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什么时候生效,有争议怎么解释,是判断合同、解除、撤销等行为是否发生效力的前提。核心答案有两层:生效时点分五类——对话方式以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特定系统(未指定则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无相对人的表示完成时生效、公告方式自公告发布时生效;解释规则走两条相反路线——有相对人的表示以词句为主,无相对人的表示探求真实意思。
先说结论
① 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② 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前段);
③ 数据电文——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④ 无相对人——表示完成时生效,如遗嘱(第一百三十八条);
⑤ 公告方式——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三十九条);
⑥ 解释规则分两路——有相对人的按客观主义以词句为主,无相对人的按主观主义探求真实意思(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五类生效时点,逐一对应
生效时点决定了风险由谁承担。例如信件在途中丢失,如按"到达生效",则尚未生效。我国民法典采取到达主义:非对话方式以到达相对人为生效要件。具体五类:
- 对话方式(当面、电话等可即时交流):以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 非对话方式(信件、电子邮件等):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 数据电文形式: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判断"到达",一般指进入相对人可以控制的领域(如收件信箱、系统),并不要求相对人一定已经阅读。
二、明示、默示与沉默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明示用语言、文字直接表达;默示通过行为间接表达。但沉默要谨慎: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不吭声"不等于同意。关于要约、承诺与合同成立的衔接,可参阅什么是要约和承诺?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三、解释规则:两条相反的路线
意思表示生效后还可能因内容含糊产生争议,第一百四十二条给出两条方向相反的规则:
区分的道理在于:有相对人的表示涉及对方的信赖利益,不能任由表意人事后解释;无相对人的表示不涉及需要保护的信赖方,可以更贴近表意人的本意。遗嘱解释与形式要求可参阅遗嘱怎么写才有效?六种形式与最容易写错的细节。
四、与合同成立别混为一谈
意思表示是合同等法律行为的"元素",生效是元素层面的判断;合同成立则看要约与承诺是否一致。判断顺序是:先看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生效,再看是否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成立合同,最后才看合同是否有效。此外,履行合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零九条)。不同效力状态的区分,另见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哪几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常见问题
我发的解除通知,什么时候算生效?
视方式而定:当面、电话等对话方式,对方知道内容时生效;邮件、快递等非对话方式,到达对方时生效;通过指定系统发送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对方一直不回消息,算不算默认同意?
一般不算。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条),不能一厢情愿地把"不回复"理解为同意。
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有什么不同?
有相对人的表示以词句为主,结合条款、目的、习惯和诚信原则确定含义(客观主义);无相对人的表示不能拘泥于词句,要探求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主观主义)。
两点提醒:① 重要通知尽量采用可留痕、可证明"到达"的方式(挂号信、快递、有回执的电子邮件、指定系统),并保留送达证据;② 拟制"沉默视为同意"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否则难以成立。
一句话总结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分五类:对话方式以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特定系统(未指定则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无相对人的表示完成时生效、公告方式自公告发布时生效。解释规则分两条相反路线:有相对人的以词句为主(客观主义),无相对人的探求真实意思(主观主义);沉默一般不构成意思表示,除非法定、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