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28 至 2020-06-0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重庆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及项目是否必须到科委和税务局登记备案?如果需要备案,哪… 2. 委托研发,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拥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委托方可以加计扣除吗? 3. 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表述的可以加计扣除20%指的是土地款加上开发土地的… 4. 软件著作权形成的无形资产用于研发,摊销时可以加计扣除吗?就是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无形资… 5.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为了企业能更加适用世界经济的发展,公司准备培养一名高级管理… 6. 老师您好!想咨询下:企业职工(或股东)未成年子女的学历教育学费能否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报销,在… 7. 我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进行研发,我们支付研发费用,合同约定研发相关成果双方共同享有,请问该委… 8.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1.科技… 9. 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咨询如下问题:1、该文件2020年7月1… 10. 《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材… 11. 请问旅游公司为吸引游客参观而自设展览馆,其购入的工艺品可以做为经营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并且在企… 12. A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有职工福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税后净利5%计提的)。公司决定使用该基… 13.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时数据有误,我们发现后需要去税务局大厅… 14. 依据A107041表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的归集,有… 15. 国家税务总局(2017)40号: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 16. 我公司本期委托外部高院协助我们进行研发,我们支付高院研发费用,合同约定研发相关成果双方共同享… 17. 您好,新会计准则要求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时,其… 18. 根据2012年18号公告,明确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税前列支方法… 19. 我公司是一家2019年注册成立的一家软件开发企业,按照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继续延续所得税… 20. 请专家给公司做咨询服务,为专家承担的来往路费,路费票据是专家个人抬头的票据,能否作为企业取得…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重庆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及项目是否必须到科委和税务局登记备案?如果需要备案,哪些资料是必须提供的?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委托研发,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拥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委托方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表述的可以加计扣除20%指的是土地款加上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还是仅仅指开发土地的成本加计扣除20%,土地价款不能加计扣除20%?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六)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第六条 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软件著作权形成的无形资产用于研发,摊销时可以加计扣除吗?就是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软件著作权的摊销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建议您参考以上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为了企业能更加适用世界经济的发展,公司准备培养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到上海就读全日制研究生,但是在业余及双休时间还为我公司工作(远程办公),我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约定,该职工学业毕业后到我公司继续工作,如有反悔将赔偿我公司所支付的全部学习费用及相关损失。现在想问:我公司为该员工支付的学习费用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吗?(学习费用由我公司转帐支付或员工支付后到我公司报销,我公司保证该职工教育学习的真实性,是为了企业将来能更好的发展)。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建〔2006〕317号规定:“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三)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四)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老师您好!想咨询下:企业职工(或股东)未成年子女的学历教育学费能否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报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我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进行研发,我们支付研发费用,合同约定研发相关成果双方共同享有,请问该委托研发支出我们能否进行加扣?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1.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请问:在认定高新企业计算研发费用时计入人员人工费用的企业科技人员是否需要满足“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在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只对“企业科技人员占比”这一项中的“科技人员”有“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限制,而该文中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所涉及的人员没有“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限制。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咨询如下问题:1、该文件2020年7月1号开始执行,在7月份申报预交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就可以按照新的预征率开始执行?2、文件中关于城区及郊区的定义:地级市所辖的县城是否包含在地级市城区及郊区内;例如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像肥东、肥西、长丰等是否属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内?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即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本公告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文件中暂未对“城区”和“郊区”的划分标准做出规定,具体行政区域划分建议联系相关部门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材料中给出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于其中项目编号的设置不太明白。材料中指出前15位工商登记号,此处指的是不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另外项目序号是按当年项目数排号,还是按照所有年度项目累计数排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附件: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项目编号的编码规则:为确保项目编号的全国唯一性,项目编码由21位序列号组成,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助账的年度号,18至21位为项目序号; 15位工商登记号请向市场管理部门咨询。
请问旅游公司为吸引游客参观而自设展览馆,其购入的工艺品可以做为经营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A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有职工福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税后净利5%计提的)。公司决定使用该基金为食堂购买一台设备3000元,每月折旧费计入该福利基金(不影响当期损益的)。现设备要进行报废处置,取得废铁收入50元,公司缴纳了增值税,残值200元,清理后净损失约150元。该金额是继续计入福利基金还是营业外支出?也就是说税法是否允许该净损益做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时数据有误,我们发现后需要去税务局大厅更正申报表,税务局大厅工作人员非叫税源科管理人员签字再给我们更正,请问大厅人员这样要求我们符合你的征管规程吗?求盼?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9申报错误更正【一、事项类别】……?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申报错误更正,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的过程。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涉及多缴税款,通过退抵税类业务办理。【四、附报资料】1.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直接对已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的报送)2.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错误,需要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的报送)【五、办理规范】 1.受理(办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1)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报表更正和申报表作废。(2)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不予受理的原因。2.归档(办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3.办结时限本事项即时办结。 因此,纳税人办理申报错误更正业务是不需要税源科管理人员签字的,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涉及多缴税款,通过退抵税类业务办理。
依据A107041表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的归集,有20%的限额。这个限额是所有研发总费用的20%,还是和加计扣除一样,按照每个研发项目归集的研发总费用的20%?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30】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 三、认定条件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21.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2.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2017)40号: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问:如果上一年计入研发费用的材料没有加计扣除,下一年销售研发形成的产品时,需要用上一年对应的材料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二、直接投入费用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我公司本期委托外部高院协助我们进行研发,我们支付高院研发费用,合同约定研发相关成果双方共同享有,请问该委托研发支出我们能否进行加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遵照以上文件及相应条款进行税务处理。
您好,新会计准则要求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时,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那么,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该将这部分未纳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调整。 具体填写可参考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根据2012年18号公告,明确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税前列支方法。请问集团母公司以母公司股票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相关成本已经在子公司入账,请问此部分是否可以在子公司税前列支?如可以列支,该以何种口径列支。北京市国税局于2019年11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明确可以列支,还请安徽省局予以明确。北京市国税局指引连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xwdt/ztzl/qysdsswczzczydyq/201911/t20191112_431105.html?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因业务问题复杂,已提交工单,经与纳税人沟通确认,获得答复后将电话告知。
我公司是一家2019年注册成立的一家软件开发企业,按照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继续延续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政策,请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出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全文规定: 现就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如有疑问
请专家给公司做咨询服务,为专家承担的来往路费,路费票据是专家个人抬头的票据,能否作为企业取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业务不属于企业发生的费用,取得上述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28 至 2020-06-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28 至 2020-06-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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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28 至 2020-06-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