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道路、绿地、空地,业主能随便用吗?不能随便用。这些区域多数属于业主共有,你有份,但没有权利把共有的东西当成自己的私人地盘。理解共有部分归谁、怎么用,是业主维护自身权利和避免侵害他人权利的共同前提。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②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③ 共有意味着共同享有,不等于某一个业主可以排除他人擅自占用、圈占或者改变用途。
一、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部分归谁
结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对道路和绿地都留了例外: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先要判断这块区域在建筑区划里是什么性质,再确定归属。至于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条文直接规定属于业主共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车位、车库的归属怎么定
结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把车位车库分成两类处理。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允许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和使用方式,例如出售给特定业主、附赠给业主或者由业主承租。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出来的车位,不因是否收费而改变性质,它本身就属于业主共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共有不等于能随便用
结论: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单个业主不能圈占、独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有些业主觉得「楼前绿地我也有一份,我围起来种点菜、搭个棚子不算什么」。这种想法站不住脚。共有部分的权利主体是全体业主,一个业主的份额不是一块可以切下来带走的实物,所以不能把公共绿地改成自家院子、把公共通道堆上自家杂物、把公共空地圈成私人车位。这类做法既影响了其他业主的使用,也往往违反管理规约和相关的管理规定。
四、想用、想改该怎么走
结论:按管理规约和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则来办,涉及经营收益的还要把账目公开。
共有部分并非完全不能使用,关键在于程序。日常使用要服从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要求;改变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类事项,属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范围,应当通过相应程序作出决定,不能由个别业主、物业服务人或者开发商单方面处置。由此产生的收益,性质上属于业主共有,去向和账目应当让业主看得清楚。
- 先确认争议区域的性质: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还是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者已明示属于个人的部分。
- 涉及车位的,先区分是规划车位、车库,还是占用共有道路施划的车位。
- 想改变用途或者搞经营,走业主共同决定的程序,不要自行开工。
- 发现有人私占公共区域,先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反映,做好记录。
- 公共区域产生收益的,要求公开收益和支出明细。
两个提醒:① 一楼业主窗前那片绿地,除非明示属于个人,否则仍属业主共有,不能自行围合独占;② 物业服务人无权出售或者长期出租属于业主共有的地面车位,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其说明依据并公开收益。
五、常见疑问
结论:归属、使用和收益是三个层面的问题,要分别看。
我家门口的空地,我停了好多年,算我的车位吗?
不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长期占用不改变归属。
开发商说楼下的绿地附赠给我,有效吗?
要看这块绿地是否明示属于个人。没有明示的,属于业主共有,单方面的附赠难以改变权属。
小区道路是不是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公共区域的收益去哪儿了?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性质上归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公开和查询相关账目。
一句话: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原则归业主共有,规划车位车库可由约定定归属、占用共有场地施划的车位归业主共有,共有部分不能被谁独占或随意改用途。相关情形还可参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归谁?与楼顶、外墙、地下空间的权属归谁,能不能自己用。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