条的共同点是把「排斥」本身定为违法。
第三组是利益类——补课(第三十三条)、商业活动、推销、有偿辅导(第三十八条)。管的是学校有没有拿孩子的时间和家长的钱包做生意。
三组里,第三组最多。十一条禁止里有六条属于这一组,占了过半。这也说明 2020 年修订时的重点之一:把校园里的商业行为挡在外面。
十七、算例: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
场景:初二学生在课间被同班同学推倒,磕掉两颗门牙。学校当天通知了双方家长,但没有做书面记录,也没有报教育部门。事后施害方家长不认账。
| 步骤 | 依据 | 学校该做什么 | 没做的后果 |
|---|---|---|---|
| 一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立即制止,通知双方家长 | 未及时制止,管理失职 |
| 二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查安全管理制度、安保是否到位 | 制度缺失,责任加重 |
| 三 |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立即救护、妥善处理、通知家长、报告 | 未报告,程序瑕疵 |
| 四 |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依法加强管教 | 管教缺位,家长可主张 |
| 五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 —— | 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步先定性质。课间推倒磕掉门牙,是学生之间的伤害,不是欺凌——欺凌要求「蓄意或者恶意」「欺压、侮辱」。定性不同,处置路径不同:欺凌走第三十九条全流程,普通伤害走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
第二步查安全义务。第三十五条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课间有没有人巡查、楼道有没有监控、值班表在不在,都是判断「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
第三步走事故处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四个动作: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家长、向有关部门报告。案例里学校通知了家长但没报告,这就是瑕疵。
第四步是管教。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要求根据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学校如果只是口头批评,家长可以主张管教缺位。
第五步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这里发生转移:由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不是由家长证明学校没尽到。
这也是为什么第三十五条那四个要素(制度、教育、设施、人员)如此重要——它们是学校举证的素材。
十八、这一章和家庭章的接缝
两章之间有三处接缝,值得单独看。
第一处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家庭章第十九条要求家长在作出与孩子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意见,学校章第三十三条要求学校与家长配合——一个向内,一个向外,中间是孩子的时间。
第二处是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通知双方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对家长给予家庭教育指导。这一句把家庭章第十五条的「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从倡导变成了具体场景下的安排。
第三处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困境学生的信息档案。这一头连着家庭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委托照护——父母外出了,学校得知道孩子现在跟着谁。
三处接缝有一个共同点:学校做不了的事,往家长那边推;家长做不了的事,往学校这边推。推来推去,孩子始终在中间。
这也是这一章十七条的底色。它不解决「谁更应该负责」这个问题,只把每一方该做的动作写清楚,然后让接缝处不留空。孩子在学校出事,先看学校的四个要素到不到位;孩子在家里出事,先看家长有没有报告、有没有委托、有没有每周联系。两头都查完,责任自然落定。
十九、接着看
这一章之上是全书的总账:九章一百三十二条、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字,「应当」一百五十六次、「可以」十七次、「罚款」十六次。见《一百三十二条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字:这部法有十六个「罚款」,上一部一个都没有》。
孩子从学校走出去,进的是社会。第四章社会保护二十二条二千七百三十二字,是全书条数和字数的双料第一,八个「禁止」全在那一章。那一章另起一篇。
上一章是家庭保护,十条一千九百零五字,条均一百九十点五,是全书九章里最厚的一章。那一章另起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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