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失职、侵占遗产,继承人怎么追责?先要确认谁是遗产管理人,再对照其六项法定职责判断是否存在失职;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继承人既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或者更换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产往往需要有人清点、保管、处理债权债务,再按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这个人就是遗产管理人。管理人一旦怠于履职,甚至擅自处分、侵占遗产,继承人的利益就会受损。本文讲清:怎么确认管理人、管理人要做什么、失职侵占如何追责,以及能不能换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面貌,可先看遗产管理人是什么?由谁来当、要做什么?。

先说结论

继承开始后,先要确定谁是遗产管理人。法律为遗产管理人设定了六项法定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债权债务、按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有报酬,报酬与其尽职情况在实践中会被一并考量。

一、先确认谁是遗产管理人

追责的第一步,是弄清"谁在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律确定了一个先后顺序: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就是管理人;没有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继承人不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位置先定位准了,后面的责任才有对象。

二、管理人的六项法定职责

管理人到底该做什么,法律列得很具体。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这六项就是判断"有没有失职"的标尺。不清点不报告、放任遗产毁损、擅自处分或者占用遗产、拒不交付遗产——都可以对照这六项逐一核查,看究竟哪一项没有做到。

三、失职、侵占遗产,怎么追责

追责的直接依据,是关于管理人责任的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有两个要点。第一,承担责任以管理人的过错为前提,且要达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程度;一般性的轻微疏忽,未必当然构成赔偿事由。第二,责任的对象不限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损失也包括在内。

具体路径上:

跟着做
1

固定证据

清点记录、账户流水、财物移交单据、往来沟通记录,证明遗产的实际状况和管理人的处置行为。

2

主张赔偿

以侵权为由要求管理人赔偿因失职、侵占造成的损失。

3

申请换人

对管理人的确定或者履职有争议的,向法院申请指定或者更换管理人。

4

财产保全

担心遗产被继续转移的,可以申请保全,冻结相关财产。

5

必要时报案

侵占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如果各方对谁来当管理人谈不拢,或者原管理人明显不称职,可以请法院介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申请指定既适用于选不出管理人,也适用于需要更换不称职管理人的情形。担心遗产被继续转移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个常见且有效的做法,具体可参见继承纠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怎么申请?。

五、管理人有报酬,与尽职情况相关

管理人不是纯粹的义务劳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管理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能否足额取得、要不要扣减,实践中往往与是否尽职、是否失职一并考量。管理人越界侵占遗产的,不仅要赔偿损失,其对报酬的主张也可能受到影响。

注意避坑

提醒两点。第一,追责要盯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条门槛,收集证据时尽量还原管理人的主观状态和处置过程,而不是只罗列遗产减少的结果。第二,遗产被擅自处分的,除向管理人追责外,也可以就具体处分行为另行主张权利,不要只盯住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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