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7 至 2020-04-2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是一个自然人,是B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时是C合伙企业员工。A作为B合伙企业合伙人,在2020… 2. 尊敬的浙江省税务局,您好。我司从18年为A企业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司为A企业提供在…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 4. 您好,请问若企业在二级市场售出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就该项交易所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取得… 5.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在收到预售款是应该通过602开具相应发票,在购房者缴纳全部房款以后… 6.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电缆,像甲供材料的这种,可以开简易征收吗?怎么开?要不要提… 7.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是描述… 8. 1、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增值税预缴,税率多少?什么条件下,进行增… 9. 我们公司属于现代服务行业里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住宿餐饮服务,在疫情期间季度亏损,是否可以申请一… 10. 尊敬12366:我司于2013年11月22日出售房产,并缴纳营业税及预交土地增值税。2018… 11. 你好,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时购买一处房产,金额为65万,现公司拟出让此房产,价格为… 12.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产酒酵母液及白酒窖池环境调节菌液的科技型企业,主要通过微生物发酵生产各种… 13. 如果提供带操作人员的机械租赁、设备租赁企业仅提供设备和人员为施工企业提供服务,不提供施工材料… 14. 1.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不计提折旧,该资产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 15. 在本省县城有一套房无贷款,又在省会城市(跟前一套房不在同一地市)买房的契税税率按首套算吗? 16.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总包单位在2019年12月20日,对建设单位已全部开完增值税发票并完税… 17. 生活服务类疫情期间开具发票必须选择0税率吗?如果已经开具了0.01税率的就不能享受优惠了吗? 18.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分包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4月10日已开具了征收率为1%的发票(含… 19. 我公司是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现有几个问题咨询如下:1、我公司今年一季度,资管产品… 20. 销售软件产品是按13%还是按6%征收增值税?观点01:按13%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

二、官方答复汇编

A是一个自然人,是B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时是C合伙企业员工。A作为B合伙企业合伙人,在2020年3月份办理了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作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了6万元;A作为C合伙企业员工,进行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计算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计算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问题:A作为B合伙企业投资人扣除费用6万元,作为C合伙企业职工在计算综合所得时,能否再扣除6万元?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不能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有综合所得的,在综合所得中减除;没有综合所得的,在经营所得中减除。 因此,由于A在2019年取得综合所得,所以减除费用6万元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不得在生产经营中扣除。

尊敬的浙江省税务局,您好。我司从18年为A企业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司为A企业提供在18年提供咨询服务(服务期间为18年1月1日-18年12月31日),A企业于20年3月支付款项。我司在18年12月账上已计提了该收入并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我司于20年3月才收到款项并开具发票。请问我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应为合同约定的20年3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请问,在此期间,破产企业因为持有房产土地,因此新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怎么处理?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还是按规定作为新的破产债权向法院补申报?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20200417答复: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新产生”应缴纳的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468f6b0a11b4fada9259967956fa292请问,申报后是否作为破产费用即时缴纳?还是作为欠税,由税务部门向法院补充申报破产债权?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20200420答复: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对新产生的税收,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只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的企业欠税,由税务机关向法院申报债权;之后,企业新产生的税收,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答非所问。申报和缴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难道不知道吗?申报以后,还需要缴纳税款。我问的是,管理人申报新产生的房土两税后,是否需要立刻缴纳税款?如果不立刻缴纳,形成的欠税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向法院补申报债权?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4、您的问题不够清楚,请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您好,请问若企业在二级市场售出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就该项交易所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取得的收益/(1+6%)*6%?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适用税率6%。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在收到预售款是应该通过602开具相应发票,在购房者缴纳全部房款以后,我应该按照适用税率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之前通过602开具的预售款发票需要做红冲处理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七、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经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适用税率开具普通发票时,不用收回原“不征税”发票,也不需要红字冲减“不征税”发票。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电缆,像甲供材料的这种,可以开简易征收吗?怎么开?要不要提供什么资料,备注栏填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是描述的“建筑服务”。这其中第一点是说: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大家注意这记住这四个字是“可以选择”。再看财税[2017]的58号文件,那么这个文件它表达的很明确,意思是这样描述的:也就是说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来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我们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了那些材料呢?是有四项材料:一是钢材、二是混凝土、三是砌体材料、四是预制构件。也就是说如果甲方采购了这四项材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那么这个适用就是必须是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我的理解不知道对否?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1、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增值税预缴,税率多少?什么条件下,进行增值税应纳税申报,税率多少?什么条件下,可以清算?2、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应纳税时间是什么时候?达到这个时间,但没有开发票,需要申报吗?这部分金额需要在申报表的什么地方体现?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如为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9%。二、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因此,您可根据上述填报说明如实填写。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我们公司属于现代服务行业里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住宿餐饮服务,在疫情期间季度亏损,是否可以申请一季度房土两税的困难性减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其中,政策减免行业判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您可核实贵企业是否符合文件第(一)、(二)、(五)等规定,符合的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尊敬12366:我司于2013年11月22日出售房产,并缴纳营业税及预交土地增值税。2018年1月项目进行清算并补足清算后的差额。因业主***无力偿还按揭贷款,逾期后,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银行提起诉讼,业主尚末办理产权证。因我司在业主末办理产权阶段负有按揭贷款连带责任。经法院调解判决解除我司与原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我司代偿按揭贷款,并收回该套房产的所有权。我司于2019年7月重新出售该套房产,并于2019年8月和10月按清算后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征。同时于2019年9月开具不征税(零税率)的增值税负数发票,对原开具不动产发票进行冲销。请问12366,我司可否办理原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退税?如何办理?流程如何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您所述情形,可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可提供下列资料,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材料: 1、《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 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方须提供。)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另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原主管地税机关已变更为原主管税务机关。

