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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洪洞县某洗煤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1)晋1024执恢83号洪洞县人民法院 · 恢复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2-04-1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内蒙古某供应链公司与洪洞县某洗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生效裁判:解除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洗煤公司返还供应链公司货款一百一十五万元及利息。同年八月八日,供应链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洗煤公司还涉及与宁夏某焦煤公司、天津某选煤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故将数案并案执行。

经实地调查,洗煤公司仅剩一点四公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可供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但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为土地使用权二百八十万元、煤棚厂房一千零九十一万五千八百元、机器设备一百二十四万七千二百元。各申请执行人均以在外地无法实际管理该公司财产为由,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尝试采取强制管理实现债权,各申请执行人又以身处外地、实际管理困难为由不同意作为管理人。法院在征得各申请执行人认可后,指定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村委会作为第三人进行管理,代表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出租获益并以租金收益抵偿欠款,出租收益按百分之百比例交于法院用于偿还债务。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法院裁定将案涉财产交由第三人某村委会进行强制管理。管理期间,村委会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场地、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全部出租,租期十年,租金每年八十万元。在征得各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告知被执行人后,法院依法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承租公司入驻后陆续投资两千余万元进行厂房煤棚升级改造、更换添辅生产设备,并完成政府对洗煤行业产能标准化验收及环评达标等工作,及时保留了被执行人生产产能资质。承租公司已投产一年,法院收回租金一百六十万元,按债权比例向各申请执行人完成分配发放。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未能成功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强制管理。

各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自己作为管理人的,经各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选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等合适主体作为管理人,并监督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收益,以保证被执行人资产的价值实现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

三、赵律师点评

两次流拍,没人要抵债,没人愿管

先把死结理清楚。**洗煤公司只剩一点四公顷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法院查封、拍卖,两次流拍。流拍价:土地使用权二百八十万、煤棚厂房一千零九十一万五千八百元、机器设备一百二十四万七千二百元——合计近一千五百万。** **按常规,下一步是「以物抵债」:把这个厂子抵给债权人。** **结果各申请执行人全部拒绝,理由一致:** **我们是外地企业,没法实际管理这个厂子。** **法院退一步:那就搞强制管理,你们自己管、收租抵债。** **各申请执行人又全部拒绝:身在外地,实际管理困难,不当管理人。** **于是形成了一个很荒诞的局面:** **有财产、卖不掉、抵不出、还没人愿意管。** **债权人的钱就这么挂在那里。**

「强制管理」是什么

这是执行程序里一个经常被忽略的制度。**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判决说:该条确立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强制管理制度。** **它的意思很直白:** **卖不掉的财产,不一定只能退回给被执行人,还可以「管起来」——用它产生的收益来还债。** **强制管理的好处有三层:** **① 物尽其用**——厂子不停工、设备不生锈;**② 实现债权**——租金按期进账;**③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资产还在,价值没灭失。** **判决用的词是「双赢多赢」。**

关键的一步:把村委会请进来

制度有了,但「谁来当管理人」是个难题。**申请执行人都不干,能强按吗?** **不能——强按的结果是没人真管,制度空转。** **本案的处理很聪明:** **在征得各申请执行人认可后,指定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村委会作为第三人进行管理,代表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出租获益并以租金收益抵偿欠款,出租收益按百分之百比例交于法院用于偿还债务。** **为什么是村委会?** **判决点出了背景:本案被执行人拖欠当地村集体土地租赁费,涉及一系列执行案件。** **也就是说,村委会本来就是这个厂子的「地头」——** **地是村里的、租费还欠着、人也熟、厂子就在眼皮底下。** **没有人比它更适合当这个管理人。** **这是一个很实用的思路:管理人不必是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是法院,可以找「与财产有地缘关系、管理成本最低」的主体。**

