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是什么,由谁来当、要做什么?它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一项制度:继承开始后,需要有人负责清点遗产、报告情况、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这个角色就是遗产管理人。法律为它设定了明确的产生顺序和职责清单,也规定了违反职责要承担民事责任。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产生顺序是法定的,按顺序往下走:

① 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②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③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④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对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一、为什么要设这个角色

在多人继承、遗产分散、又有债务的情况下,"谁来管"往往比"怎么分"更先出问题:遗产无人清点、被个别继承人单独占有、债权人找不到主张对象。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解决这三个痛点:

  • 对内:把遗产清点清楚、管住不让毁损流失,再按规则分配;
  • 对外: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让债权人知道找谁主张;
  • 对争议:确定权有争议时可以请法院指定,避免"群龙无首"。

二、谁可以当遗产管理人

法律本身没有对担任资格设太多硬性门槛,但实践中通常从下面几点考虑:

要准备的材料
  • 遗嘱执行人优先: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执行人的,直接由其担任;
  • 继承人推选的人:可以是继承人中的一位,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专业人士;
  • 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推选结果时,法律直接规定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
  • 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无人继承或全部放弃继承时的兜底主体;
  • 法院指定:对确定有争议时,由法院依申请指定。

由于遗产管理涉及财产清点、债权债务处理和税务问题,实务中越来越常见的是推选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或由专业机构承担。推选时建议形成书面推选文件,写明人选、权限范围和期限。

三、遗产管理人要做哪六件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把职责列成了六项,逐项对应:

职责具体做什么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逐项清点房产、存款、股权、债权等,形成书面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主动、如实报告,不得隐瞒、遗漏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房屋维护、车辆保管、保险续保、及时变现易腐物品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通知债权人
按遗嘱或者依法分割遗产遗嘱优先,无遗嘱按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如参与诉讼、办理过户、申报纳税

违反职责要担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这不是一个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的角色。

四、实务中怎么用好这项制度

跟着做
1

先确认有没有遗嘱执行人——翻查遗嘱原文,看是否已指定;

2

及时推选并书面确认——形成书面文件,写清权限、期限和报酬;

3

第一时间固定遗产清单——房产、存款、股票基金、车辆、应收账款逐项登记;

4

同步通知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告或书面通知,避免日后争议;

5

对确定有争议的,及时申请法院指定——不要靠"谁嗓门大谁做主";

6

保留完整账目——收支凭证、分割记录全程留档,便于事后核查。

关于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的,报酬一般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由法院指定的,由法院根据情况确定。

五、常见问题

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是一回事吗?

不完全是。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中指定的人,职责主要围绕遗嘱执行;遗产管理人是一个更宽的角色——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担任遗产管理人,职责范围相应扩展到全部遗产的管理与处理。

继承人之间争不出结果,怎么办?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由法院确定人选后再推进清点与分割。

遗产管理人能自己决定怎么分遗产吗?

不能随意决定。必须按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分割方案要与继承规则一致,且应向继承人报告。

遗产管理人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怎么办?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向法院主张其承担责任,必要时申请更换或另行指定。

无人继承的遗产最后归谁?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六、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① 有争议别拖着,及时申请法院指定,否则遗产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容易流失;② 遗产清单要逐项书面化,口头清点日后极易产生争议;③ 由继承人担任管理人时也要留全账目,否则一旦被指"侵占或隐瞒",举证会非常被动。

一句话总结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定角色:有遗嘱执行人的由其担任,没有的先由继承人推选,未推选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无人继承时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兜底,有争议可申请法院指定。它的六项职责从清点遗产到分割遗产形成闭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延伸阅读: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要还吗?、继承人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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