你好,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时购买一处房产,金额为65万,现公司拟出让此房产,价格为480万,请问我司需交哪些税费?金额为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涉及如下税费: 一、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地方(增值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增值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三、企业所得税: 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印花税: 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对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并在二手房产、地产转让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产酒酵母液及白酒窖池环境调节菌液的科技型企业,主要通过微生物发酵生产各种菌液,请问能否按照简易办法执行3%征收率?税法对生物制品有无相关限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判断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提供带操作人员的机械租赁、设备租赁企业仅提供设备和人员为施工企业提供服务,不提供施工材料,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清包工,从而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若贵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方式符合以上条款的规定,即可按照简易征收方式计税。

1.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不计提折旧,该资产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是否能作为应税收入或支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若不属于上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在本省县城有一套房无贷款,又在省会城市(跟前一套房不在同一地市)买房的契税税率按首套算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因此,如您符合上述契税减免申请税收优惠,应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具体涉税事宜,请您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确认。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总包单位在2019年12月20日,对建设单位已全部开完增值税发票并完税。2020年1月15日,总包收到分包开的增值税发票和完税凭证,这部分在总包缴税时没能抵减,请问总包就分包在2019年12月20日之后的这部分如何处理?可否申请退税或者转到其他项目或者其他?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若您多缴税款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退还,也可以抵缴以后需要缴纳的税款,抵缴完为止。涉及的具体征管操作问题,您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生活服务类疫情期间开具发票必须选择0税率吗?如果已经开具了0.01税率的就不能享受优惠了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分包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4月10日已开具了征收率为1%的发票(含税金额为50万元),总包(一般纳税人身份)现在计划给建设单位开发票含税金额为400万元,请问总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否=(4000000-500000)/(1+3%)*3%=101941.75元?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 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我公司是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现有几个问题咨询如下:1、我公司今年一季度,资管产品(产品规模500万)进行了证券投资交易(股票买卖),由于操作频繁,市场变化使得交易额(卖出价)5000多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季度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为21万,管理费2.5万,无其他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资管产品交易额5000多万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年累计500万的标准,认定我们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合理?资管产品所有权归客户所有,本公司本质上是代客理财性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标准就金融商品转让这一应税行为而言是依据36号文卖价-买价的余额,还是交易额(即股票的卖出价)?如我公司这种情况是否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对于资管产品股票买卖的行为应纳增值税是仍可以适用财税[2017]56号文,按照征收率3%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第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销售软件产品是按13%还是按6%征收增值税?观点01:按13%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观点02:按6%征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请问:销售软件产品是按13%以“销售货物”还是按6%以“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7 至 2020-04-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7 至 2020-04-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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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7 至 2020-04-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