一千五百万流拍的厂子,租出了每年八十万

结果最能说明问题。**村委会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场地、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全部出租,一次性签十年,租金每年八十万元。** **注意「一次性签十年」这个安排——** **对承租人来说,长租期才敢投钱改造;** **对债权人来说,十年稳定的租金流,比一次流拍的残值更靠得住。** **事实证明这个判断是对的:** **承租公司入驻后陆续投资两千余万元进行厂房煤棚升级改造、更换添辅生产设备,并完成政府对洗煤行业产能标准化验收及环评达标,及时保留了被执行人生产产能资质。** **「保留了产能资质」这几个字特别重要——** **如果厂子空置两年、设备锈死、环评过期、产能指标被政府取缔,这堆资产就真的一文不值了。** **本案还有一个紧迫背景:二〇二二年初该公司被县政府以优化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列入取缔产能名单。** **强制管理在这里起的作用,是「抢在灭失之前把资产盘活」。** **目前承租公司已投产一年,法院收回租金一百六十万元,按债权比例向各申请执行人完成分配发放。**

这个案子给三类人的启发

**对申请执行人**:**「我不接受抵债、也不当管理人」这句话说出口之前,算一下账。** 抵债你要的是实物,管理你要的是精力;**但如果两个都不要,那就只能等终本——一分钱也拿不到。** **接受一个「让别人管、自己分钱」的方案,往往比死守更划算。** **对法院和代理律师**:**流拍不是终点。** 强制管理这条路的适用条件是「无法拍卖或变卖+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本案两个条件都满足,属于教科书式适用。** **找管理人要顺着「地缘」找:村委会、居委会、行业协会、物业公司、园区管理机构,都比外地债权人自己管更靠谱。** **对被执行人**:**强制管理不是「被没收」,是「把你的资产盘活来还债」。** 厂子还在、资质还在、将来还有翻身可能——**比起被拆成废铁卖掉,这是更好的结果。** **一句话:卖不掉的厂子,租出去也能还债;关键是找到一个愿意管它的邻居。**

拍卖没人要、抵债没人接、管理没人干——那就请村里来收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内蒙古某供应链公司与洪洞县某洗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洪洞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生效裁判:一、解除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二、洪洞县某洗煤公司返还内蒙古某供应链公司货款1150000元及利益。

2019年8月8日,内蒙古某供应链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发现洪洞县某洗煤公司还涉及与宁夏某焦煤公司、天津某选煤公司等多家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故将数案并案执行。

执行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发现洪洞县某洗煤公司仅剩1.4公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前述财产进行查封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但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为土地使用权280万元、煤棚厂房1091.58万元、机器设备124.72万元。各申请执行人均以在外地无法实际管理该公司的财产为由,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清偿方式。被执行公司有财产却不能处置,执行法院尝试采取强制管理实现债权人权益,但各申请执行人均以身处外地、实际管理困难为由不同意作为管理人。执行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在征得各申请执行人认可后,指定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村委会作为第三人进行管理,代表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出租获益并以租金收益抵偿本案欠款,财产出租收益按照100%的比例交于法院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2021)晋1024执恢83号之四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的案涉财产交由第三人某村委会进行强制管理(其他内容略)。强制管理期间,管理人某村委会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其场地、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全部租给第三方公司,一次性签订租期十年,租金80万/年。在征得各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告知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前述履行方式后,执行法院依法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承租公司入驻后,陆续投资两千余万元进行厂房煤棚升级改造,更换添辅生产设备,并完成了政府对洗煤行业产能标准化验收及环评达标等一系列工作,及时保留了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生产产能资质。当前,承租公司已投产一年之久,法院收回租金160万元,按照债权比例向各申请执行人完成分配发放。

执行法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情况复杂,拖欠当地村集体土地租赁费,涉及一系列执行案件,现有财产拍卖变卖存在实际困难,无法变现亦无法以物抵债。2022年初该公司被县政府以优化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为由列入取缔产能名单。鉴于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及管理该财产,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争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同意后,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并确定某村委会为管理人。某村委会与承租人另行协商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欠付的土地租赁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该条确立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强制管理制度。强制管理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实现了双赢多赢。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未能成功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强制管理。各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自己作为管理人的,经各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选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等合适主体作为管理人并监督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收益,以保证被执行人资产的价值实现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

案号:(2021)晋1024执恢83号 审理法院: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2-01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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