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两个层面:一是要有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了十三项),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等;二是要在期限内提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一般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且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先说结论
管辖(第二百一十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十三项再审事由(第二百一十一条):①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⑧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非因自身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⑨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⑩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⑪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⑫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⑬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期限(第二百一十六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调解书(第二百一十二条):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一、两种常见误区
- "我不同意判决结果"不等于"符合再审事由"——再审审查的是法定错误,不是重新评价谁更有理;
- 把"新证据"当万能钥匙——新证据要"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且要说明此前未提交的正当理由。
二、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寻求救济的情况下,该部分事实认定可以纳入再审审查范围。
给你的启示"判决理由"里的事实认定也可能成为再审对象。当它已经实质影响裁判结果、又无其他救济途径时,不要因为"没写在主文里"就放弃主张。
裁判规则虽然《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作出批复,明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此类裁定不属于申请再审的审查对象。
给你的启示再审有"不受理"的清单。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等,不属于可申请再审的对象,不要把精力耗在走不通的入口上。
三个提醒: ① 六个月是硬期限——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个别情形从知道之日起算,务必在期限内提出。 ② 再审不影响执行——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另行依法申请。 ③ 材料要"对号入座"——再审申请书要明确写清符合十三项事由中的哪一项或哪几项,并附相应证据。
再审申请被驳回还能做什么?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再审期间能申请中止执行吗?
申请再审本身不停止执行;确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中止执行。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为什么不能申请再审?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是维护身份关系稳定的特别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句话:再审看"法定事由 + 六个月期限",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且不影响执行。相关情形还可参阅二审是终审吗还能再上诉吗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