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借调、派驻期间受伤,算谁的工伤——先给结论。核心规则一句话:先看劳动关系在哪个单位,就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承担;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指派、违法转包、个人挂靠等特殊情形,则按专门的规则来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另外要区分清楚:异地受伤的认定管辖可以就地申请,但责任主体仍按上面这些规则走。下面分开讲。
一、借调期间,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结论: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借调是常见的情形:人被借到别的单位干活,出了事两边容易推。第四十三条把规则定得很清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这一条里,跟外派、借调、派驻最直接相关的有两层:
- 借调情形: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虽然人在借调单位干活,但责任回到原单位;
- 可以另外约定: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注意,这是两家单位之间的内部约定,不改变对外的责任主体。
还要顺带记住这一条的另外三种情形:
- 分立、合并、转让: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已参保的,承继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 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 企业破产: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二、外派、派驻,责任落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结论:外派、派驻期间受伤,同样先看劳动关系在哪,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外派和派驻,跟借调在结构上相近:人给派出去干活,但劳动关系通常还在原单位。据此可以理出一条判断线:
- 第一步:找劳动关系——看劳动合同跟谁签、社保由谁缴、工资由谁发;
- 第二步:定责任主体——劳动关系在哪个单位,就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三步:看有无例外——如果属于劳务派遣、违法转包、个人挂靠等情形,则按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则重新确定。
三、特殊用工情形,按规则确定责任单位
结论:劳务派遣、单位指派、违法转包、个人挂靠等情形,司法解释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且承担后可向相关方追偿。
实践里,外派、派驻常常牵扯到派遣、转包、挂靠。这些情形的责任单位,司法解释第三条有专门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把这五项对应到常见场景:
- 多重劳动关系: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事故发生时为哪个单位工作的,哪个单位为责任单位;
- 劳务派遣: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责任的单位;
- 单位指派:被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指派单位为承担责任的单位——这一项直接覆盖「单位外派」的情形;
- 违法转包: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把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其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
- 个人挂靠: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
裁判规则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于物业管理领域工伤事故中违法转包对象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所涉物业管理业务是否具有专属性或资质要求作重点审查,并结合在案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综合判断。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针对物业管理里的转包纠纷提了个醒:用工单位违法把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方招的人干这项业务时因工伤亡,就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不是「违法转包」,要结合物业管理业务有没有专属性或者资质要求来重点审查,并综合证据和举证责任判断。所以,物业类工伤维权时,先弄清转出去的业务是否本来就需要资质。
裁判规则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组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的情形。对于该组织聘用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回答了「包给谁、谁负责」:用工单位把承包业务转包给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就该组织招来的人干这项业务时因工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是那个用工单位——所以,受伤工人不必只盯着直接招你的小老板,可以向有资质的用工单位主张。换句话说,违法转包的风险由转包方承担。给当事人的提示是,把转包关系、你在项目干活的情况留证。
四、别把「管辖」和「责任主体」搞混
结论:异地受伤,工伤认定可以就地申请,但这只是管辖问题,不改变责任主体按上述规则确定。
外派、派驻往往是异地受伤,这里最容易混淆两件事:
- 管辖:向哪个地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通常可以按相关规定在用工所在地或者参保地申请,具体以当地口径为准;
- 责任主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仍然按第四十三条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则确定,跟管辖不是一回事。
五、几个常见误区
结论:一旦涉及多方,最容易出的错是「只盯实际用工方」和「把内部约定当成对外抗辩」。
- 误区一:以为「人在谁那儿干活就找谁」。先看劳动关系归属——借调期间由原用人单位承担,指派情形由指派单位承担。
- 误区二:以为「原单位和借调单位约定了补偿,就不用负责了」。约定是两家单位之间的内部安排,不改变对外的责任主体。
- 误区三:以为「劳务派遣就该用工单位担责」。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是承担责任单位。
- 误区四:以为「转包给包工头,出了事只能找包工头」。违法转包情形下,用工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外派、借调、派驻期间受伤算谁的工伤,先看劳动关系在哪个单位,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承担,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劳务派遣、单位指派、违法转包、个人挂靠等情形,按司法解释的规则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且相应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基金支付待遇后有权追偿。异地受伤的认定管辖可以就地申请,但并不因此改变责任主体。相关内容还可参阅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能打官司吗、工伤认定不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与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多久,过了还能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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