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20 至 2020-05-2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喊的装修公司来装修,给装修公司的建筑工人交的意外人身保险,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2. 地税已核销,现在企业所得税年报怎么申报 3. 请问:1、本表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的数据是否包含已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和构筑物的原值和折旧?… 4. 为方便分析,实际案例做简化表述: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A(股东为德国企业甲),公司实收资本10… 5. 请问:汇算清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6.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兼职送外卖取得的收入,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 7. 我公司老板认缴实收资本1000万,实际缴了200万,剩下的在2038年之间补齐,今年去贷款了… 8. 尊敬的领导,您好!烦请12366转省局所得税处领导,谢谢!现有一个债权买卖的所得税问题请教您… 9.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持续经营)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么? 10. 专项储备形成的使用期限长于12个月但短于20年的井下运输巷道或者避难硐室,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 11. 本人在上海工作,捐赠给厦门大学公益基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那么我在上海… 12. 企业雇用台籍研发人员,通过台湾地区服务中介结构为员工缴纳劳健退(台湾地区社保)。请问该部分费… 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14.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餐饮行业,我们的内部招待费用是否需要计入收入,并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5.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16. 一、财税[2010]110号的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 17. 专利年费可以研发加计扣除吗? 18. 我个人2019年度全年收入是8万元,要不要汇算清缴呢? 19. 境外被代扣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抵减,抵减有限额吗,如何申报 20. 我司收到大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资助补助款,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所得税汇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喊的装修公司来装修,给装修公司的建筑工人交的意外人身保险,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您企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或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地税已核销,现在企业所得税年报怎么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建议您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企业正常存续期间,如企业所得税在原地税已核销的,原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正常由合并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可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报的,需至办税服务大厅补充办理。

请问:1、本表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的数据是否包含已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和构筑物的原值和折旧?2、本表无形资产原值和摊销的数据是否包含已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的原值和摊销金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规定: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其他列次的填报请按照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 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问题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进行。

为方便分析,实际案例做简化表述: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A(股东为德国企业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拟续存分立为新A及新B公司,分立后实收资本分别为900万和100万。分立给B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公允价值200万。本次分立采用一般重组进行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五)款:“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如何理解上述条文。分立B公司后,股东甲应按200万视同分配股利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吗?预提所得税金额从新A公司今后实际分配股利时扣减下来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上述案例中,A公司应按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股东——德国甲企业取得的分立对价,应作为从A公司取得的对价,应视同分配股利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汇算清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10行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数据,是按2019年累计数还是按单月数据填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 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如有疑问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兼职送外卖取得的收入,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在App中进行非手动申报时,发现该笔兼职收入被计入在了工资薪金所得里,能否调整?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以上文件内容,建议您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或者携带相关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老板认缴实收资本1000万,实际缴了200万,剩下的在2038年之间补齐,今年去贷款了350万,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尊敬的领导,您好!烦请12366转省局所得税处领导,谢谢!现有一个债权买卖的所得税问题请教您,情况是这样的:A地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1亿元从B公司购入一笔债权(该笔债权是B公司从长城资产公司买入的),约定1年后付款,A地产企业购入同日以0.9亿元将该笔债权折价转让给了C融资租赁公司,C当日现款付给A地产企业0.9亿。请问:1、总局【2011】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A地产企业买卖债权损失的1000万元是否属于本公告中的“企业债权投资损失”范畴?2、A地产企业转让债权给C融资租赁公司时,没有回购等保本承诺条款,不征收增值税,根据【2011】第25号“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那么,A企业1000万元的债权转让损失可以凭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所得税前扣除。烦请领导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持续经营)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3】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5号)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纳税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专项储备形成的使用期限长于12个月但短于20年的井下运输巷道或者避难硐室,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即建筑物??请不要引用税法规定,烦请直接回答,是还是不是,因为这个涉及到递延纳税的事,如果是,则按20年折旧,如果不是,就计入长期待摊,分年平均摊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建议您参考上述政策规定,具体由您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征管进行判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本人在上海工作,捐赠给厦门大学公益基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那么我在上海的综合所得是否可以享受这部分捐赠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因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中扣除。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雇用台籍研发人员,通过台湾地区服务中介结构为员工缴纳劳健退(台湾地区社保)。请问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作为研发人员“五险一金”享受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件讲述的是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现在有限多企业成立了作为职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企业职工,由该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票,如果通过合伙平台对其合伙人(即企业职工)进行股权激励,对授予给合伙人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按上述方法作为工资薪金计算扣除?如果不可以,应以何种方式予以扣除?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不适用,此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餐饮行业,我们的内部招待费用是否需要计入收入,并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财税[2010]110号的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附件1),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我们企业这些资料去那个部门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专利年费可以研发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企业发生的专利年费不属于上述其他费用范围,不应享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个人2019年度全年收入是8万元,要不要汇算清缴呢?

【答复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境外被代扣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抵减,抵减有限额吗,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规定: 一、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我司收到大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资助补助款,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所得税汇算,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此项补助款需要冲减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基数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照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如果未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已经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无须按照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20 至 2020-05-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20 至 2020-05-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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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20 至 2020-05-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